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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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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预防
网络聚众吸毒背后是什么心理?
2021-08-31 20:15:54 来自:中国禁毒报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网络发展将人们的社交空间无限放大,又将社交距离无限缩小。具有隐蔽性的网络空间可能成为犯罪“温床”的事实却不容忽视。
  
  网络吸毒发现查处难度大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20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利用网络平台在线吸毒增多。越来越多的吸毒人员通过网络视频聊天聚众吸毒,涉案人数众多,发现查处难度大。虽然网络聚众吸毒此前已出现,但在毒品形势报告中提及尚属首次,这也再次提醒我们,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涉毒现象亟须关注。
  
  在可容纳百余人同时在线的视频聊天室,组织者通常会以收取会费的方式,将网友聚集在同一个虚拟空间内,通过各种方式引诱大家一起吸毒。2014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对分布全市的80多名网络吸贩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步实施抓捕。与此同时,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也同步开展行动。原本掌握的80多名嫌疑对象,最终竟牵出300余名涉案人员。据办案人员介绍,抓捕现场吸毒人员的电脑当时正登录在一个网络视频聊天的界面上,密布电脑屏幕的十多个网络视频画面里,有的躺在床上抽大烟一般吞云吐雾,有的边吸边跳、精神极度亢奋……
  
  利用网络直播吸毒、利用网络聊天室聚众吸毒、利用网络传播制贩毒品信息等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才得以发生发展的,针对这类网络涉毒,我国法律亦作出了相关规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然而,严厉的处罚并没有完全阻断网络涉毒违法犯罪。《2020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疫情形势下,互联网虚拟平台、论坛、群组等成为涉毒活动聚集地。不法分子利用大众网络平台发布涉毒信息,采用数字货币支付毒资,使用邮寄、同城快递等方式或小众物流快递公司运送毒品,中途变更收货地址,交易两头不见人,加大了发现、查处、取证难度。
  
  畸形、侥幸心理并存
  
  这些吸毒者为何如此沉迷网络聊天室?北京市社会心理工作联合会科普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杨波告诉记者,多人聚集在一起吸毒让心理环境空间增大,群体内部形成心理动力,互相间跨越了人际关系的边界。在此环境中,吸毒者可以洞察和体验别人的感受,例如有人出现亢奋、癫狂、呆滞、精神系统疾病样等现实生活中不常见的状态,便会勾起其他人的好奇,在团体动力的助力下,更多人感到欣快和刺激,沉浸在这虚幻、刺激的场景中,满足了窥视等畸形心理需要。
  
  网络的私密空间不仅对吸毒的人产生了变态的刺激,同时也催生了其侥幸心理。杨波表示,认为自己吸食量不大不会上瘾、论坛或聊天室收费有安全性保障、很多人都在这里“法不责众”、网络上不需要负责任等想法,会让吸毒者在内心淡化自己的罪恶感,甚至将违法行为当做日常生活的正常行为来认知。
  
  但网络吸毒就只是聚众吸毒而已吗?事实上,网络吸毒现象的背后隐藏了更为复杂的犯罪形式。网络环境中可能同时发生吸毒、贩毒及相关的介绍、引诱、传授方法、教唆等行为。2017年8月,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利用网络视频平台组织吸贩毒案,涉及全国18个省市600多名吸贩毒人员。视频吸毒平台不仅提供聚众吸毒的虚拟场所,而且还是买卖毒品的销售网络,衍生的毒品犯罪严重。经查,该视频网站衍生出的毒品交易次数近百次,交易数量上千克。会员可以在平台上推销毒品,联系买家贩卖毒品,轻松获取涉毒信息。最终,该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对8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打造无毒网络空间
  
  据统计,2020年,我国共破获网络毒品案件470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506名,缴获毒品856.9千克,分别占全国总数的7.4%、9.2%和1.5%。那么,为严厉打击网络涉毒犯罪,相关立法和执法层面应予怎样的完善和跟进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包涵表示,传统的侦查措施和取证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网络涉毒的情势,而当前加大打击力度、展开专项行动等手段,也仅仅是建立在传统的侦查方法和司法制度之下的应对性措施,难以有效应对网络涉毒现象的蔓延。因此,有必要建立在网络环境下的涉毒行为侦查制度,通过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对现有的执法和司法规范进行改革与完善,建立网络时代的存证取证以及证据认定规则。对于网络涉毒的实体行为以及上下游的帮助行为,也有必要通过增设罪名等形式,合理扩张犯罪圈,对于这些现象予以有效应对,例如《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针对网络环境下帮助行为难以定性而进行的立法完善。通过上述手段,建立网络时代的涉毒行为实体评价规范和证据认定规则,将推动以法治化和常态化的手段应对网络涉毒现象。
  
  网络涉毒的虚拟空间已不同于以往物理意义上的空间,可同时容留大量的吸毒者,是否有必要增设聚众吸毒罪等问题值得讨论。目前来看,刑法在对待组织或聚集吸毒的行为上,仍旧存在欠缺,对目前网络化、信息化的时代预估不足。包涵指出,网络时代的犯罪行为已经不再是“传统犯罪的网络表达”,大量的新型犯罪行为不断涌现,给法律评价造成了极大障碍。对于网络时代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以崭新的思维和态度来对待,不应仅以解释法律作为应对网络涉毒的主要手段,而应当根据网络涉毒行为的具体特征,增设相应的罪名或者对相关的现象予以解释。在当前的环境下,增设聚众吸毒罪等罪名来弥补现有法律难以顾及的场域,是治理网络空间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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