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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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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预防
倘若沾染毒品,你该怎么办?
预防与康复
2007-09-06 09:23:04 来自:台南市后甲国中训导处生教组拒毒教育宣导资料 作者: 阅读量:1

  不管起初是什么原因开始吸毒的,想要戒毒却是大多数吸毒者的心愿,只是往往在‘这是最后一次’,‘这真的是最后一次了’,‘我发誓吸完这最后一次就不再碰了’中反覆挣扎,而难以成功。 不管如何,戒毒的决心仍是最重要的因素,当初找一个藉口吸毒,现在找一个理由戒毒,勇敢面对问题,戒毒才是重生唯一的道路。

  你可以怎样开始呢?

  【一】充实资讯

  戒毒是非常专业的工作,无师自通是不行的,毒害的认识、药瘾生理症状、法律的规定及医疗服务情报等,都是吸毒者在戒毒前应该知道的,切记应寻求正确管道求知,不要道听途说而延误戒治时机。

  【二】坚定戒毒的决心

  戒毒的过程非常痛苦,会很渴望再吸毒,只有坚定的决心与意志才能抵抗再次吸毒的诱惑,当你下定 决心要戒毒时,你可以先静下来仔细想想吸毒的坏处〈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看到的、听到的都包括在内〉,一条条记下来当决心动摇时,再拿出来自我警惕。

  【三】发出求救讯号

  吸毒的人最初都以为靠自己就可以戒掉,但事实并非如此〈所以很难戒成功〉,必须靠他人才可能成功,当你觉得应该戒毒时,最好能将吸毒原因、吸毒情形、身体状况、遭遇问题等坦白告知父母、师 长或专业人士彼此沟通,接受他们的关怀与辅导,以坚定戒毒的决心。

  【四】接受治疗与辅导

    吸毒的人应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与辅导人员合作,接受其辅导与协助。目前卫生署已指定了一百多 家医疗及咨询机构及辅导团体,可供参考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亲自或以电话向这些医疗或咨询机构、辅导团体请教或商谈,这些机构或团体的电话可向‘104’查询〈查询键:戒毒〉。

  【五】断绝与吸毒或供应毒品的人往来

  吸毒者如果下定决心要改变自己,认识到必须把毒品停掉、戒掉才有可能挽救自己,除了求助于父母、 亲人、师长接受治疗辅导之外,断绝与吸毒或供应毒品的人来往,更是能否戒除成功最重要的因素。

  此外,几乎所有的吸毒者都知道吸毒是犯法的行为,为了避免面对法律制裁牢狱之苦,吸毒者往往却于出面戒毒,事实上当前政府的反毒政策对于单纯吸打毒品者,视之为‘病患’的成分已重于罪犯’,也 就是尽量鼓励吸毒者自动戒毒,只要是吸毒者在犯罪未被治安机关发现前自动请求治疗戒治成功者,都 尽可能不予处罚,具体而言:

  (一)‘麻醉药品管理条例’〈适用于吸食安非他命等麻醉药品〉明定施打麻醉药品有瘾,于犯罪未发觉 前自动向法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关或指定之勒戒处所请求勒戒,于断瘾后经调验确已戒绝 者,免除其刑,其未满十八岁者,免予管训处分,并涂销其纪录,而医疗机构亦免将请求治疗者 送法院或检察机关。

  (二)‘肃清烟毒条例’〈适用于施打海洛因、大麻等烟毒〉明定施用烟毒成瘾,于犯罪未发觉前自动向 检察官或司法警察机关请求勒戒,于断瘾后经调验确已戒绝者,免除其刑;而自动向指定之勒戒 处所请求勒戒并已断瘾,经勒戒处所通知该管检察官调验确已戒绝,者,视同自首可免除其刑; 施用烟毒,于犯罪未发觉前,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机关自首,减轻或免除其刑。

  (三)‘立法院审议之中毒品危害防治条例’草案,为鼓励施用毒品者,于犯罪未发觉前,自动向行政院 卫生署指定之医疗机构请求治疗,特明订于犯罪未发觉前,自动请求治疗者,医疗机构免将其送法 院或检察机关,而于治疗中经查获一次者,应为不起诉处分或为不付审理裁定之规定;另该条例对 施打毒品者之处置,原则上改为施以勒戒强制戒治之处分,勒戒之方式戒除其‘身瘾’即以强制戒治 之方式戒除其‘心瘾’,并另视戒治之成效,设‘停止戒治’、‘保护管束’、‘延长戒至’及 ‘追踪辅导’等相关规定,这也是国内毒品戒治体系全面更新的开端。

  戒除毒瘾是吸毒者生命中最大的挑战,如果有亲友有此不幸,请给予最大的支持与援助,鼓励他勇于戒毒, 帮助他度过人生的险滩,特别要提醒的是只有向行政院卫生署指定之勒戒处所请求治疗者才适用免除其刑的规 定,其他未经卫生署认定者不在此限。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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