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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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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预防
吸毒的原因调查及查禁对策
预防与康复
2007-07-17 09:45:16 来自:政法网 郑振发 陈泽辉 作者: 阅读量:1

    毒品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摧残吸毒者的意志和灵魂,吞噬人类社会的文明和理性。然而,吸毒成瘾者却逐年增多,一方面原有吸食人员戒而不断,另一方面新滋生的吸毒成瘾者层出不穷。200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滥用海洛因人员达64.3万,以浙江省为例,2002年新增吸毒人员4611名,2003年新增吸毒人员5352名,总吸毒人员达43391名。究意是什么原因使这些吸毒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社会、政府又应该做哪些工作?本文试从分析吸食毒品的原因入手,就新形势下如何查禁吸食毒品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吸毒的原因调查分析

    吸毒是一种特殊“传染病”,具有传染病三个构成要件: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染人群。在传统的禁毒文献中,大多将吸毒的原因归纳为:无知、好奇、人生受挫、精神空虚、追求享乐、寻求刺激、受亲友吸毒影响、他人教唆引诱等等。从辩证法的角度看,一个人走上吸毒道路,既有内因也有外因。吸毒的内因是吸毒者本人内在因素,如无知好奇、精神空虚、追求享乐等;吸毒的外因是吸毒者的外部环境,如受亲友吸毒影响、他人教唆引诱等。

    好奇之心人皆有之,尤其是青少年经常问,吸毒到底是什么样的感觉?如果一个人根本没有接触过毒品的条件,那他对毒品好奇只限于“不知吸毒什么味”。当一个人与毒品有了接触后,对毒品的好奇心就会大大地增强,产生尝试吸毒的念头。对于从事禁毒工作的同志来说,要考虑研究的问题是在人人有好奇心的前提下,如何消减人们对毒品的好奇心理。

    在毒品传入中国大陆刚泛滥起来的最初几年,确有一些人为了贪图享乐、寻求刺激而吸毒,甚至在一些社交圈子中流行吸毒,这一点正如这几年刚刚流行起来的吃摇头丸。但在最近三年中,笔者对吸毒原因进行调查研究时,没有一个吸毒者正面回答自己吸毒是图享乐、寻刺激。绝大多数吸毒者认为吸毒上瘾是极痛苦的事,一些女吸毒人员说:“我一边流泪一边吸粉”。

    每个人在人生的道路上都会有受挫折,都会有精神空虚的时候,而这时候正是容易染上毒品的危险期。常有戒毒人员说:“那天我有些苦闷,就吸上毒了”。那些有过吸毒史的人,在人生受挫、精神空虚时就会想到毒品。在这个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社会,每个人都不能避免受挫与空虚。在人生受挫时,如果拒绝毒品意识不强,就易被染上,特别是青少年正处于思想发育阶段,好奇心强、易受诱惑,从而成为我们常说的所谓的吸毒高危人群,禁毒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如何提高吸毒高危人群的拒绝毒品能力。笔者在与吸毒人员的接触过程中,细听过许多吸毒者的故事,强烈地感到,一个人走上吸毒道路是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有的因素是难以控制甚至不可避免的,如好奇心、人生受挫等,但这些是次要因素,最主要还是一个人的外部环境,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受其他吸毒者的影响。

    吸毒者在第一次吸毒时,大都是在其它吸毒者的带动下开始第一次吸毒。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经不住其他吸毒者的诱惑。这一类吸毒者一般是缺乏主见的人。如吸毒人员张某在戒毒所接受谈话时说,当初有位“朋友”叫我和他一起“吸粉”(海洛因),我骂他,还叫他别吸,可被他叫了十几次,就吸上了,现在很难戒掉了。二是看别人吸毒产生尝试一下的念头。这一类吸毒者一般是好奇心较强的人,有许多戒毒人员说:“几次看别人吸粉后很爽的样子,自己就产生了想吸几口的冲动。” 有的则受毒友潜移默化。一复吸戒毒人员说:“经常看别人吸毒,自己便想吸了。”三是模仿毒友的行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在一个特定的圈子,如果有一个比较有影响力的人吸毒,其他的人会纷纷效仿。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这是从众心理在起作用。

    二、对查禁吸毒对策的探讨

    (一)查禁吸毒要注重打击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犯罪。绝大多数的吸毒者往往会为了获取毒资而引诱他人吸毒。绝大多数的吸毒者第一次吸食毒品都是由“朋友”免费提供的。有的会说:“你心情不好是吗?吸点粉就会好多了”。如果他在开始时兴趣不高,“朋友”还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诱使他上钩,而当他吸毒成瘾主动要毒品时,“朋友”就再也不会这样大方了,说自己没钱买毒品,要他出资购毒品,这时“朋友”便与他共同吸毒;或者在买毒品时赚些毒品供自己吸食;或者干脆将自己持有的白粉高价卖给他。经济条件较好、手头有钱的人是是引诱的重点目标。每个吸毒者毒资紧张时,就会毫不客气地使出这一“秘诀”,以“朋友”的身份去诱使他人吸毒。如此这般,吸毒人数滚雪球似地上升。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并要求对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但在执法实践中,很少有人因这类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使吸毒者认为这类行为不违法而肆无忌惮地引诱他人吸毒。从客观上说,证实此罪主要靠受害人的指证与加害人的供词,认定十分困难,且绝大多数犯罪主体本身就是吸毒者或贩毒者,一般对其采取戒毒措施或以贩毒定罪而了事。从主观上讲,公安机关偏重对贩毒行为的打击,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犯罪的追查打击缺乏力度。其实加大打击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犯罪可以限制、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因此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在查获一个吸毒者时,要注意查清他如何染上毒的,是否被他人引诱、教唆、欺骗而吸毒;是否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审判机关对这类犯罪也应从重量刑,因为诱人吸毒罪孽深重。同时要适时地公布一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大张旗鼓地宣传,让大家都知道“叫他人吸毒”也是犯罪。

    在此要特别指出的是,查处吸毒者要慎用“钓鱼”办法。有的基层办案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利用特情耳目抓吸毒者,特情耳目为了出成绩,往往先引诱他人吸毒再报告公安机关,使一些脱戒不久的吸毒者又步入泥潭。

    (二)查禁吸毒要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温强压态势。约有10%的戒毒人员称自己有时买不到毒品,买不到毒品只能戒毒,自己在家中戒或到戒毒所自愿戒毒,但等能买到毒品时又开始吸食。每次公安机关开展禁毒专项行动时,自愿戒毒人员就会大量增多,原因有两个:一是专项行动期间毒品难买,二是被抓获后要强制戒毒或劳教。从禁毒斗争的全局看,由于受高额贩毒利润的驱动,境内外毒贩活动仍然非常猖獗,毒品的生产源必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所以禁毒工作必须有长期的、艰苦的思想准备,要持续保持严打态势。

    (三)查禁吸毒要注重宣传消减人们对毒品的好奇心。我们注意到社会上几乎所有的人都知道“吸毒不对”,但他们很难对毒品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这就难免会引起好奇之心:吸毒到底是什么滋味?为什么这么多人吸毒?吸毒戒得掉吗?所以进行吸毒危害宣传时,应注意消减人们好奇心,应注意解释为什么毒品会使人上瘾。如:“海洛因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化学成分为二乙酰吗啡。正常状态下,人体内能主动分泌自身所必需的内分泌物---内啡呔,吸食海洛因后人体便不能分泌内啡呔了,只能依靠海洛因来替代,所以当海洛因成瘾者断了海洛因时,会鼻涕不断、奇痒难忍、忽冷忽热、肚子如倒海翻江、浑身抽搐,就象要撕裂,有万蚁噬骨的感觉,当真是生不如死”!

    (四)查禁吸毒要赋予强制戒毒更大的弹性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吸毒成瘾者强制戒毒3至6个月(可延长至1年),复吸者予以劳教,而初次吸毒未成瘾的则可处治安拘留。这样的时限规定仍可延伸。对于毒瘾重的吸毒者来说,强制戒毒6个月能够彻底戒断的极少,这些人复吸后,极易滋长新的吸毒人员。笔者认为,执法工作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应注意吸毒者个体的特殊差异性,切勿将查获的吸毒者一律予以强制戒毒6个月。对于毒瘾大的吸毒者,强制戒毒期限应超过6个月,在现行法规未修改之前,可以在强制戒毒6个月后,由戒毒所办理延长戒毒期限手续,继续在原戒毒所戒毒,或将其送到戒毒康复中心。对戒毒3至6个月“心瘾未除”的吸毒人员,就应呈请延长其戒毒期限。对那些难以戒断的吸毒者建议由国家有关机构统一安排,在一些边远地区设立若干个戒毒农场,出台戒毒农场管理办法,强制他们在较长的时间内远离毒品。同时也可将因病不宜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集中到戒毒农场戒毒,安排一些他们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使他们自食其力,不再滋生出新的吸毒人员。

    (五)查禁吸毒要注重戒毒教育的效果。在《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中,对教育工作均有要求,但在实践中,上级部门对强制戒毒所进行考核时,秩序、安全、线索深挖均有明确的量化考核指标,而戒毒效果却没有列入考核内容,这也使教育工作变得可有可无,背离了戒毒治疗的本意,这是不可取的。笔者在戒毒工作实践中曾尝试了多种新颖教育方式:一是聘请专职音乐教师上音乐课,以音乐陶治戒毒人员情操;二是聘请武警中队官兵对戒毒人员进行军训,以提高戒毒人员的组织纪律性;三是聘请团委、妇联派人对戒毒人员进行人生观教育;四是不定期组织全体戒毒人员开展吸毒危害演讲比赛,以其自身体会控诉毒品的罪行。

    (六)查禁吸毒要注重培养戒毒人员在有毒环境下的“免疫”能力。如何提高戒毒人员在能得到毒品环境下的拒毒能力是戒毒工作的一大课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建议:一是让戒毒人员在模拟环境下拒毒。运用吸毒工具、“海洛因”(用类似物充当)等作为道具,一个或几个人扮演引诱者,让戒毒人员充当被引诱者,上演各种有毒的场景,让戒毒人员体会被引诱的心理感觉,并在互相间进行交流。二是充分运用法规中关于请假、所外限期戒毒的规定,让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由家属担保给予暂时离所,经受有毒环境的考验,一定时间后又重新归所。三是交替地组织戒毒人员过集中与分散的生活,如白天回家自由活动、晚上集中到戒毒所住宿或白天统一到戒毒所生活,晚上回家住宿等。从本质上讲,强制戒毒只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最终目的是戒除吸毒者的毒瘾,并非为了剥夺他的自由,实行宽松管理无可非议。

    (七)查禁吸毒要进一步规范戒毒收费。国务院于1995年出台的《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将强制戒毒所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同时规定,戒毒经费由戒毒者本人或者家属承担。在实际上,多数的强制戒毒所经费自收自支,加上大多数的吸毒者都因吸毒家道败落,其家庭成员及亲戚对吸毒行为非常失望和痛恨,不愿出钱支付戒毒费用。同时公安机关收费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强制戒毒所的收费率不足50%。由于经济上入不敷出,戒毒机构在运转过程中就会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二位。笔者参观过许多戒毒所,管理人员在谈到收费问题时总是忧心忡忡。有许多戒毒人员反映他们在大城市里的戒毒所自愿戒毒,受到宾馆酒家式的服务,待遇好,收费高,在极短的时间内出所,但在出所后极短的时间内又重新吸毒,就这样来回于吸毒与戒毒的循环之中。戒毒收费机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决策部门应充分关注,出台新的法规或政策,以杜绝收费机制不合理带来的弊病。笔者建议可对拖欠戒毒费用的吸毒人员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给予判决。

    (八)戒毒帮教可推广网络流动尿检。定期尿检是戒毒帮教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人、财、物大流动的今天,要求一名戒毒者定期主动到一个指定地点接受尿检,有一定的困难。笔者建议借鉴银行信用卡管理机制,建立戒毒帮教网络,在全国各地建成戒毒帮教网点,发给每位吸毒人员一张帮教卡,将每一个戒毒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含照片、血型、指纹、手机号码)录入网络服务器,戒毒人员可以自由地流动,但必须定时定期到其就近的戒毒帮教网点接受尿检,帮教网点将结果及时录入网络,实现动态帮教和管理,一旦发现有失控现象,即展开追查。

    参考文献:

    1、《刑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强制戒毒办法》等法律法规;

    2、罗锋同志在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的工作汇报.2004.2.12

    3、吴鹏飞同志在全省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3.3.26

    4、蒋庆明处长在全省公安禁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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