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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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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社会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动戒毒工作社会化
2010-12-20 22:09:31 来自:郴州市妇联 作者:陈晓芳 阅读量:1

  一、加强戒毒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毒拒毒意识
  
  毒品问题,害己害家害国,禁毒工作事关人民的健康、家庭的幸福、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清醒地看到毒品问题的严重危害,要把戒毒宣传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措施,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覆盖 全社会的宣传教育网络,将戒毒宣传教育延伸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拒毒意识。宣传部门要把戒毒宣传纳入年度宣传计划,实现戒毒宣传经常化、制度化。教育部门要把毒品预防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和德育的范畴,要通过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努力增强中小学生的防毒意识和拒毒能力。新闻媒体要深入挖掘戒毒工作题材,多角度、多层次报道戒毒工作,开辟专栏和定期发布禁吸戒毒公益广告,大力宣传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要建立戒毒教育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广泛参与的禁毒教育活动。禁毒委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要做到宣传知识入耳入脑入心,提高全民戒毒意识。要着重加强对犯罪、劳教人员、刑释解救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在校青少年、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流动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无业人员等群体的戒毒教育工作。
  
  二、完善戒毒体系,巩固提高戒毒成果
  
  1、对我国当前戒毒体系的反思
  
  在戒毒实践中,我国目前主要有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三种。由于自愿戒毒在管理上存在许多先天不足和弊病,很多自愿戒毒所实质上无法控制毒源,边戒边吸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自愿戒毒机构还常常出现医护人员被殴打现象,甚至有些自愿戒毒所机构竟成了一些毒犯销售毒品的窝点,自愿戒毒的复吸率普遍非常高。虽然强制戒毒已经成为我国戒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治理毒品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不足。强制戒毒所的设置与管理较为混乱,有些强制戒毒所条件较差,实际是与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养所合设;有些强制戒毒所以赢利为目的,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收费混乱;有些强制戒毒所管理混乱,出现所内吸毒的严重问题;有些强制戒毒所不仅治疗方法简单,而且根本无法做到从生活管理、毒品教育、心理治疗和康复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还有些强制戒毒所存在打骂、虐待等恶性案件现象,在社会上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另外,强制戒毒由于是一种强制性手段,至多只能戒除生理毒瘾,不是完整的戒毒过程,不能彻底戒除心瘾,只能是毒瘾的暂时终结。有戒毒专家坦言:强制戒毒病人出去后复吸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如果病人出去后心情烦闷,他可能会去找毒品,如果他身边还有“粉友”,他就能接触到毒品,如果他能接触到毒品,复吸基本上是早晚的事。据调查显示,在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方式中,劳教戒毒的复吸率最低。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善后辅导3个阶段。根据国际上戒毒工作的经验和司法病理学研究成果,要彻底戒除毒瘾需要在无毒的环境中接受至少3年时间的心理治疗。劳教戒毒不仅在戒毒期限上相对较为科学,它所创造的良好的戒毒环境也是其他戒毒方式所无可比拟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强制戒毒的高复吸率会导致劳教戒毒人数的不断增加,比重越来越大的复吸人员需要由劳教戒毒去应对。基于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劳动教养所的资源优势,让劳教戒毒成为我国戒毒体系的主体,但是由于劳教戒毒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劳教戒毒工作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戒毒工作的发展需要,亟需研究和解决。
  
  2、完善我国戒毒体系的建议
  
  当前,我国戒毒立法非常薄弱,缺乏戒毒工作的统一立法,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各自为政,而自愿戒毒还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这种状况严重阻碍戒毒工作的发展,迫切需要改变。立法机关应抓紧制定我国的统一戒毒法,这一立法工作应由全国人大进行,不宜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
  
  以教养的方式戒毒,正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戒毒体系的发展、改革方向应是以劳教戒毒为主体。鉴于劳教戒毒与普通劳动教养的重大区别,劳教戒毒应从普通劳动教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强制戒毒措施,淡化其处罚色彩。建议根据完整戒毒过程的要求和需要,劳教戒毒期限应定为3~5年。加强劳教戒毒的“向后延伸”工作,劳教戒毒机构和社会帮教组织要注重对复归社会的戒毒人员的善后辅导、监督工作,避免戒毒成果功亏一篑。应该力争建立国家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属或者吸毒者个人的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戒毒经费保障体系。当前应着重加强对禁毒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加强戒毒经费的募捐工作,扩大戒毒经费的社会来源,可借鉴“希望工程”的成功经验,开展类似活动。
  
  三、坚持多管齐下,共同推动戒毒工作社会化
  
  毒品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世界性的大难题,禁绝毒品非某一个部门所能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坚持不懈、长期艰苦的努力。
  
  1、加大禁毒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封赌毒品源头,截断毒品滤通线路,铲除毒品消费市场,坚持赌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加大对种毒、贩毒、制毒和吸毒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适时组织开展禁毒专项斗争。要加大侦破力度,重拳摧毁毒品地下流通分销网络,破获毒品大案要案,努力端掉贩毒窝点,对贩毒者处以重罚。要针对毒品的流通渠道和方式,在毒品主要来源地建立缉毒情报站,组织边防、海关、铁路、民航、交通等相关部门力量,坚决禁绝毒品流通渠道。要定期开展对吸毒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发现吸毒人员,一律送戒毒所强制戒毒;复吸的一律依法送劳动教养,继续强制戒毒。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涉毒罪犯的 关押改造和对劳教戒毒人员的矫治工作,严厉打击狱所内外勾结的吸毒贩毒活动。要坚决防止以罚代刑、以罚代戒、以罚代教和降格处理。要坚决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种植人员。
  
  2、大力创建“无毒社区”,全面巩固戒毒成果
  
  开展“无毒社区”创建工作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戒毒工作的有效形式,是降低吸毒人员滋生率、复吸率、缩小毒品消费市场的重要举措。要把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与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安全小区”相结合,深入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不让毒品进我家”等活动,拓宽“无毒社区”、“无毒村”、“无毒家庭”创建领域,深入开展“无毒害旅游区”活动。依托基层党组织、社区组织和社会团体,普遍建立社会帮教制度,建立吸、贩毒人员档案,经常开展排查摸底工作,抓好涉毒罪犯出狱人员、劳教戒毒和强制戒毒人员出所后的接茬帮教工作,帮教人员结成帮教对子,逐人落实由派出所、司法所、街道办事处、单位和吸毒人员家庭等组成的“多位一体”的帮教措施,真正让吸毒人员早日脱毒复归社会。
  
  3、加强戒毒科研工作,创建药物治疗试点
  
  我国目前的戒毒摸式多为强制性戒毒,具有很强的行政处罚性措施,比较残酷。在强制性的措施下,吸毒人员可能会在生理上戒除毒瘾,但回归社会后,在昔日毒友的诱惑下,很快又会恢复毒瘾。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戒毒药物治疗研究工作,要在彻底戒绝毒瘾的药物开发手术研究上下功夫。广东省中山市某脑专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戒毒,通过对脑部毒瘾手术,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大力加强戒毒的科研工作,创建药物治疗试点,努力推广戒毒科研成果。
  
  4、多一份关爱,重建脱毒人员回归社会信心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涉毒人员往往视如“洪水猛兽”,谈“毒”色变,人们给予更多的是冷眼和歧视,将其视为“另类人”。其实,绝大多数吸毒者染毒的起因是好奇、赶时髦、摆阔、治病、赌博等,少有危害国家兴衰、祸及民族安危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等加害动因。吸毒在理论上被视为一种无被害又犯罪,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有些吸毒者还是被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而染上毒瘾。可以说,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欲罢不能。他们脱毒后,也很想回归社会重新做人,而我们社会却将其圈定在另外一个世界里,对他们退避三舍。在没有社会关爱的他们,往往极易落入昔日涉毒人员的圈子里,极易导致复吸。因此,我们对脱毒人员应以一颗平常的心去对待他们,要给予他们一份关爱,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感受到同样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重建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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