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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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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社会
三个特殊吸毒群体的吸毒原因与对策
2015-10-08 16:13:01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转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一)在校学生群体

  问题:学生是每个家庭的希望,也是祖国的未来。随着毒品的进一步泛滥,吸毒向低龄化发展,青年占吸毒群体中的主体地位,据统计,2014年吸毒被拘人员中超七成的年龄在18-35岁之间,其中还不乏在校学生。黄州中学、西湖中学、鄂东职院、黄冈科技职院等学校均有学生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送至我所拘留,有的甚至还以贩养吸,虽说在校学生吸毒所占比例较小,但这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说明毒品已渗透校园,正在侵蚀下一代。在校生吸毒现象要引起社会、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庭的重视,否则“吸毒圈”将会不断扩大,直接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安全。

  原因:

  1、家庭原因。家庭条件较好,但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对孩子过于溺爱;父母离异或是父母在外务工的家庭,对孩子缺乏关心、放任自流;存在长期家庭矛盾的、家庭成员中有吸毒人员,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这些是导致青少年吸毒的直接诱因。

  2、学校原因。教育理念不正确,对禁毒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片面追求升学率,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放任不管,甚至歧视、排斥;老师管理不当,关心不够,不能及时洞察学生的异常变化,对问题学生缺乏耐心教育,一旦犯错就被开除就被勒令退学,加速了这些学生的堕落。

  3、社会原因。社会纷繁复杂,存在不良风气,使得一些好奇心重、辨别是非能力差、自我控制能力弱、看问题主观片面的青少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除此之外,毒贩盯上了学校的学生,把学校作为毒品消费市场之一,利用学生贩毒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也是导致青少年吸毒甚至贩毒的重要原因。

  建议:

  1、以学校为主阵地,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切实转变学校教育的理念,努力改变重智轻德的教育体制,加强对学生的关心、关爱,注重全面发展。同时,加强禁毒知识宣传教育,有针对性的编写青少年禁毒教材,把禁毒教育、法制教育、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公安、教育、宣传、共青团等部门联合起来将禁毒宣传教育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帮助青少年正确认识毒品,了解毒品的危害,提高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禁毒意识及识毒、辩毒、拒毒的能力。

  2、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学校内部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整治,加强娱场所管理,深入开展禁毒严打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特别是对引诱、强迫、教唆、容留、欺骗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3、以家庭为单位,加强家庭教育。家长主动了解与学习预防毒品的相关知识,注意观察青少年的行为变化,积极参加预防毒品宣传教育活动,为青少年树立榜样。

  4、建立吸毒青少年社会预控体系,建立回访制度,协助其家庭做好教育管理,使其远离毒品、珍惜生命,重树生活信心,早日健康成长。

  (二)机动车驾驶员群体

  问题:近年来,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的案例日益增多,“毒驾”已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毒驾中主要存在两种现象,一类是个人行为,吸毒人员自已购买并驾驶机动车;一类是单位或个人聘用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如出租车车主聘用吸毒人员驾驶出租车。

  原因:

  1、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留有空白。目前没有简单易行的检测工具,交警在检查中单靠肉眼难以判断其是否吸毒,“毒驾”行为的隐蔽性和检测的滞后性,吸毒驾驶员容易逃避交警的查处。“毒驾”行为不肇事不担刑责,无形中“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滋生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

  2、一些出租车公司管理不严,出租车车主在招聘驾驶员时没有把好关,存在着安全漏洞,给道路交通安全及社会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建议:

  1、从源头上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换领把好关,交管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换领时,将申请人的信息在吸毒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比对,对吸毒成瘾未戒除拒绝办理。

  2、对毒驾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建议相关科研部门尽快研发出测毒仪器,或是借鉴国外使用的“唾液测毒”测试条,以便交警路检时快速排查驾驶员是否存在“毒驾”,缩短筛查时间,提高执法效率;将吸毒人员登记信息与驾驶人信息进行集中摸底排查,信息比对,掌握本地有吸毒记录的驾驶人基本情况和底数,对吸毒成瘾未戒除的人员按规定注销驾驶证;定期开展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经检测被认定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3、出租车公司、校车管理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聘用具有有效驾驶证件的驾驶人员,并且对所有的聘用人进行严格登记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发现有吸毒史并吸毒成瘾的一律不予聘用。

  (三)因吸毒引起的精神病人员

  问题:长期吸毒会对大脑神经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这类人员会产生妄想和幻觉等精神障碍症状,失去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对象。其暴力行为具有突发性、攻击性、随机性,对他人和自己的身体极易造成伤害,具体表现为跳江、跳楼等自杀行为,撞墙、用烟烫或刀割自身等自残行为,持管制器具在公共场合伤害他人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

  1、对辖区吸毒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及时发现和掌握辖区吸毒人员中有违法犯罪嫌疑、确诊或疑似精神病、因严重疾病未能收戒、拒绝执行社区戒毒(康复)、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涉及社会稳定等六类重点人员的底数、现状,健全吸毒重点人员的信息收集、沟通机制。综合评估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第一时间掌握、研判、查控、解决,确保不出纰漏。

  2、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落实精神病吸毒人员的日常管理、生活救助、医学治疗等各项措施。对排查出的精神病吸毒人员,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程序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收治并进行对症治疗;如精神病吸毒人员伴有肇事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对症治疗,若经至少2周的对症治疗后病情仍无明显好转的,可以变更为社区戒毒,由其家属或监护人带其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诊诊治;如有肇祸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其送入优抚医院进行隔离治疗,优抚医院应按有关要求予以收治。

  3、建立对在拘人员的精神疾病医疗援助机制。公安机关与卫生部门要加强紧密协作,组织相关专业医疗机构和医务技术人员,为监管场所中属毒品所致精神障碍或有明显精神病症状的吸毒在押(所)人员的医学诊断、治疗等工作开辟就诊绿色通道,并积极提供医疗技术指导、支持,建立长效的医疗援助机制。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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