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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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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社会
旧中国戒烟所的得失对当前戒毒工作的若干启示
2010-01-14 10:37:44 来自: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 作者:许术其 王玥 阅读量:1
  1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戒烟所设置及工作的主要特点
  
  从总体上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戒烟所数量较多,分布广泛。它们对当时的戒烟戒毒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各地受戒人数和戒烟所数目巨大而且变更频繁,这里仅以1934年-1936年的数据为例。据统计1934年全国总共有戒烟院所597家,戒烟者 81 344人;1935年戒烟院所增至964家,兼理事务所299家,戒烟者339 189人, 继续施戒者9253人[1] 。1936年全国有戒烟院所1036家, 兼理戒烟院所463家,全年戒除315 750人[2]。这些数字可能略有出入,但基本数字已经相当庞大,说明旧式戒烟所在戒烟人数上还是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它们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戒烟所设置及相关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1.1 戒烟所的设置和工作具有法律规定和依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很多详细的条文和与戒烟所相关的法令。1930年由中央禁烟委员会颁布了《市县立戒烟所章程》,1936年禁烟总会又发布了《戒烟医院章程》。这些法令明确规定了全国戒烟场所分为中央、省或市、县以及区镇几个级别分级设置;并规定了各戒烟院所的人员设置、管理要求和经费问题等各项具体事务。同时各地方的禁烟法令中一般也都有关于戒烟场所的规定,如在1932年绥远省五原县颁布《戒烟所组织办法》,1935年陕西省政府公布的《办理最后一次烟民施戒办法》中的《戒烟所设置及管理》部分。这些条款规定了受戒者入所、受戒和离所的各种详细要求,对其饮食、费用以及戒除期限等均有明确阐述。《市县戒烟所章程》及各地的相关法令对全国的戒烟院所的设置起到了法律保障的作用,也为戒烟所的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指导和促进了戒烟所的工作和活动。
  
  1.2 政府创办的戒烟所中的受戒者入所一般具有较大的强制性。这一时期大部分的戒烟所是由政府部门设立,一般将吸食鸦片和其他毒品的瘾君子当作罪犯看待,在禁烟禁毒工作开展得较严的年份或者每年“六三”禁毒纪念日前后,各地的禁毒部门和警察机关将抓获的吸食鸦片、海洛因、“红丸”(由海洛因、吗啡加上金鸡纳霜、砒霜等制成,因外形如豆,最初流行时呈粉红色而得名)的瘾君子送入戒烟所实行强制戒除。这些时候戒烟所往往人满为患。戒烟所所能提供的场所和药物十分有限,主要采取关押以限制自由的形式来对待吸食者。以1935年四川省西昌地区为例,该地区先对瘾君子实行登记,然后由各保甲将其按月分批送进戒烟所。一般每月送来一批组成一期,一期集中有100人左右进行施戒[3],这是一种典型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强制戒除方法。
  
  1.3 受戒者所负担的费用一般较为低廉,有的民办自愿戒烟所也实行免费服务;有些戒烟所吸取部分社会捐助作为经费来源。一般公办的戒烟所的开支由各级政府承担,对受戒者往往不收取费用,有的公办的戒烟所只要求受戒者自付伙食费。戒烟所办理得较好的地方当数上海地区。上海市戒烟所于1934年6月由上海市卫生局奉市政府令创办,开办经费为大洋1万元,月经费大洋2000元。施戒对象一种是由公安局拘捕而强制送戒的;一种是自愿投所的。该所设施较为齐备,所内其它环境较为舒适,戒烟者的住宿及伙食是免费的。在开办后的半年时间里就有400多人在这里得到戒除[4]。这样的戒烟所在当时可谓凤毛麟角。另外上海还有上海医院和上海慈善医院代办的劝戒机构,它们是由商会供给费用,并负责受戒者6-9 d的食宿费。上海县的戒烟所只收少量伙食费,不收医疗费,对赤贫者不收任何费用。这种免费或低廉收费的作法对扩大戒烟人数是十分有益的,对我们今天的戒毒所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4 大多数戒烟所在实行强制戒除的同时,遵循了循序渐进、分期戒绝和区别对待的作法。除了在施戒方法和用药方面注意循序渐进之外,有的地方对于不同年龄的成瘾者和不同程度的成瘾者的戒除期限,采取了不同的规定,对年长者和深度成瘾者的期限一般稍有延长。有的戒烟所规定所内受戒者由于生病或者年老的原因,可以视情节允许离所先治病或回家戒除。
  
  1.5 戒烟所就戒断方法和戒断药物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20世纪30年代最为盛行的戒烟方法是“发泡法”,这种方法在上海等地的一些戒烟所中推行较广。在一些国际性禁毒工作大会上,中国的“发泡法”引起了国际人士的浓厚兴趣。此外还有“配乐通”(pernocton)等药物催眠法,有人从动物脑或黄豆中提取“蛋黄素”,用以给受戒者食用。也有一些地方采用将成瘾者单独隔离或关押,杜绝其一切毒品的来源,也不提供任何戒断药物的强制戒毒法。这些戒毒方法都起到过一定的疗效,但也都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
  
  此外,民间用各种中草药和土配方戒毒的方法也很多,这在当时颇具中国特色。中药方法最常用的是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禁烟用的配方,主要是用数种中草药加上适量的烟灰制成。在云南等地还出现了“赵公松毛膏”、“戒烟绿豆酒”、“生鸡蛋”、“使君酒”等作为戒烟物[5]。还有人甚至提出了“羊粪甘草丸”的土方。有人还尝试过用中西医结合的办法治疗成瘾者,并据称临床证明疗效还相当不错。中药疗法的特点是价格便宜,副作用小,对轻度阿片类成瘾有相当的疗效,但对重度成瘾疗效不佳。
  
  2 旧式戒烟所工作的不足之处
  
  2.1 旧式戒烟所普遍存在医疗设施落后、施戒药品不足和医务人员缺乏等问题。象前面所谈到的办理得较好的上海地区的戒毒所在全国并不多见。如1936年有人写过一则《戒烟所一瞥》的通讯,较生动地说明当时的许多戒烟所状况:“所内共押老海犯、大烟犯男女约一百余口,分七间房屋。男女虽分室而居,但仅一墙之隔,同一天井,同一大门出入。卧室之旁,即为厕所,内置碎石数块,男犯大小便即排泻于此。粪尿狼籍,臭气扑鼻……如毒瘾过大,非用代替品,难以抵抗时,由戒毒所长函请医官每日发给形如绿豆大小药丸二粒内服……”[6]。
  
  上述材料较好地反映了旧式戒烟所内没有足够的医疗设施、设备和场所,甚至连药物都严重缺乏的状况。旧式戒烟所的设置虽然有相关立法和规定,但具体的办所条件和设施受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当时全国的这种状况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县一级以下的单位,许多戒烟所缺乏专业医疗人员。不少戒烟所住宿条件恶劣,拥挤不堪,甚至臭气逼人,疾疫流行,受戒者患各种疾病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一些地方,不少贫困受戒者吃饭尚无保障,度日如年,如同被押囚犯。
  
  2.2 当时的戒断方法比较落后,所用药物和措施不够先进和科学。如关于“发泡法”,据香港胡惠德等人在香港胡氏诊所用发泡后的血清给1000例瘾君子注射的科学实验,结果只有16.1%的受戒者得到了戒除[7]。再如“配乐通”催眠法,据《中华医学杂志》登载的中央医院郭绍周等人的研究结论,使用“配乐通”时对病人若护理不慎易造成危险,若此药用量过多,还会酿成新瘾,而且由于催眠法限制了患者的饮食,对受戒者身体的损害非常严重。至于“蛋黄素”戒除法,当《中华医学杂志》向发明者马文昭索取该法的用药原理及实验根据时,他未能给以答复,可见此法尚缺乏较科学的依据。而各种中药和民间土方的疗效一般局限于轻度成瘾者,对重度者很难奏效。由此可见,旧中国落后的医药、医疗水平成为不利于戒毒工作的重要因素。
  
  2.3 各地由民间设置的自愿戒烟所良莠不齐,借戒烟之名骗取钱财,甚至坑害受戒者的不在少数。不少地方在禁烟运动兴起的时候,出现的挂各式招牌的“戒烟诊所”或“戒烟医院”,大多为江湖郎中所设,他们的治疗办法是服戒烟丸。有的投机商制造出的所谓戒烟丸以鸦片为主要成分,甚至掺入“白面”(海洛因的俗称)等毒品,烟民服用后不仅原烟瘾戒不断,反而使成瘾程度加深。而在广东省的很多地区设立的戒烟研究室或谈话室,内设豪华而舒适,实际上却是借此招牌招揽烟民在此吸毒的烟馆。这种行业的不规范状况是由当时黑暗的社会环境所造成的,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进行彻底的社会变革。
  
  2.4 各地的戒烟所缺少药物和强制戒除之外的辅助戒毒方法。很多戒烟所对受戒者以药物医疗或以关押为主要形式,没能注意组织受戒者进行身体锻炼以增强抵制力,没能对受戒者给予相应的心理治疗和引导;更不可能组织各种有益的文娱活动,以鼓励和引导受戒者进行正当的消遣娱乐而远离毒瘾。戒烟所就毒品对健康及家庭、社会的危害的宣传教育不够,这很难使受戒者从思想上达到治本的作用,因而受戒者离所后复吸率高。有人提出设烟民工厂来解决瘾民生计及费用问题,只是流于口头建议,很难具体实施。
  
  2.5 不良的社会大环境严重影响了旧戒烟所戒断工作的成效。由于国民政府的各级机构和官吏的腐败,长时间的国内内战和抗日战争的影响,加上帝国主义在华租界和治外法权的存在,以及旧中国国民思想普遍愚昧等因素的影响,旧中国种植罂粟,制作、贩卖、吸食鸦片的现象十分严重,烟民队伍庞大。而且在很多时候,戒除了一部分烟民之后,新的烟民又不断涌现。戒烟所虽然一直在进行着戒毒工作,但是其成效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单纯的戒烟所工作在不良的社会大背景下对戒毒而言只是杯水车薪,根本不可能彻底解决旧中国的毒祸问题。
  
  3 几点重要的启示和思考
  
  3.1 戒毒工作是一项包括戒毒所工作在内的,需要综合治理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应将禁种、禁运、禁售、禁吸等工作紧密配合,需要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部门和医药卫生部门的共同参与,需要社会舆论和社会公益的支持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旧中国戒烟所曾遍及全国各地,而到1949年解放前中国的各类吸毒人员却仍有2000万人。这说明离开了其它部门工作的有效配合,单纯的戒毒所工作难免势单力薄。而旧中国出现的各种骗取钱财、坑害受戒者的戒烟院所,则更体现了社会不良大环境对戒毒所工作影响之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这样一些事实说明,戒毒工作必须将戒毒所工作与社会其它部门的工作紧密结合,只有通过社会综合治理,吸毒问题才能得以解决。
  
  3.2 旧中国的戒烟所立法工作对我们今天有重要的启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立的《市县立戒烟所章程》和其它相关的立法,对戒烟所的设置和工作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和一定的指导作用。当前我国就戒毒所设置和工作方面的立法相对缺乏,尤其是民办的自愿戒毒所尚需法律的保障和指导,少数不法和不合格的戒毒所有待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当前如若能多设置一些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则既有利于戒毒所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也将大大有利于戒毒行业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3.3 戒毒费用问题是当前戒毒工作中值得引起注意的一个问题。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有些戒毒所由政府提供费用,甚至吸收部分民间捐助,对受戒者免费或只收取少量低廉的费用,这对今天的戒毒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当前戒毒药物的研究和开发,戒毒所的药品、设备和办公费用较高;而自愿戒毒所一般也收取较高的戒毒费用,使部分吸毒者不愿入所受戒。如若目前各类戒毒所能得到各级政府部门在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能广泛吸收一些社会捐助,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许多民办的自愿戒毒所自身能节省开支,降低收费标准,必将有力地推进戒毒工作,更好地体现为社会服务的宗旨。
  
  3.4 戒毒药物的研究和开发仍是科研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戒毒药物的价格问题应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旧中国各戒烟所所用药物效果普遍较差,尤其是对海洛因等毒品难见成效,因而严重影响了施戒效果。这使我们在今天能更好地认识到药物依赖性研究工作的重要性。旧戒烟所曾运用一些中草药、土方以及尝试中西医结合方法戒毒而取得了一定的疗效,如若今天我们继续对中药进行整理和开发,探讨中西医相结合的戒断方法,很有可能取得新的突破和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研制有效、安全而便宜的戒毒药物仍是当前药物研究工作者的一项光荣任务。
  
  3.5 旧式戒烟所缺乏必要的戒断辅助措施来促进戒毒工作,为我们提供了反面教材。在重视药物施戒的同时,对戒毒者进行毒品基本知识、毒品对家庭社会的危害知识教育;对戒毒者进行一定的心理咨询活动;加强对戒毒者的体能训练;适当在戒毒所组织一定的文娱活动;增加戒毒者出所后的随访、追踪检查工作等,必将大大促进戒毒工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 禁烟总会送达国联的报告。一年来禁烟之概况。禁烟专刊, 1937, (34): 76-77
  
  2 马模贞, 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8. 1194
  
  3 赵乐群。西昌禁烟琐记。 见: 文史精粹编辑部, 编。近代中国烟毒写真下卷。 石家庄: 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7. 103-104
  
  4 上海市戒烟所参观记。拒毒月刊, 1934, (80): 26-28
  
  5 苏松林。大理地区禁烟肃毒略述。见: 文史精粹编辑部, 编。近代中国烟毒写真。下卷。石家庄: 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7.450
  
  6 蚌埠各界举行禁烟扩大宣传。 拒毒月刊, 1936, (95): 29-30
  
  7 胡惠德。自己血清戒烟一千例之观察。中华医学杂志, 1936, 22: 1179-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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