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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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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女性
科学制定戒毒康复政策的思考
毒品与社会、女性
2007-07-08 06:59:53 来自:韩钢 刘志强 <<贵州法学>>2005年第3期 作者: 阅读量:1

    本文就戒毒康复政策、无毒社区、社会帮教、戒毒工作社会化和完善禁吸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等问题进行浮光掠影般的思考,涉及到了吸毒人员的定位、降低复吸率及提高戒断率、戒毒模式、有效减少毒品危害等等方面,提出一些粗浅并不乏谬误的措施和建议。

    一、关于吸毒人员科学、准确定位的思考

    (一)吸毒人员的多重定位

    吸毒人员是“病人”。某些药物例如,“吗啡”、“二乙酰吗啡(海洛因)”等,患者用了它之后就摆不脱,上瘾。对于这种长期大量的服用一种药品不是为治病而是为止瘾的行为,医学界称之为“药物滥用(依赖)”,在“行为医学”没有产生之前,主张采用医疗手段来解决问题。

    吸毒人员是“违法者”。当人们终于认识到某些药品例如海洛因等,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比起医疗代价要大得多,其成瘾和滥用现象日趋恶化已经构成社会问题,药品异化成了“毒品”,于是敦促国家政府出台各种管制制裁措施。

    吸毒人员往往不是单纯性的吸毒,我国的一家杂志《南风窗》2004年4月的期刊报道: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罗锋介绍,在我国吸毒人群中,男性80%以上有盗窃、抢劫的犯罪问题,女性80%以上有卖淫问题,有些地区在盗窃、抢劫的案件里,犯罪分子之中的60%甚至80%都是吸毒人员。

    吸毒行为很多情况下与违法犯罪行为有联系,这一点世界各国都能认同,不同的是一些国家认为单纯性的吸毒不违法,而中国等国家则只要吸毒就是“违法”,不论是单纯性的吸毒或是其他。

    吸毒人员是受害者。社会学家喜欢探讨一个问题的社会成因,特别是拿毒品构成社会问题经年日久不能解决、吸毒人员大部分是青少年、吸毒对自我人身摧残的等等事实来说,拷问社会责任,认为吸毒人员是受害者。

    综上所述,吸毒人员有着多重的角色身份,关于制定戒毒康复政策不能偏听偏信只是依着医生的、或者警察的、抑或是社会学家的性子来,要多方审视、各类兼顾。下面就要谈到这些问题。

    (二)“病人”与“违法者”区别对待

    有足够的医学医疗证明吸毒是一种“药物依赖(滥用)”的疾患,吸毒人员首先是“病人”,单纯性的吸毒者最好不定为违法者,就当成“病人”,排除在处罚圈之外,以期缩小制裁的负面效应,减少司法行政成本,把这些人的问题交给社区和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去解决。

    (三)既是“病人”又是“违法者”的政策应对

    病人犯法也要处罚制裁,至少要强制监管,这个道理中国人都明白。因此如果吸毒人员犯有运输贩卖毒品、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那就具有了“病人”和“违法犯罪者”的双重身份,对这类吸毒人群应该实行刑罚和医疗并重的措施,这就是政府部门要做的事情,例如建立官办或官办民助的强制戒毒医疗机构。

    二、关于降低复吸率及提高戒断率的思考

    (一)使用“操守”的概念来取代“复吸”和“戒断”

    戒断:时下对于“戒断”的解释是“脱毒”(躯体脱离毒品依赖)和“断毒”(没有接触毒品)前一种忽视了“断体瘾”之后还有个“断心瘾”(解除心理依赖)的问题,不科学;后一种没有时间单位的标准,太模糊。你说某人毒瘾已经戒断,是指多少天多少月多少年没有接触毒品了呢?

    复吸:“复吸”和“戒断”是两个相生相克的概念。也是同样的毛病,刑法上对“屡犯”尚且有一个时间上的标准,临床医疗对病症的“复发”同样如此,只有禁毒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于“复吸”就没有了这一说。此外,“复吸”还缺乏对“偶而”与“经常”的情节甄别。

    操守:当前世界很多国家评估戒毒效果,都是使用“操守”这一概念,何谓操守——一个人的行为没有构成需要政府出面法律干预的问题就视为正常“操守”。

    操守这个概念比较而言,它对戒毒的效果评定包括了断体瘾、断心瘾和回归社会全过程的行为操守,显得更科学更具社会公信。它锁定“行为操守才是硬道理”,可以把官家民间投入戒毒的各种力量为着这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来,谁也别各唱各的调,“卡拉OK自娱自乐”。它摆脱了“时间”界定上的麻烦,设置了有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底线,增强了可操作性。它对“偶而”的吸毒行为不予处罚,体现了“宽容”——人权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和重要原则。

    (二)采用“递减”和“替代”等科学适用的脱瘾方式

    一种脱瘾方式国际统称“冻火鸡”、我国叫做“干戒”的,即是不借助药物支持,依靠的是强迫意志,这是医学界公认为应该摒弃的方式。另一种方式是“递减”,即逐步减少毒品的使用量最后为零,达到脱瘾。还有一种方式称之为“替代”,即用一种毒性较小的毒品或药品来替代海洛因依赖,如世界卫生组织所推荐的“美沙酮维持”。

    (三)科学地认识戒毒是一个医疗脱瘾、心理康复、社会回归的全过程

    “行为医学”认为吸毒是一种成瘾性的疾患,主要由不健康的生活态度及方式和不良的行为习惯所导致,主张解决问题的方式是生物学治疗、心理治疗、行为矫正和社会回归的措施并重。在中国弄明白这个道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八十年代,认识普遍限于“躯体脱瘾”、“药物戒断”,市面上到处可见“一次服用、终身戒断”的药品广告。到了九十年代,人们发现戒毒不仅是要“断体瘾”还要“断心瘾”,戒毒的过程中就有了“心理康复”。同时人们还发现戒毒者总会要离开“保护地”(无毒的环境或戒毒机构),面对满世界毒品的诱惑,他几乎不可能坚持操守,必须进行照管。这就给戒毒流程又增加了一个环节,即社会回归。

    三、关于有效减少毒品危害的思考

    (一)社会安全战略“次优选择”

    1912年,《国际阿片公约》在海牙签订,世界向毒品宣战由此开始。2000年美国《纽约时报》的一篇社论总结美国与毒品斗争的近百年历程,感叹作题《我们认输》。八十年代我国再度向毒品宣战,希望在不长的时间内禁绝毒品、戒毒为一次性戒断。二十多年实在尽力,但是“毒品形势依然严峻”。

    现在我们不得不面对戒毒之后复吸率高比率维持的现实,这一现实又因吸毒人群为艾滋病传播的高危群体变得紧迫起来。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有效减少毒品危害”,颇具现实感和责任感,标志着社会安全战略由“最优选择”过渡为“次优选择”。

    (二)有效减少毒品危害措施

    在这里,“有效减少毒品危害”和“艾滋病防治”是一回事,对此,WHO(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著名的“防艾三策”,即“洁净针头、安全套、美沙酮维持”。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4月6日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会议上要求推广,强调必须坚定不移,不能犹豫。

    戒毒医疗机构要正视“复吸难以避免”的现实,在戒毒过程中加上“减少复吸危害”的训练科目,帮助可能的复吸者增加对美沙酮维持的认同,传授洁净针头、安全套、美沙酮的安全使用知识。

    社区创建无毒社区的工作不能偏执追求“社区无毒”,同时要部署实施防艾三策,做有效减少毒品危害的工作。卫生部门应该对于“有效减少毒品危害”提供行政指导、技术帮助和药品供应,进行过程监测和结果评估。

    政府在“有效减少毒品危害”方面要有法律法规政策出台,统一规范指导协调卫生、公安等部门和社区,还有戒毒医疗机构和民间组织的运作及相互关系。

    四、关于戒毒模式的思考

    (一)劳教戒毒与自愿戒毒、强制戒毒比较中的优势

    劳教戒毒的优势首先是制度的优势:以法律的强制及威慑作为后盾,迫使吸毒者一旦进入戒毒劳教所,别无选择只有戒毒,且不可能中断戒毒过程,这一项优势就是自愿戒毒医院的缺陷;劳动教养一至三年的执行期,能从容系统地安排医疗脱瘾、心理康复等戒毒所需的疗程,这是公安强制戒毒所的弱项。

    其次是机制的优势:劳教所与外界相对封闭隔离的环境可以尽可能地切断毒品来源,以强有力的措施防止外界骚扰,控制内部联系,保证一个净化的戒毒环境,这是自愿戒毒医院的有心无力之处。

    再次是在教育感化挽救违法人员方面,劳教所已经形成系统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教育制度和方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此自愿戒毒所和公安强制戒毒所都难以比肩。

    医院类型的自愿戒毒所的医疗卫生条件是强项,目前无论公安或者是戒毒劳教所,在医疗脱瘾方面都既缺乏认识又缺乏条件。而且更为可怕的问题是,戒毒所收容的吸毒人员是一个肝病、结核病和艾滋病的高危多发人群,他们之间的交叉传染、对于戒毒所的工作人员和周边社区的威胁等,目前是我国公共卫生安全所遗忘的角落。

    2002年全国劳教戒毒工作会议上披露,在全国劳教人员收容总量中,40%以上的是吸毒型劳教人员,西部的某些省份已高达80%以上。面对我国戒毒后复吸率高且持续维持的现实,一个负责任的建议就是要看重劳教戒毒。

    (二)关于无毒社区

    关于戒毒,专门的戒毒医疗机构(自愿、强制或劳教)在社会回归的运作上乏力乏策;即算是真心戒毒,戒毒人员可能也要终身照管;这就是建立“无毒社区”的重要性。

    现在一些地区创建“无毒社区”的套路,旧时“群众专政”的色彩特浓,多是高压加歧视。有时所谓“一人吸毒全家受害”,可以理解为无毒社区的措施“扰民”。因而如果要提起反思和改进的话,即要向保护和帮助转型,例如对吸毒的人员区别为“登记者”和“不登记者”,作为“交易”,对登记者实施保护和救助,即承诺身份保密,提供针头交换的方便、供应美沙酮等戒毒药物,进行守法行为监护,等等。而对于隐匿不登记的就要进行包括强制戒毒的处罚。

    (三)关于社会帮教和戒毒工作的社会化

    社会帮教就当前而言,是专门机构和社区机构做的事情,专门的戒毒医疗机构,要做社会回归前的辅导工作,包括社会生存技能训练、减少复吸危害训练等。社区的工作要提前介入到戒毒机构中去,双方联手与亲友建立合作关系,与戒毒者形成亲和关系,帮助支持成功的社会回归。

    但是实践证明,诸如吸毒这样的社会问题,还是要“社会的问题社会来解决”。而且改革正在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转型,大量的政府职能要往社会转移,因而社会帮教要融入到戒毒工作社会化的视野中去。其一,制定税惠政策、开辟社会福利性政策通道,发展民办戒毒机构,鼓励官办民助。其二,与民政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社团组织联手推行“社会自愿者”行动。其三,要求戒毒药品的制造、销售等企业承担帮助戒毒者回归的社会责任。其四,广泛融合各方力量,如戒毒者及其亲友、社会自愿工作者、戒毒机构和社区的工作人员、相关企业等共同参与,建立类似“回归中途站”或“回归者之家”的民间组织,等等。

    当前因为社会组织结构发育不全,表现为社区功能脆弱、非市场非政府的民间组织衰微,各类“单位”的社会责任缺失,所以社会帮教的机制完善还有一段长路要走。

    五、完善禁吸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议

    (一)对于吸毒人员,单纯的吸毒不界定为违法,指导进入自愿戒毒所戒毒。“登记者保护帮助,不登记者处罚制裁”。吸毒的同时违法犯罪的,强制进入强制戒毒医疗机构戒毒。

    (二)对于吸毒和戒毒,以“操守”取代“复吸”等不准确的法律概念;或者保留“复吸”概念,但是要准确的时间和情节界定。

    (三)普及推广“递减”、“替代”的脱瘾方法,指导建立医疗脱瘾、心理康复、社会回归三位一体的戒毒模式,注意引进世界先进的戒毒科研成果,如美国的TC戒毒模式。

    (四)开发社会资源发展自愿戒毒所,整合行政资源合并公安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

    (五)坚定不移地进行“有效减少毒品危害”的战略部署,无毒社区的理念要由“无毒”向“有效控制”转型。

    (六)有关戒毒工作社会化的建议见上文所述。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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