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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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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女性
浅谈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毒品与社会、女性
2007-07-08 10:19:18 来自:《禁毒周刊》 作者: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 周玉 阅读量:1

    当前国际毒品泛滥,世界毒品问题日趋严重,毒害成为人类生存的大敌,禁毒成为全球问题。我国毒品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死灰复燃至今,由于受外因和内因两方面的影响,我国毒品违法和犯罪活动形势十分严峻,毒品犯罪向集团化、国际化、专业化方面发展,毒品种类趋向多元化,老的毒品持续存在,新的毒品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吸毒人员呈现多层化、多龄化。为此我国对禁毒工作越来越重视,从1991年,国家禁毒委在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提出“三禁”(禁贩、禁种、禁吸)方针;至1998年调整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毒,即“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方针;1995年1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第170号令::《强制戒毒办法》;1998年5月至7月,以“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为主题的全国禁毒展览;2000年的全国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2005年开展为期三年的全民禁毒战争,满员收戒行动;禁毒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并没能完全阻止毒魔的不断入侵。据统计到2004年止,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人数大约100多万,波及近80%的县市,以WHO的计算方法,隐性吸毒一般为显性吸毒人数的4倍,也就是说我国还有400多万隐性的吸毒人员。如何有效的减少毒品来源的同时,努力控制吸毒是摆在我们而前的严峻挑战。戒毒,是打好禁毒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遏制毒品蔓延的重要环节。对毒品危害我们有深切的认识,怎样做好戒毒工作,巩固戒毒成果,遏制吸毒蔓延趋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对此,笔者就戒毒工作谈谈自已的看法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对吸毒者未能科学的界定

    如何界定吸毒者身份,这是一个人们长期以来探讨的问题,科学界定吸毒者,能够更好的对吸毒人员进行治疗,防止复吸的发生。吸毒的人究竟是违法者、受害者、还是病人?笔者认为这需要从毒品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看,吸毒者是社会中的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毒品的科学定义是: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1996年1月16日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出被管制的能使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118种,精神药品119种,共计237种。2001年5月,国家药监局又将氯胺酮等五种易滥用的药物列为精神药品管制。非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那么吸食毒品的人不但购买、持有、还吸食国家管制的毒品这本身就是违法。吸食毒品的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吸食毒品的人就是违法者。同时,近20年来的科学研究表明,长期吸食毒品对中枢神经系统所产生的毒副作用,不仅仅是不良行为,长期的吸食毒品会使人的大脑受到损害,患上成瘾性脑病,属于中枢神经系统的一种特殊疾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吸毒、药物成瘾是一种发生在大脑的慢性复发性疾病,因此吸毒、药物滥用者与患有其他疾病的患者一样都是病人。吸毒者既是受害人也是加害人。人一旦吸毒,首先危害的是人的身心健康,当毒品和机体相互作用引起的身体和心理改变,为了再度追求药物引起的快感和避免停药后的痛苦戒断症状,就会长期反复地和持续地以强迫性自我给药,形成脑疾病,而毒品对健康的危害不仅停留在成瘾上,毒品还毒害着吸毒者人体的各重要组织、器官,干扰、破坏正常的新陈代谢,导致各种组织衰竭,还导致精神、心理异常,出现人格改变和典型的精神病心理症状。同时吸毒者又是加害者,吸毒耗费大量钱财,毁灭家庭,导致家庭破灭,贻害后代,加速各种疾病传播。同时诱发犯罪率上升,多少吸毒者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吸食毒品者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既是受害者,又是加害人。

    (二)戒毒法律滞后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科学的专门法律、法规对戒毒工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范,现有的戒毒法律依据,从实际运用和法理看,存在许多亟待修改的问题。

    1、如: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戒除。从该法律看处罚存在弊端,措施过多:<l>、拘留场所缺乏治疗条件不宜收治吸毒人员。拘留所是行政执法场所,既无治疗吸毒人员的医疗设备,又无医疗人员,更无相关警力,根本不具有收治戒毒人员条件。<2>、对吸毒人员罚款不妥,由于吸毒人员多次吸食、注射毒品,早已耗尽钱财,根本无力缴纳罚款,多数是亲属代款;有时高额罚款还可能促使吸毒人员走向犯罪,而办案单位往往受利益驱动,以罚代戒,以罚代教,降格处理,根本无法从源头上控制吸毒。<3>、劳动教养戒毒与强制戒毒作用相互重叠,资源浪费;劳动教养的法规不完善,劳动教养没有审批程序规定,对吸毒人员决定劳动教养审批手续复杂,现实中基本上是对决定劳动教养的吸毒人员,先决定强制戒毒再报送劳动教养,而收治的强戒学员中复吸人员为逃避劳动教养,自伤自残严重,造成强制戒毒所管理难度加大,而法律上要求对自伤自残人员要求严厉打击,而现实中因为对自伤自残的对象的治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办案单位、劳教劳改场所无法做到,因而拒收,造成执法难以到位。<4>、吸毒成瘾劳教标准不科学,是否劳教仅以是否强制戒毒(即被抓获)为前提,那些多次吸毒、隐性吸毒、反复自残的就可以逃避打击。

    2、又如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中,<1>、强制戒毒期限为3~6个月,延长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的规定时间太短,不利于巩固戒毒成效,降低复吸率。完整的戒毒过程包括脱毒、康复和社会帮教三个阶段,脱毒、身体康复戒毒后还应有1?年的心理康复治疗,通过心理治疗和人格矫治,进行人格重塑,才能有效的戒除心瘾,让他们回归社会,而在实际中强制戒毒一般为3个月,自愿戒毒1个月,甚至更短。<2>、强制戒毒收费规定影响强制戒毒所工作的正常运转,制约了强制戒毒工作的发展。吸毒人员由于长期吸毒,支付大量钱财,根本无法交纳各项费用,而复吸对象因要劳教也拒不交纳。强制戒毒所为维持正常的工作运转,往往拆东墙补西墙,根本无法对戒毒投入新的资金,改善戒毒条件。<3>、对医疗单位开办戒毒所无详尽规定,往往造成管理概念模糊,对戒毒环境,戒毒程序和戒毒者行为缺乏有效的手段,不能发挥其医学特长。<4>、禁止个人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禁锢了戒毒康复工作的社会化发展,不能有效的融合社会资源。

    (三)没有科学的戒毒长效机制,戒毒模式单一,戒毒机构各自为阵,戒毒资源浪费

    我国现存的主要戒毒模式有两种:即强制戒毒模式和自愿戒毒模式,强制戒毒模式又分为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两种。我国的戒毒机构分为三类:一是自愿戒毒机构;二是强制戒毒机构;三是劳动教养戒毒机构。从戒毒机构的规模看,不少属于小型分散、低层次的,他们分别属于公安、司法、医疗等部门,长期以来各自为阵,各有利弊:

    1、自愿戒毒机构,他们依托于医院、卫生部门,医疗设施齐全,专业力量雄厚,对于脱毒治疗、心理治疗、行为矫正有一定的优势,科研力量对毒品危害、治疗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卓有成效,但自愿戒毒均以赢利为目的,无责任心,脱毒费高、时间短,没有后续康复措施;法律依据也不足,与自愿戒毒相关的行政规章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自愿戒毒的性质、方式、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后果,导致自愿戒毒在管理上先天不足;自愿戒毒还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戒毒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管理;有的吸毒者为逃避打击,躲避风头往往借自愿戒毒规避法律的制裁。

    2、强制戒毒所作为公安机关为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场所,其长期、稳定的保持收戒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毒品的需求,降低毒品消费的非法支出,降低发案率,减少与吸毒相关的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教育、挽救了部分吸毒人员也对吸毒者的警示教育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其存在着:①为收取戒毒费绞尽脑汁,拒收、收钱放人、超期羁押现象严重,管理问题层出不穷,更说不上设施更新、公平管理、依法管理。②戒毒所医疗方面先天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没有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管教人员也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对戒毒人员治疗方法简单,不可能做到从生活管理、毒品教育、心理治疗、康复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③戒毒期限只有3?个月,时间短,未能完成戒毒的全过程,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完全戒除毒瘾不可能。

    3、劳动教养戒毒在戒毒期限上相对较为科学,戒毒环境也是其他戒毒方式无可比拟的,但也有不足之处:①劳动教养制度不健全,与劳动教养戒毒工作不相适应。②没有专门的劳动教养戒毒场所,吸毒被劳动教养的与其他原因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混关混押,戒毒人员不但不能有效的治疗,部分戒毒人员甚至向他人传授吸毒方式,从而导致新的吸毒人员产生。③管理模式简单,以劳代教,以劳代矫现象严重,医疗设施、医疗保健、心理矫治不彻底。

    三个机构虽各有利弊,但其共同存在社会帮教、社会衔接、安置帮教工作未能落实;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帮教工作跟不上,加上社会的歧视、家庭放弃,导致不能巩固戒毒成果,复吸率居高不下。

    二、关于戒毒工作的建议

    <一>为戒毒单独立法,制定《戒毒法》

    建立完善而独立的戒毒法律体系,推进禁吸戒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障戒毒工作的健康开展,真正对毒品问题治标治本。为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1、首先在思想上要认识到戒毒法单独立法的迫切性;吸毒不光是吸毒者本人受害,同时还涉及无数家庭、社会及民族未来;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长治久安,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存亡;因此我们在禁毒的同时要直面现实,到2004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己高达100多万,以WHO的计算方法,隐性吸毒一般为显性吸毒人数的4倍,也就是说我国还有400万隐性吸毒人员未被公安机关掌握,这些人中有95%的复吸率,因此迫切需要一部独立的《戒毒法》。

    2、《戒毒法》要科学、准确对吸毒人员定位, 才能更好地对吸毒人员进行救治,降低复吸率,因为吸食毒品人员是一群特殊群体,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加害者,更是受害人和病人。

    3、《戒毒法》应重点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处罚的种类、办理程序、决定机关、救治戒毒途径、救治戒毒期限、救治戒毒经费、救治戒毒机构及其性质、地位和审批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建立新的戒毒模式

    以下谈谈机构设置的建议:

    1、以各地、市人民政府为单位建立吸毒人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属于市政府的直管专门机构。
    <1>、管理中心,负责对吸毒人员登记、档案的建立、吸毒人员的统一的管理。由于目前吸毒人员违法、复吸档案和登记都在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而吸毒人员被抓后不讲真实姓名、地址和吸毒违法经历以逃避处罚,各办案单位要耗费大量的警力和物力进行调查取证,个别办案单位为收取罚款也故意规避调查职责。
  
    <2>、管理中心应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检测设备,对吸毒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科学分类。管理中心对吸食毒品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应由专业的医务人员利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对吸毒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在检查的同时,要根据吸毒者个体差异、考虑吸食毒品的种类、使用方式、时间长短、吸毒者的文化背景、人格特征、社会危害等等对其综合评估、科学分类。建议将吸毒人员分为三类:一类低瘾吸毒者:主要是指那些为寻求一时刺激偶尔吸食毒品,(如:摇头丸),尚未对毒品产生严重依赖、人格、心理未产生变化,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吸毒者。二类成瘾吸毒者:那些虽已吸毒成瘾,但是未合并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和精神疾患,未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吸毒者。三类高危成瘾吸毒者:因长期吸毒,心灵扭曲,道德、价值观念严重错位,已合成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或精神疾患,为吸毒随时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对社会治安产生严重威胁的群体。

    <3>、赋予管理中心对吸毒人员戒毒模式决定权。目前公安机关办理吸毒案件,取证困难、程序复杂,并且浪费大量警力、财力。对是否强制戒毒、劳动教养,仅凭是否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次数定,极其不科学,也严重影响戒毒效果,造成复吸率高。而赋予管理中心决定吸毒人员的戒毒模式的决定权后,公安机关一旦抓获吸毒人员即送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综合评估、科学分类后,按类别决定吸毒人员的戒毒模式,不但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复吸率,而且符合科学要求,程序简单,还能节约公安机关的办案成本和警力资源,科学分流使各种戒毒资源避免重复浪费。

    <4>、管理中心应承担毒品预警、毒品危害宣传职责。管理中心根据自身特点及时掌握毒源、毒品种类的新动向,做好预警机制,向办案单位提供相关与吸毒有关的贩毒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如办理《禁毒报》,定期开展毒品预防知识讲座,设立毒品危害宣传栏,发放毒品危害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禁毒宣传力度,防止毒品蔓延。

    2、由教育部门设置半开放式戒毒教育学校。

    针对吸毒人员、吸毒人员家属、社会帮教自愿工作者、社区帮教工作人员。采取强制式、开放式、培训式的学习方式:专门针对低瘾吸毒人员,强制其封闭学习;对曾经吸毒人员鼓励其学习各种职业技能;对其家属、自愿工作者,帮教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主要对吸毒人员以毒品危害知识学习、心理辅导、职业技术培训、回归社会为主的学习;对家属、帮教人员、自愿工作者主要以家庭康复、社会帮教、如何阻止吸毒者复吸为目的学习。

    3、进一步规范自愿戒毒机构,强制戒毒机构,矫治劳动教育戒毒机构(可由劳动教养所改办)保存现有的机构对各自存在的弊端进行改进,加强管理和专业人才的培训,充分发挥优势。

    4、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帮教综合体系。阻断复吸途径,做到四个到位:<1>、政府的监督、管理、打击、宣传到位;<2>、家庭的康复到位;<3>、社会的帮教到位;<4>、吸毒者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到位。

    5、各种机构设置的经费来源可采取三种形式:<1>、财政拨款,用于各种机构的设立,基础设施的配置,专业人员的培养,保证基本运转;<2>、社会捐助,主要用于医疗设施的更新,医疗药品方面;<3>、吸毒者本人和家属负担生活费部分。

    总之,意识形成观念,创新产生动力,戒毒工作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社会工作,如何有效地禁绝毒品需要社会各界努力,不断探索、不断创新。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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