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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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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女性
当前我国戒毒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展望
毒品与社会、女性
2007-07-08 10:05:55 来自:云南省药物依赖防治研究所 作者:李建华 阅读量:1
    一、吸毒现状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对外政策的开放,曾一度禁绝的毒品又开始在我国境内重新泛滥起来。2003年出版的中国禁毒报告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初到2002年,在我国境内缴获的非法贩运鸦片和海洛因量逐年增长,吸毒人数也在不断上升。

  表1中国历年报告登记在册吸毒人数年吸毒人数1990 70000
    1991 148000
    1992  250000
    1994 380000
    1995 520000
    1997  540000
    1998  596000 
    1999  681000
    2000  860000
    2001  901000
    2002  1000000

  从表1我们可以看到,截至2002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达100万。吸毒者波及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市的2148个县市。另外,伴随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吸毒的人数仍在继续上升,吸毒者使用的毒品也更加多元化,除传统的毒品鸦片和海洛因以外,冰毒、摇头丸和其他兴奋性毒品已开始出现并呈迅猛上升的趋势。

  吸毒者的人口学特征因调查方法、被调查地区和毒品流行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2000年公安部公布,我国当年登记在册的吸毒者数量为86万,其中女性吸毒者的数量为138万,男女性别比为62∶1。2000年云南省登记在册的现有44245例吸毒人员中,男女性别比为79∶1;中国6地区非法物质使用第三次流行学调查为28∶1;一项对云南、四川两省1680例吸毒者吸毒特征及其与艾滋病病毒感染高危因素的研究显示,被调查的吸毒者中,男女性别比为35∶1。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我国男性吸毒者要多于女性,但近年的研究表明,女性吸毒者有不断增长的趋势。

  吸毒者的年龄大多数为青壮年,在云南省登记在册的现有吸毒人员中,小于18岁的为22%,18岁至25岁的为332%,26岁至35岁的为379%,36岁以上的为266%。南京一项对580例药物依赖者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的资料表明,小于20岁的占552%,21岁至30岁的占731%,31岁至40岁的占198%,大于40岁的占22%。

  吸毒者的文化程度以小学和初中为主,云南省登记在册的现有吸毒人员中,文盲占194%,小学占357%,初中占385%,高中占61%,大学占02%。在1680例云南、四川两省的吸毒者中,文盲占95%,小学占191%,初中占463%,高中占221%,大专以上占29%。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吸毒现状是:

  1吸毒人数仍在继续上升。
  2吸毒者年龄以青壮年为主,青少年吸毒者占有一定的比例。
  3吸毒者使用的毒品更加多样化。
  4女性吸毒者有不断增长的趋势。
  5吸毒者的受教育程度大多在初中以下。

  二、戒毒工作现状

  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还规定,“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因此,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目前的戒毒工作分为强制戒毒/强制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两种类型,而更主要是以强制戒毒/强制劳教戒毒为主。这种强制戒毒模式使得吸毒者在强制戒毒期间:
  1减少了毒品需求。
  2降低了与吸毒相关的违法犯罪率。
  3减少了注射毒品行为,降低了经血液传播艾滋病及其它疾病的速度。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强制戒毒所/强制劳教戒毒机构和自愿戒毒机构也存在诸多问题,如:

  1强制戒毒所/强制劳教戒毒机构心理康复手段都比较单一,这些强制戒毒机构几乎都是以军事化管理、康复劳动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为主,有效的行为矫正和心理治疗方法不多。
  2大多数强制戒毒所/强制劳教戒毒机构普遍缺编,警力缺乏,医护人员缺乏,更缺乏做行为治疗和心理康复的专业人士。
  3全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机构在进行吸毒者的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正研究和实践,也有少数几个机构在进行治疗社区的尝试,他们均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大多没有能够得到推广应用。
  4尽管“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按照性别、成年和未成年实行分别管理,但在一些强制戒毒所内未成年人还是和成年戒毒人员居住在一起。这些强制戒毒所没有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别进行管理,更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吸毒者的戒毒康复课程。
  5几乎所有的强制戒毒所/强制劳教戒毒机构男性和女性的戒毒康复程序都是一样的,他们没有根据女性戒毒人员的社会心理特点,设置专门针对女性戒毒人员的治疗康复程序。
  6大部分强制戒毒所/强制劳教戒毒机构经费不足,集中体现在戒毒学员的生活费缺口较大,医疗费用不足,干警待遇偏低。
  7多数吸毒者对强制戒断所开展的预防艾滋病教育满意,对于强制戒断所的住宿条件、工作人员的态度、心理辅导、思想教育和预防复吸的教育,多数吸毒者认为还可以,不满意的方面是治疗的有效性和饮食。
  8对吸毒者的歧视和社会耻辱普遍存在,社区帮教工作难以层层落实,戒断出所人员重新就业很难实现,复吸率高达90%以上。
  9戒毒工作几乎完全成为了公安和司法部门的特定工作,缺乏社会多部门和机构的参与,即便少数经批准开展自愿戒毒的机构也大多是以赢利为主,它们的戒毒覆盖面小,实际效果也不佳。

  三、面临的挑战

  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至今为止还未获得我国人大的批准,但今年人大在修宪时,已经明确的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加入到了我国宪法之中,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人大批准我国政府正式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未经司法程序就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将成为一种违法行为。

  从强制戒毒所和强制劳教戒毒所中整天的活动形式和内容上来看,分辨不出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他们之间的区别仅只是表现在强制戒毒时间的长短不同上,而近年来的许多研究发现,没有证据表明,强制戒毒时间的长短与戒毒成功率是直接相关的。

  现在已有许多科学研究证明,药物依赖(包括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反复发作的脑疾病。伴随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吸毒的人数在上升,吸毒者使用的毒品也更加多元化,除传统的毒品鸦片和海洛因以外,“冰毒”、“摇头丸”和“K粉”等其它兴奋性毒品已开始出现并呈现上升的趋势。国内研究的数据表明,兴奋剂依赖者与鸦片类依赖者无论在人口学特征、职业特征、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兴奋剂依赖者与鸦片类依赖者集中居住在同一个地方进行强制戒毒是不恰当的。从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吸毒成瘾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强制戒除。那么,吸食兴奋剂产生依赖后也应当强制戒除,但问题在于,我国现有的资源十分有限,以云南省为例,云南省现已建有97个强制戒毒所和7个强制劳教戒毒所专门收治吸毒成瘾者,在另外6所普通劳教所,收教学员中的吸毒人员已上升到80%。我们还有多少能力建立更多的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而如果没有更多的戒毒所来满足戒毒的需要,不对兴奋剂依赖者进行强制戒毒,则有悖于我们执法的公正性。
研究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吸毒者在吸毒前和吸毒后并发有不同类型的精神疾病,戒毒工作中需要有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对他/她们进行评判,并根据评判的结果做相应的治疗。我们目前的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体系如果不提高我们的精神卫生诊疗水平和整体素质,治疗的结果就将很可能是有限的。

  我们将面临艾滋病的巨大挑战。全国艾滋病的监测数据表明,中国自80年代中发现首例艾滋病以来,到2002年底,全国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0560例。在现有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因静脉吸毒共用注射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占70%。专家估计,我国所报告的数字只占实际感染数的一小部分,有很大一部分感染者潜伏在正常人群中没有被发现。中国当前的实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84万。

  云南、新疆、广西、广东、浙江、福建、湖南、湖北、四川、贵州、海南等省的注射吸毒者越来越多,他/她们之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也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在现有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因静脉吸毒共用注射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占70%。云南省于1986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1989年开始在静脉注射毒品者中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以后艾滋病病毒新感染者逐年上升,分布地区向全省扩散。大部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注射吸毒者(78%),但经性传播的比例增加,已有母婴传播病例。

  2002年底,云南省检测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12452多例。艾滋病病人735人。专家估计我省艾滋病病毒的实际感染人数已超过7万。云南省德宏州、红河州、临沧地区、文山州、大理市、楚雄州等几个吸毒人群艾滋病病毒监测哨点的监测数据表明,这几个地区吸毒者中的艾滋病病毒阳性率已达60%以上。它意味着在这些地区的戒毒所中,如果你收戒100名吸毒者,他们之中就可能会有大约60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虽然他们目前看上去和健康人没有什么区别,但几年后到了艾滋病发病期,他们一旦发病,我们是把他们推出戒毒所,还是继续留他们在戒毒所戒毒康复?这时候我们的强制戒毒所/强制劳教戒毒所是医院还是其它什么机构?我们的干警是戒毒管理人员,还是医生/护理人员?这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疗费用由谁来负担?谁来对他们进行治疗、护理和关怀?同样,注射吸毒者中大多数人已合并感染丙型肝炎病毒(80~90%),他们在不远的将来都有可能发展为肝硬化或肝癌,这个问题也是我们面临的又一巨大挑战。

  四、展望

  2000年版《中国的禁毒》白皮书清楚表明,“中国从国情出发,以强制戒毒为主体,采取多种办法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这是中国的现实,也可能是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的基本国策。因此,如何强化强制戒毒体系中的心理康复和行为矫正力量,是当前的首要任务之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强制戒毒所/强制劳教戒毒机构会能够引入一些其它戒毒研究/戒毒机构(如云南省药物依赖防治研究所中美戴托普戒毒康复中心、湖南省长沙市新开铺强制劳教戒毒所、北京市安康医院)在治疗社区中总结出来的行为矫正和心理康复方法,改善强制戒毒所/强制劳教戒毒机构缺乏心理康复和行为矫正技术的现状。

  目前强制戒毒所/强制劳教戒毒机构干警自发运用的一些有效的行为矫正和心理康复方法将会得到总结,并会上升到理论的水平,再反馈到戒毒所,以便干警能够有系统地运用。戒毒学员在强制戒毒期间,可能会享受到更加宽松和更加人性化的管理环境。戒毒学员可能会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戒毒机构的管理工作和集体行为矫正工作,他们可能会得到更多心理康复活动和社会支持。

  我们知道,中国地大物博,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差异是非常大的,他们的行为在不同的地区、社会文化、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背景下也表现出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某一地方成功的模式在另外的地方可能会根本行不通,今后国家或省级在做戒毒资源配置的规划时,可能会更多的考虑到当地的地区差异,以及社会文化背景、社会经济状况和人力资源的情况,合理布点,以便能够更为有效的利用资源。

  目前,我国的禁吸戒毒工作几乎完全是由政府包下来,社区、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参与的空间非常有限。而大一统的、几乎是唯一的戒毒模式是不可能帮助形形色色的人戒毒的。当今,我国社区民主与治理的建设正在走向一个新的阶段,社区正在开始朝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方向发展,因此,今后的戒毒工作可能会给社区、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志愿工作者、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宗教组织予更大的工作空间,让他们发展有效的和多元化的戒毒模式。这些模式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治疗、康复、善后照顾和重返社会;居住形式的治疗社区;戒毒者自助互助小组;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宗教戒毒;美沙酮维持治疗等。

  但不论是何种戒毒模式,我们的政府都有可能会对它们进行成本—效果、成本—效益分析。例如:假定美沙酮维持每天维持一个吸毒者平均需要60毫克美沙酮,1毫克美沙酮的进口价格是1分钱,60毫克就需要6角钱。另外,如果将60毫克美沙酮原粉配制成口服液的费用、交通费、门诊运转费等计算在内,维持治疗一个人每天不会超过5元钱。而美沙酮维持所获得的肯定效果是:降低违法犯罪率;恢复吸毒者的社会功能和家庭功能;降低吸毒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也有一小部分吸毒者可能会在维持治疗一年后完全戒了毒。美沙酮维持治疗的覆盖面也是首屈一指的,以香港为例,香港现有吸毒人数为近2万人。每天几乎有8000人到美沙酮维持诊所去接受治疗,几乎占香港现有吸毒人数的40%。在这种成本—效果和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用科学数据来支持我们政府的决策,只有这样的决策才能真正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才是行之有效、符合成本—效果原则的科学决策。

  今后,可能会有更多的部门和机构参与到戒毒工作中来,从而降低政府的投入,降低政府参与某些工作的风险,也能让政府工作顾及不到的地方得到互补。比如:在欧美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政府可以拨款给一些确实能够帮助吸毒者的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让他们去收治吸毒人员,政府只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决定下一财政年度的经费预算。也可以通过法令的形式让吸毒者选择是进监狱还是去自愿戒毒机构戒毒。政府也会给这些组织经费,让他们去做降低危害的工作,如美沙酮维持治疗、针具交换、针具的社会营销等。

  目前,中国大部分社区的功能萎缩,社区缺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的能力。要建立社区支持系统,搞好帮教,使这些工作能具有可持续性,就需要恢复社区的功能。今后,社区功能恢复会与社区发展紧密相结合,因为它符合社区群众的利益,因此它会得到社区成员的广泛参与,同时,它也会得到吸毒者家庭和戒毒者本人的积极参与。在社区功能恢复的过程中,社区才有可能持续性的帮助吸毒者和他/她们的家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民主化进程和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契约社会和公民社会逐渐完善,社会保障系统逐步加强,社会会更加维护每一个成员的人格尊严,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会得到保障,减少对吸毒者的歧视和社会耻辱将会成为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标识,吸毒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尊重和保障,他/她们能够与其他人一道平等的享有由科学进步带来的利益,只有在这种社会与人全面协调发展的氛围下,建立起来的不同戒毒体系才能够互补,真正起到帮助吸毒者回归主流社会的作用。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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