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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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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女性
女性毒品违法犯罪探析
2010-11-20 10:06:19 来自:法律之星 作者:桂文 阅读量:1
  一、女性毒品违法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女性毒品犯罪不断增多
  
  1981年到1991年我国共查处毒品案件129万余起。2000年公安机关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9.6万多起。2001年至2004年破获毒品案件41.2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28.69万余名,缴获海洛因42.8吨、冰毒592.7余吨、摇头丸857万余粒、易制毒化学品741吨。来自于公安司法机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前述毒品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女性所为,女性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人数在增多,女性毒品犯罪在整个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比例不断上升,监狱在押女性毒品罪犯占女性罪犯的比例大幅度增长。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情况来看,1986年女性毒品犯罪占整个毒品案件的7.22%,1992年为13.10%,增长比例接近1倍。2002年全国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中,女性毒品犯罪嫌疑人占总数的18%。2003年比率与上年基本相同。截止2001年9月底,广西女子监狱收押的女性毒品犯罪人是1990年建监以来的30倍。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2002年1月至5月审结的毒品案件239件,涉案人数为284人,其中女性毒品犯罪人占毒品案犯总人数的19%,而在其他普通犯罪中女性比例却只有9.1%,女性毒品犯罪的比例已高出其他普通犯罪近10个百分点。
  
  (二)境外毒品向我国渗透加剧,境内外勾结犯罪突出
  
  全球两大毒源地“金三角”和“金新月”都临近我国。自80年代以来,国际贩毒组织对我国进行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与日俱增,在我国境内已形成了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川、福建、甘肃、新疆、西藏等多条毒品通道。两大毒源地的毒品特别是“金三角”的毒品源源不断地流向我国,我国每年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大部分来自“金三角”地区。西北境外,由于阿富汗近几年鸦片产量居高不下,境外贩毒集团对我西北边疆省份的入境走私贩毒活动日益加剧。我国公安机关和海关近年来在新疆等地查获了许多来自于“金新月”及中亚国家走私入境的毒品案件。在东北境外,制贩毒品活动日益严重,对我国的走私贩毒也在逐步升级,海洛因、冰毒不断向我国涌来。东南沿海境外,台港澳地区的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和K粉(氯胺酮)、LSD致幻剂等新型毒品也不断流入我国境内。与此同时,境内外相互勾结作案现象增多,2004年我国警方与国外警方合作破获了多起跨国跨境特大毒品犯罪案。2005年3月哈尔滨警方打掉了以女毒枭谭桂琴为首的与缅甸毒贩相互勾结贩卖冰毒的跨国团伙,抓获了49名涉案人员,缴获冰毒2万余粒。由于我国是化学品和麻黄素生产大国,因此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采取各种方式向境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十分猖獗。
  
  (三)家族式、群体性犯罪的趋势明显,走私、贩运毒品的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欺骗性
  
  近来,毒品犯罪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的动向。在云南省临近边境的某些地区,家族贩毒、群体性贩毒突出,有的地方甚至发展成为向国内转销毒品的地下“二级批发市场”,一些毒贩当上了“中间商”和“批发商”。有些毒贩干脆直接前往内地贩毒。内地的许多毒贩也纷纷前往云南贩毒,有的甚至前往云南境外建立据点向境内组织贩运毒品。作为我国七大毒品集散地之一的安徽省临泉县的许多毒贩采取家族式作案的方式筹措资金前往云南甚至云南境外贩毒。2004年8月上海、云南警方联手攻克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毒品专案,摧毁了一个庞大的家族式毒品犯罪集团,抓获了以女毒枭郎东枝为首的16名犯罪嫌疑人,截断了一条由境外通向云南、广东、上海、北京等地的贩毒通道。
  
  女性走私、贩运毒品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其作案手法变换多端。她们或将毒品混装在粮食作物、瓜果蔬菜、糕点糖果、易拉罐饮料盒及随身携带的行李或鞋底之中;或大量采取人体藏毒的方法,将毒品藏匿于腋下、卫生带、胸罩里,甚至塞入生殖器、肛门内,有的则把毒品用避孕套多层包裹后吞入腹中以蒙混过关。一些毒犯则采取人毒分离的手法,利用不知情者携带毒品,再派人暗中监视,或采取邮寄毒品的方式,以达到走私贩运毒品的目的。在某些地区,还有一些怀孕女毒贩和怀抱婴儿作掩护的妇女在进行贩毒活动。
  
  (四)吸毒人员逐年增加,青少年占绝大多数,涉毒范围逐步扩大
  
  1989年我国首次公布了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量,当年吸食鸦片、海洛因成瘾者为7万人。1999年吸毒人数增至68.1万人,涉毒县(市、区)占全国总数的72.6%。2002年吸毒人数首次突破百万大关,其中青少年占总数的74%,涉毒县(市、区)已发展到2184个。2003年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105万,青少年吸毒者占72%,涉毒县(市、区)为2200个,全年强制戒毒22.25万人,劳教戒毒6.15万人。这仅仅只是显性吸毒者的数字,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按显性吸毒者与隐性吸毒者1:5的比例,我国的吸毒人数总量应当在500万以上。据公安部公布的数字表明,我国女性吸毒者数量大幅度上升。1999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女性吸毒人员为11.8万人,2000年上升到13.8万人,上升幅度为16.9%。2002和2003年女性吸毒人员所占吸毒人员总数的比例均在16%左右。女性吸毒人员大多数以吸食海洛因为主,年龄普遍偏低,平均年龄在22-27岁之间,50%以上未婚,而且文化程度不高。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女性吸毒总人数比10年前多了近一倍。特别是在沿海地区的部分省市,女性吸毒人口甚至占到吸毒总人数的40%以上。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戒毒所2001年至2002年人所的戒毒人员中,女青年竟占45%。北京市1992年抓获的112名吸毒者中,仅有2名女性,1997年增加到522名,2000年底登记在册的女性吸毒者已高达1638名。2002年4月北京市强制戒毒所内被强制戒毒的女性吸毒者约占强戒人员总数的35%。从收容矫治吸毒劳教人员的情况来看,目前女性吸毒劳教人员已占女性劳教人员总数的1/2以上。据联合国禁毒署2002年度毒品问题报告,亚洲女性毒品滥用者占亚洲毒品滥用者总数的10%。无论是从全国总体还是从局部省份的情况来看,我国女性吸毒者占吸毒人员总数的比重已高于亚洲女性吸毒者所占比重的平均水平。
  
  (五)娱乐场所吸食苯丙胺类毒品的现象严重,形成新型毒品吸食群体
  
  国际社会早已预测21世纪是苯丙胺类兴奋剂流行的时代。随着国际上苯丙胺类毒品的流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发现了吸食冰毒、摇头丸的情况,也出现了吸食冰毒、摇头丸的女性群体。据公安部门统计,目前滥用摇头丸、氯胺酮的人数明显上升,滥用比例已从2001年的2.5%上升到2004年的9.5%。这说明新型毒品的消费市场正在扩大。特别是近年来在许多城市的歌舞娱乐场所滥用摇头丸的青少年在不断增多,问题越来越严重。2002年全国各地共清查歌舞娱乐场所2万多家,依法查处了4532家涉毒问题严重的歌舞娱乐场所。2004年上半年各地加大了对娱乐场所吸毒问题的整治力度,全国共暗访整治娱乐场所10546个,查处了一大批存在吸贩毒问题的娱乐场所。2003年1至11月北京市共查获娱乐场所内吸食冰毒、摇头儿等兴奋剂类毒品违法案件31起,涉及全市7个区25家歌舞文化娱乐场所,抓获男女吸毒人员343名,比2002年全年的208名上升64.9%。
  
  (六)以贩养吸、以淫养吸现象突出
  
  “以贩养吸、以淫养吸”的现象在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中占有很大比重,这是女性吸毒者解决毒资维持吸毒的重要手段。据昆明市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逮捕的毒贩中,又吸又贩、以贩养吸的占51%。2002年笔者对某女子监狱毒品罪犯的调查表明,女性贩毒罪犯中约有50%的人是以贩养吸、吸贩合一者。来自公安部的公布的数据表明,在我国女性吸毒人员中有80%都有卖淫问题。
  
  (七)女性毒品违法犯罪后果严重,危害巨大
  
  任何毒品都有毒副作用。女性吸毒成瘾者会出现月经异常,乳房萎缩,头发脱落,罹患性病,甚至导致妊娠机能降低,更为危险的是还会祸害下一代。在美国,每年出生的“快克婴儿”就多达10万名。吸毒还加速了艾滋病的传播。吸毒者之间共用不洁注射器通过静脉注射毒品和吸毒后的性混乱行为已成为艾滋病毒传播的重要渠道,而女性吸毒共用注射器比例高的特征,决定了她们感染艾滋病毒的几率加大。女性吸毒对稳定的家庭结构和社会治安也构成了冲击,还给国家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我国每年因吸食海洛因至少要花费270亿元人民币。大多数吸毒者家庭经济窘迫,甚至一贫如洗。当女性吸毒者无力支付消费毒品所需的开销时,往往采取盗窃、抢劫、诈骗、卖淫等违法犯罪手段。据调查,吸毒人员70%以上的毒资来源属非法所得。我国每年用于打击毒品犯罪、惩办毒犯、治疗和矫正吸毒成病者、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国际或区域禁毒合作等方面的费用更是一笔不小的财政开支。
  
  二、女性毒品违法犯罪的原因
  
  (一)国际毒品犯罪的波及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对外交流和边境贸易增多,这为国际贩毒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随着国际贩毒集团以中国为通道,大量地在西南地区跨境转运毒品,我国很快成为国际毒品转运过境国之一。毒品过境必然带来毒品的扩散,极易刺激毒品的消费。到了90年代中期,我国已从单一的毒品转运过境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毒品消费并存的受害国。近几年来,一些周边国家加剧了对我国的毒品走私过境与毒品倾销。在境外毒品“多头入境、全线渗透”、境内外毒犯相互勾结作案的严峻态势下,国内的毒品消费市场持续扩大,毒品犯罪亦日益猖獗。国际毒潮的波及是女性毒品违法犯罪率迅速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毒品交易的丰厚利润刺激了人们的贪欲
  
  毒品特别是海洛因的暴利是成本的数倍、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其暴利的倍数因毒品销售地与产源地距离的远近和毒品消费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打击惩治毒品犯罪力度的大小而异。从事毒品犯罪能获得高收益,能极大地满足毒犯们“挣大钱、发大财”的欲望。毒品暴利的诱惑使她们滋生了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对金钱的贪婪和无限度的追求成为她们从事高风险的毒品犯罪的巨大内驱力。绝大多数毒犯明知从事毒品犯罪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甚至被处以极刑,但为了牟取暴利,不惜以生命、自由作赌注,孤注一掷。笔者对一女子监狱在押毒犯犯罪原因的问卷调查表明,获取金钱和因吸毒筹集毒资的占整个女性毒品犯的70%以上。在毒品犯罪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家族利益尽快实现发家致富的梦想,许多女犯往往采取以血缘、地域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化、群体化的方式作案,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亲属、恋人及其他“志同道合”的老乡等联手共同犯罪。她们之间相互壮胆、打气,强化共犯心理,共谋分工协作,增强了犯罪能量,提高了贩毒成功率。从家族贩毒来说,一旦发生“险情”,还可相互包庇,逃避执法机关的跟踪打击,使家族其他成员免受惩罚,家庭利益犹存。这也是近年来女性家族式、群体性毒品犯罪增多的原因。
  
  (三)受人引诱,出于好奇、从众或盲目自信的心理,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警觉
  
  女性吸毒者中大多是青少年。好奇心强,盲从性大,易受周围环境和气氛的感染是女性青少年的显着心理特点。文化水平偏低,接受教育程度不足,又使得她们认知事物的能力受限。在对待毒品问题上,许多女性青少年缺乏对毒品的本质属性和吸毒违法性的了解,往往是在有毒友存在的朋友圈或亲人吸毒的家庭生活圈以及恋人吸毒的情况下,受周围环境与气氛的影响,抱着对毒品强烈的好奇心去尝试毒品的味道,或体会传说中“吸毒成仙”的感觉而盲目染毒成瘾。据广东省劳教局对女性吸毒劳教人员的抽样问卷调查显示,受好奇心驱使而染上毒品的占45.5%;在回答“毒品对人体是否有害”时,认为“有一点危害”的占56%,“不知道”的占34%,“有好处”的占8%,“有很大危害”的占2%;当被告知共用注射器静脉吸毒会传染艾滋病时她们竟惊讶不已。有的女性青少年只了解吸食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是违法且有害的,但对吸食冰毒、摇头丸、K粉等类新型毒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却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吃摇头丸仅仅是缓解压力的一种方法,对身体并无害处;有的认为服摇头丸不会成瘾;甚至有许多喜欢蹦迪的女性青少年不知道服摇头丸也是吸毒行为,只是把吸食摇头丸当作娱乐助兴的一种方式,一种时尚。这就造成了摇头丸在一些蹦迪女性青少年中的滥用。另据一项对女性吸毒劳教人员的抽样调查表明,首次吸毒是在朋友家中的女性吸毒者占女性吸毒者总数的66.83%,此比例远远高于同样情况的男性调查组。这说明有相当多的女性是在与毒友相处的场合受到诱惑和气氛的感染而吸毒的。还有的女性在听说吸毒后很难戒掉时,却自信自己吸毒后肯定能戒掉,在这种盲目自信心理的支配下吸毒成瘾而不能自拔。一般来说,女性吸毒后成瘾性大于男性,吸毒成瘾后不易戒除,这往往是许多女性吸毒者始料不及的。
  
  (四)身处黄毒交织的不良环境的影响
  
  一些在歌舞厅、酒吧、宾馆、夜总会做服务小姐的女性以及从事色情服务的女性,由于身处易于接触毒品的环境中,经常与吸毒者接触,久而久之受黄色文化及吸毒亚文化的熏染逐渐被同化而坠入毒海。一旦坠入毒海就身不由己,其人格、心理逐渐发生变异,道德良知、责任心、自尊丧失,在无正当手段获取毒资以维持正常的消费时,不得不靠出卖肉体,“以淫养吸”。此外,还有一些操皮肉生意、长期过“夜生活”的卖淫女则靠吸毒来提神解乏,以保持足够的精力。有的将毒品作为春药来刺激性兴奋,以追求短时的畸形性快感。有的卖淫女由于在频繁的性乱行为中染上了多种疾病,为了治病止痛而吸毒成瘾。
  
  (五)缓解心理压力、寻求精神解脱
  
  面对社会竞争激烈,人们普遍感到心理压力大。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对女性的性别偏见,以及女性自身生理特点的影响,使得一些女性在就业、就学、工作、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了比男性更多的困难和挫折,如找工作不易、升学无望、工作不顺、下岗、生意场上受骗上当、夫妻感情不合、家庭暴力、破男友抛弃等,这一切都会加重女性的心理压力,给女性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加之一部分女性本身就是感情脆弱、意志薄弱的人,面对挫折难以承受,内心苦闷焦虑,在绝望之中开始接触毒品,希望借助吸毒后产生的短暂的欣快感来麻醉自己规避烦恼从而成瘾。此外,还有一些从戒毒、劳教场所回归社会的女性戒毒人员,由于受到社会的歧视甚至家庭的遗弃而心灰意冷,自暴自弃,重新吸毒。目前社会较为普遍地存在一种偏见,认为吸毒是犯罪,吸毒者是罪人,是人渣,因而产生歧视与排斥心理。尤其人们在看待女性吸毒者时,往往又将她们与卖淫女联系起来而心生厌恶不齿与其交往。心理承受力差,回归社会阻力增大,也是造成女性吸毒、戒毒后复吸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某些歌舞娱乐场所和服务行业业主的放任、纵容助长了吸、贩毒行为
  
  一些娱乐场所和服务行业的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为了招揽生意,提高营业收入,对吸毒、贩毒行为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明知吸毒、贩毒人员向前来娱乐和要求服务的青少年兜售或传播毒品也不管不问。还有的业主自恃有靠山,有后台老板撑腰打气,便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于不顾,明目张胆地在自己经营的地盘上纵容那些黄赌毒的行为,甚至凭借黄赌毒的特色经营来吸引顾客,大发横财,致使此类场所变成毒品泛滥、赌博和色情猖獗的地方。这对于那些进入此类场所而涉世不深的女性青少年来说,极易受到引诱和不良气氛的影响,难免上当受骗误入吸毒歧途。
  
  此外,为减肥,治病,摆阔显富,赶时髦,赌气报复,或因家庭缺少亲情温暖等,都是一些女性吸毒的原因。
  
  三、女性毒品违法犯罪的对策
  
  面对女性毒品违法犯罪的挑战,采取何种对策加以防治至关重要。
  
  (一)强化“堵源截流”工作,防止境外毒品渗透,控制毒品内流
  
  禁毒执法部门要加强边境一线堵、内地二线查和交通要道、机场、车站、码头三线截的“三道防线”,加大缉毒行动的科技含量,提高识别各种伪装的能力,构筑起牢固的防毒和查毒网络。同时要开展“双向”查缉,既要尽可能地把大宗毒品堵在境外,又要防止易制毒化学品的外流。在境外堵源,境内截流工作中,要坚持公开查缉和秘密侦察相结合,及时发现并截断贩毒通道,摧毁地下贩毒网络。鉴于当前毒品犯罪带有跨区域跨境跨国的特点,各省各地区、境内外、国与国之间的禁毒执法机构还须加强合作,建立健全毒品情报交换制度,必要时联合办案,以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效力。
  
  (二)加大禁毒方面的人、财、物的投入
  
  当前,应进一步健全禁毒机构,加强禁毒队伍建设,提高禁毒执法人员的素质,更新缉毒设备,特别要加大禁毒经费的投入,以彻底改变目前我国在禁毒工作上存在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不足的状况,从而全面提升禁毒能力。同时,要充分发挥禁毒基金会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为我国的禁毒事业助一臂之力,这有利于推动我国禁毒事业的向前发展。为了培养禁毒专业人才,不仅可在公安司法院校普遍开设专门的禁毒课程,还可在条件成熟、且毒品犯罪活动猖獗地区的公安司法院校开办禁毒专业,以适应禁毒斗争的需要。
  
  (三)以青少年为重点,积极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
  
  2003年我国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远离毒品,关爱未来”。青少年是民族的未来,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需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和保护。在实施全民禁毒教育战略问题上要以青少年为重点。笔者以为,禁毒教育和法制教育应从儿童抓起,由于儿童求知欲强,记忆力好,对许多耳儒目染的事物印象深刻,先入为主的成分多,及早对他们进行预防毒品违法犯罪的教育,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利于他们从小树立起禁毒意识和法律意识。禁毒教育最好从小学三年级开始进行,这样可避免一些在高小阶段就因各种原因辍学的学生失去接受禁毒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机会。
  
  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学校、单位、街道、社区要多形式多途径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人们特别是青少年认清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的危害从而远离毒品。对女性的禁毒教育还可侧重于女性生理、婚姻、家庭、生育、子女、社会责任等方面教育,以加深她们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明确自身担任的社会角色的责任,强化自我保护和角色责任意识,从思想上筑起防毒堤坝,以抵御毒品的侵蚀。
  
  (四)严格对娱乐场所的检查管理,增强业主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
  
  针对娱乐场所吸贩毒较为普遍的问题,政府应尽快制定出台娱乐场所禁毒管理法规,以遏制吸贩毒行为在娱乐场所的蔓延。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娱乐场所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办娱乐场所的业主必须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并应在娱乐场所的显要部位树立警示牌,并播放禁毒宣传光碟,警告那些吸、贩毒人员不得在此违法犯罪。公安、工商、文化部门要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暗访与检查管理力度,对于那些敢于违法违规或纵容黄赌毒的娱乐场所要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业主要给予严惩,决不姑息,从而确保娱乐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依法适用财产刑,摧毁毒犯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基础
  
  司法机关在制裁毒品犯罪分子时,除适用刑罚中的主刑之外,依法适用财产刑,从经济上给予毒犯严厉制裁,对于那些毒犯特别是敢于冒巨大风险、“亏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毒犯们来说能起到很好的震慑效果。它使毒犯们追求暴利的梦想破灭,高成本负收益,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严重失衡,得不偿失。这对潜在的毒品犯罪分子也是一个警戒。
  
  (六)加强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工作,提高在押女性毒品犯的改造质量
  
  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要在脱瘾治疗和康复以及矫治挽救工作中,采取科学、规范的戒毒方法,不仅要解决吸毒成瘾者生理脱瘾的问题,还要注重解决心理脱瘾的难题,大力运用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干预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同时加强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戒毒人员抗御毒品诱惑的能力,进而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在关押女性毒品犯较多的监狱,要坚决落实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制度,以防交叉感染,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为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七)帮教戒毒,消除社会歧视心理,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
  
  社会存在的歧视心理,给戒毒出所人员回归社会带来极大的障碍,不利于巩固戒毒人员前期戒断效果。社会对于戒毒回归人员应摒弃歧视心理,本着她们虽是违法者但也是受害者的心态,给予理解、宽容和关爱。当前在全国开展的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应将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作为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公安派出所、家庭、学校、社区、单位组织要对每一个戒毒人员落实好帮教措施,要建立帮教小组,关心戒毒回归人员的就学就业问题,解决她们生活上的困难,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她们树立起从头开始新生活的决心与信心,使她们顺利地融入社会、家庭正常的生活之中,以巩固戒断效果,避免重蹈覆辙。
  
  【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佟新:《女性违法犯罪解析》,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页。
  
  姚雪珍:“浅析涉毒女犯在监管改造中的心理行为特征及教育改造对策”,载《监狱理论研究》2002年第2期,第47页。
  
  北京信报2002年6月27日第3版。
  
  《法制日报》2003年3月5日第3版;2004年2月11日第2版;《中国青年报》2004年2月13日。
  
  《文摘报》2002年12月12日。
  
  《法制日报》2002年12月3日第12版。
  
  《法制日报》2003年3月5日第3版。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同志在北京市第二届青少年禁毒教育研讨会上的发言。
  
  康树华:《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514页。
  
  程锡奎等:“广东省女性吸毒劳教人员剖析”,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7年第2、3期。
  
  郭建安等主编:《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矫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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