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对全球青少年药物滥用持续蔓延的态势,我国青少年药物滥用治理面临挑战。基於对青少年药物滥用成因的实证分析,整合复元力理论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提出并系统论证“复元回归”全新范式。该范式以修复青少年内在复元力生态系统为核心,通过法治化治理路径整合预防、干预与回归三个环节,采取以科学评估爲基础、以系统修复爲宗旨,以法治保障爲依托,实现药物滥用青少年的顺利回归。复元回归范式是禁毒戒毒治理现代化在青少年药物滥用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青少年 药物滥用 复元回归范式 法治路径 复元力评估
一、引言
《2025年世界毒品报告》显示,全球物质滥用危机持续加剧,已构成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重大威胁。青少年药物滥用问题尤其值得关注。流行病学研究证实,絶大多数成瘾性物质的使用水准和频率都在青春期中期(15岁左右)开始显着增加,至成年早期(25岁前)到达顶峯。这表明青少年药物滥用问题成爲全球公共卫生的重点议题。青春期是物质使用障碍形成的关键“易感窗口期”。我国《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也指出,国内麻精药品和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快速蔓延,滥用人数不断增多,青少年滥用问题突出。青少年药物滥用化趋势值得关注,已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构成威胁。青少年药物滥用高发常被界定为“成瘾易感性(Addiction Vulnerability)”,其本质是生物、心理、社会与环境等多因素交织的复杂问题,已超越单纯的医学或者犯罪学范畴,成爲全球公共卫生与社会治理的核心挑战。
面对上述挑战,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爲核心的治理模式,我国的禁毒工作已经取得显着成就,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但是新形势下仍面临一些需要深入研究和着力解决的难题,比如干预的精准性、戒治体系的适应性、回归支持的连贯性以及社会接纳的包容性等方面仍存在优化的环节。现有研究虽从犯罪学、社会学、医学等视角有所涉及,但法学领域的系统性、建构性回应仍显不足。监於此,本文提出“复元回归”法治范式,并从宏观立法完善、中观机制创新、微观科学干预三个层面构建其法治化实现路径。
二、“复元回归”范式的理论重构
“复元回归”作爲一种理论范式,是整合复元力理论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形成一个以“系统修复”爲核心的规范框架,主张将青少年药物滥用行爲重新理解爲青少年复元力生态系统失调的表现,而非单纯的道德失范或过错行爲,干预重心从惩戒管控转向系统修复,从隔离管控转爲社会回归,从而爲青少年药物滥用治理提供一套系统性、修复性法治方案。
复元力理论爲“系统修复”提供了学理支撑。复元力(Resilience)概念源於发展心理学,其核心观点认爲,个体的积极发展不只由风险因素(risk factors)决定,更关键的是其是否拥有足够的内在保护特质(internal assets,如自我效能感、情绪调节能力)与外在保护资源(external resources,如稳定的家庭关系、支持的学校环境、接纳的社区网络),这些内外因子相互作用,形成动态的“复元力生态系统”。此後,复元力被更多引入精神健康领域,演变爲“复元理论(recovery theory)”。有学者指出,精神健康复原运动经历了三大范式的转变:从以疾病爲中心到以人爲中心;从由专家驱动到由患者主动;从以缺陷爲基础到以优势爲基础的范式革命。将复元力理论引入青少年药物滥用治理的法治场域,意味着对药物滥用青少年防治的视角发生根本性转变,即药物滥用行爲不再被标签化爲“道德失范”,而被理解为复元力生态系统严重失调的信号。相应地,国家责任不应仅局限於成瘾症状的医学治疗或越轨行爲的矫正,而应当延伸到青少年周围法定支持系统的积极修复与赋能。
“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则”爲“复元回归”范式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该原则源於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原则。在复元回归范式下,这一原则被转化爲实质性目标,即药物滥用青少年的干预措施,都应以最大限度地促进青少年的长远健康发展和福祉爲重要考量。基於该原则,“复元回归”范式的重构,关键在认识到青少年药物滥用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它既涉及青春期大脑可塑性带来的神经生物学问题,也涉及家庭、学校、同伴和社会环境交织互动的社会生态系统问题。传统的戒治模式在应对多维挑战方面存在局限。爲此,“复元回归”范式将“复元力生态评估”作爲前置程序,通过有效评估个体生态系统中的保护因素和风险因素,并综合考虑个体家庭、学校、同伴及社会联结的功能状态,以选择最适合的个性化复元方案。
因此,本文将“复元回归”范式界定爲,以修复青少年内在复元力生态系统爲根本目标,通过法治化手段整合预防、干预与回归三个环节,实现药物滥用青少年社会功能与社会身份回归的治理框架。该理念是我国“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在青少年药物滥用治理领域的具体化、法治化体现。其核心要素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双重目标。初级目标是药物戒断与行爲矫正,终极目标是复元力生态系统的系统性修复(包含个体神经认知功能、家庭支持功能、学校与社会联结功能)。其中,戒断是修复的前提,修复是戒断的保障;其二,协同干预。该范式的实施依赖司法、行政、医疗、教育、社会等多主体在法治框架下的协同联动。其三,全链条措施。全链条构建从早期干预(初吸、偶吸)到戒断治疗干预(成瘾行爲)再到保护性治疗干预(共病状态)的递进式措施体系,实现“风险分级、需求分类、措施分层”。其四,法律保障。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创设“复元力评估前置程序”“青少年药物滥用信息有限封存”“保护性监督令”“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等规定,爲范式实施提供法治保障。“复元回归”范式的显着特点,是以评估替代标签,以修复替代惩戒,以回归替代隔离。该范式的适用对象限於“因复元力生态系统失调导致药物滥用的青少年”。“复元回归”范式的提出,完成了从“问题个人”到“失调系统”,从“戒毒、教育和挽救”到“修复赋能”的双重转型,这标志着我国青少年药物滥用治理理念转向以系统修复与个体发展爲宗旨的“评估-干预—支持-回归”的治理思路。
三、青少年药物滥用的影响因素检视
“复元回归”范式的提出需要实证基础支撑。通过结构化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方式,系统了解药物滥用青少年家庭、学校、同伴及社会关联方面的影响因素,结合量化数据与访谈材料,呈现其风险形成机制。
(一)研究基础
其一,青少年是指年龄在10周岁至25周岁之间的群体。根据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等机构的有关规定,通常将10-24岁界定为青少年,《中国统计年鉴》明确,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因此,本文将青少年调查对象的年龄界定为10-25岁的青少年群体。
其二,药物是指涉麻精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共计396个品种和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尼秦类物质3个大类。本文提及的药物主要是指非医疗用途使用的成瘾性物质。
其三,药物滥用是指非医疗目的反复、过量地使用具有依赖性或潜在依赖性的药物,使用者对药物产生依赖,强迫和无止境地追求药物的精神效应,包括单纯因吸食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的行为,以及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的滥用。实践中,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问题快速蔓延,种类繁多、衍变加快、危害极大,“上头电子烟”、伪装成零食的新型毒品都是糖衣包裹的陷阱,导致青少年出现滥用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的现象。
(二) 研究对象
研究样本来自部分省份的自愿戒毒机构、医疗戒瘾专科门诊、专门学校有药物滥用史并自愿接受问卷调查和访谈的青少年,共352名的青少年。其中男性224人,女性128人,年龄14-25岁,都有过药物滥用史。研究过程以问卷调查为主,并随机抽取20名青少年,经同意後进行个别访谈。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以首次药物滥用年龄16周岁爲界,将样本分爲首次滥用药物年龄16岁以下青少年的首用组129人(以下简称“首用组”),与首次滥用年龄16岁及以上青少年的对照组223人(以下简称“对照组”)。通过比较两组在家庭、学校、同伴环境及行为特征上的差异,提出假设,即首用组的家庭与学校保护性环境更弱、不良同伴联结更强、内化与外化行为问题更严重。
(三) 研究发现
1.家庭监护系统的早期功能弱化
家庭是青少年复元力生态系统的核心。数据显示,首用组在双亲家庭中成长的比例49.6%,显着低於对照组70.4%;主要收入依赖违法来源的比例10.9%,约爲对照组5.3%的两倍。首用组自我报告的童年期虐待与忽视经历比例24.2%,也显着高於对照组9.8%。这些数据表明,首用组不仅更早面临家庭结构变化的风险,而且其家庭经济支撑功能也更加脆弱。访谈材料揭示了家庭结构与药物滥用之间的关联。受访者(编号B07)谈到,“我14岁时父母因故长期不在身边,我就跟着朋友尝试‘止咳水’,後来就摆脱不掉了。”这也印证了家庭监护失效与药物滥用之间的关联性,虽然这种关联并非单向决定关系,个体的心理韧性、同伴影响等因素也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
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此类家庭监护功能弱化的情形,可能构成《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界定的“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情形。在实践中,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展,若能将“疑似药物滥用”以及“脱离监护教育”等情形纳入报告范围,将有助於相关机构更早发现、识别和干预低龄首次滥用药物青少年,把握及时干预的有利时机。
2.教育保护系统的功能中断
教育系统是青少年实现社会化进程的关键通道,也是其社会化进程中重要的保护性环境。有研究指出,辍学是青少年药物滥用和精神健康问题的重要预测因子,教育中断被视爲童年不良经历,可能增加药物滥用风险行爲的发生率。
数据显示,首用组的义务教育完成率仅爲15.6%,超过八成的首用组在法定义务教育阶段就已失学辍学,这表明药物滥用者在初中阶段便已脱离学校保护。失学後,57.4%的首用组处於社会闲散状态,远高於对照组的33.8%,仅有9.8%留在家里,远低於对照组的24.2%。访谈证实了这一过程。受访者(编号C11)説:“我13岁就不想上学了,一直请病假,学校不了解,家里也没人问。後来朋友説这个(某种成瘾性药物)能让人舒服,就试了。”另一名受访者(编号A03)谈道:“学校知道我使用成瘾性物质後,让我回家反省,後来我就瞒着学校一直呆在家里。”学校保护功能的弱化发生在药物滥用之前或之後,对於16岁以下的首用者而言,其失学辍学的早发性与药物滥用不良行爲之间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因爲较早的失学辍学,导致他们通过教育获得成长的通道被过早切断,学校保护弱化後,可能使青少年过早暴露在社会风险中。
从法律规范看,《宪法》第16条和《义务教育法》第4条明确了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将长期旷课、逃学列爲不良行爲。然而,从“发现辍学”到“有效劝返”,再到启动强制性干预程序之间,实践中可能存在明显的程序衔接问题。低龄群体的失学辍学情况,应成爲跨部门(教育、民政、公安)风险评估与干预的重要考量,通过行政等相关措施,将失学辍学低龄青少年逐步纳入有监督有支持的保护性环境中(如专门学校、社会观护基地、自愿戒毒机构等),才能从根本上切断从失学到药物滥用的风险链条。
3.同伴影响的环境因素
青春期青少年,同伴影响构成特定的“风险环境”和“社会联结”。数据(表3)显示,首用组的青少年中身边有5人以上药物滥用朋友占比58.1%,他们自身对药物危害性的认知率仅爲25.6%,其朋友圈对成瘾性药物也持有更加包容或者认同态度的比例显着高於对照组。这不仅印证了不良同伴联结是药物滥用重要的风险环境,而且也印证了青春期是药物滥用与问题行爲高峯期的重要原因,即发展心理学提出的青春期同伴影响力峰值期的论断。受访者(编号D03)提到“我身边的哥们基本上都吸‘电子烟’(含成瘾性物质),我不吸就显得不合群,大家聚在一起吸,没觉得大不了的。”这从侧面反映了同伴压力在滥用行爲中的催化作用。
从法学规范看,这一现象也有助於理解“社会控制”机制的变化。当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这两个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弱化或者失效後,青少年所处的非正式同伴网络可能被异化为一种特定的“亚文化”影响体系。在同伴示范、怂恿与群体压力下,该群体对成瘾物质的去风险化、娱乐化倾向,可能影响青少年独立判断和抵制不良诱惑的能力,构成对其健康成长的持续性、环境性侵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将“吸食、注射毒品”列为严重不良行为,并对“组织、教唆、胁迫、引诱”等行爲进行了规制,但对於青少年之间自发形成的、以平等社交爲链接的滥用亚文化群体,缺乏有效的早期识别与介入机制。传统的处置模式侧重对个体滥用者的惩戒或者教育,对可能存在的毒性社会关系的司法干预相对不足。数据显示,超过半数的滥用者深陷高风险的社交网群,意味着针对个人的矫治措施,如果不能帮助他脱离毒性环境,并重建健康的社会联结,其效果将被大幅削弱。因此,亚文化环境构成药物滥用问题的重要环境诱因。为强化干预的精准性,应当将对高风险同伴联结的评估及相应干预措施,纳入青少年药物滥用治理体系中的关键保护性制度。
4.心理行为系统的共病问题
家庭与学校保护性联结的弱化,使青少年深陷失序的不良环境中,其心理行爲问题可能以复杂共病的形式呈现。成瘾性物质大多具有强烈的致幻、兴奋等精神药理活性,滥用者可能会表现出幻觉、妄想、躁狂、分裂等一系列严重的精神症状,甚至可能因意识模糊、行爲失控而实施暴力性犯罪行爲,给社会治安治理带来了隐患。数据显示,首用组在外化行爲问题与内化心理危机两个维度上,比对照组更加严重。药物滥用青少年大多伴有文身、吸烟、过早性行为等多种行为问题,表明问题行为与药物滥用行为之间存在显着的共病性。但是在外化层面,首用组自我报告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率46.5%、卷入校园霸淩的比例41.1%,均显着高於对照组,这证实了“物质滥用—行爲越轨—违法犯罪”之间存在紧密的共生关系,这与部分学者提出的关於“反社会行爲与物质滥用系统发展”的研究结论一致,即犯罪和物质问题共存的青少年,其同时期的反社会认知和人格问题风险以及随後的犯罪和物质滥用问题风险均显着增加。因此,首次药物滥用的年龄越低,外化行爲问题与违法风险相对越高。
更爲重要的是,在内化层面,首用组存在自伤自残行爲45.0%、自杀念头37.2%和自杀行爲24.0%的比例,均显着高於对照组,这反映了首用组的群体伴随着抑郁、创伤後应激障碍等内在痛苦交织,自毁行爲是其内化行爲的表现。受访者(编号C02)手臂多见自己造成的伤痕,她説:“每当遇到难过的事情就想使用某种物质让自己麻木,我知道这样不好,但之後心理总能好受些。”这些材料表明,药物滥用与心理行爲问题往往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共病状态,但是两者不具备因果关系。
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包含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其一,这关乎首用者责任能力的评估。严重药物滥用所致精神障碍或共病,可能影响青少年的认知和决策功能。在行政或者刑事司法程序中,可能需要对其“行政责任能力”或“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评估对青少年采取戒治或者保护措施是否正当及时有效。其二,这表明首用者对保护性措施有更高需求。对於药物滥用青少年群体中,部分存在自残自伤风险的个体,其处於“对自身生命健康缺乏足够重视”的危险状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关於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国家依法可以采取强制性医疗干预措施。其三,这反映出干预体系可能存在的滞後性。药物滥用青少年的越轨行爲、违法行爲、严重不良行爲、精神卫生问题和自伤自残风险属於不同部门即公安、教育、卫生、民政等不同体系。对於一名同时涉及药物滥用、暴力行爲并伴有自伤风险的青少年,现行法律在跨部门协同的综合评估与干预启动机制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前四个维度分别呈现了家庭、学校、同伴、心理行爲层面存在的风险因素。家庭监护与学校保护的早期弱化,可能首先表现爲外化行爲问题;这些行爲若未得到有效干预,青少年便容易陷入不良同伴网络,在群体压力与亚文化影响下,最终发展爲药物滥用乃至违法犯罪。可见,对於药物滥用青少年的干预,不仅需要关注滥用行爲本身,更需要关注源头风险节点,包括家庭与学校功能弱化、心理行爲问题、不良同伴越轨环境等,这些节点目前处於法律干预的“空白期”或“薄弱期”,也是风险传导中可干预的环节。实证发现不仅验证复元回归范式的必要性,也爲构建“以风险节点识别爲基础、以系统修复爲导向、贯穿风险演变全链条、修复复元回归力”的干预程序提供了实证依据。
四、药物滥用青少年复元回归面临的挑战
面对药物滥用的新挑战,虽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显着成效,但是药物滥用青少年还经历着家庭、学校、社会联结的系统性困难,相关工作仍存在需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的空间,结合调研分析,需要重点关注的四个方向,即发展修复与成瘾戒治的双重责任、法律规范的衔接问题、针对性干预手段匮乏以及回归社会的障碍。
(一)发展修复与成瘾戒治的双重责任
近年来,随着国家禁毒工作力度加大,传统毒品得到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滥用“笑气”等未列管物质的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别是青少年健康成长构成严重威胁。药物滥用青少年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和脆弱性,普遍伴随社会化进程中断、行爲越轨等问题,但现行以成年吸毒人员爲对象的法律措施和戒治体系,在理念、目标、方法以及资源配置方面可能存在脱节。
一是,低龄滥用可能造成较为持久的损伤。神经科学证据表明,青少年前额叶皮层等决策、自控的关键区直到25岁左右才发育成熟,过早接触成瘾性物质(如右美沙芬、“笑气”)可能会干扰甚至破坏这一进程,导致认知功能损伤、情绪调节障碍以及精神共病风险增加。这种损害在法律层面可能影响青少年“辨认或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评估,因此药物滥用青少年的法律干预需要同时回应神经心理修复与社会规范内化双重需求。然而现行戒治体系在生理脱毒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显着成效;同时,在神经认知康复、心理健康干预与社会化再教育方面的整合仍有提升空间,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低龄滥用者特殊需求的回应能力。
二是,外部支持系统薄弱带来不利循环。家庭层面,药物滥用青少年多来自结构不稳定家庭,父母离异或监护缺位比例极高,经济贫困与情感联结断裂并存,家长普遍缺乏药物认知与科学管教能力,甚至存在药物滥用代际传递问题。学校层面,多数药物滥用青少年已脱离校园环境,辍学失学使其暴露於高危社交圈,校内干预资源有所缺乏,教师缺乏药物成瘾识别能力,禁毒教育无法覆盖的已失学辍学的高危群体。社会层面,专门针对青少年的成瘾戒治机构较少,社区替代性成长空间不足。根据弱势群体理论,药物滥用者因神经发育受损、心理代偿机制失效及环境资源剥夺陷入“自我修复能力不足”的困难,而社会系统性修复责任有待加强。实施机制层面,强制报告制度目前尚未将“疑似药物滥用”及“脱离监护与教育”有效纳入强制报告范围。当青少年因系统性剥夺陷入深度脆弱时,现行法律体系缺乏将国家亲权责任转化爲主动、系统干预授权的机制,国家的角色难以从消极的守护者转化爲积极修复者和发展赋能者。
(二)法律规范的衔接问题
一是,司法干预的年龄门槛与低龄化现实的衔接问题。根据《禁毒法》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依规进行社区戒毒。《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对未成年人未作专门规定,实践中,对16岁以下药物滥用群体的干预措施,在劝诫、处罚、转介及强制隔离戒毒等环节之间的衔接有待加强,需要进一步优化法律干预的启动时机与程序衔接。
二是,专门教育与戒治康复衔接有待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将“吸食、注射毒品”列爲严重不良行爲,第44条规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可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第45条规定对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爲未成年人可决定专门矫治教育。但这两项措施均侧重於行爲矫治与教育管理,与以医学戒断和神经心理修复爲核心的“成瘾治疗”存在差异。实践中,对於既符合严重不良行爲标准,又存在医学成瘾的青少年,在“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与“戒毒治疗”两条路径之间,相关司法评估与转介程序机制尚需完善。
三是,戒治康复的法律依据有待完善。《药品管理法》《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青少年药物滥用行爲缺乏特别规定,部分新兴的愈美片、替来他明等成瘾性药物未被列入管制目録,滥用行爲处於“非罪非罚”的灰色地带。《戒毒条例》、《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办法》等规范主要围绕成年人构建,对青少年自愿戒治的机构资质、服务标准、期限设定等均无特别规定,实践中只能依靠青少年及其家属签订自愿戒毒协议,自愿接受戒毒康复治疗。但是,自愿戒毒记録又被作爲认定“吸毒成瘾”的依据,反向抑制了青少年主动寻求戒治的意愿。专门学校与戒毒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旋转门”机制,当专门学校内的学生被发现存在严重药物依赖时,专门学校既无专业处置能力,也无法定程序,将其转入具有医疗资质的戒治机构。这种部门间衔接不畅的情况,客观上影响了干预措施的连贯性。相关法律制度在针对青少年的专门规定上仍有细化空间,政策措施也需要更好适应青少年的身心特点。优化这些环节,是畅通药物滥用青少年复元回归路径的关键。
(三)针对性干预手段的匮乏
相较於成年吸毒人员,青少年药物滥用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低龄化趋势、行为问题与成瘾问题交织等。这对干预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应青少年特点的工作方法。
一是,专门戒治场所定位尚不明确。现有收治场所多由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型或者加挂戒毒康复所牌子,名称和管理模式上仍带有部分的强制色彩,与青少年所需的关怀、修复、教育环境存在差距,影响青少年及其监护人自愿到场所接受治疗的意愿。有受访家庭表示,宁愿承担高昂费用去自愿戒毒医院,也不愿意选择免费的戒毒康复场所,担心留下“吸毒”标签影响孩子的未来。这种制度污名化可能引发个体的“自我污名”,负面标签以及长期歧视的风险,影响部分青少年平等地获得国家福利和公共健康资源的机会,也构成对青少年健康权和发展权的隐性侵害。
二是,科学评估体系有待建立。青少年药物滥用戒治的复杂性,决定干预措施需要具备较高的科学性和个别化,这需要以多维度、科学化的常态评估体系爲基础。现行戒毒人员诊断评估系统主要服务於成年人的强戒期限管理、分区与解除,评估指标围绕守规行爲、生理脱毒等设定,与青少年所需要的神经认知修复、成瘾心理治疗、社会技能重建、人格再社会化等动态发展目标不完全匹配。虽然部分地区强制隔离戒毒所研发“抗复吸力心理风险因素评估系统”等工具用於成年戒毒人员,国际上也有专爲青少年开发的“安非他命复发青年韧性”量表(RARY)等相关评估工具,但我国并未开展系统的本土化研发与验证,药物滥用青少年的社区後续照管和帮扶工作因缺乏针对性而难以开展。
三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药物滥用青少年常见多重共病与并发症,包括神经损伤(如认知功能退化、记忆力减退)、精神疾病(如焦虑、抑郁)、自伤自残行爲等,这些共病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病理网络。青少年戒治需要一支精通青少年发展心理学、神经认知康复、家庭治疗、社会工作等的跨学科团队,但当前人才培养围绕这一特殊任务的培养机制还不健全,导致现有的戒治技术和专业队伍,难以触及青少年药物滥用背後的神经损伤和深度心理社会问题。
(四)回归社会的系统性障碍
药物滥用青少年在戒治康复後回归社会,面临多重障碍。
一是,神经心理损伤影响自我认同。过早使用成瘾性物质可能会出现物质使用障碍(SUD)和共病的情绪问题,甚至增加罹患精神疾病的风险。有研究发现,这种神经认知损伤会转化爲“行爲能力减损”的状态,影响个体对行爲後果的预判、冲动控制及理性决策能力。青少年药物滥用造成的神经认知损伤,不仅是医学问题,也是法律“行爲能力减损”的状态,其法律意义在於,当公安执法机关面对一个因药物滥用损害而认知功能不健全的青少年时,简单的训诫或者处罚收效甚微,这种生物学层面的损伤会与社会评价反馈相互作用,导致深度的“低自我效能感”,使青少年陷入“滥用—功能损伤—社会评价降低—滥用依赖严重”的恶性循环。因此,国家的干预需要打破以年龄爲单一标准的法律能力认定模式,基於“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则,提供整合性、修复性的“发展性复元”措施。
二是,污名化可能导致持久性社会排斥。通常人们习惯於将吸毒行爲简单归因爲道德缺陷,遮蔽了成瘾背後的创伤代偿(Trauma Compensation),比如童年虐待、家庭缺失、学校失联等复杂心理社会动因。访谈案例(编号A01)表示,自愿戒毒後重返校园困难重重。这种排斥不仅来自学校,也来自社区和家庭,药物滥用者通常被认爲存在个人问题,导致家庭和学校等本应提供支持的主体异化爲排斥主体,切断青少年最关键的社会支持网络。现行法律对吸毒人员实施相应的登记管理措施,这对於有效管控毒品问题、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在实践中也需要关注如何更好地平衡管控与保护的关系,探索在青少年药物滥用领域建立更为精细化的信息管理制度,避免因单一的信息记录对青少年就学、就业造成不必要的障碍,防止部分青少年产生消极心理,从而更好地实现复元回归目标。
三是,宏观治理协同有待加强。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对於药物滥用的整体危害认识有待深化,戒毒康复场所通常被视爲戒断治疗的专门场所,而非社会多元治理体系中的关键一环。传统的戒治重视在封闭环境下的生理脱毒与行爲管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也存在重管控、轻帮扶的问题,导致社区在就学辅导、职业培训、心理支持等方面缺乏帮扶资源与能力。《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确立“六大保护”,但相关部门在青少年戒治回归阶段,跨部门、强制性的职责协作机制尚未明确。教育、民政等部门在接触高风险药物滥用青少年时,因缺乏具体的触发机制、协调平台和资源配置而难以激活。
五、药物滥用青少年复元回归的实践路径
基於前文的理论建构与实证分析,本节从宏观立法完善、中观机制创新、微观干预科学化三个层面,构建“复元回归”范式的实践路径,宏观层面解决法律依据问题,中观层面解决程序通道问题,微观层面解决科学干预问题,三者相互支撑,共同构成贯穿预防、干预、回归全链条的系统性治理框架,实现药物滥用青少年的复元回归。
(一)宏观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复元回归”的首要前提,是爲国家干预提供明确、充分且协调的法律授权。药物滥用青少年治理的难题症结在於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因此,建议加大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力度。
1.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衔接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於青少年药物滥用行爲可作分级处置,第一层,对於滥用未列管成瘾物质的行爲,可依据第28条第9项认定爲“不良行爲”,由学校采取管理教育措施,并可劝诫监护人带未成年人至自愿戒毒机构接受戒治;第二层,对於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依据第38条第6项认定爲“严重不良行爲”,公安机关可采取心理辅导、行爲矫治、社会观护等措施;第三层,对於有严重不良行爲且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第45条可决定专门矫治教育,在闭环管理的专门场所执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於14岁到16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对於1年以内2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均侧重於行爲矫治,与以医学戒断爲核心的成瘾治疗存在本质区别。实践中,对於既符合严重不良行爲标准又存在药物滥用成瘾的青少年,建议在上述法定措施与戒瘾治疗之间建立评估转介机制,避免药物滥用青少年错失有效干预的黄金期。
2.推动《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增设青少年特别干预程序
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框架内,对现有制度进行细化和补充,确保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建议修订《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时,研究增设“青少年药物滥用特别干预程序”专章或在相关章节中增补专门条款。首先,明确青少年自愿戒治康复的定位和职责。建议由国家禁毒办牵头,适时出台《加强滥用麻精药品青少年戒治康复指导意见》,加大经费与政策扶持力度。从经费保障、收治机制、社会帮扶机制入手,爲药物滥用青少年的自愿戒治康复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探索建立“青少年复元力评估”法定前置程序。明确评估结论作爲决定专门矫治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治等干预路径的重要依据。从而实现将中观层面的程序通道选择与微观层面的精准化评估相衔接,确保干预措施的个别化和科学性。再次,在现行法律原则指导下,探索与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相衔接的新型干预方式,如“保护性监督令”与“修复性戒治令”的试点与应用,前者适用於风险较低、可通过社区监督实现戒断治疗的青少年;後者适用於需要系统性修复家庭功能、教育复归与心理治疗的青少年。最後,在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青少年涉药物滥用信息有限封存制度。严格限定涉青少年违法与戒治记録的查询条件,防止因污名化阻碍其就学、就业与社会回归。
3.完善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戒治规定
一方面,建议将青少年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行爲列入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适用范围,依据初吸、偶吸、滥用和成瘾情况进行分层分类的戒治处遇,及早、及时、有效矫正和遏制青少年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不良行爲。同时,明确戒毒康复场所吸收青少年自愿戒治或转介戒治的合法性,规定青少年戒治康复应遵循的原则、目标和流程。另一方面,强化《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刚性约束。对於因监护失职或家庭环境毒性化直接导致、加剧青少年药物滥用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明确其可能面临的“强制性亲职教育令”;在极端情形下,可依法启动“监护权临时中止与国家代位监护”程序,将家庭责任落到实处。
(二)中观层面:构建以“复元力评估”爲枢纽的法定转处机制
宏观层面的法律修订爲解决困境提供了根本保障,但实践中需要在具体程序中落地。中观层面的核心任务,就是在治安处罚、刑事诉讼、刑罚执行、专门矫治与戒治康复等关键节点,引入“复元力评估“作爲前置环节,根据评估结论决定药物滥用青少年的转处和帮扶,以“复元回归”爲目标解决“收治难、戒治难、回归难”的问题。
1.打通部门壁垒,优化收治机制
收治环节的衔接优化,关键在於公安机关对16岁以下药物滥用青少年缺乏有效的处置依据和转介通道,优化收治机制的方向在於将“复元力评估”前置,使其成爲连接各部门的法定枢纽。
一是,在刑事司法节点。对於涉嫌犯罪且存在药物滥用的青少年,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可委托或启动“复元力评估”。评估结论作爲专家鉴定意见,是附条件不起诉、判处非监禁刑或决定送入修复性戒治机构而非未成年犯管教所的重要参考证据。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附条件不起诉及严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应开展尿检或毛发检测,及时发现具有吸毒经历和药物滥用的青少年,经评估後劝诫或转介至戒毒康复机构。
二是,在刑罚执行与社区矫正环节。对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药物滥用未成年人,其矫治计划中宜包含成瘾戒治与心理康复模块。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派专业团队入所提供戒治服务,并建立出所後的跟踪帮扶与转介机制。爲防止这部分群体的复吸,待他们刑满释放以後纳入安置帮教重点帮扶对象,进行跟踪回访。社区矫正未成年对象若有吸毒或药物滥用行爲,可由矫正机构转介至自愿戒毒场所。
三是,在社区、学校、医疗机构与专门学校之间,应建立常态化的转介渠道。学校应将药物滥用风险筛查纳入日常健康观察与心理测评,发现异常後启动校内评估,并依法向教育、公安部门报告,触发由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组成的快速响应机制,进行初步“复元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责令监护管教、送入专门学校或转介保护性戒治场所的决定。医疗机构接诊疑似药物滥用所致健康问题的青少年时,负有法定诊断与报告义务,紧急情况下可实施必要的医疗保护性约束。
通过打通“专门教育”与“专门戒治”之间的评估转处通道,在确保专门学校教育矫治职责的同时,引入医疗戒治措施,服务於教育矫治的最终目标。该衔接机制的核心是教育措施与医疗措施的阶段性、功能性配合。专门学校在收治学生後,应进行全面评估,对於存在严重药物成瘾且学校无戒治能力的青少年,应建立转处建议、复核评估、转处裁定的法律程序,将其转入具有医疗资质的青少年戒治中心,开展戒治康复活动;戒治中心内的青少年在完成核心治疗後,经评估可通过相应程序转回专门学校或者普通学校继续学业,这种衔接机制的建立,是打破程序空转的关键。
2.确立分层分类的戒治措施,提升戒治效果
戒治难的核心在於青少年的需求复杂多元,而现行措施相对单一。应遵循比例原则,根据风险等级与需求类型,建立分级干预体系。
一是,在服务体系层面,夯实国家医疗保障责任。通过立法明确青少年成瘾戒治的医疗属性与机构标准,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精神卫生法》框架下,制定专门规章,明确青少年成瘾治疗中心的法律地位、设置标准、诊疗规范等。该机构应整合儿科、精神科、成瘾医学、临牀心理学及社会工作,提供一站式、跨学科的住院与门诊服务。
二是,在干预措施层面,建立从“早期干预”到“戒断治疗”再到“保护性治疗”
的递进体系。早期干预针对初吸、偶吸者,强制要求青少年及其家庭接受家庭功能辅导、学校适应性支持及动机增强访谈等社区服务;戒断治疗针对已有严重滥用行爲者,针对共病高危行爲提供多维综合干预,以循证心理治疗(如动机增强疗法、辩证行爲治疗)爲核心;保护性治疗针对药物滥用与精神疾病共病的青少年,司法机关可基於医学诊断签发“保护性治疗令”等相关措施,安置於具备封闭医疗条件的青少年成瘾治疗中心,进行急性期治疗。
三是,在科学戒治层面,建立针对新型成瘾物质的医疗应对机制。增加医疗资源在青少年戒治康复领域的投放,特别是针对目前青少年滥用的“替来他明”“笑气”“丁烷”等未列管成瘾物质,充分发挥医疗资源在戒断治疗工作中的作用,优化成瘾认定、介入标准、程序审批、职责权能等方面制度设计。在卫生部门的主导下,逐步完善药物成瘾治疗中心建设,建立药物滥用成瘾应对机制,加强戒治技术研发,提高戒断治疗的效果。开展认知行爲治疗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成瘾戒断治疗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3.部门协同,夯实回归保障
回归难的核心在於,青少年自愿戒治出所後的社会支持体系较为薄弱,应构建“所内科学戒治、出所有效衔接、所外持续照管”的全链条治理。
一是,完善回访帮扶机制,对出所青少年及时跟踪回访。司法行政部门与民政、教育、人社、关工委、妇联等部门协调,将出所青少年纳入基层安置帮教范畴,提供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社会保障等帮助。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指导站与场所共建信息共享平台,由专管干部牵头,社工、志愿者或民警定期联系,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生活现状和社会交往情况,教育引导其彻底脱毒且严防复吸,并依法及时提供帮扶。
二是,建立青少年药物滥用戒治的信息封存制度。扩大封存信息的范围,封存范围不仅包括吸毒记録,还应包括药物滥用等不良行爲、专门学校或戒治中心的矫治记録及相关医疗诊断信息。封存自相应程序终结或者措施执行完毕之日起自动触发,有利於减少和避免“一次受罚、终身受限”的情况。
三是,关口前移,帮扶衔接提前介入。戒治期间应安排家庭亲情开放日、强制性家庭治疗,修复亲子关系;同时主动联系原学校或社区,共同制定就学或接纳计划。通过立法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朋辈辅导、就业陪伴、社区融入等支持服务,发动妇联、共青团、工会及志愿者参与,形成全社会关爱包容的氛围。
(三)微观层面:精准化评估,找准靶点
微观层面聚焦於干预措施的个体化设计与科学实施,具体包括精准化评估、靶点干预的具体措施。
1.开展精准化评估
一是,评估应多维度、科学化。综合评估神经认知功能、精神心理状态、家庭系统功能、学校社会联结以及同伴环境等,评估应依托由多学科专家如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法学专家共同构建的科学评估机制,实现“一人一策”的个体化干预措施。
二是,评估应动态化、可持续。包括定期对青少年的戒治需求进行多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灵活调整其戒治项目和环境。对於首次药物滥用或者情况较好的青少年,进入行爲矫治中心或者辅导班,对行爲偏差、成瘾问题轻微的青少年实施短期干预;对行爲问题严重、共病、药物成瘾严重的青少年实施重点戒治康复,开展系统的矫治教育,包括生理脱毒期、行爲矫治期、社会适应期三个阶段。
三是,评估结论应直接转化爲具体的矫治项目处方。依据评估结果,可以开展相应矫治项目,如针对神经认知损伤的认知康复模块、针对情绪失调的辩证行爲治疗(DBT)模块、针对家庭破裂的系统式家庭治疗模块、针对价值观扭曲的规范认知与法治教育模块等,真正实现一人一策,且每个“策”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有效可评。
2.靶点式的干预措施
一是,专业心理支持系统。对於具有较高自杀自残风险以及严重精神共病的青少年,尤其女性青少年,应在修复性矫治中应用针对性的综合干预模块。专门心理支持应将精神科药物治疗、创伤聚焦心理治疗、危机安全管理与高关怀社会支持融爲一体的系统性干预。据了解,有学者提出的研究项目,旨在爲14-24岁患有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心理困扰和各种物质/非物质相关成瘾形式的青少年提供个性化定制的干预措施,通过与各利益相关方(家庭、学校、警方、临床人员)合作,识别并推广适当的干预策略,对减少年轻人的物质摄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说明个性化干预方案与多部门协同机制的衔接配合具有实效,与我国“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具有相同之处。
二是,科学教育赋能。精准化评估所识别的失学辍学、不良同伴交往、行爲偏差等问题,需要配套相应的干预模块。具体包括,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缺失者,开设模块化学习课程;针对不良同伴交往较多者,设置社会适应与拒絶技巧训练;针对行爲偏差者,开设行爲矫治课程;针对已完成义务教育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辅以法治教育与生涯规划课程。上述模块作爲精准化评估结论的直接转化,与心理支持并列,共同构成“一人一策”的干预处方。
三是,家庭系统修复和支持。如前所述,家庭系统功能失调是青少年药物滥用的重要因素和持续风险,需要建立家庭修复机制。对於评估显示存在监护失职、家庭冲突严重等情况,需要建立以家庭系统爲精准靶点的干预策略,比如,青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接受规定时长和内容的系统性家庭治疗(如简短策略性家族治疗BSFT)等。因此,可以将简短策略性家族治疗等循证家庭疗法引入,改善家庭沟通功能,强化家庭监护责任,修复青少年的核心支持系统,促进戒治效果的巩固与预防复发。该模块与心理支持和教育赋能共同组成完整的微观干预体系。实践中,我国在家庭治疗、亲职教育等领域已开展了大量本土化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在青少年药物滥用治理领域,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家庭结构特点,针对性地探索和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家庭系统修复项目,形成可持续、可推广的经验。
综上,青少年药物滥用的“复元回归”范式的实践路径,是一个从理念到规范,从机制到实践全面革新的系统工程,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理论和实践探索,通过完善《禁毒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范,增设青少年特别干预程序,确立“复元力评估”的法定地位,构建以评估爲枢纽的法定转处机制,打通治安、刑事、专门教育、戒断治疗等程序衔接通道,落实精准化评估与科学化干预,实现“一人一策”的个体化修复,共同推动青少年药物滥用治理理念向系统修复转变,爲青少年筑牢健康成长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