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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青少年
浅析酗酒与青少犯罪
青少年吸毒
2009-06-13 09:30:58 来自:林发文 作者: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阅读量:1

  酒,是由谷、糖类经发酵酿制而成的一种饮用品,其主要成份是乙醇,又称酒精。酒做为人类日常生活中的一种饮用品,本身是有益于身体健康,增强友情、亲情、烘衬气氛的纽带。酗酒,是指毫无节制地喝酒,酒后撒酒疯的行为。就酗酒这一行为本身而言,并没有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对社会几乎没有什么危害,但是由于酒精在人体血液中的含量上升到一定水平,人的神经中枢就会兴奋进入抑制状态,在医学临床常表现为先兴奋,后抑制,因此,只要酗酒者的大脑神经产生亢进,一旦受到外部环境的某些剌激或诱惑,便会产生一种并非本能的报复行为或盲目的模仿;严重者大脑低位中枢受到抑制,出现行为失调,从而导致一系列违法犯行为的发生。

  近几年来,酗酒之风在不少地方出现了扩大蔓延的趋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酗酒者大众化和酗酒者年龄构成低龄化发展,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危害不仅仅是对酗酒者的身体造成的损害和因酗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死亡,更主要的表现在于它严重污染社会风气,破坏家庭成员,社会成员之间的正常关系,甚至是产生违法犯行为的一种媒介,是导致违法犯行为的催化剂。了解酗酒产生的原因、特点、酗酒行为的现状及酗酒引发的犯罪类型,从而找到一条控制酗酒的有效途径,预防减少一系列违法犯行为,对于净化社会风气,减少预防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酗酒与违法犯罪的关系

  毫行节制地饮酒,必定会导致醉酒,醉酒者从医学角度上说,本身是酒精中毒,而酒精中毒属于非精神症精神障碍,不属于精神病。酒精中毒之后,在临床上出现的兴奋期症状是面色苍白,自觉心情愉快,毫无顾忌,说话直爽,有时粗鲁无理,易动感情,或怒或愠,或悲或喜,行为难受控制;随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升高,人的神经中枢进入抑制准状态,产生共济失调,行动逐渐笨拙,后来简单的操作也难于胜任,身体平衡逐渐难于保持,举步不稳,行动蹒跚,上述症状的出现必然会导致醉酒者的行为失控,使醉酒者极易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第四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便其他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会受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如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酒醉状态中,对本人有危害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二、酗酒行为的现状

  酗酒做为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在绝大多数地方滋长蔓延,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现阶段酗酒之风逾演逾烈,出现酗酒者大众化和酗酒者年龄构成低龄化发展的趋势,使得一些地方社会问题突出,社会矛盾尖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1、酗酒主体大众化

  酒作为日常生活饮用品的大众化消费品,虽然高档酒一般消费者不敢问津,但一般档次的几乎所有社会成员均有能力达到这种消费水平,因此存在着巨大的消费市场,从而使酗酒主体充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平常百姓有酗酒者,而且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存在着大量的酗酒者,由于这些机关均代表着国家行使人民赋予的一定权利,而酗酒本身又容易导致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这种危害不言而喻,这就容易使干群、党群关系紧张,导致社会矛盾尖锐。据报载,山东某县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居然酒后寻开心将一儿童数次抛入水中直至溺死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酒后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而且也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还有乡镇领导干部接连酗身亡的,酒醉驾车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这样的例子各地均出现过。

  2、酗酒主体年龄构成低龄化

  青少年是未来世界的主人,是我们国家、民族的希望,但是酗酒之风的蔓延使得缺乏抵抗能力和辩别是非能力的青少年成为这一不良社会风气的最大受害者。据对某中学的调查结果表明,高中三年级的男生有过三次醉酒史的竟占95%,高中二年级的占88%,而高中一年级的占81%,这仅仅只是对在校学生的社会调查,据估计,社会青少年酗酒的现象远比在校学生严重得多。随着青少年酗酒为数的增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数量也在成幅度上升,酗酒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据腾冲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统计,该庭二OO五年受理的二十四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有二十二起为酒后肇事,而二十五岁以下的肇事者有十八起之多。

  三、酗酒的特点

  酗酒主体由于酒精的作用产生的酒精中毒的临床反映,会使得受到抑制者心理和空虚的精神,对前途丧失信心,感到渺茫的思想得到暂时的轻松,因此,酒对酗酒者产生较强的吸引力,酗酒者对酒又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性。酗酒有如下特点:

  1、逞强性

  酗酒主体往往多人纠合在一起,或猜拳行令,或在扑克中撕杀,或在麻将中较量,总认为自己超强于别人,将对手弄得烂醉如泥,就是别人心目中的英雄。因此,只要在酒精的作用下,毫不服输,总要显示自己的酒量和技艺,直到别人或自己大醉才停止。

  2、刺激性

  中国有句古语“三杯通大道,一醉解千愁”,由于酗酒主体往往是闲极无聊,或者是精神空虚,心理长期受到抑制,因此就力求从酒中寻找刺激,寻求一种超脱,暂时忘掉心中的不愉快,不如意,使这些心理在酒精的作用下,由抑制转为兴奋,暂时得予解脱。

  3、纠合性

  喝酒的方式多种多样,而酗酒主体极少一人独自举杯自饮,而更多的是采取一种多人角逐的方式,在一次集饮中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在多人组合中杯壶相触,“以酒会友”,长期后,这就成为反复酗酒的一种无形的凝聚力量。

  4、娱乐性

  每一个人心中都会有一种惰性,都有渴望在游戏娱乐中寻求刺激的心理意识,在酗酒过程中,这种意识往往能在具有一定游戏性质的相互拼酒过程中得到满足。

  5、反复性

  酗酒主体往往具有好强自负的心理,自控能力较差,一旦在某次集饮中“惨败”,都会认为是奇耻大辱,力求“东山再起”,非要报复到对手象自己一样,因此,只要有合适的机会,恰当的时候,酗酒主体都会在酗酒中反复较劲。

  6、依赖性

  酗酒主体在无数次的酗酒过程中,其某些心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放松或者暂时忘却,因此,只要出现一定的心理状况和酗酒条件,就会象吸食毒品一样对酒产生依赖,甚至形成瘾癖。

  由于酗酒以上的特点,致使酗酒主体在反复酗酒过程中寻找解脱,而醉酒后在出现特定的外部条件后,如受到别人语言和行为的刺激,极易失去控制,缺乏理智,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据统计,由于酗酒所引起的违法犯罪案件,行为人十有八、九都有多次酗酒、醉酒的历史。

  四、酗酒的社会危害性

  酗酒主体由于酗酒导致醉酒,使他们丧失或者减弱了把握自己行为的能力,辩别是非的观念,自我控制的意识,醉酒后,会产生以自我为中心的极端个人思想和发泄扭曲的心理,丧失理智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

  1、严重污染社会风气

  人类社会从野蛮愚昧到步入文明,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进程,当今社会正逐渐步入更加文明的状态,而酗酒后,语无论次,毫无顾忌,在正常情况下不敢说,不敢做的事情会在因醉酒之后在不自觉的状态下说出、做出,而且大多是严重违反伦理道德和社会文明的言语和行为,使社会风气受到了严重污染,也损害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世界人民心中的形象,特别严重的是,由于酗酒之风的蔓延,酗酒队伍的壮大,对周围的人,特别是缺乏辨别力、自制力的青少年带来极大影响。

  2、破坏家庭成员,社会生活成员之员的正常关系

  酗酒醉酒后的不良反应和行为,会使家庭成员,社会生活成员不能接受,无法理解,这样,往往会因为醉酒后的反应导致与酗酒主体产生矛盾和冲突,使彼此之间正常的社会关系受到影响和破坏。任何家庭成员,任何社会成员都不希望自己的生活空间有酗酒撒酒疯的人存在。如这些人存在,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比较难于调和。

  五、酗酒诱发的犯罪类型

  酗酒后诱发的犯罪类型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故意伤害罪

  凡酗酒之风盛行的地方,此类案件的发案率极高,据腾冲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统计,在该院二OO五年受理的三十八起故意伤害案中,酗酒成为直接诱因的就高达67%。例如,该县某乡一个青年农民醉酒后用木棒将与其素有积怨的正在田间干活的两兄弟打伤,自己也被绳之以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2、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醉酒后诱发的一种常见性的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由于所处年龄的特殊阶段,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成年人更加簿弱,加之酒醉后他们产生精神上的冲动,常使他们的行为带有极端的凶残性。如,某县中学学生邵某某,一晚外出酗酒回到该校男生宿舍,由于醉酒加之宿舍已熄灯,邵某某上床不便,他看到邻床亮有灯光,便叫邻床的的同学段某某用手电照射他上床,段某某不理彩,邵便从自己枕头下拿出一把水果刀,向段的胸口猛刺两刀,致使段某某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3、交通肇事罪

  酗酒主体构成此罪有两种情况,一是无驾驶执照的人,由于略知点驾驶技术,认为自己能正常驾驶,酒后不顾一切驾驶机动车,最后导致事故发生,如腾冲县某乡修理工张某酒后驾驶在修理厂内待修理的一辆小轿车送女友回家,在返回途中与一辆农用车相刮,酿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二是具有有驾驶执照的人员因醉酒后,认为自己技术超人,开飞车,开霸王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构成此罪主要是醉酒后,丧失理智,将心中的愤恨发泄于公私财物上,从而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坏,如腾冲县城一青年,醉酒后将街道上的路灯砸坏,造成国家近万元的损失。

  5、抢劫罪

  某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张某和段某,一晚酗酒后回家,看到一女青年,随即产生抢劫念头,二人经过分工,一个望风,一个实施抢劫,用暴力劫走受害者人民币500元、手机一只、金项链一根,在抢劫过程中,还将受害者剌成轻伤。

  6、强奸罪

  酗酒者特别是青少年醉酒后,往往会丧失理智,盲目模仿。一旦有机可乘,即会产生奸淫念头。某镇四名男青年,深夜醉酒后,看到一对男女青年谈恋爱,残忍将男青年打跑,将女青年轮奸。

  此外,酗酒还会诱发其他犯罪,如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抢夺罪、盗窃罪等。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酗酒违法犯行为的对策

  酗酒诱发违法犯罪,是醉酒者思想及心理状态的矛盾不可调和的结果,在这一阶段里,个人的野蛮行为会逐步泯灭社会道德和法律观念,而自我为中心的极端个人主义压抑行为的犹豫,从而更坚定作案的信心和决心,并转化为作案的行为,由于酗酒已成为一种社会病态现象,杜绝酗酒所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要解决此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创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提高公民的自身素质修养

  酒作为一种传统饮料,作为一种产业,甚至有些地方的支柱产业,要象查禁毒品一样彻底禁止,是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关键是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对全社会公民进行深入持久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相应发展精神文明。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洁身自好,机关领导当楷模,家庭家长作表率,学校老师树形象,同时采取理论联系实际,形式多样的形象化教育方法,使公民从酗酒与违法犯罪的关系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从而看到酗酒的危害性。

  2、因地制宜地安排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及活动场所

  酗酒者酗酒往往思想空虚、无所事事。针对这种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街道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地开展各项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增设健康娱乐项目和娱乐场所,以吸引广大公民参加各种健康娱乐活动。

  3、建立必要的惩戒机制

  由于酗酒本身不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只在外部条件的刺激和自身因素的诱发下产生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酒本身的特性,会使少数酗酒主体形成一种瘾癖,对于长期不务正业经常聚众酗酒闹事,又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甚至劳动教养,对于象吸毒那样产生病理依赖性的给予强制戒除。

  4、规范生产、销售行为

  酒作为一促能促使人兴奋的饮料,生产销售部门必须在生产销售酒的商标上注明“酒精含量某某”、“过量饮用导致的后果”、“某某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饮用”等警示语,销售部门应严格控制向未成年人销售烈度酒。

  酗酒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明确规定了本系统的“禁酒令”,不少单位也把严禁饮酒列入了规章制度之中,只要领导重视,方法得当,措施得力,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加强综合治理,社会上的酗酒之风是一定能够刹住的,因酗酒而导致的违法犯罪现象也是能够步消除的。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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