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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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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青少年
试论青少年戒毒体系的重新构建
青少年吸毒
2007-07-23 10:22:30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叶利芳 阅读量:1

    内容摘要  近年来,众多的研究调查资料表明我国青少年已经成为吸毒的高危群体,青少年吸毒人员在吸毒群体中占据了主体地位。毒品不仅严重摧残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导致性病,爱滋病的感染和传播,甚至危及生命,给青少年的家庭带来灾难,同时会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因此要打赢禁毒这场战争,如何控制青少年吸毒,做好已染毒青少年的戒毒工作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青少年吸毒人员由于处于特定的成长阶段,具有该群体的特殊性。将其混同于青壮年适用同一戒毒体系不利于对青少年吸毒人员进行有效的戒断和康复治疗。基于此,笔者提出自己的拙见,尝试构建一个完整的,并更为符合青少年吸毒群体特征的人性化戒毒体系,求教于各位前辈。

    关键字  青少年吸毒群体 脱毒治疗阶段 康复治疗阶段 回归社会阶段 戒毒体系

    近年来,众多的研究调查资料表明我国青少年已经成为吸毒的高危群体,青少年吸毒人员在吸毒群体中占据了主体地位。根据统计,中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1989年为7万人,1991年为14.8万人,1999年为68.1万人,2000年为86万人,2002年吸毒人数已经达到100万人,其中青少年吸毒人数达80%左右 。截止2003年底,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人,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72.2% 。吸毒者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且具有很大的普遍性,全国各个地区均表现出这种趋势。比如:在云南省登记在册的吸毒者中,小于18岁的占2.2%,18岁至35岁的占71.1% 。南京一项对580例药物依赖者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的资料表明,小于20岁的占5.52%,21岁至30岁的占73.1% 。福建省1997年以前吸毒人员35岁以下的占66%;至1999年上半年,这个比例已上升到90.8% 。而山西目前吸毒者低龄化趋势同样令人担忧。2000年收戒的吸毒人员中,25岁以下的占到21.4%,1998年收戒的人中,最低的年龄为16岁,2000年最低年龄已变为14岁 !广西省从吸毒人员的年龄结构来看,1997年2月登记在册的33182人中,17岁以下的有802人,占总数的2.4%,18—25岁的占15213名 ,占45.8%,26—35岁的4808人,占44.6%,三者合计是整个吸毒人数的92.8% 。四川省1992年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25岁以下的占5.8%,其中17岁以下的占0.17%;1997年25岁以下的所占比例已达50.6%,是1992年的7倍多,其中17岁以下的上升到3.06%,比1992年增长17倍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在吸毒人数不断增加的过程中,青少年吸毒者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无疑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毒品不仅严重摧残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导致性病,爱滋病的感染和传播,甚至危及生命,给青少年的家庭带来灾难,同时会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因此要打赢禁毒这场战争,如何控制青少年吸毒,做好已经染毒青少年的戒毒工作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对现有的戒毒立法、体制进行了反思,对戒毒模式进行探索,对吸毒原因和戒毒对策进行研究,相关的论文可谓是汗牛充栋。但笔者发现这些研究除了在戒毒管理方面提到应当设立少年班,将青少年与成年吸毒人员分开管理外 ,都忽视了青少年吸毒群体的特殊性,对于将青少年吸毒人员混同于青壮年,没有对两者适用同一戒毒体系是否妥当进行思考。笔者认为青少年吸毒人员处于特定的成长阶段,具有该群体的特殊性,将其混同于青壮年适用同一戒毒体系不利于对青少年吸毒人员进行有效的戒断和康复治疗。而且目前的戒毒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完整的戒毒工程应包括“脱毒治疗、康复治疗和回归社会”三个阶段,但我国目前的戒毒体系只走完了生理脱毒第一步,康复治疗和回归社会两个过程还很薄弱,有的地方甚至都没有开展,这样的戒毒体系起到的戒毒效果甚微。基于此,笔者不怕贻笑大方,尝试构建一个完整的,并更为符合青少年吸毒群体特征的人性化戒毒体系,以求教于各位前辈。

    一、脱毒治疗阶段的戒毒体系构建

    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强制戒毒期限为3—6个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强制戒毒办法》还规定:“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因此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目前的戒毒工作分为强制戒毒、强制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主要以强制戒毒、强制劳教戒毒为主。同时在戒毒工作实践探索过程中,还出现了家庭戒毒的方式,因此总结我国目前戒毒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①家庭戒毒。是指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在卫生医疗部门指导下进行的,由家庭监护有吸毒行为的成员在家进行戒毒的一种模式。家庭戒毒的对象一般是初吸者,其次是解除戒毒后回家再进行巩固戒毒成果的吸毒者,戒断时间因人而异。②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自愿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戒除毒瘾。自愿戒毒机构目前主要是由医疗卫生系统、军队系统的医院开办,由卫生部门主管,由公安机关监管。自愿戒毒的期限一般为10—20天,主要目的是帮助吸毒人员生理脱瘾,摆脱身体对毒品的依赖。③强制戒毒。是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常年或临时性戒毒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卫生部门监管,强制初次吸毒人员在戒毒所内戒毒。对吸毒人员实施强制吸毒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时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时间。④劳教戒毒。是指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对“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对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由地(市、州)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我国目前这种以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为主、自愿戒毒为辅的戒毒治疗模式几乎由政府包下了所有的戒毒工作,社区、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参与的空间非常有限。以目前毒品泛滥的态势,这种戒毒模式并不能适应禁毒工作发展的需要。而且这种模式忽视了青少年吸毒群体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因而也忽视了对青少年吸毒群体尤其是未成年吸毒群体的必要保护。

    目前众多的研究材料大多以35周岁为青少年吸毒群体的上限年龄来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在构建戒毒体系时应以18周岁为界,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成年吸毒人员实行双套互相有机衔接的戒毒体系。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其生理、心理正处于发育阶段,正在走向成熟时期,一方面生理上身体增长速度快,精力旺盛;心理上富于幻想,好奇心强,容易冲动。另一方面涉世不深,单纯幼稚、辨别是非能力不强,道德意志薄弱,易受友伴群体的影响甚至被左右行为。处在这种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就像一个有待塑造的“泥胚”,可塑性很强,容易学好,也容易学坏。如果说吸毒人员是违法行为者,也是受害者,是病人的话,那么未成年人更是受害者和病人。在很大程度上,未成年人的吸毒行为是周围环境和社会的产物,成年人和整个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吸毒行为负相当的责任。要未成年人为自己的吸毒行为全部“埋单”,对未成年人是一种苛责,也是我们的成人社会推卸责任的表现。因此对未成年吸毒人员的戒毒过程更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以挽救和保护为第一原则,根据未成年人吸毒者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戒毒的方式选择、时间、辅导方式等都应适合未成年人特点,这样才能收到最佳的戒毒效果。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设想在脱毒治疗阶段应将戒毒体系应分为未成年吸毒人员适用的戒毒体系和成年吸毒人员适用的戒毒体系。在未成年吸毒人员的戒毒体系中,与目前的戒毒体系一样,公安机关享有采用那种戒毒方式的决定权,未成年人初次吸毒的公安机关给以选择权,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可以选择家庭戒毒方式或者自愿戒毒方式 ,如果戒毒成功,适用污点消除制度,一方面可以起到鼓励未成年吸毒人员浪子回头,积极戒毒的效果;另一方面也给了未成年人以回头重新做人的机会,不至于一失足便成千古恨,没有回头的机会,结果却变相得促使未成年吸毒人员破罐子破摔。多年经验说明一味惩罚,一味采取歧视、惩罚等负性态度,往往收效甚微,甚至带来更多的负面效应。如果戒除不成功,复吸的则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强制戒毒方式,进入强制戒毒机构进行强制戒毒。在未成年吸毒人员戒毒体系中,一律不适用强制劳教戒毒是原则。因为笔者认为虽然目前我国的戒毒体制中戒毒效果最理想的还是劳教戒毒这种防护司,因为劳教戒毒不仅在戒毒期限上相对科学,而且它所创造的军事化管理的戒毒环境和通过劳动的戒毒方式也更有利于吸毒者戒除毒瘾,但这种方式并不适合适用于未成年人。一方面未成年人尚不成熟的身心特点既不宜从事太大劳动强度的劳动,另一方面也不适合将其置于这种封闭化的强压力环境之下,这种环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化,而且将未成年人置于劳教戒毒的环境中,也有违人道的嫌疑。但笔者也并非主张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就对其放纵,对未成年人适用家庭戒毒或自愿戒毒时,公安机关对家庭是否具有监督戒毒的能力要进行审查,如果家庭不能够监督戒毒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未成年吸毒人员进入自愿戒毒机构进行自愿戒毒;同时卫生医疗机构要配合公安机关对家庭戒毒进行制度化的指导,公安机关对家庭戒毒和自愿戒毒情况应当进行制度化的监督。

    而18周岁以上的成年吸毒者初次吸毒的可以申请自愿戒毒或者进行家庭戒毒,由公安机关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同样公安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如果成年吸毒者申请进行家庭戒毒的,要对家庭是否具有监督戒毒的能力进行审查,如果家庭不能够监督戒毒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成年吸毒人员进入自愿戒毒机构进行自愿戒毒;同时公安机关也要对家庭戒毒进行制度化的指导,并对家庭戒毒和自愿戒毒情况进行制度化的监督。如果成年吸毒者既不愿意进行家庭戒毒,也不愿意到自愿戒毒机构戒毒的,公安机关可以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强制戒毒。而针对复吸的成年吸毒者,除了几类特殊的人群,如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者,60岁以上的老年吸毒者和正在怀孕或者哺乳的妇女外,一律适用强制劳教戒毒。

    二、康复治疗阶段的戒毒体系构建

    “一朝吸毒,十年想毒,终身戒毒”的说法形容戒毒的困难,其实以现在的医疗水平,要从生理上戒毒并不是那么困难,一般在3—6个月内就可以解决生理上对毒品的依赖性,我国目前的戒毒体制在这一阶段的工作还是颇有成效的,可以乐观得说在脱毒治疗方面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事实证明,复吸率依然居高不下。据统计,昆明市吸毒人员戒毒后的综合复吸率为75%,个别地方甚至高达90%;1996年对武汉地区青少年吸毒情况的调查表明,青少年戒毒回归社会的复吸率,有的区、街高达90%;对广东戒毒人员的调查表明,在被强制戒毒机构中戒毒瘾成功的不足10%,在戒毒医疗机构自愿戒毒成功的不足5%。联合国禁毒组织1989年10月在我国云南省瑞丽考察后指出,全世界禁吸海洛因的有效巩固率一般为5%,如果中国能够达到10%,就意味着中国在禁吸毒工作方面创造了奇迹  。

    复吸率居高不下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有外部的客观因素,也有吸毒者内在的主观因素。从外部的客观因素而言,目前国际毒品的泛滥、有毒环境的诱惑、社会和家庭的歧视和排斥、毒友的纠缠拉拢以及现有戒毒体系的不完善都是导致吸毒者重蹈覆辙的客观原因。而吸毒者内在的主观因素则是吸毒者虽然经过第一个阶段的脱毒治疗后,从生理上已经排除了对毒品依赖性,但在心理上,仍然没有摆脱对毒品的依赖,也就是所谓的对毒品的“心瘾”。毒品复吸行为是毒品吸食者经过戒毒治疗后对毒品的再度吸食,是复吸者经过心理选择而采取的决意决策,对毒品渴求的心理依赖性就是复吸者复吸的内在动力。从导致复吸率居高不下的主客观因素看,要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和吸毒者个人方方面面的配合,做好禁毒工作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但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要真正达到理想的戒毒效果,作为戒毒这一环节而言,关键就是要驱除吸毒者的“心瘾”,做好帮助吸毒者回归社会的帮教工作。但我国的戒毒工作只走完了第一步,后两个过程——康复治疗阶段和回归社会阶段的工作并未完成,因此复吸率居高不下,导致了戒毒工作的最终目的难以实现。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在构建青少年戒毒体系时,应当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将后两个阶段的工作弥补完善起来,巩固第一阶段的戒毒成果,做好后续工作,从而达到理想的戒毒效果。

    戒毒者的心理总是非常矛盾的,一方面,他们想去除毒瘾,另一方面,他们又心瘾难耐,信心不足,特别是康复阶段,这种心理表现得更是充分。如果我们只对他们进行生理的戒断而不关注他们的心理康复,那就如同我们面对一个受了箭伤的人,只帮他把露在外面的箭杆剪掉,并不处理他留在体内的“箭头”和上面的“毒素”一样,于事无补 。因此,针对不同阶段和不同个体存在的具体问题,以科学的态度引入医学、心理学等相关治疗、干预方法进行心理治疗、行为矫正,应该是戒毒康复的核心内容,这也是使吸毒者摆脱吸毒恶习,成功回归社会,再塑人生的基本措施之一,是从根本上提高戒毒康复水平和效果的重要内容,这个阶段一般需要3—5年时间。笔者认为与第一阶段的戒毒体系相配套,在康复治疗阶段,应构建的戒毒体系如下:无论是未成年人吸毒群体还是成年人吸毒群体,对于适用自愿戒毒方式或者家庭戒毒方式的,第一阶段的生理戒毒时限都非常短,自愿戒毒方式的生理戒毒时限一般只有半个月左右。因此,这二种戒毒方式的康复治疗工作主要是在吸毒者离开一定的戒毒场所后进行的,要对其继续进行康复治疗,有必要做好这几项工作。一是戒毒家庭、自愿戒毒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吸毒者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准确得掌握吸毒者的情况和动向,以便于有效得对吸毒人员开展康复治疗工作和回归社会的帮教工作。二是由卫生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组织成立专业的戒毒心理矫正医务工作者队伍,对戒毒者进行针对性的心理辅导。戒断“心瘾”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工作者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和心理知识,并能结合实践进行科研工作。其实各基层戒毒所都结合戒治开展了一些科研工作,同时搞了一些心理治疗、法制教育等,但总的来讲效果都不太理想,原因主要在于各基层戒毒所开展戒毒科研工作缺乏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费、设备、视野、精力等诸条件都不具备。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具有更雄厚的人力和财力保证,由政府部门出面组织成立专业的医疗队伍也更能以强制力保证康复治疗贯彻到实处。对于适用强制戒毒的未成年吸毒者和成年吸毒者,笔者以为云南省的经验值得借鉴。云南省公安厅根据本省禁毒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长期以来在戒毒工作中存在的“吸毒、强戒、复吸、再强戒”恶性循环问题,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戒毒康复“外转内”的劳动康复模式。从形式上看,“外转内”将原3—6个月的强制戒毒时间延长到一年,并根据各县、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建立或扩建劳动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劳动。在理论上,劳动康复有助于实现以下目的:①有利于戒毒者心身康复,即在基本完成生理康复过程,提高戒毒康复质量;②戒毒者学习一定的生产劳动技能,甚至掌握一技之长,为回归社会后就业打下必要的基础;③可以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一来可以维持戒毒所的正常运转,减轻政府财政投入和戒毒人员家庭经济负担,以及扩大再生产,使该模式得以持续发展;二来戒毒康复人员通过劳动自食其力,在创造一定经济价值的同时,有利于恢复其自尊、自信,将来更好得适应社会。在效果上看,在昆明、晋宁、曲靖、陆良等市、县、区的戒毒所,都不同程度达到了上述目的 。而对于适用强制劳教戒毒的成年吸毒者,由于劳教戒毒的时间长,一般都在一年到三年之间,因此强制劳教戒毒的康复工作主要是在劳教戒毒场所内进行,劳教戒毒所应针对吸毒劳教人员在心理状态上意志力薄弱、自控力差的特点,建立心理治疗机构,配备心理医生,在对吸毒人员心理测试的基础上,分析其吸毒心理的成因,进行心理方面的咨询、辅导和教育,通过自我反省法、诱因回避法、意念转移法等心理治疗方法,帮助其加强自我心理调节能力,使其心理依赖逐步减弱,提高他们对毒品的抵御能力。

    当然脱离“心瘾”只进行心理教育是不够的,在对吸毒人员进行心理教育的同时,还应当辅以文化教育、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改变吸毒人员的认知和情感,促进和巩固心理辅导的效果,使吸毒人员彻底戒除对毒品的“心瘾”。同时戒毒者尤其是未成年吸毒人员在康复阶段最需要家人、朋友的关怀和重视,最怕被人歧视和冷落,因此专业的心理医生在对吸毒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时要争取戒毒者家人和亲朋的支持与配合,协助做好对吸毒人员的康复治疗。

    三、回归社会阶段的戒毒体系构建

    戒毒人员经过康复治疗后,基本上戒除了对毒品的“心瘾”,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一劳永逸,戒毒人员再也不会涉毒。1996年香港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对200名25岁——35岁的男性戒毒者进行访问研究,结果发现有助于戒毒者在治疗三年内操守维持能力的保护条件如下:获家人接纳;参加社交或自助组织;有全职合法工作;感到能控制自己的生活;感到过着正常的生活;对整体生活感到满意;很少感到公众的歧视;远离吸毒朋友;不参与黑社会。研究发现,在被家人接纳的研究对象中,有25%能够在治疗后三年内维持操守,但在不被家人接纳的研究对象中,没有一人能够在这段时间内维持操守。上述结果证实了各项社会及心理支持因素,对戒毒者在接受治疗后继续维持操守有显著的影响 。因此要使戒毒者进入正常生活和维持操守,真正回归社会,重新建立以前的社会联系,以置换现有的偏差联系,家人、朋友与生活社区的帮助非常重要。当他们对自己的家庭再产生依附,重新获得家人亲友和所生活社区的接受,社会联系便会再次发挥约束力量阻止其复吸行为。

    青少年戒毒人员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普遍文化水平偏低,以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为最多,部分为文盲。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戒毒劳教所1995年7月以来收容戒毒的1136名人员中,高中文化的96人,占8.49%,初中文化的573人,占50.39%,小学文化以下的467人,占41.12%。实际上,他们的实际文化水平与统计的文化水平相差甚远,据测试有50%为混到毕业,实际上并达到毕业的水平。而且青少年吸毒多为结伙吸食。据统计,深圳市1993年查获的吸毒青少年中,属于团伙性吸毒的占到82.6%。广州市1994年查获的青少年吸毒案件中,绝大多数吸毒人员是在固定地点纠合在一起吸毒。结伙吸毒与单个人吸毒相比,更能相互影响,危害性更大 。因此针对以上特点,要让吸毒者重返社会,除了让他们戒断心理毒瘾外,关键在于为他们提供就业和就学的机会,包括对他们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和认识及辨别是非的能力,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同时消除社会对他们的敌视和歧视,全社会多给予他们一些人文关怀,建立全面的戒毒后续治疗和帮抚体系,使他们尽快融入良性的社会关系中,以防止因为家庭和社会的排斥再次把他们推向不良的社会群体中,以致重蹈覆辙。如上海市戒毒劳教所就探索出了一套对吸毒劳教人员有针对性、有效性的戒治教育方法,为劳教戒毒人员营造了家庭、社区、就业3个“港湾”,即取得吸毒劳教人员家庭的配合,取得其所在社区的配合,同时给解教人员找出路,让其有生活来源。戒毒劳教所与吸毒劳教人员的家庭、所在社区和解教就业基地有机衔接,形成所内所外共同关心吸毒劳教人员、不断巩固所内戒断成果、提高戒断率 。

    然而亲人、朋友与社区群众要真正做到接纳戒毒者并不容易,需要足够的勇气和调整能力。因为吸毒人员自身的各种因素,很多吸毒人员家庭关系紧张,而且人们对吸毒者充满非难和恐惧,毒品依赖者被认为是道德上有缺陷的人,是社会垃圾,避之惟恐不及。基于这些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回归社会阶段的工作主要有四个方面:①政府有关宣传部门首先要作好宣传教育工作,让人们明白其实吸毒者是违法行为者,更是病人和受害者,作为家人、亲属应反思自己的不足与责任,要有勇气去面对。②家庭、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社会支持和继续帮教工作,包括帮助未成年戒毒者解决就学问题,帮助成年戒毒者解决就业问题,帮助没有劳动能力的吸毒者解决基本的生活困难问题,这也是防止复吸、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政府部门和社区干部要签定帮教责任书,明确并落实家庭和社区责任制。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对戒毒人员的社区监管,形成家庭、社区和派出所(包括戒毒所)有机结合的监管机制。社区监管的重要措施是进行尿检,尿检的目的有二,第一是了解复吸情况;二是对当事者再吸毒是一种无形心理威慑。④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中途宿舍”。在香港,有一种“中途宿舍”,专门向戒毒所出来的人开放。因为他们从戒毒所出来,家人或朋友未必接纳,或者是对社会已经陌生一时无法适应,或者被人嘲笑。中途宿舍对戒毒者起缓冲作用。戒毒者在走出戒毒所后如遇创伤可马上回到中途宿舍找工作人员。这个中途区是善后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失为一种可以借鉴的方法。我国目前各地社区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有的地区社区的功能萎缩,缺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的能力。而有的社区正在开始朝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方向发展,民主与法治的建设正在走向一个新的阶段。笔者的以上设想都是建立在社区发展到一定成熟程度的基础上的,因此要建立社区支持系统、搞好帮教,使这些工作能具有可持续性,首先就需要恢复社区的功能。今后的戒毒工作可能会给社区、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志愿工作者、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宗教组织更大的工作空间,让他们发展有效和多元化的戒毒模式。这些模式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治疗、康复、善后照顾和重返社会,居住形式的治疗社区、戒毒者自助互助小组;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宗教戒毒;美沙酮维持治疗等。

    戒毒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确立完整、全面的禁毒政策、明确戒毒工作的重要地位,建立科学合理、协同统一的戒毒体制是充分发挥戒毒工作作用的关键。笔者对青少年戒毒体系的设计一方面是在现有的戒毒体系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整理,考虑了充分利用现有的戒毒资源;另一方面无论是立法、四种戒毒方式还是社区职能上,我国都还有待完善,而现有的戒毒体系又忽视了康复治疗阶段和回归社会阶段,戒毒体系作用的发挥有待于立法的完善、社区发展的成熟及自身体系的完整化。然而正如美国一位医生西格尔在《关爱?治疗?奇迹》这本畅销书中提出的“唯一的治疗就是——爱。”爱,是一种能力,她可以疗伤。当我们怀着一颗爱心去考虑青少年的吸毒和戒毒问题,那么他们就不再只是违法者,而是患了病的孩子,让爱来带领这些迷途的孩子走上“回家”的路!

    注释: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禁毒》,《北京日报》2000-06-27;《成都晚报》,2003-03-06。
 
    《2003中国禁毒报告6》。
 
    李建华著,《当前我国戒毒工作面临的挑战》,《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4年第3期。
 
    徐荣海、陆志达著,《580例药物依赖者流浪病学调查分析》,《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1998年第4期。
 
    朱彬玲著,《福建省吸毒问题及戒毒工作的调查与思考》,《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1年第4期。
 
    于海斌著,《来自山西省强制戒毒所的调研报告》,《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王言彬著,《毒品正在吞噬中国百万青少年》《中国青年》,1998年第2期,转引自何西湖著,《浅论广西青少年吸毒问题》,《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四川青少年吸毒现状及防治对策”课题组《四川青少年吸毒问题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0.06。
 
    郭莉,高静在《<强制戒毒办法>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提出对特殊人群应单独戒除。“针对吸毒人员低龄化趋势且人数逐年增加的情况,建议设立少年管教班。特殊的年龄决定了特殊的心理,因此,在管理教育及治疗方面,应不同于成年人。另外,为使儿童得到及时的治疗,应对儿童实施免费戒毒治疗。”参见《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8期。
 
    笔者认为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应当给初次吸毒的未成年人在监护人的帮助下以家庭戒毒还是自愿戒毒的选择权。未成年人大多是因为好奇心作祟,或者在友伴群体的怂恿下接触毒品,其本身恶性并不强,而且心态上特别脆弱,尤其需要家人的理解和帮助,采用家庭戒毒和自愿戒毒方式一方面尊重和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自尊、自信,另一方面从一开始就让家人介入戒毒过程,使未成年人在戒毒过程中感受家人的对他/她的接纳和鼓励,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戒毒。而且也更有利于康复治疗阶段和回归社会阶段工作的开展。
 
    劳教戒毒在目前我国的戒毒方式中处于主导地位,劳教戒毒不仅在戒毒期限上相对科学,而且它所创造的军事化管理的戒毒环境和通过劳动的戒毒方式也更有利于成年吸毒者戒除毒瘾。在欧美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政府可以拨款给一些确实能够帮助吸毒者的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让他们去收治吸毒人员,政府只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决定下一财政年度的经费预算,也可以通过法令的形式让吸毒者选择是进监狱还是去自愿戒毒机构戒毒。我国目前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政府职能定位的明确和社区以及社会团体的日益成熟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今后会有更多的部门和机构参与到戒毒工作中来,从而降低政府的投入,降低政府参与某些工作的风险,也能让政府工作顾及不大的地方得到补充。

    周振想著,《当前中国青少年吸毒问题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杨茂彬著,《心理关怀防复吸》,《中国健康月报》2003年第6期。
 
    刘志民著,《对劳动康复戒毒的几点建议》,《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4年第3期。
 
    宗春山著,《爱——是回家的路》,《中国健康月刊》2003年第6期。
 
    周振想著,《当前中国青少年吸毒问题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上海市劳教局,《创建3个“港湾”提高戒治质量——上海市戒毒劳教所努力探索开放式教育改造方法》,《中国司法》2002年第8期。
 
    陈慎芝著,《香港戒毒治疗及善后辅导》,《青年探索》1995年第5期。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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