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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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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青少年
青少年涉毒行为的早期预防和综合治理
青少年吸毒
2007-07-08 19:25:43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李 隽 阅读量:1

  青少年涉毒行为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目前我国毒品犯罪呈直线上升趋势,毒品消费不断膨胀,青少年吸毒、贩毒人数迅速扩大,形成系列连锁性社会问题。本文拟就青少年涉毒行为的原因、早期预防及综合治理问题稍作探析,与大家商榷。

  一、青少年涉毒现象及诱因透视

  据有关资料统计,广东吸毒人数中青少年占60—80%,个别地区更达90%以上,他们被称为“新一代烟民”。截至去年底,我省公安机关登记上网的吸毒人员已达23780名。我省的县(市、区)中有72个涉毒,占83.7%;其中吸毒人员千人以上的有3个,百人至千人的31个。厦门处于开放地带,近年来青少年吸毒贩毒和相关犯罪现象也呈上升趋势,开元区吸毒人员亦达千人以上。毒品会摧毁吸毒者的神经,导致其道德沦丧,出现社会丑恶现象,如“以贩养吸”、“以淫养吸”,并且还会引发刑事案件,诸如盗窃、抢劫、绑架等等。意大利前总理克拉克西曾说:“毒品象一条蛀虫一样钻进我们的社会组织,首先咬坏其最薄弱的毫无防御的环节——青少年。为此,必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式来拯救受毒品危害的青少年。”可见,青少年涉毒行为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治安或经济问题,也不单是一个教育问题。

  处在青春期的青少年,其发展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心理和情感的压力是内在的,而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压力则是外在的。这些因素有时会推动个体更快走向成熟,有时则会成为阻碍其获得自由和独立的绊脚石,内外因素相互作用促成青少年向成人转变的成功或失败。探究青少年涉毒行为的产生,不难可归纳为两大原因:

  (一)外界不良影响是青少年涉毒行为产生的“源”。

  大量事实表明,青少年涉毒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受不良环境和不良交往的影响,如家庭成员行为不端、教育失当、学校风纪差、不良的邻里环境或社会风气,这些因素潜移默化逐渐内化为青少年自身的错误思维。社会变迁和转型使得家庭和学校对青少年的制约和控制日趋疏松,进而间接过早地将青少年推向社会。受不良思想的影响,有的青少年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即公平竞争实现自我价值时,就转向寻求毒品麻醉。此外,面对家庭解体、失去亲情恋情以及失业,一些身心脆弱的青年也以吸毒寻求宣泄。

  (二)心理、意识、需求、行为结构的变化是青少年涉毒行为产生的“流”。

  青少年作为特定的群体,其犯罪有其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曲变的心理、意识和需求内化为青少年的自身思想之后,便会成为青少年吸毒、贩毒等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在动力,并在“适当”的情形下,其诱导功能和催化作用剧增,从而自动或有意识地为之。青少年的心理矛盾多,有依附性与独立自主的矛盾,物质欲望的增长和家庭不能满足的矛盾,对未来的认识与现实的认识联系不起来的矛盾等等,这段年龄间受外界的某种刺激,易发生突变,打破平衡。许多青少年吸毒者就是在好奇、矛盾、冲动之下失足而难以自拔的。

  二、早期预防工作刍议

  近年来毒品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犯罪年龄低龄化,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被卷进吸毒、贩毒队伍。严刑重典只能施治于那些落网的毒贩,耗巨资致力于戒毒只对那些吸毒时间短、毒瘾不深的人有点效果。如何才能有效遏制毒祸,使青少年远离毒品呢?甘肃会宁县给了我们一个很大的启示,该县全县47万人口,无一人吸毒、一人贩毒。民间传统道德的稳固和禁毒宣传的深入,使毒品在那无缝可钻,严密的心理防线是毒品摧不垮的钢铁长城。综观海内外,凡禁毒工作卓有成效的地区,无一不是从构筑心理防线着手,下大气力从“防”字开始。

  (一)要以宣传教育为重点。

  禁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单靠政府投入人力、物力,是远不够的,应充分调动全民意识,从本质认识上去堵截毒害的泛滥。目前,我国对国际上毒品渗透的动向及其危害性、严重性缺乏深刻认识,加上我国毒品立法、政策尚不完善,边远地区,尤其靠近国际毒品种植区的地带能投入的人力、经费、装备严重不足等因素,都对毒品泛滥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完全有必要重下气力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改善社会文化环境,使全民的防毒、抗毒、治毒观念深化巩固。

  首先要制定一个禁毒教育计划,把禁毒教育的内容、对象、形式、责任等问题纳入规划,形成依据。我们可借鉴美国在禁毒教育方面的一些有力举措。将禁毒工作的重点放到儿童和青少年身上。要使下一代远离毒品,关键就是实行有效的教育。我们可以在中小学生中进行“我们不吸毒”的教育,将禁毒教育内容排练成文艺节目并进行演出,以预防和禁止学生沾染毒品。荷兰、文莱、韩国等国家也都以各种形式在大中小学校设立特别教育课程或以毒品知识为内容的卫生保险课,定期授课。我国云南近年来禁毒工作成效显著,其重要措施之一就是以各种形式把吸毒现象切断在下一个年龄段,把中小学生远离毒品作为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扩充禁毒教育的内容。不能将对毒品的了解停留在卫生与健康的角度上,还应深入了解什么是毒品犯罪及其危害以及个人如何积极抵制毒品等法律知识。可以定期举办“毒品对社会和国家的破坏”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利用集会、演讲、张贴广告、电视转播等形式,对广大市民,尤对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可喜的是,近几年的“6•26”联合国禁毒日前夕,我国许多地方都举办了以“珍惜生命,远离毒品”为主题的各种反毒宣传教育活动。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完善涉毒行为的预测工作。

  对青少年涉毒行为预防和控制的第一步,就是要了解情况。搞好预测才能搞好预防,即预测的价值是与预防工作联系在一起的。预测的目的在于制定相应的对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预测,将行为发展趋势等情况公之于众,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预防工作,形成家庭、学校、政府及社会的全方位科学合理、合法有效的立体预防网络,并通过这个互通网络发挥其整体效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

  (三)完善禁毒立法,净化社会风气。

  这是预防工作的保障。当前禁毒立法已统一纳入到《刑法》专章规定中,可以说我国的禁毒立法已逐步规范化。但笔者认为从打击毒犯、保护青少年的角度出发,还可考虑补充设立对以任何形式造成青少年涉毒事件发生的一般主体严惩的单独治罪条款,如规定“在教育机构或其他供学生活动的场所或其临近地方贩卖毒品的行为为犯罪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完成,也不论贩卖的对象是否为青少年,在性质认定和量刑时,以情节严重论,从重处罚”,以使我国现有的禁毒法网更加严密、严厉,达到全面惩治的刑法目的。将犯罪环境犯罪化作为有力的预防措施已成为一种国际共识。意大利、前苏联均有此规定。此外,还应完善戒毒、治毒的行政法规,即应以刑事立法为主,辅以行政防止滥用毒品的立法,以逐步形成较完整的禁毒法律体系。

  (四)发挥学校、家庭的教育引导功能,增强青少年抗毒能力。

  青少年生活的区域基本上是“两点一线”,即家庭—学校,所以加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尤为重要。学校有必要巩固学生在学率,减少辍学生,以防止青少年过早流失于校园。笔者建议,可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干部、老工人、老教师的作用,精心培养青少年,也可从政法队伍中聘请一些干部充实教育者的队伍,对青少年做关于防毒、御毒等法制教育。此外,还应组织各种类型的家长学校或家长法律知识培训班,提高家长的文化素质和教育水平,让其以自身模范行为影响和感召子女,促进家庭法制教育的良性循环。

  (五)特殊预防手段。

  针对一部分特殊的青少年,如不满14岁的因家庭关系不和睦、家庭结构不完整或家庭成员中有吸毒人员的,根据已知的规律和已有的经验,发现其出现涉毒的不良倾向,提前进行教育或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可由政府设立“少年之家”或少年辅育院,对他们施以家庭式的教养和管理,予以潜移默化,变化其气质,以维护其身心健康。

  三、综合治理刍议

  毒品问题是一个多原因促成的社会“综合症”,因此须实行以治理措施的多元化为特征的全面综合治理。

  笔者认为综合治理必须涵盖以下内容。首先须建立起领导机构。在县区以上党委、政府的综治部门设立专门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青少年涉毒问题的治理工作。其次,在手段上,要多样化,采取政治的、思想的、行政的和法律等手段,其中以法律和教育为特殊。

  青少年由于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征,不宜施以重罚。笔者偏向对他们实行严格但又有针对性的区别政策,除加强对毒品的控制和管理以及前文所述的对诱引或以其他不良方式造成青少年涉毒的坚决予以严惩外,更重要的是对涉毒青少年本身的挽救。应重在戒毒、治疗和帮助教育,并辅之以必要的处罚(笔者认为以罚金、缓刑或劳教为宜),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涉毒对其对家庭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一)对毒品的控制和管理。

  除及时组建缉毒机构,配备一流毒品检测设施、情报信息系统,并集中优势警力在边境打击毒品犯罪外,还应依法加强管理境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储存、运输、使用,防止其在储运过程中发生意外。

  (二)对吸毒人员的矫正和对复吸行为的预防。

  应注意吸毒行为的形成原因及情节差别,有针对性地将教育、处罚和医疗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就吸毒者而言,其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因此刑罚的功能在其戒毒方面的效应并不强,吸毒者离不开毒品主要是对其的依赖性在起作用,消除这种依赖性需要长时间的医疗和心理矫正。有关部门可采取定期约谈和登门拜访等方式进行,同时可做出法律规定,如规定瘾君子出院后的二年内须接受政府的检查和管理,须定期到附近医院或派出所接受尿检,以及接受各种禁毒机构的教育。

  (三)关于涉毒青少年回归社会的问题。

  青少年处于重要的年龄阶段,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呈不协调、不平衡状态,且他们受过挫折,往往有自卑感,易导致心理失衡,再则他们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多系学生、待业、失学人员,回归社会后多数不可能单独依靠自己的力量自立于社会。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以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其教育和保护为立法原则,规定:“被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学不受歧视。”这些都为涉毒青少年回归社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四)对于涉毒青少年的特殊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由于青少年的可塑性极强,经过矫正重新做人并做出贡献者也不乏有其人。故建议实行有限制的违法记录消失制度,对涉毒情节较轻且改造后表现良好,经过一段时间无触犯刑律的,可酌情不再保留其违法犯罪记录,以鼓励他们重新做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涉毒行为)采取替代监禁的其他方法,如罚金(对于满16岁者从其劳动所得中支付)、缓刑、劳动赔偿,甚至选用家庭帮教等不立案的处罚,这更有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可创办缓刑少年自新学校,学校的形式可以是松散的,学校集中授课拟以每月或每季度一次为宜,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增加课程。

  实践表明,反毒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要充分运用法律和教育手段从治标入手,通过专项治理,集中力量查处一些大案要案,把毒品蔓延的势头遏制住;同时提出治本的要求,逐步解决毒品犯罪深层次乃至源头问题,达到标本兼治。

  参考资料:

  1.《中外毒品犯罪透视》崔庆森、陈宝树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1993年版。

  2.《香港刑法与罪案》杨春洗、刘生荣、王新建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

  3.《毒品面面观》东方出版社出版,1992年版。

  4.《刑事立法与司法适用•中国当代刑法研究》游伟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

  5.《英国学者论青少年、青少年文化和青少年研究》载于《青年研究》1998年第3期,吴小英编译。

  6.《关于制定<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法>的思考》载于《法学家》1997年第5期,力康泰著。

  7.《刑法运用问题探讨》法律出版社出版,1992年版。

  8.《人民法院报》第665期第3版、第678期第4版。

  9.《厦门日报》2003年4月11日第2版《警惕:我省两万“瘾君子”》

  10.《鹭岛周末》1998年7月4日第106期。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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