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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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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青少年
青少年吸毒行为及防控
青少年吸毒
2007-07-08 22:34:03 来自: 作者:徐向群 阅读量:1
    从当前毒品犯罪情况分析,中国大陆已从过去单纯的毒品途径地发展为集毒品的生产、消费及转运于一体的深受毒祸危害的地区。禁毒已成为政府制定跨世纪反犯罪总体战略的重要部分。在毒品的制造、转运及消费三大环节中,毒品的消费即吸毒行为是最终目标。特别应当引起关注的是,青少年吸毒行为日益严重。

从已有的调查看,绝大多数的吸毒者初次吸毒的年龄为2025岁。从国际上看,美国25岁以下的青少年中,三分之一的人有过吸毒经历,意大利吸毒者中1820岁的占73%,法国瘾君子中,80%的是青少年,日本因吸毒而受管教的青少年达43536人(林贤浩,1999)。从全国范围看,1998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25岁以下的占总数的65%以上,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占总数的83.6%(全国禁毒展览办公室,1998);在局部地区,据对10个省、区劳教吸毒人员的调查,25岁以下的吸毒者占总数的79.8%(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19961997);广东省青少年吸毒人员占总数的6080%,其中,宝安县则占90%以上(李隽,1999);在吸毒人员的年龄结构变动上,在深圳,25岁以下青少年所占的比例比较稳定,2635岁年龄段增长猛烈,1991年至1997年平均占28%,1997年占38.3%,1998年占46%(李向新等,1999)。因此,对青少年吸毒行为进行研究对于控制涉毒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青少年吸毒行为的界定及类型分析 

在现代社会中,起改变人们精神或心理状态作用的物品有很多,从尼古丁(兴奋剂类)、酒精(镇静剂类)直至海洛因等。在这些物品中,一般把除酒精和尼古丁之外的物品统称为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麻醉品,是指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连续不断使用会使身体产生依赖性,导致瘾僻的药品。精神药物,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会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它包括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和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兴奋剂主要是可卡因、咖啡因、苯丙胺等。抑制剂除了前述麻醉药品外,还有起镇静作用的PCP、安眠酮、巴比妥等;起安定作用的安定、抗精神病药及起致幻作用的 LSD、麦司卡林、大麻等。根据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僻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学上,前述各项均可称为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因此,毒品简而言之,就是被人们非法滥用的麻醉品和精神药物。

吸毒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嗜好吸食、注射的行为。在现实中,吸食、注射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从毒品种类和吸食方式的变化看,吸食毒品的品种已向毒性、成瘾性更强的硬性毒品转移;吸食方式从烫吸向注射转移。据云南大理州的材料,1989年至1993年吸毒中吸食海洛因的从35%上升至84%;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者从5%增至38%。

吸毒行为通常具有致害性、渐强性和依赖性等特点。在我国,依据现行法规,吸食、注射毒品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吸毒行为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越轨行为。在此,借用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研究自杀行为的分类,把吸毒行为依次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己利型吸毒。己利型吸毒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娱式吸毒,即吸毒者通过吸食毒品来暂时改变自己的精神和心理状态,从而获得愉悦的体验和感受。绝大多数吸毒者属于此类型。二是显耀式吸毒,既吸毒者吸食毒品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特殊的社会群体影响力,借助吸毒行为显示具有勇冒风险、藐视法律的实力,标明自己在群体中的“身份”。

第二类,他利型吸毒。是为了表明从属于特定群体和亚文化(反社会或越轨的)或是为了确定自己认同某个特别人物而采取的吸毒行为。这类吸毒者通常把吸毒看成一种仪式,其功能是让某一特定团体(反社会、越轨的)和某个特别人物认同自己,进而获得一种群体归属感。

第三类,失范型吸毒。此类吸毒行为主要是由于社会的剧烈变化,社会价值观念混乱,传统的行为模式失效,社会约束力削弱,缺乏达到目的的手段,角色需求模糊、矛盾,引起个体社会角色紧张,借助吸毒来宣泄。从个人行为看,此种吸毒类型还包括个人工作、学习、家庭和情感等受到严重挫折而造成个人心理精神失控而借助来摆脱的吸毒行为。

低龄段青少年的吸毒行为以前两种类型为主,高龄段青少年的吸毒行为以后一种类型为主。毒品及青少年吸毒行为的多样(类)性决定了吸毒是一种具有复杂背景的社会现象。

二、青少年吸毒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吸毒行为是一种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越轨行为,它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诱发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同其他类型的越轨行为一样,吸毒行为的存在和变化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从青少年吸毒行为的发生过程看,它主要受四个方面因素的制约。

(一)获取毒品的可能性

吸毒行为的发生必然要求有毒品的供应和相关费用的有效支付。毒品的供应和费用是导致吸毒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在一个社会中,取得毒品的可能性越大,卷入吸毒行为的青少年就越多,社会吸毒现象及其后果就越严重,反之亦然。

从我国当前的毒品供应情况看,周边环境与内部环境均日渐严重。就周边环境而言,我国处于与多个毒品产地接壤的不利地理位置。除了西南边境外的“金三角”、西部边境外的“新星月”以外,现在的东北亚地区的毒品生产也愈演愈烈。

据了解,朝鲜近年来种植罂粟六万余亩,国内有鸦片和海洛因加工厂,1993年毒品产量达60多吨。俄罗斯国内毒品泛滥,仅吉林省公安机关就破获俄罗斯贩毒集团在东北边境作案十余起。虽然这些产毒地毒品的主要销售对象为欧美国家,但其与我国的地理接近性,客观上十分便于开发新兴毒品消费市场。而就国内环境而言,我国已由毒品途经国变为毒品消费地。

尽管对我国当前毒品市场的供应量的描述还缺乏直接的准确的统计数据,但仍不难从已公开的材料中做一些估算和推断。若以1997年全国登记在册的54万吸毒者,每人的平均每天吸毒0.7克计,全国每天毒品的消耗量为378公斤,一年的消耗量可达140吨。。1997年,全国公安机关缴获海洛因超过5吨,鸦片1.9吨,大麻2.3吨,冰毒1吨多,以及各类易制毒化学品350吨。按国际惯用的推算方法,毒品的控辑量只占总量的十分之一左右估计,我国目前毒品市场的年供应量应以数百吨计。

从毒品供应渠道分析,由于毒品贩运在我国已有十多年历史,已形成了比较严密和固定的供应渠道。在全国范围内,以云南为起点的网络大致有4条:云南至广东至福建、云南至四川至陕西至甘肃、云南至上海、云南至北京至东北。在一些毒情较严重的城镇已组成了从“大老板”到“马仔”的组织严密的毒品分销网络。1997年4月至6月,全国共摧毁499个毒品分销网络,1196个地下分销市场。辽宁省朝阳市在一次扫毒行动中就摧毁地下烟馆7处。

从生产加工状态分析,除了前述境外毒品产地继续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国输入毒品外,国内一些偏僻的农村地区也开始种植毒品植物。1997年4月至9月,浙江省共铲除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45万多株。而且随着制毒技术的提高,特别是化学合成技术在制毒领域的使用,国内开始出现规模不等的制毒工场。1996年5月,湖南省常德市破获一起境内外勾结制造晶体冰毒500多公斤,液体冰毒100多公斤的特大制毒案,涉案人员共37人,分布在浙、闽、沪、川等省市区的17个县市,其中6人来自台湾。

另外,在部分地区,大量的医用药物被偷盗和滥用。浙江省杭州市在禁毒专项斗争中查处的首起涉及省、市20余家医院、20余名医务人员的特大贩卖、非法提供杜冷丁案件,涉案杜冷丁5000余支(一百毫克支),非法交易额20余万元。在南方某地的一所学校,曾发现30余名服用精神药品来缓解紧张的学习压力应付各类考试的中学生。一些中学生甚至以饮用止咳药水来获得快感。沈阳市五爱市场曾一天清出杜冷丁上万个。有研究表明从处方得到药品的上瘾者已达几十万人。1997年上半年在对北京八个城区909户居民的抽样调查中,公众认为吸毒者获得毒品的难度适中,但略微倾向于容易,而吸毒者则认为获得毒品“比较容易”。

毒品的吸食,需要消费者支付相对来说较为昂贵的费用。在北京,据1997年的调查,吸毒者每月用于购买毒品的钱平均为9867元,平均每月在1至1.5万元的最多。毒资的有效支付成为人们实施吸毒行为的另一诱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已部分地区进入小康阶段。浙江省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早在1997年人均 GDP已超过1200美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已达6670元,农村居民纯收入已达3600元,恩格尔系数降至46%。社会公众在经济收入有较大提高的同时,消费能力亦大大增加,愚昧消费行为包括吸毒也就有了物质基础。这可以从我国当前吸毒行为的地域分布和社会阶层分布得到印证。

我国目前吸毒行为的地域分布仍呈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城市和部分较发达的农村集镇之明显特征。从全国看,吸毒人群密集地区除了云、桂等省区外,其余大多集中在沿海(边)开放地区和内陆大中城市。从局部地区看,以浙江为例,毒品的重灾区集中于柯桥、虹桥、路桥等以商贸为中心的新兴城镇。在吸毒行为的社会阶层分布上,亦表现出与高收入的较强相关性。依深圳市对5583例吸毒人员统计,个体户占24.6%,无业闲散人员占60.%。广东三水市劳改所女劳教人员的吸毒状况也类似,个体户占25.5%,待业人员占56.6%。据浙江省十里坪、莫干山二劳教所的343名吸毒劳教人员调查,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占76%,闲散人员占17.9%。1997年北京吸毒者中“个体户”、“无固定职业者”分别占47%22%。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在我国目前属于高收入阶层,已是一般社会共识,该阶层的经济实力可以成为他们的吸食毒品的有效支付资本。吸毒者中待业人员过半的比例似乎与他们的经济状况不符。其实,待业(无业)并不是没有收入。待业、无业人员从事地下经济活动获得的灰色或黑色往往是公开经济从业人员同等工作时间的数倍乃至数十倍。更何况他们可以通过实施某些违法犯罪活动在短时间内敛集支付毒品的费用。1994年广州市白云区查处的1326名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由吸毒而引发的有1080件,占在80%

(二)社会角色的紧张度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社会关系变化所引发的社会心理的激烈冲突和尖锐矛盾到处可以显见,社会心理日趋复杂。青少年因此引发的观念冲突、心理失衡、心理障碍日趋增多。毒品的生理功能就是可以通过改变人们的精神和心理状态来摆脱现实的困扰,宣泄郁闷,进入忘我状态。

青少年时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定型,个体生理、心理均未成熟,正体验着人生最激烈的情绪变化。一旦遇到生活困难、人际冲突、婚恋失败、升学就业受挫等挫折,就可能引起剧烈的社会角色紧张与冲突。社会角色的紧张度是导致青少年吸毒行为的重要社会心理基础,它主要包括社会角色期望的不均衡性、实现社会角色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矛盾程度、社会角色实践中的挫折等内容。在转型社会中,社会角色的紧张显得尤为突出。在家庭婚姻方面,近几年我国的离婚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1985年至今的十余年间上升了两倍,造成一系列与青少年社会化进程有关的家庭婚姻关系不适等社会问题。在贫富差距方面,据权威机构估算,若以国际通用的测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来衡量,目前我大体在0.4至0.5之间,属差距较大。

另一些民间调查机构在进行调查后,认为基尼系数已达0.59,属差距悬殊。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依据“五等分欧希玛指数”进行的研究显示,1994年到,按国内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计算,收入最高的五分之一人口占全部收入的50.14%,收入最低的五分之一人口仅占全国收入的4.29%,前者是后者的12倍。从目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失业情况看,虽然政府各方面做了极大努力,但登记失业加上隐形失业(内部待岗、下岗)的大约仍有1500万。而部分学者的报告则认为目前比较真实的失业率是7.5%。这种状况使社会成员的保障感、安全感下,降危机感上升。

据国家“九五”课题“现阶段结构性失业中职业流动阻碍”对北京八个局(总公司)三十七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636人的社会心态调查,持自卑、苦闷、绝望之消极心态、无所谓之平静形态和发奋努力之积极心态的人数之比为13.36比1.75比1。一九九五年国家体改委社会调查系统组织的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0个城市的大规模问卷入户调查显示,对企业破产非常担心的占48.4%,比较担心的占26.2%,担心下岗失业为68%。据“1997,下岗位者看下岗”的调查,下岗人员对下岗和再就业比较悲观。在沈阳、上海、广州分别有68.3%、54.5%和40%的下岗者表示不能接受下岗这一事实。

在此背景下,部分身心脆弱的青年,面对强大的心理压力,选择吸毒以寻求宣泄与轻松也就在所难免。 尽管到目前为止国内还鲜见社会紧张度与吸毒行为关系的专题研究报告问世,两者之间的具体联系还很难确定,但待业、无业闲散人员在吸毒人群中占较大比重的事实,是我们至少可以形成如下判断:待业、无业人员的生存状态包括社会角色紧张与吸毒行为有关。

(三)社会管控力度

社会对吸毒行为的管理与控制大致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首先,国家法律的约束力 法律是国家对社会实现管控的基本手段之一,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约束作用。就吸毒行为而言,法律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严惩制、贩毒品者而断绝毒源,降低获得毒品的可能性;二是严惩吸毒者,遏制吸毒行为的蔓延和 犯。在惩治制贩毒品方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第337条自357条对各种相关行为作出了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与世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大体相当,其力度已基本到位。在惩罚吸毒者方面,目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吸毒者只能处以十天左右的拘留,对复吸者也只有依照《劳改劳教条例》实行有限的劳教强制戒毒。在吸毒人群急速增加的形势下,现行惩治吸毒行为的有关规定的效用已明显减弱。

第二、专门机关打击的有效性 法律约束力的实现有赖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打击的有效性。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并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法的必定性”。公安机关近年来一直对毒品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态势。1998年,全国共破获各类毒品违法犯罪犯罪案件18.4万起,抓获涉案人员23万名。1997年共强制戒毒18万人次。1997年5月至11月,杭州市公安机关破获涉毒案件603起,其中吸毒277起,打击处理毒品违法犯罪分子1189人。但是对 毒品违法犯罪特别是吸毒行为的查控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据有关典型调查,在毒情较严重的地区,吸毒者占总人口的比例为千分之七至千分之十四,被公安机关掌握或查处的人数却远远低于该比例。

第三、社会习俗、道德的约束力 习俗和道德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调节和控制作用。转型前的中国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是由道德控制的礼俗社会。社会转型带来的价值观念多元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使传统的道德受到挑战,而新的道德体系未能同步建构起来,因此社会处于失范状态,各种社会越轨行为大量发生。社会习俗、道德的约束力可以通过社会公众对某类行为的认识评价来表现。

由于我国禁毒教育不普及,使很多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吸毒行为的评价存在着令人担忧的偏差。据有关专家对714名社会公众对吸毒行为评价的专项调查分析,有5.7%的人认为吸毒是“无可厚非的”,有7.6%的人不同意“吸毒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有20.1%的人认为“吸毒是个人的事情”,有39.9%的人表示“如果发现朋友吸毒,自己不会因此中断与他来往”。1997年度北京市的调查中,有6%的被调查者对毒流露出向往的想法。人们社会态度的这种现状,客观上使吸毒者处于某种“宽容”的社会与心理环境之中。另外,大众传播媒介信息、社会审美取向等也是实施社会道德舆论控制的有力工具,通过科学、准确的信息传播和审美评价,能提高人们的辨别能力,规范自身的行为。但这方面的情况亦难令人满意。如广告界一直热衷于把广告模特设计成瘦骨嶙峋、形消骨立、两眼无神,带有强烈颓废色彩的“吸毒者”形象;在为数不少的影视节目中,吸毒者吸毒时潇洒陶醉的形象,吸毒后易如反掌的戒毒经历都会误导公众。

(四)个体自我判断控制力 个体自我判断控制力是个体认识毒品的危害性、抵制毒品诱惑的能力,主要包括抵制诱惑与压力,调节矛盾与冲突的水平,拥有良好的自我意识、自我观念、目标定向以及对社会规范的服从等内容。个体最终是否采取吸毒行为,最终决定于其自我判断控制力。

一些调查表明,我国社会公众尤其是农村人均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程度还不高。很少有人了解我国的禁毒法规,不知道吸毒是违法的。在一次以青少年吸毒人员为主要对象的访谈中,有48.04%的人根本没有想过吸毒是有害的,违法的,有24.5%的人不知道吸毒有害并违法,7.84%的人认为吸毒有害但不违法。在1997年北京的一次调查中,42.1%的戒毒人员在吸毒以前“并不知道毒品是什么”,92.7%的戒毒人员在第一次吸毒前不了解国家的禁毒法规。从行为人对毒品及有关法规的如此无知之现状,可见目前青少年个体自我控制力之低下。

吸毒行为与其他越轨行为不同,特别是有较长吸毒史、已吸毒成瘾的人,在毒品的危害下,由于生理机制受到损害而引起人格、性格心理状态异常,要戒断毒瘾,必须具备超常的自我控制力,否则难见成效。在目前的社会环境和矫治水平下,青少年个体自控力是影响吸毒行为诸因素中最有效也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

三、青少年吸毒行为的社会防控对策分析

为了实现对青少年吸毒行为的有效控制,必须建构新型的社会控制系统。该系统总体上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控制和改善产生吸毒现象的社会宏观环境和条件。应针对吸毒行为滋生的各种社会因素,采取有力措施,净化、优化社会环境,抑制、减少诱发吸毒的各种条件,使个体形成并保持稳定的内控机制,从根本上抑制吸毒意愿的产生。具体说,在社会发展领域,要注意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促进、保持社会的全面、平稳、协调发展。

在经济领域,在大力发展生产力,在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力求在经济利益和机会分配上的公正,防止社会不平等的无限扩大。再次在文化领域,要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文化,抑制、引导亚文化,遏制反文化,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

在法制建设方面,应完善有关涉毒法规,发挥刑罚对吸毒行为的一般预防作用。可参考日、法、意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增设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对经劳教戒毒后再度复吸者作出犯罪认定,以控制复吸者的社会危害性并对其吸毒者产生警戒作用。应考虑社会上“零星贩毒”大量存在的实际,根据有关国际公约,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海洛因1克,鸦片20克作为批捕、起诉、判刑的下限数量,便于司法机关对其的处罚。

第二层次,却被吸毒行为高发区及易感人群,进行以社区为主的早期干预和及时预防。 吸毒行为一般具有较明显的地域分布特征。在城镇中往往多聚集于宾馆、酒店等高消费娱乐休闲场所。故可依据这一特点,把某些地区和场所划为吸毒高发区,辐以有力措施(如与易发场所经营者签订反毒防毒协议、增加巡查密度)加以监控。 吸毒行为还具有人身特征。在人身的社会特征方面,多集中于青少年、无业闲散人员及社会生活中遭受重大挫折的失败者、某些特殊职业者。从我国的流行病学调查来看,吸毒人群中70%以上为年轻人。

从国外的有关材料看,某些特定职业人群中,吸食毒品的情况比较严重(如演艺界),属高危人群。在我国也有类似情况。据因吸毒丑闻被曝光的“中国第一摇滚女声”罗奇透露:吸毒现象已开始侵蚀演艺圈。她染上毒瘾是由于圈内一些朋友的影响。一些地区歌舞厅、夜总会三陪女的尿液检查显示,有吸毒行为的占20%。

在人格特征方面,如缺乏独立性、性格抑郁内向、意志薄弱、外强中干型人格,都是易成瘾者较典型的人格表现。因此,可以通过准确地识别易感人群,预测潜在的吸毒者,进行早期干预,防止吸毒行为发展。国外常见的预测主要有临床预测和保险统计式预测。临床预测是预测者在与被预测者直接会谈并对被预测者及其行为记录进行检查之后所做的分析预测。保险统计式预测是根据已知的参数(年龄、性别、社会经济地位、智商、吸毒行为史、家庭背景及各种心理测试等)。

从国外学者的研究结果看,保险统计式的准确率较高。 在控制毒品泛滥的过程中,应将具备易成瘾人格特征、遭受重大挫折的个体以及某种特定职业者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以避免这些“易感人群”滑入吸毒者行列。社区预防的具体措施主要有: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不断向社区公众传递反毒防毒信息;适时举办禁毒教育展览、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竖立大型禁毒宣传广告、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

第三层次,预防已经吸毒者在戒毒后重新吸毒,较显著地降低复吸率。 戒毒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躯体脱毒仅仅是戒毒工作的开始,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直至摆脱毒品则需经历漫长的过程。专家们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该工程至少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复吸是戒毒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复吸的客观原因主要有:毒源未切断;环境诱惑,与毒友交往;回到社会后得不到社会、朋友、亲人、家庭的承认与温暖,受到歧视,找不到工作,终日无事可做,产生烦躁、焦虑情绪,再度以毒品为快;由于吸毒后的慢性迁延症或慢性病的困扰而重新吸毒来解除痛苦。

对于大多数复吸者来说,前三项是主要原因。据车炜坚(香港)1997年4月对广东省戒毒劳教所的调查,百分之五十八的复吸者承认,因有吸毒背景使找工作有困难;83%的复吸者感到心情很苦闷,觉得自卑、缺乏安全感;50%的复吸者承认有家人亲属不谅解、不接纳的情况、68%的复吸者感到从前的朋友、同学、同事(无吸毒)不愿来往;65%的吸毒者的邻里不愿来往并与之疏远。  

另据北京1997年上半年的一次调查,戒毒人员普遍感觉面对强大的社会压力和歧视,60.8%的戒毒者认为现在别人把自己看成坏人,43.8%的人认为大多数的人不会把自己当成朋友,75.5%的人认为,“当别人知道我吸过毒后,他们会瞧不起我”。而且根据戒毒经验,戒毒次数越多,复吸率就越高。北京医科大学对云南、黑龙江两省的调查显示,戒毒三个月内,第一次戒毒者的复吸率为86.67%、第二次戒毒者的复吸率为94.74%;第三次戒毒者的复吸率为98.75%。对广州、柳州、宁波、昆明的有关调查结果也相类似。因此必须巩固“首戒”成果,加强戒毒者回归社会后的预防

从国际范围看,社区监控已成为目前较流行的预防模式。该模式要求家长、学校、街道、社区及民政、公安、医疗等部门在相互协作的基础上,对戒毒者进行定期跟踪,及时提供医疗服务、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跟踪期一般为两年。在跟踪期内,戒毒者一般每隔半日去戒毒所进行尿检。拒绝尿检或尿检呈阳性者既视为复吸,依据有关规定处以强制或劳教戒毒。这种“社区跟踪”能时时给戒毒者以心理约束,从而预防复吸。对 教不改的复吸者,则应考虑在边远地区设立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戒毒处所,以期花较长时间隔断他们与贩毒者的联系,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实现行为、人格的彻底矫治。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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