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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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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青少年
青少年吸毒行为及其防控的社会学分析
青少年吸毒
2007-07-08 19:27:55 来自:徐向群 青年研究 作者: 阅读量:1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日益严重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渗透和刺激影响下,毒品犯罪在我国死灰复燃。九十年代以后,贩毒、吸毒、制毒现象在我国有增无减,并呈蔓延之态。特别应当引起关注的是:青少年吸毒行为日益严重。从已有的调查看,绝大多数的吸毒者初次吸毒的年龄为20—25岁。从国际上看,美国25岁以下的青少年中,1/3的人有过吸毒经历,意大利吸毒者中18—20岁的占73%,法国瘾君子中,80%的是青少年,日本因吸毒而受管教的青少年达43536人(林贤浩,1999)。从全国范围看,1998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25岁以下的占总数的65%以上,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占总数的83.6%(全国禁毒展览办公室,1998);在局部地区,据对10个省、区劳教吸毒人员的调查,25岁以下的吸毒者占总数的79.8%(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1996—1997);广东省青少年吸毒人员占总数的60—80%,其中,宝安县则占90%以上(李隽,1999);在吸毒人员的年龄结构变动上,在深圳,25岁以下青少年所占的比例比较稳定,26—35岁年龄段增长猛烈,1991年至1997年平均占28%,1997年占38.3%,1998年占46%(李向新等,1999)。因此,对青少年吸毒行为进行研究对于控制涉毒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青少年吸毒行为的界定及类型分析

  吸毒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嗜好吸食、注射的行为。在现实中,吸食、注射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从毒品种类和吸食方式的变化看,吸食毒品的品种已向毒性、成瘾性更强的硬性毒品转移;吸食方式从烫吸向注射转移。据云南大理州的材料,1989年至1993年吸毒中吸食海洛因的从35%上升至84%;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者从5%增至38%(注:项建祥等:《论降低戒毒复吸率的措施》,《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吸毒行为通常具有致害性、渐强性和依赖性等特点。在我国,依据现行法规,吸食、注射毒品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吸毒行为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越轨行为。在此,借用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研究自杀行为的分类,把吸毒行为依次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利己型吸毒。利己型吸毒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娱式吸毒,即吸毒者通过吸食毒品来暂时改变自己的精神和心理状态,从而获得愉悦的体验和感受。绝大多数吸毒者属于此类型。二是炫耀式吸毒,即吸毒者吸食毒品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特殊的社会群体影响力,借助吸毒行为显示具有勇冒风险、藐视法律的实力,标明自己在群体中的“身份”。第二类,利他型吸毒。是为了表明从属于特定群体和亚文化(反社会或越轨的)或是为了确定自己认同某个特别人物而采取的吸毒行为。这类吸毒者通常把吸毒看成一种仪式,其功能是让某一特定团体(反社会、越轨的)和某个特别人物认同自己,进而获得一种群体归属感。第三类,失范型吸毒。此类吸毒行为主要是由于社会的剧烈变化,社会价值观念混乱,传统的行为模式失效,社会约束力削弱,缺乏达到目的的手段,角色需求模糊、矛盾,引起个体社会角色紧张,借助吸毒来宣泄。从个人行为看,此种吸毒类型还包括个人工作、学习、家庭和情感等受到严重挫折而造成个人心理精神失控而借助来摆脱的吸毒行为。低龄段青少年的吸毒行为以前两种类型为主,高龄段青少年的吸毒行为以后一种类型为主。

  毒品及青少年吸毒行为的多样(类)性决定的了吸毒是一种具有复杂背景的社会现象。

  二、青少年吸毒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同其他类型的越轨行为一样,吸毒行为的存在和变化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从青少年吸毒行为的发生过程看,它主要受四个方面因素的制约。

  (一)获取毒品的可能性

  吸毒行为的发生必然要求有毒品的供应和相关费用的有效支付。毒品的供应和费用是导致吸毒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在一个社会中,取得毒品的可能性越大,卷入吸毒行为的青少年就越多,社会吸毒现象及其后果就越严重,反之亦然。

  从我国当前的毒品供应情况看,周边环境与内部环境均日渐严重。就周边环境而言,我国处于与多个毒品产地接壤的不利地理位置。除了西南边境外的“金三角”、西部边境外的“新星月”以外,现在的东北亚地区的毒品生产也愈演愈烈。据了解,朝鲜近年来种植罂粟六万余亩,国内有鸦片和海洛因加工厂,1993年毒品产量达60多吨。俄罗斯国内毒品泛滥,仅吉林省公安机关就破获俄罗斯贩毒集团在东北边境作案十余起(注:佟新:《我国东北地区带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特点概述》,《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6期。)。虽然这些产毒地毒品的主要销售对象为欧美国家,但其与我国的地理接近性,客观上十分便于开发新兴毒品消费市场。而就国内环境而言,我国已由毒品过境国变为毒品消费地。尽管对我国当前毒品市场的供应量的描述还缺乏直接的准确的统计数据,但仍不难从已公开的材料中做一些估算和推断。若以1997年全国登记在册的54万吸毒者,每人的平均每天吸毒0.7克计,全国每天毒品的消耗量为378公斤,一年的消耗量可达140吨。1997年,全国公安机关缴获海洛因超过5吨,鸦片1.9吨,大麻2.3吨,冰毒1吨多,以及各类易制毒化学品350吨(注:新华社1998年1月20日电。)。按国际惯用的推算方法,毒品的控缉量只占总量的1/10左右估计,我国目前毒品市场的年供应量应以数百吨计。从毒品供应渠道分析,由于毒品贩运在我国已有十多年历史,已形成了比较严密和固定的供应渠道。在全国范围内,以云南为起点的网络大致有4条:云南至广东至福建、云南至四川至陕西至甘肃、云南至上海、云南至北京至东北。在一些毒情较严重的城镇已组成了从“大老板”到“马仔”的组织严密的毒品分销网络。辽宁省朝阳市在一次扫毒行动中就摧毁地下烟馆7处(注:《了望》,1996年第10期。)。从生产加工状态分析,除了前述境外毒品产地继续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国输入毒品外,国内一些偏僻的农村地区也开始种植毒品植物。而且随着制毒技术的提高,特别是化学合成技术在制毒领域的使用,国内开始出现规模不等的制毒工场。1996年5月,湖南省常德市破获一起境内外勾结制造晶体冰毒500多公斤、液体冰毒100多公斤的特大制毒案,涉案人员共37人,分布在浙、闽、沪、川等省市区的17个县市,其中6人来自台湾(注:《全国青少年毒品问题学术研讨会纪要》,《青少年犯罪研究》,1997年第4期。)。另外,在部分地区,大量的医用药物被偷盗和滥用。在南方某地的一所学校,曾发现30余名服用精神药品来缓解紧张的学习压力应付各类考试的中学生。一些中学生甚至以饮用止咳药水来获得快感。沈阳市五爱市场曾一天清出杜冷丁上万个(注:《了望》,1996年第10期。)。有研究表明从处方得到药品的上瘾者已达几十万人(注:《保卫学研究》,1997年第5期。)。1997年上半年在对北京八个城区909户居民的抽样调查中,公众认为吸毒者获得毒品的难度适中,但略微倾向于容易,而吸毒者则认为获得毒品“比较容易”(注:《人民公安报》,1997年9月11日。)。

  毒品的吸食,需要消费者支付相对来说较为昂贵的费用。在北京,据1997年的调查,吸毒者每月用于购买毒品的钱平均为9867元,平均每月在1至1.5万元的最多(注:《人民公安报》,1997年9月11日。)。毒资的有效支付成为人们实施吸毒行为的另一诱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部分地区已进入小康阶段。社会公众的经济收入有较大提高的同时,消费能力亦大大增加,愚昧消费行为包括吸毒也就有了物质基础。这可以从我国当前吸毒行为的地域分布和社会阶层分布得到印证。我国目前吸毒行为的地域分布仍呈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城市和部分较发达的农村集镇之明显特征。从全国看,吸毒人群密集地区除了云、桂等省区外,其余大多集中在沿海(边)开放地区和内陆大中城市。从局部地区看,以浙江为例,毒品的重灾区集中于柯桥、虹桥、路桥等以商贸为中心的新兴城镇。在吸毒行为的社会阶层分布上,亦表现出与高收入的较强相关性。依深圳市对5583例吸毒人员统计,个体户占24.6%,无业闲散人员占60.5%。广东三水市劳改所女劳教人员的吸毒状况也类似,个体户占25.5%,待业人员占56.5%。据浙江省十里坪、莫干山二劳教所的343名吸毒劳教人员调查,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占76%,闲散人员占17.9%(注:浙江省劳改学会《吸毒劳教人员的吸毒原因、危害和对策研究》,课题组交流论文。)。1997年北京吸毒者中“个体户”、“无固定职业者”分别占47%和22%(注:《人民公安报》,1997年9月11日。)(注:浙江省劳改学会《吸毒劳教人员的吸毒原因、危害和对策研究》,课题组交流论文。)。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在我国目前属于高收入阶层,已为社会共识,该阶层的经济实力可以成为他们的吸食毒品的有效支付资本。吸毒者中待业人员过半的比例似乎与他们的经济状况不符。其实,待业(无业)并不是没有收入。待业、无业人员从事地下经济活动获得的灰色或黑色收入往往是公开经济从业人员同等工作时间的数倍乃至数十倍。更何况他们可以通过实施某些违法犯罪活动在短时间内敛集支付毒品的费用。

  (二)社会角色的紧张度

  社会角色的紧张度是导致青少年吸毒行为的重要社会心理基础,它主要包括社会角色期望的不均衡性、实现社会角色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矛盾程度、社会角色实践中的挫折等内容。在转型社会中,使青少年群体发生某种程度的心理危机,存在着相当的失落、受挫、压抑感,无助、无力、无效的消极心理氛围弥漫在一部分青少年中,社会角色的紧张显得尤为突出。在家庭婚姻方面,近几年我国的离婚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1985年至今的十余年间上升了两倍(注:宋小明:《对广东省吸毒者的心理分析及其心理防治》,《青少年犯罪研究》,1995年第9期。),造成一系列与青少年社会化进程有关的家庭婚姻关系不适等社会问题。在贫富差距方面,据权威机构估算,若以国际通用的测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来衡量,目前我大体在0.4至0.5之间,属差距较大。另一些民间调查机构在进行调查后,认为基尼系数已达0.59,属差距悬殊(注:《人民日报》,1995年4月12日。)。从目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失业情况看,虽然政府各方面做了极大努力,但登记失业加上隐形失业(内部待岗、下岗)的大约仍有1500万。而部分学者的报告则认为目前比较真实的失业率是7.5%(注:《内部参阅材料》,第三期,浙江省高教工委宣传部编。)。这种状况使社会成员的保障感、安全感下降,危机感上升。据国家“九五”课题“现阶段结构性失业中职业流动阻碍”对北京八个局(总公司)37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636人的社会心态调查,持自卑、苦闷、绝望之消极心态、无所谓之平静形态和发奋努力之积极心态的人数之比为13.36∶1.75∶1.1995国家体改委社会调查系统组织的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0个城市的大规模问卷入户调查显示,对企业破产非常担心的占48.4%,比较担心的占26.2%,担心下岗失业为68%(注:《中国经济时报》,1995年7月11日。)。据“1997年,下岗位者看下岗”的调查,下岗人员对下岗和再就业比较悲观。在沈阳、上海、广州分别有68.3%、54.5%和40%的下岗者表示不能接受下岗这一事实(注:《港澳信息日报》,1997年11月30日。)。在此背景下,部分身心脆弱的青年,面对强大的心理压力,选择吸毒以寻求宣泄与轻松也就在所难免。尽管到目前为止国内还鲜见社会紧张度与吸毒行为关系的专题研究报告问世,两者之间的具体联系还很难确定,但待业、无业闲散人员在吸毒人群中占较大比重的事实,是我们至少可以形成如下判断:待业、无业人员的生存状态包括社会角色紧张与吸毒行为有关。

  (三)社会管控力度

  社会对吸毒行为的管理与控制大致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首先,国家法律的约束力。就吸毒行为而言,法律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严厉惩制贩毒品者而断绝毒源,降低获得毒品的可能性;二是严惩吸毒者,遏制吸毒行为的蔓延和再犯。在惩治制贩毒品方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第337条第357条对各种相关行为作出了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与世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大体相当,其力度已基本到位。在惩罚吸毒者方面,目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吸毒者只能处以十天左右的拘留,对复吸者也只有依照《劳改劳教条例》实行有限的劳教强制戒毒。在吸毒人群急速增加的形势下,现行惩治吸毒行为的有关规定的效用已明显减弱。

  第二、专门机关打击的有效性。公安机关近年来一直对毒品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态势。1998年,全国共破获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案件18.4万起,抓获涉案人员23万名(注:新华社1998年1月20日电。)。但是对毒品违法犯罪特别是吸毒行为的查控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据有关典型调查,在毒情较严重的地区,吸毒者占总人口的比例为7‰至14‰,被公安机关掌握或查处的人数却远远低于该比例。

  第三、社会习俗、道德的约束力。习俗和道德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调节和控制作用。转型前的中国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是由道德控制的礼俗社会。社会转型带来的价值观念多元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使传统的道德受到挑战,而新的道德体系未能同步建构起来,因此社会处于失范状态,各种社会越轨行为大量发生。社会习俗、道德的约束力可以通过社会公众对某类行为的认识评价来表现。由于我国禁毒教育不普及,使很多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吸毒行为的评价存在着令人担忧的偏差。据有关专家对714名社会公众对吸毒行为评价的专项调查分析,有5.7%的人认为吸毒是“无可厚非的”,有7.6%的人表示“如果发现朋友吸毒,自己不会因此中断与他来往”。1997年度北京市的调查中,有6%的被调查者对毒流露出向往的想法。人们社会态度的这种现状,客观上使吸毒者处于某种“宽容”的社会与心理环境之中。另外,大众传播媒介信息、社会审美取向等也是实施社会道德舆论控制的有力工具,通过科学、准确的信息传播和审美评价,能提高人们的辨别能力,规范自身的行为。但这方面的情况亦难令人满意。如广告界一直热衷于把广告模特设计成瘦骨嶙峋、形消骨立、两眼无神,带有强烈颓废色彩的“吸毒者”形象;在为数不少的影视节目中,吸毒者吸毒时潇洒陶醉的形象,吸毒后易如反掌的戒毒经历都会误导公众。

  (四)个体自我判断控制力

  个体自我判断控制力是个体认识毒品的危害性、抵制毒品诱惑的能力,主要包括抵制诱惑与压力,调节矛盾与冲突的水平,拥有良好的自我意识、自我观念、目标定向以及对社会规范的服从等内容。个体最终是否采取吸毒行为,最终决定于其自我判断控制力。在一次以青少年吸毒人员为主要对象的访谈中,有48.04%的人根本没有想过吸毒是有害的、违法的,有24.5%的人不知道吸毒有害并违法,7.84%的人认为吸毒有害但不违法。在1997年北京的一次调查中,42.1%的戒毒人员在吸毒以前“并不知道毒品是什么”,92.7%的戒毒人员在第一次吸毒前不了解国家的禁毒法规。(注:《人民公安报》,1997年9月11日。)从行为人对毒品及有关法规的如此无知之现状,可见目前青少年个体自我控制力之低下。

  三、青少年吸毒行为的社会防控对策分析

  为了实现对青少年吸毒行为的有效控制,必须建构新型的社会控制系统。该系统总体上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控制和改善产生吸毒现象的社会宏观环境和条件

    应针对吸毒行为滋生的各种社会因素,采取有力措施,净化、优化社会环境,抑制、减少诱发吸毒的各种条件,要注意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促进、保持社会的全面、平稳、协调发展。在大力发展生产力,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力求在经济利益和机会分配上的公正,防止社会不平等的无限扩大;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文化,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应完善有关涉毒法规,发挥刑罚对吸毒行为的一般预防作用。可参考日、法、意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增设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对经劳教戒毒后再度复吸者作出犯罪认定,以控制复吸者的社会危害性并对其吸毒者产生警戒作用。

  第二层次,进行以社区为主的早期干预和及时预防

  从我国的流行病学调查来看,吸毒人群中70%以上为年轻人(注:《光明日报》,1996年6月26日。)。从国外的有关材料看,某些特定职业人群中,吸食毒品的情况比较严重(如演艺界),属高危人群。在我国也有类似情况。据因吸毒丑闻被曝光的“中国第一摇滚女声”罗奇透露:吸毒现象已开始侵蚀演艺圈。她染上毒瘾是由于圈内一些朋友的影响(注:《人民公安报》,1997年9月11日。)。一些地区歌舞厅、夜总会三陪女的尿液检查显示,有吸毒行为的占20%。在人格特征方面,如缺乏独立性、性格抑郁内向、意志薄弱、外强中干型人格,都是易成瘾者较典型的人格表现。因此,可以通过准确地识别易感人群,预测潜在的吸毒者,进行早期干预,防止吸毒行为发展。国外常见的预测主要有临床预测和保险统计式预测。临床预测是预测者在与被预测者直接会谈并对被预测者及其行为记录进行检查之后所做的分析预测。保险统计式预测是根据已知的参数(年龄、性别、社会经济地位、智商、吸毒行为史、家庭背景及各种心理测试等),从国外学者的研究结果看,保险统计式的准确率较高。

  在控制毒品泛滥的过程中,应将具备易成瘾人格特征、遭受重大挫折的个体以及某种特定职业者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以避免这些“易感人群”滑入吸毒者行列。社区预防的具体措施主要有: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不断向社区公众传递反毒防毒信息;适时举办禁毒教育展览,在人群流量大的公共场所竖立大型禁毒宣传广告,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

  第三层次,预防已经吸毒者在戒毒后重新吸毒,较显著地降低复吸率

  戒毒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躯体脱毒仅仅是戒毒工作的开始,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直至摆脱毒品则需经历漫长的过程。专家们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该工程至少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复吸是戒毒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复吸的客观原因主要有:毒源未切断;环境诱惑,与毒友交往;回到社会后得不到社会、朋友、亲人、家庭的承认与温暖,受到歧视,找不到工作,终日无事可做,产生烦躁、焦虑情绪,再度以毒品为快;由于吸毒后的慢性迁延症或慢性病的困扰而重新吸毒来解除痛苦。对于大多数复吸者来说,前三项是主要原因。据车炜坚(香港)1997年4月对广东省戒毒劳教所的调查,58%的复吸者承认,因有吸毒背景使找工作有困难;83%的复吸者感到心情很苦闷,觉得自卑、缺乏安全感;50%的复吸者承认有家人亲属不谅解、不接纳的情况;68%的复吸者感到从前的朋友、同学、同事(无吸毒)不愿来往;65%的吸毒者的邻里不愿来往并与之疏远。另据北京1997年上半年的一次调查,戒毒人员普遍感觉面对强大的社会压力和歧视,60.8%的戒毒者认为现在别人把自己看成坏人,43.8%的人认为大多数的人不会把自己当成朋友,75.5%的人认为,“当别人知道我吸过毒后,他们会瞧不起我”。而且根据戒毒经验,戒毒次数越多,复吸率就越高。北京医科大学对云南、黑龙江两省的调查显示,戒毒三个月内,第一次戒毒者的复吸率为86.67%,第二次戒毒者的复吸率为94.74%;第三次戒毒者的复吸率为98.75%。对广州、柳州、宁波、昆明的有关调查结果也相类似。因此必须巩固“首戒”成果,加强戒毒者回归社会后的预防复吸工作。从国际范围看,社区监控已成为目前较流行的预防模式。该模式要求家长、学校、街道、社区及民政、公安、医疗等部门在相互协作的基础上,对戒毒者进行定期跟踪,及时提供医疗服务、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跟踪期一般为两年。在跟踪期内,戒毒者一般每隔半日去戒毒所进行尿检。拒绝尿检或尿检呈阳性者既视为复吸,依据有关规定处以强制或劳教戒毒。这种“社区跟踪”能时时给戒毒者以心理约束,从而预防复吸。对屡教不改的复吸者,则应考虑在边远地区设立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戒毒处所,以期花较长时间隔断他们与贩毒者的联系,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实现行为、人格的彻底矫治。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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