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精神活性物质(简称物质)相关的精神障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活性物质使用障碍(物质依赖障碍和物质滥用),另一类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障碍,包括:精神活性物质中毒,精神活性物质戒断反应,精神活性物质所致谵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持久性痴呆,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持久性遗忘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病性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心境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焦虑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性功能障碍和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睡眠障碍。
第一节 精神活性物质依赖、滥用、中毒和戒断反应
精神活性物质依赖
【诊断标准】
这是一种对精神活性物质适应不良的使用方式,在临床上产生了明显的身体损害和内心痛苦,表现为下列情况至少三条,发生在为期12 个月中的任何时候:
1. 耐药性,可由下列任何一项确定:
(1)需要明显地增加物质的剂量以达到期盼的效应。
(2)继续使用相同剂量的物质明显地减少了这种效应。
2. 戒断反应,由下列任意一项表明:
(1)有某种物质的特征性戒断综合征(参见为特定的物质戒断而制定的诊断标准A 和B)。
(2)摄取同样的(或密切相似的)物质以缓解或避免戒断症状。
3.摄取物质的剂量和时间远远超过先前的预想。
4. 一直希望减少或控制使用物质或进行一些无效的努力。
5. 为了获得物质(例如,多次求医看病或长距离驾车)、使用物质(例如,连续吸烟)或从物质的效应中恢复过来而耗费了大量的时间。
6. 由于物质的使用而不得不放弃或减少重要的社交、职业或娱乐活动。
7. 尽管了解到持续的或反复发生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已经存在,并且这些问题可由物质引起或加重,仍然继续使用(例如,尽管认识到可卡因引起抑郁,还在使用可卡因,尽管认识到酒可以使胃溃疡恶化,还继续饮酒)。
如果有下列情况需标明:
(1) 有生理依赖:有耐药性或戒断反应的证据(例如,存在第一项或第二项)。
(2) 无生理依赖:无耐药性或戒断反应的证据(例如,不存在第一项或第二项)。
(3) 康复程度的记录程序:
(4) 早期完全缓解:在1~12 个月的时间内,不再符合任何一项依赖和滥用的诊断标准。
(5) 早期部分缓解:在1~12 个月的时间内,符合一项或几项依赖和滥用诊断标准,但不符合依赖和滥用的全部诊断标准。
(6) 持久的完全缓解:在为期12 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内,从未符合依赖和滥用的任何一项诊断标准。
(7) 持久的部分缓解:在为期12 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内,虽然不符合依赖和滥用的全部诊断标准,但确符合一项或几项诊断标准。
如果正在使用激动剂治疗或生活在严密控制的环境中,可使用下列记录方式:
(8) 处于激动剂治疗中:这适用于遵医嘱正在进行激动剂治疗,在过去的一个月内这种治疗药不符合精神活性物质依赖和滥用诊断标准(对激动剂的耐药性或戒断症状除外),这一类别也适用于利用部分激动剂或激动剂兼拮抗剂治疗依赖的情况。
(9) 生活在严密控制的环境中:这适用于生活在酒和滥用物质都受到严格管理的环境下,至少在过去的一个月中不符合依赖和滥用诊断标准。例如受到严密监视和没有物质流入的监狱、治疗社区或封闭的医院病房。
精神活性物质滥用
【诊断标准】
1. 物质使用的非适应方式临床上导致了病人明显的损害和痛苦、且发生于为期12 个月的时间内,并至少具备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反复的物质使用导致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完成学习任务或不能料理家务(例如,由于物质使用而出现有关的旷工或工作表现欠佳;与物质使用有关的旷课,停学或开除学籍;不能照料孩子和不做家务)。
(2)在对自己构成身体危害的情况下反复地使用物质(例如,当物质使用已造成损害时驾驶汽车或操纵机器)。
(3)反复出现的与物质有关的法律问题(例如,因与物质有关的妨害社会治安行为受到拘留)。
(4)不顾因物质效应引起或加重的持久的或反复出现的社会或人际关系问题,(例如,因中毒的结果和打架斗欧而与配偶争吵)仍然继续使用物质。
2. 具有的症状不符合该种物质的依赖诊断标准。
精神活性物质中毒
【诊断标准】
1. 由于近期摄取(或暴露于)某种物质而产生一种可逆的该种物质所特有的综合征。
注:不同的物质可以产生相似或者完全相同的综合征。
2. 在使用物质之时或继续使用物质之后短期内,由于物质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而在临床上产生了明显的非适应性行为或心理变化(例如,好斗性、心境不稳、认知损害、判断力损害、社交或职业功能损害)。
3. 上述症状不是由于一般医学情况所致,也不能用其它精神障碍更好地解释。
精神活性物质戒断反应
【诊断标准】
1. 由于停止(或减少)曾长期而大量使用的物质而产生某种物质所特有的综合征。
2. 该物质所特有的综合征引起了病人明显的痛苦或社交、职业以及其它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3. 上述症状不是由于一般医学情况所致,也不能由其它精神障碍更好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