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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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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
风险原则与戒毒治疗的探讨
戒毒治疗与护理
2008-12-04 08:59:17 来自: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 作者:周旭辉 郝伟 阅读量:1

    近年来在药物依赖和成瘾中大量有关神经病学机制方面研究的新发现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科学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还未转化为提高当前戒毒治疗成效上。众所周知,戒毒涉及医学、司法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因此,对于物质滥用和依赖的治疗都需要多学科的手段共同努力。迄今最有效的治疗是融和综合的心理社会干预措施,再加上司法行政监督手段的实施和医疗治疗的开展。

  我国现存的两种主要戒毒治疗模式—强制性戒毒模式(即公共安全模式)与自愿戒毒模式(即公共健康模式)虽然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与经验,但均存在诸多弊端,其中困扰当前戒毒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不论采取何种戒毒方式均存在急性脱毒后的高复吸率(1年复吸率95%以上)。其次为吸毒者进入何种戒毒方式主要在于是否被公安机关抓获。而且公安机关在决定成瘾者的处罚上,仅根据成瘾者的登记在案数(即被抓获的次数)来进行相应处理:教育罚款后放走,送戒毒所强制戒毒,或送劳动教养。

    本文旨在探讨一种风险评估及治疗模式,根据成瘾者的具体情况,如吸毒年龄、初次戒毒年龄、是否合并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或精神疾患、戒毒史或多起犯罪史等来综合评定其毒品滥用水平和犯罪的风险性,将成瘾者划分为低风险人群和高风险两类人群;并以此为治疗基础,区分加以对待:高风险水平者实行严格的司法行政干预,以监禁为主并辅以医学治疗;低风险水平者则只需低程度监督,如可采用社区帮教形式,监管者与成瘾者共同商量戒毒治疗方案,并根据其表现可提供其免于监禁的机会。同时在此模式中强调公安司法机关与医务工作人员的通力合作(即公共健康安全治疗策略),充分利用他们在戒毒治疗中的各自作用,实现戒毒治疗方案个体化、动态化、最优化,以达到最大程度提高成瘾者毒品操守与减低毒品危害的目的。

  一、司法研究中的风险原则

  风险原则是利用某些已知的因素来预测犯罪个体的某种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其中一些因素,如犯罪史,是静态的、不可改变的。而其他因素,如毒品的滥用、反社会态度和行为是动态的、可改变的。利用这些因素进行适当评估,许多研究者和实施者均已经证实:根据犯罪个体从事新的犯罪活动的相对可能性来对他们进行分类是可行的,并且大约有80%的准确率。

  风险原则要求根据罪犯的风险水平来实施相应强度的干预措施:高风险罪犯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以降低其累犯率;而低风险者则大多只需低强度看管即可,或根本不需要任何干预措施。已有研究结果表明:对于那些有相对强烈的犯罪意向和严重吸毒史的高风险罪犯,严格的监管干预是最适宜的;而对于低风险罪犯,严格的司法干预就不见得那么有效。低风险罪犯似乎不太可能形成固定化的反社会模式,而在解除法律制裁后更容易调整其行为,风险原则的制定便源于此。因此,对低风险罪犯进行严格的治疗和监管,其本身并没有额外的收益,而其花费是相当大的。反之,高风险的罪犯有必要建立严格的监管系统,并督促其改变固定的消极行为模式。

  以下是Gendreau教授等人于1990所提出的与犯罪行为和累犯率相关的风险因素:反社会态度、价值观和信念(即犯罪性思维);违规行为;特定的气质行为特征(如自我中心等);不善于解决问题及社会适应能力欠佳;犯罪史;负性家庭因素(如家庭虐待、家庭结构不良等)、家庭成员有犯罪史和毒品滥用情况;职业技能和教育水平都很低;物质滥用史。上述风险因素越多,则发生犯罪行为的风险越大。

  二、风险原则与戒毒治疗

  毒品滥用和犯罪的共同出现并不是简单的为获取毒品而进行的犯罪。毒品滥用显著地增加了个体参与严重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不少于50%的暴力犯罪(包括家庭暴力,60%~80%的虐待儿童和其他渎职案件),50%~70%的盗窃和财产案件,75%的毒品交易或制造毒品案件都与行凶者的药物滥用密不可分。鉴于吸毒与犯罪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故戒毒治疗中引入风险原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治疗研究机构的一项研究项目已经确认在戒毒人员中运用风险原则是行之有效的。在NIDA和药物滥用治疗中心提供基金资助下,治疗研究机构将戒毒人员随机分为严格的司法监督组或低程度监管组,其中在前者须涉及每周两次的法庭近况听证;而后者则由医师负责监督,并仅仅在证实其非依从性或严重地违规情况下方进行必要的近况听证。结果显示:从总体而言,各组成员在治疗参与程度、尿检结果、通过率及在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的6个月或12个月由患者自我汇报的吸毒及犯罪行为方面均无显著性差异。更为重要的是将高风险成瘾者(如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或戒毒史的成瘾者)安排每周两次的听证则达到了较高的毒品操守,也更有可能从戒毒法庭项目中成功毕业。相反,对那些高风险成瘾者安排必要的听证则他们表现可能会更好些。

  三、风险水平的评估

  Ghodse等人在研究中提出:在对于不同成瘾者的戒毒治疗中,需要加以识别可靠的风险提示信号,因为在评估为低风险人群和高风险人群之间,由于其基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治疗的效果完全有可能不同。

    根据国外文献报道,导致成瘾者复吸的最重要的风险因子分别为:治疗时年龄较小(通常小于25岁),犯罪年龄较早(尤其是早于16岁的暴力犯罪),开始吸毒的年龄较轻(通常小于14岁),合并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或精神疾患、戒毒史或多起犯罪史,直系亲属有吸毒史或犯罪史者,其中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和戒毒史是评定戒毒人员的风险水平是最有力的两项指标;Joe等人的研究发现:成瘾者在戒毒治疗前出现的抑郁、酒精依赖、以及可卡因的使用都是复吸的负性预测因子。治疗早期戒毒动机的重要性在Morral等人的研究中得以强调。基于通过对在最初2周治疗期间患者的两大行为表现:参与治疗性会谈与阿片操守保持的观察,Morral能预测大于80%的患者的预后。

  国内有研究找出导致复吸风险的5个心理社会因素,包括信心态度、应对环境、身心受损、烟酒代替、家庭社会支持等。也有学者认为毒品心理依赖、家庭冷落、毒品易获得是复吸的主要危险因素,而有正当职业、交结新朋友可降低复吸的危险。

  结合前瞻性对照研究中将出现其他的风险因素,并建立更加灵敏的各级高、低风险人群分类体系这是有可能的。但获得对这些风险因素之间的交互效应的明确结论还须进一步的研究。

  四、公共健康安全治疗策略

  公共健康安全治疗策略的提出旨在最大程度提高戒毒治疗疗效,而将司法刑事机构的功能与药物滥用治疗融为一体。具体戒毒工作由公安干警与医务人员双方共同承担,分工合作。其中医务人员在戒毒治疗上担任为成瘾者订定、并实施戒毒治疗计划;而公安行政机构则对成瘾者设立了实质性的监控,对于违规行为提供迅速的、统一的处罚,从而提高了执行者的权力。

  设立专门的戒毒法庭。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案件可由戒毒法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戒毒法庭对成瘾者持有最终裁判权。戒毒法庭核心内容应包括:对成瘾者进行风险水平的评估,并判定其是否需要监禁以及公安机关和医疗部门各自分配的工作任务;在法庭上对成瘾者进行定期的近况听证,随机尿检,按规定疗程完成某一种药物滥用的替代治疗,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如自由的减少、甚至由低强度的看管组转入严格司法监管组),而对进步行为提供相应的奖励(如司法监督相对减少,而医疗服务工作的相对增加),以不断评价吸毒者的个体情况来改进治疗与服务计划。在戒毒法庭中采用一整套奖惩制度和行为矫正工具等阳性强化法,以巩固治疗疗效。国外学者提出:对于那些圆满完成治疗任务的当事人其犯罪指控将得以撤消,以此来强化戒毒中良性行为。

  五、戒毒的治疗疗程

  对吸毒者实行科学的分期戒毒。第一期为全封闭强制戒毒期,实行生理脱瘾康复治疗,初期心理矫正,开展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第二期为康复治疗期,此期为回归社会作前期准备。在康复治疗期坚持定期随访、每月两次的随机尿检以及全天候监管等;第三期为回归社会期,如第二期没有发现有复吸行为,经以鼓励性为主的教育后即可进入该期,即社会帮教期。如第二、三期发现有复吸行为,则一律延长收戒期限,严格从头再来。

  对于戒毒疗程方面,国内较为推崇的是劳教戒毒模式中的1—3年期限。国外有学者建议治疗疗程至少为3个月,同时为达到尽可能高的毒品操守率,建议12个月方为最佳治疗期限。

  六、总结和展望

  WHO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提出戒毒治疗应达到三个目的:(1)减轻对毒品的依赖性;(2)降低因滥用毒品带来有关问题的发生率和死亡率;(3)确保毒品滥用者能最大可能地增加其接受戒毒治疗和得到各种服务的机会,以及最大限度地增进其身体的、精神的与社会的能力,以达到完全回归到正常社会中。

  本文所探讨将司法研究的“风险原则”引入戒毒治疗中,可使我们能有针对性对成瘾者进行风险分类,将其潜在危险程度量化,这不仅可使成瘾者在个人健康上获得尽可能多的医疗帮助,而且也最大程度维护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同时在此模式中将成瘾行为视为一个系统来对待,充分发挥司法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在成瘾人员的防治中的各自作用,设计个体化的治疗与监督方案。这将有助于我们充分利用有限资源,最大程度提高戒毒治疗效果,达到保持毒品操守,维持社会安定的目的。但存在的问题是:高/低风险的指标划分应以何标准,具体分值为多少?让成瘾者坚持12个月的治疗疗程虽有助于毒品的操守,但此期间所需的巨额资金问题如何解决?需要的大量工作人员如何作安排?提倡义工来解决人手问题是否可行?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与自愿戒毒所分属公安、司法系统与医疗卫生系统,人员流动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如何打破行业限制,加强行业间的通力协作,共同组成一个有效的完整康复治疗集体?这仍是今后研究中需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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