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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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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矫治
治本安全观下戒毒场所回归社会教育浅析
2020-01-13 10:11:41 来自:江西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作者:陈煌辉 谢世清 陈佳乐 黄娟秀 阅读量:1
  我国禁毒戒毒形势严峻,合成毒品广泛传播,吸毒人员逐年递增,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吸毒人员通过自愿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后,在生理、心理基本上或已完全摆脱了毒魔的困扰,但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复吸率居高不下,操守期往往仅保持在3个月至2年的较短时间[ 陈琪。新疆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续照管模式”面临问题及对策思考。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4(2):014]。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就是要不断更新理念、创新思路,将提升戒断率、降低复吸率、保持操守率作为体现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目标,实现目标的途径就在于着眼戒毒人员在所内的回归社会教育。
 
  一、戒毒场所开展回归社会教育的现实意义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源于社会,最终亦要回归社会,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基本理念的确立和具体路径的选择,都应当充分考虑这一基本要求[ 段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现实困境及其解决路径为题研究。
 
  自《禁毒法》实施以来,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戒毒实践工作中逐渐形成了“以人为本、科学戒治”的戒毒理念,戒治手段不断科学化、专业化,涵盖身体机能康复、心理矫治、职业技能培训、回归社会指导等各个方面。但是,从目前的工作实际看,大部分强制隔离戒毒所更强调所内戒断,侧重戒毒人员安全度过戒治期,缺乏回归社会的教育和引导,或回归教育流于制度与形式。一是回归社会教育多集中在出所前的一个月至三个月,时间短,未进行科学的设置,教育内容多与常规教育重叠,与回归现实脱节;二是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军事化管理、身体康复、康复劳动的戒治手段为主,心理矫治的方法不多,戒毒人员在所内完成了生理脱毒,但对毒品仍有心理依赖,面对回归社会有一定心理戒备与恐慌;此外,全民禁毒的斗争格局未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未完善,社会各方缺乏合力,普遍存在孤军作战的现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回归社会教育难与社会对接。
 
  治本安全观要求我们看待安全的视角要从场所秩序转向社会秩序,这意味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教育戒治视角必须从保证戒毒场所安全稳定转向与社会的无缝对接。只有着眼于戒毒人员的回归教育,切实实现戒毒人员在所内与社会同步发展,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才能向社会输出合格的公民。
 
  二、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面临的现实困境
 
  戒毒人员通过两年的戒治后回归社会,渴望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正常人,过正常的生活。然而,在对戒毒人员的回访中发现,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面临着诸多困难与压力,往往一个困难就产生“破堤效应”,使其陷入复吸的境地。
 
  (一)心瘾难断除
 
  戒毒人员生理脱毒后,心理上无法摆脱毒品对中枢神经系统作用产生的特殊精神效应,仍然存在稽延反应,通俗地说,就是心瘾未除。如果仅仅是生理脱毒,没有经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心理康复,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在情感、工作中遇到困难,或心境低落时,极易产生复吸的冲动,重新开始吸毒。
 
  (二)社会接纳低
 
  近年来,禁毒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吸毒人员逐渐清晰地被大众辨识,在大众眼中成为社会另类,人们只看见他们是违法者,而忽视他们受害者与病人的多重身份,绝大多数人对他们唯恐避之不及,缺乏宽容、理解和帮助。回归社会的戒毒人员想要寻求帮助,又怕直面他人异样的眼光,一部分戒毒人员承受不了歧视,丧失了重新开始生活的信心,走上复吸的道路。
 
  (三)就业难度大
 
  随着合成毒品的蔓延,吸毒人员呈现低龄化趋势,越来越多的吸毒人员在初中时期就辍学离家,不学无术,没有正当的生存技能。虽然戒毒所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戒毒人员掌握职业技能,但是由于部分场所培训的职业技能相对单一,与当地经济结合不足,戒毒人员出所后并不能实现就业。另一方面,戒毒人员往往身体素质差,身患各种疾病甚至传染病,不易被用人单位录用。
 
  (四)安置帮教难
 
  《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吸毒成瘾者, 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现实情况是,部分城市和地区的安置帮教体系没有形成,安置工作流于表面,致使回归的戒毒人员茫然无出路,从而复吸。也存在部分戒毒人员出所后并不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反而隐藏起来或中途流窜到他处,导致社区安置帮教出现脱节。
 
  三、戒毒场所回归社会教育的思路与探讨
 
  按现时社会的普遍认同,回归社会是指戒毒人员顺利完成了家庭、职业和交往的回归。在戒毒所内帮助戒毒人员做好回归社会的铺垫,就是要转变固有观念,在治本安全观的理念主导下,形成“大教育”的格局,将回归社会教育覆盖戒毒人员戒治全过程并将教育触角向社会范畴延伸。
 
  从戒毒人员入所初期即应开始着手开展相应的回归社会教育,包括健全信息对接系统、培养独立健全人格的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就业能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帮助其构建完整的社会支持系统,将回归社会教育覆盖戒毒人员整个戒治过程。同时,积极融入全社会禁毒斗争,与家庭、社区、学校、企业等机构实现积极的双向教育,进一步促进戒毒人员与社会的融合。
 
  (一)健全信息对接系统是顺利回归社会的前期铺垫
 
  信息对接不仅包括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对回归戒毒人员的信息掌握,也包括回归戒毒人员对户籍所在地安置监管制度的了解。除全面采集戒毒人员的人口学资料,做好与戒毒人员户籍地戒毒职能部门对接外,强制隔离戒毒所还应当将戒毒人员在所内戒治的基本情况、诊断评估报告等戒毒人员现实表现资料发送其户籍地戒毒职能部门,通过与当地公安机关、综治部门、社区和家庭协作,完成戒毒人员回归的安置帮教前期工作。对临近解除强戒的戒毒人员而言,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开展包括回归社会流程、政府安置帮扶政策等内容的教育课程。
 
  (二)培养独立健全人格是顺利回归社会的先决条件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戒毒人员的回归社会问题,实际上是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面临困境时所产生的思想、情感和行为的问题。与正常人群相比,吸毒人员的基本人格特征可以概括为:缺乏责任感,不关心职责和义务,做事马虎懒散;难以理解和遵循常规和准则,任性、强求、易生怨恨;对自身健康问题充满顾虑,对自己的前途担忧;缺乏奋斗的目标和积极进取的精神[ 宋志一,朱海燕,殷素梅,张锋等。192名吸毒人员的人格特征及其类型研究。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2(3):225]。故戒毒人员在回归社会面对困境时,容易选择不正确的应对方式,甚至重新吸毒。因此,在回归社会教育中,培养戒毒人员独立健全的人格,就是其保持戒毒操守的先决条件。塑造和培养独立健全的人格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从戒毒人员入所初期就开始制定有针对性的心理教育与心理干预方案。
 
  一是切实做好心理健康教育与开展心理咨询,引导戒毒人员清晰认识自身的情绪和行为问题,学会在遇到心理困惑或现实困境时懂得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二是通过心理治疗对戒毒人员进行补偿性干预,引导其重新面对和解决其缺失的人生发展危机,获得相对完整清晰的自我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人格,引导其面临困境时,选择合理的应对方式。对需要进行心理矫治的戒毒人员,制定个案化的长期系统的心理矫治方案。
 
  三是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支撑心理治疗与矫治(如虚拟现实技术),仿真模拟高危情境,实现心理脱毒,提升戒毒人员拒毒能力,预防复吸。
 
  (三)提升就业能力水平是保持戒毒操守的基础条件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就面临社会就业的问题,能否解决就业问题甚至直接关系到戒毒人员能否长期保持操守。要打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面临的就业窘境,一是要优化强制隔离戒毒所康复劳动项目设置,在保障场所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选取与当地经济相适应的劳动项目;二是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鼓励社会职能技能教育力量进戒毒所办培训班,鼓励戒毒人员考取社会认证的专业技能资格和等级证书;三是与当地企业联动,在所内召开就业推介与就业直通车,为回归戒毒人员提供岗位,将生产娴熟和技能突出的戒毒人员输送到企业。
 
  (四)构建社会支持系统是保持戒毒操守的有力保障
 
  按社会学学术上正式的定义,社会支持是指一定社会网络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帮助和行为的总和。在我国,有学者把社会支持看做是个体通过社会联系所获得的能减轻心理应激、缓解紧张状态、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其中社会联系指来自家庭成员、同事、组织和社区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和帮助。
 
  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为戒毒人员搭建社会支持系统,一是在所内帮助戒毒人员打通与家人联络的通道,鼓励戒毒人员采取信件、电话、视频、探访等多种形式,主动获取家人的鼓励与帮助,在所外积极与地方开办家属学校,为戒毒人员家属提供专业性的指导和帮助,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家庭支持打好基础;二是积极引进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企业和社会志愿者或邀请家属、社区、综治部门定期到戒毒所开展帮教活动, 提供医疗防疫、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帮扶服务;三是在社会和戒毒人员中广泛宣传政府针对戒毒人员的利好政策,宣扬积极的探索与尝试,将回归社会教育的阵地扩展开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在社区、学校、企业范围开展的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坚定社会各界力量与戒毒人员的信心;四是延展“安全岛”的范围,组织戒毒人员进行回归见习与回归实习,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让社会各界力量为戒毒人员创造机会,提前让戒毒人员广泛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为其回归社会提供一个“缓冲带”。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社会诸多管理部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支持。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仅仅是其戒毒的另一个开始,而非戒毒的终点。为此,要确立以“回归社会”为导向的戒毒矫治工作基本价值取向,积极探索和研究回归社会教育的内容和重点,为戒毒人员做好充分的回归准备,切实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实效,履行司法行政戒毒机关的社会职责。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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