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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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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矫治
对老病残强戒人员的矫治对策探索
2015-12-09 08:09:50 来自:天府戒毒网 作者:刘松 宋建 邓泽江 蒲 阅读量:1

  四川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目前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研,借鉴省内外兄弟单位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场所具体实际,拟题有针对性管理矫治措施,收到一定效果后。形成此文,供各位同仁交流,以期抛砖引玉。

  一、老病残戒毒人员的概念

  所谓老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老病残强戒人员)分别是指老戒毒人员、病戒毒人员、残戒毒人员,其中老年吸毒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含本数)的戒毒人员;患病戒毒人员是指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久治不愈,不能正常参加学习、康复训练、习艺劳动的戒毒人员;残疾戒毒人员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器官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不能正常参加学习、康复训练、习艺劳动的戒毒人员。

  二、老病残人员的收治现状

  近年来,各司法行政与公安依照《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有关规定,深入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积极教育挽救吸毒成瘾人员,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受场所条件,医疗能力、执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患有艾滋病、尿毒症、传染病等严重疾病的吸毒成瘾严重人员没有入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致使大量病残吸毒人员流散社会,有的公然在社会上吸食毒品,造成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传播扩散,有的大肆进行盗窃、贩毒、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和执法公信力。因此,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效解决病残吸毒人员送戒难、收治难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川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严格按照“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的原则,对符合《禁毒法》、《戒毒条例》关于戒毒人员收治条件规定的戒毒人员一律收治入所。特别是今年,我所同成都、眉山等地签署了《老病残戒毒人员收治协议》后,大量的老病残戒毒人员逐步送入强戒所戒毒。截止目前,我所已收治强戒人员 XXX 名,其中老强戒人员 XXX 名,占 XX %,病强戒人员XXX 名,占XX %,残强戒人员 XXX 名,占XX %,并且老病残人员呈上升态势,加之,这些人员大多数属于“三无”人员(无探视接见、无信件往来,无经济来源)。

  三、老病残人员的特点分析

  这部分人员收治入所后,作为场所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一直是场所管理矫治难点,引起所党委、职能部门、基层大队民警高度重视,通过所部诊断评估小组对其身体、心理等多方面进行严格诊断评估鉴定,管教民警平时观察收集大量资料后,对其特点进行汇总分析,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矫治戒治计划。

  (一)身体较差

  绝大多数老病残戒毒人员体弱多病,多数患有长期慢性病,肢体功能残缺畸形,部分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尿毒症等危病症,个别长期卧床、住院,处于反复抢救治疗的危重状态。较差的身体状况使得这部分人员在参加日常学习、康复活动难度大,学习和习艺劳动能力受限,成为组织培训和生产劳动技能的最大“瓶颈”,难以安排合适的习艺岗位,有的戒毒人员生活不能自理,甚至连学习也不能正常参加,强戒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日益规范的管理,不断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及劳动技能要求相差甚远。

  (二)思想僵化

  大部分老病残戒毒人员,其人生阅历相对较为复杂,思想固执,价值观相对定型,认知也较难改变,不愿接受新鲜事物,病残人员绝大多数因身体缺陷,自闭感较重,心理扭曲失衡,抑制甚至仇视健康人,对于患病戒毒人员,因长期受疾病困扰,其内心深处始终处于渴望健康又无法改变现状的错综复杂而又及其矛盾的心态中,表现为心灰意冷,缺乏戒毒动力,这些人普遍对外界事物冷漠。

  (三)心理脆弱

  老病残戒毒人员的思想常处于自我封闭和严重自我否认之中,意志消沉,存在一定人格缺陷,心理扭曲畸形,不愿自我外漏,缺乏自信,同时对身边事物又过分敏感,疑神疑鬼,神经质。在孤独,自扰,苦闷及自卑的心境下,对待事物偏激,存在人格障碍者占相当比例。

  (四)亲情缺失

  渴望情感沟通和情感抚慰是每个人的天性。戒毒人员也不例外,他们依然盼望亲人来所探视,在老病残戒毒人员中相当一部分人员长期无人接见,来信、汇款,亲情帮教少之又少,身处强制隔离戒毒所,远离社会,在某种程度上被家庭视为累赘,从调查数据统计看,今年我所收治老病残戒毒人员 XX 名中,有XX   人半年内未接见一次,由于家庭亲情匮乏、疏远,负面强化了老病残戒毒人员人格缺陷。

  四、矫治对策的实践

  由于老病残戒毒人员具有以上特征,加上强戒所存在安全隐患突出、专业人才缺乏、管理考核失范、执法风险加大、鉴定标准不一、所外就医不易等诸多管理隐患。因此,强戒所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理念,将老病残戒毒人员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按照“特殊对待、隔离管理、严密监控、积极治疗”管理思路进行集中管理,根据病情的轻重和发作态势,采取行为管控、护理管控、包夹控制、约束管控、药物管控、隔离管理即“六管控”方法防范危机状态,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在确保场所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严防非正常死亡的前提下,全力实施救助和医疗戒治。

  (一)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实施管教

  (1)建立“一人一册”治疗档案,管教民警将其作为重点人员规范管理、重点关注,对危重人员落实专职医生、护士、包控民警、心理咨询师,医生、护士、管教民警要加强夜间等重点时段的巡查、查房就医管理;

  (2)加强安全排查。严格落实省局“四级”排查,重点抓好值班民警每日安全大排查,所情、队情日研判制度,消除隐患,严防老病残戒毒人员自伤自残乃至自杀事故发生。

  (3)加强民警直接管理,严格做到民警“十个亲自”,民警亲自监督服药全过程,并密切观察对象服药后的反应,发现问题及时与医生联系,对症处理。

  (4)落实包夹控制,明确每名重点人员落实两名强戒人员实施24小时监护,强化强戒人员同宿舍、同级、同桌强戒人员集体督促监控,同时加强“耳目”信息员的秘密监控,对发生自伤、自杀、情绪冲动等情况,及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使其24小时都被我紧逼控制,无任何管理上空挡。

  (5)落实专职心理咨询师适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根据不同对象特点,开展心理护理,提高他们的自我管理能力,充分运用科学管理、文明管理手段来消除强戒人员的对立情绪,缓解管理民警与强戒人员关系,以降低老病残强戒人员心理障碍的发生率。

  (二)作为特殊人员相对集中管理

  强戒所应设立老病残戒毒人员专管大队,实行分区相对集中隔离管理,完善监管设施和生活设施,充实有医疗技术特长的专业警察队伍,确保老病残强戒人员安心戒毒,踏实矫治。

  (1)制定了《老病残强戒人员认定标准》,设立调入相对集中管理的门槛,最好是成立专管大队,更多的体现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建立科学、严格的认定程序和标准,杜绝装病,小病大养,逃避劳动的消极分子蒙混过关逃避惩罚。凡进入老病残强戒人员管理大队的戒毒人员,必须有权威机构的医学鉴定书,够条件的方可调入。

  (2)区别对待,要制定单独的《老病残强戒人员计分考核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分类考核,且奖励政策适度倾斜,要将考核结果结合戒毒期限,按照A、B、C级病残程度开展诊断评估与奖惩,在探视会见、购物、打中伙等处遇给予适当照顾。

  (3)科学合理搭配调剂膳食结构,由于老病残戒毒人员身体体质较差,大部分人员又在治疗调理中,营养必须跟上,强戒所职能科室生卫科每月根据季节变化,老病残戒毒人员身体状况,以及场所经济支出状况,科学进行伙食安排,合理进行调剂伙食结构,最大限度满足老病残戒毒人员营养需要。

  (4)完善硬件设施,对老病残大队应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建立适应老病残强戒人员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如为老病残戒毒人员配备防滑扶手、坐式马桶、轮椅、洗衣机等生活设备。

  (5)与医院协调,建立老病残强戒人员就诊治疗“绿色通道”,设立医生每日定时对老病残戒毒人员健康状况查房巡诊制度,对老病残戒毒人员突发重大疾病的,强戒所医院应该提供全天候接诊服务。

  (6)建立医疗戒治和疏通出口绿色通道。我所坚持院所合作,所所联姻,与眉山三甲医院建立治疗绿色通道,确保病重戒毒人员能得到有效救治,定期邀请医院技术骨干来所培训医务人员,提升场所医疗戒治水平,同时和地方公安签订了协议,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戒毒人员尽量实施变更,疏通治疗出口。

  (7)强化老病残戒毒人员大队文化建设,以预防自伤自残乃至自杀为重点,合理安排老病残戒毒人员的文化生活,开展适应老病残戒毒人员康复训练的文体活动,开办有利于老病残强戒人员振奋精神,积极戒毒,安心矫治的广播电视节目,积极组织有学习能力的老病残戒毒人员开展读书读报活动,努力打造安全、文明、和谐、自强的老病残戒毒人员专管大队精神。

  (三)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针对老病残强戒人员特点开展教育,强化戒毒人员接受教育理念,使其认识到接受教育是争取自身素质与社会化同步的必由之路,更是社会化适应发展趋势的需要,从而促进戒毒人员积极戒毒矫治。

  (1)加强政策性宣讲。由于老病残戒毒人员特殊性,“倚老卖老”、“倚病养病”,“小病大养”,“以烂为烂”的思想严重,采取绝食、拒医、自伤自残、抵触民警等公然抗拒场所正常执法管理。因此,收治入所后,首先是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让其明白吸毒行为违法性和危害性,进一步强化病残戒毒人员身份意识、角色意识,端正戒毒态度,努力消除对戒毒场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牢固树立接受戒毒矫治思想,积极投入戒治。

  (2)注重社会适应性教育。回归社会,适应社会发展是老病残戒毒人员迟早面临的问题,但是,老病残戒毒人员心理问题与不良习惯必然导致其社会适应力查,作为强戒执法的主体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通过团体咨询,健康心理认知讲座和个案矫治等途径对他们进行社会适应性教育,同时寓社会适应性教育于强戒所各项管理教育之中。

  (3)注重感化教育。老病残戒毒人员经历人生酸甜苦辣比正常人要多,使用爱心、关心、诚心、热心、耐心感化,关怀,引导他们,想他们想说,教他们所需,引导他们教育矫治是他们戒毒的重要手段,特别在老病残戒毒人员戒治中,将心比心,侧面启发,促膝长谈等方式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发挥自我教育功能。强戒所要尊重老病残戒毒人员的合理需求,为他们自我教育提供平台,可以通过用不同类型的戒毒人员现身说法教育,实现用身边人教育身边人的目标,也可以通过用所刊、所报、所网,让戒毒人员发表自己接受戒毒的感受和体会,激发自身戒治驱动力,实现“要我戒毒”到“我要戒毒”根本性转变。

  (5)强化亲情教育。实践证明,老病残戒毒人员更期望家庭支持和亲人关怀。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亲情电话、探视会见、书写家书、场所开放日等活动,让戒毒人员实现与其亲人心与心沟通交流,同时与社区、街道、公安派出所协调,做好家属工作,与其签订联合帮教协议,让戒毒人员深深感觉到社会、家庭并没有放弃,使家属的关怀化为戒毒动力,从而增强老病残戒毒人员生活的自信心。

  五、工作建议及思考

  (一)科学认定其劳动能力

  根据《禁毒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强戒人员必须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会遇到许多老病残戒毒人员自恃年事已高,身体有病残,不愿参加习艺劳动,这种倚老卖老,倚病卖病的情形在老病残戒毒人员中间有很大的市场和感染力。他们一旦进入戒毒所后大变样,要么小病大养,要么佯装加重,甚至散步消极言论,挖苦打击那些积极戒毒的老病残戒毒人员,企图形成攻守同盟。然而,在休息娱乐时,个个生龙活虎,原形毕露,这部门消极分子极大破坏场所戒治秩序。许多原本积极戒毒的戒毒人员也见样学样,消极怠工,致使许多健康戒毒人员心态失衡,负面影响了强戒所健康的戒毒人员甚至企图以投机的方式蒙混过关,骗取病残鉴定,谋求坐享其成,最终滋生好逸恶劳的恶习。因此,建议国家修改现行的法律,设立专门经费,专门协调机构,由强戒所联合劳动部门,定期对戒毒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以还原戒毒人员真实劳动能力状态,有效打击逃避劳动,好逸恶劳现象。

  (二实现强戒所医疗社会化

  强戒所医院专业医疗人才缺乏,医疗设施陈旧,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医疗经费长期不足,看病贵,看病难,大病治不了,手术上不了,有时一个强戒人员就花光一个大队强戒人员医疗经费,成为困扰强戒所医院发展的瓶颈,因此,社会化成为强戒所医疗改革的必然选择。首先,要加强医疗经费的保障,尽量缩小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标准之间的差距。其次,以省、市、区为单位实行系统内强戒人员大病统筹医疗,并参照医疗保险,建立强戒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由国家财政、强戒所和戒毒人员三方面出资的低水平,广覆盖的强戒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省外兄弟单位试点成功,既缓解了看病贵,看病难,病员多的问题,也有效地保障了强戒人员身体健康,稳定戒毒人员情绪,确保场所持续安全稳定。

  (三)强化警察执法管理素质

  作为强戒人员感化实施主体的戒毒人民警察,除应具备一般警察应有的能力素质外,还必须具备有利于强戒人员真善美品质和良好人格形成的特殊素质,重点如强烈的角色主体意识,积极平等人生观,丰富浓厚的人文素养,健康高尚人格形象,多种多样的感化能力。在感化教育中,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宽严相济,着眼回归的理念,通过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满足正当的需求,培养其健康情感品质,如:敬畏感、羞愧感、秩序感、仁爱感、良心感以及感恩心,提升戒毒人员作为人的价值及其精神境界。较之收治一般强戒人员的大队,在配齐配强警察人数的基础上,老病残专管大队的管理民警更应具备优秀品质、素养和能力,这就要求加强对戒毒人民警察特别是从事专管老病残戒毒人员警察素质和能力提升。

  (四)加强业务技能培训

  根据收戒病残吸毒人员的需要,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及医护人员,开展吸毒检测、护理就治、应急处置、卫生防疫、职业暴露防护、心理矫治等方面的培训,最大限度减少送戒收治病残吸毒人员带来的各种风险。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安排医护人员到收治病残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院开展卫生防疫培训、指导、宣传等工作,协助落实防疫措施,降低医疗风险,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民警、医护人员的安全。

  (五)完善运转保障机制

  地方党委、政府应把解决收治病残吸毒人员收戒治疗问题作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部署,出台政策措施,完善基础设施,加大医疗投入,国家财政部门应设立病残吸毒人员常规医疗、大病救治、卫生防疫等专项经费,确保实报实销、专款专用。司法行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特殊岗位待遇政策,对从事病残吸毒人员管理、治疗工作的民警、医护人员等适当提高岗位津贴、执勤补助、福利待遇、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六)切实解决治疗疏通出口

  对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老病残戒毒人员,积极和地方公安部门协调,通知病残人员家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疏通出口渠道,同时做好跟踪随访与后续帮扶工作,对家庭条件困难的,积极与该人员所在社区街道、派出所、定点医疗机构联系,争取纳入社会医保体系,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纳入救济帮扶对象,妥善安置就业,提前做好有机衔接和无缝对接。

  参考文献:

  1、《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七期《对老病残罪犯的管理的实践与思考》第三小节。

  2、《中国司法》2014年第4期《老病残人员医疗社会化的探索》段 斌 第四自然段。

  3、国家禁毒办通(2014)XX号文件《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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