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现代化文明戒毒场所的建设与发展,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关注。为戒毒人员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强制隔离戒毒所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重要载体。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法律援助服务是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区别于面对社会大众的法律援助,主要是以强制隔离戒毒所内进行收治的戒毒人员为服务对象,借助司法行政机构或者社会法律专业机构等资源,针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遇到的法律事务,开展以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形式的司法活动。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能一定程度上解决戒毒人员在生活中无法处理的法律问题,及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稳定其情绪,进一步维护戒治秩序的稳定。
根据主题教育和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要求,调研组采取发放调查问卷、深入基层走访、外出学习调研及一日一案沉浸式调研等形式,对我所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刻细致调研,以期在查实情、出实招基础上,务求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办法举措,切实巩固法律援助工作实效。
一、开展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在世界多极化、政治本位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元化、竞争激烈化的大趋势下,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的人员在新时期的社会形势下同样呈现出了新特点,入所人员的成分结构复杂多变,诸如年龄差异、文化层次、社会阅历、个人修养以及恶习深度等不同使得教育戒治的难度加大,强制隔离戒毒所深化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更应持续作为一种教育戒治吸毒人员、帮助弱势群体的方式,是一种新时代背景下特殊的教育手段,对于充分发挥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彰显戒毒场所法治理念。在戒毒场所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包括两点:一是强化民警公正、文明执法意识,不断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二是强化民警作为执法主体意识,积极推进公正、文明的法治场所建设,影响、引导和教育戒毒人员提高遵纪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再违法犯罪的目的。这既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根本立足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具体体现。法律援助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一种独特的制度,以一种特殊的形式实践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当中,将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的形式与内容。
(二)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提高戒治率,降低复吸率是我们戒毒场所开展教育戒治工作的目的。开展场所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一方面能够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当途径维权,从而化解矛盾,维护安全稳定的所内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为经济困难的戒毒人员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诉讼等法律服务,符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精神,作为社会特殊人群中一份子,戒毒人员也有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社会的关怀,有利于消除对立情绪,激励他们配合教育戒治工作,更有利于把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正确道路上来。
(三)提升戒毒人员法治意识。经深入调研发现,戒毒人员吸食毒品的主要原因是不知法、不懂法,解决问题的方式大多是偏激挑衅、以暴制暴,不考虑法律后果。通过法律援助解决其遇到的问题,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带来的公正性,从而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到问题依法解决的习惯。
(四)保障场所安全稳定。当戒毒人员遇到法律问题得不到解决时,他们会陷入忧愁苦闷、焦躁不安的情绪。这不仅不利于他们自身的戒治,对场所安全也会带来一定的隐患。通过法律援助手段,为戒毒人员解决难题,有利于消除他们的疑惧心理和对立情绪,促进场所安全稳定。
二、我所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是贯彻落实省司法厅《江西省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精神,与高安市司法局、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建立,是落实戒毒工作以人为本原则,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的法治平台。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成立,为切实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场所和谐稳定,提高戒治质量,推动戒毒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标志着我所法治场所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法律援助的相关做法
(一)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戒毒人员对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财产分割、伤病医疗、债务纠纷、婚姻家庭、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所公职律师对其进行一对一解答。利用“6.26”世界禁毒日、“12.4”世界宪法日、民法典宣传月等时间节点,开展送法“上门”服务,解决戒毒人员教育矫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帮助其答疑解惑、维护合法权益。
(二)开展法律服务、帮教活动。紧密联系新余、高安、樟树等周边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普法类活动,运用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戒毒人员的帮教活动。针对他们遇到的法律问题,突出法律援助公平正义的工作宗旨,采取与当地律师事务所、高校、志愿者团体合作的方式,邀请有关工作人员进入场所开展法律服务帮教活动。
(三)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活动。一方面,邀请法学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面向戒毒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组织专业律师围绕戒毒人员的法律困惑,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进行咨询和授课,清除教育对象模糊认识,提高教育矫治的质量和效果。另一方面,组织所内公职律师联合大中队开设法律知识课堂、组织专题讨论、张贴宣传海报等,在戒毒人员心中牢固树立“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观念,不断提升戒毒人员法治素养,积极配合戒毒矫治工作,进而形成强大的教育攻势。
(四)依法维权,开展多方位法律援助服务。针对戒毒人员突发家庭变故等情况,围绕他们的合法需求,准确定位法律援助事项,提供多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例如,2021年4月,一名戒毒人员父亲突然离世,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利用所内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通过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固定相关证据、补充完善证据链条、申请财产保全等方法,成功帮助解决现实困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目前,我所法律援助工作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还未真正走上正轨。虽然与高安市司法局、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挂牌,但我所的法律援助站与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无业务上的隶属,工作缺乏经常性交流,业务指导较少,开展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援助范围较窄不能及时为戒毒人员提供服务。首先,由于受戒毒场所特殊性的制约,法律援助相对滞后,服务范围严格限制,服务形式也相对单一。我所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的主要形式为法律咨询,缺乏法律援助实际行动,削弱了法律援助在所内及社会上的影响力和信誉度。其次,援助的覆盖面较窄。民警存在机械地按照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对服务对象进行审查,忽视部分人员的特殊情况。原因是法律援助力量有限,长期依托社会律师作贡献,势必影响法律援助的发展与质量。此外,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戒毒场所普法教育的深入,戒毒人员的法律意识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我所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民警少(只有2人),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不利于场所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影响法律援助职能的全面发挥。
(三)民警缺乏专业知识,容易萌发戒毒人员不稳情绪。 民警队伍的公共法律服务能力跟不上戒毒人员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从民警工作经历看,有部分民警具有法律专业毕业的背景,招录进所后,多数从事的是大中队管理工作,在履职数年后会遗忘法律知识,而变为相对简单的制度执行者。比较政府部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来说,民警均为兼职,在法律服务能力上有较大差距。由于所内民警普遍缺乏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且所内公职律师法律实操经验不足,导致法律援助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我所大部分的法律援助主要为教育引导戒毒人员,很少涉及到实质的案件辩护和代理。主要涉及民事方面,对戒毒人员影响较大的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等民事案件正在逐步增加。由于戒毒人员反映问题容易存在片面性等因素,民警的解答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戒毒人员的情绪波动,影响其安心戒治,给场所稳定工作带来隐患。
(四)法律援助宣传不够。我所对法律援助的宣传还未深入人心,致使戒毒人员虽然有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但由于对法律援助了解还不够,导致对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我所去年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戒毒人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内容知之甚少,对场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抱着“可有可无”的心态,反映不热烈。
(五)戒毒人员对法律援助认知和接受程度不高。戒毒人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他们普遍整体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不强,信息闭塞,不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工作程序等等,对国家法律的理解狭隘,从而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来看:一是部分戒毒人员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效果持怀疑态度,认为民警无法理解自己的案件情况,给不了自己认为合理满意的答复。二是部分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时动机并不单纯。在日常管理中,新入所的戒毒人员打报告要求见律师,有相当一部分的人申请原因都是认为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是错误的,或自诉并未吸毒而被处罚,或指控公安机关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使用超出自身认可的暴力手段,要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些戒毒人员有部分是对法律存在误解,或是抱侥幸心理,希望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手段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甚至是出于对强制隔离管理工作的消极对抗。三是在向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人员陈述案情的时避重就轻,抱着免费的服务“不要白不要”的心态,认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人员提出的合理建议是敷衍了事,反复提出申诉,从而造成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法律援助服务上的资源浪费。
(六)考核激励机制缺失。对于法律援助的成效,缺乏年度量化考核。在衡量领导干部工作业绩方面,也没有将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没有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导向性不强。
五、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准确定位,打牢法律援助服务思想基础。“重管理轻服务”的理念问题,是在民警长期习惯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对立关系中形成的。要解决理念问题,首先要准确定位民警在法律援助中的功能。戒毒人员具备的违法者固有属性,要求民警发挥法律惩戒执行者的作用,但同时,违法者更需要的是接受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对法律的敬畏意识和规则意识。所以,民警既是管理者、也是服务者,两者对立统一,相辅相成。在场所内部要统一思想,消除对戒毒人员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各种误区,引导民警矫正和改变不合时宜的陈旧思想,转变部分民警长期习惯形成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对立观念,引导民警从职业责任感出发,真正关注戒毒人员的切身利益,对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认真负责,使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更有成效。
(二)规范运作,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保证我所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建章立制、健全工作网络。一是建立健全长效常态沟通交流渠道,强化与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协作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交流活动,积极利用地方法律援助中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壮大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是理清工作台账,在各大队、部门中明确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针对戒毒人员特点建立工作台账,有计划地给予安排法律援助活动。三是规范运作程序,制定法律援助申请审批程序、法律援助须知等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申请、审批等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依法规范运行。同时,建立戒毒法律援助工作反馈机制,畅通法律援助投诉机制,收到戒毒人员或其近亲属的投诉,应严格审查,在规定时间回复投诉人。
(三)加大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法律援助不仅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涉及面广泛、社会参与的综合性工作。只有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让更多戒毒人员了解法律援助的地位和作用,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增进戒毒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法制意识,强化法治理念。由于戒毒人员大多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援助维权的意识较差,所以在场所内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除了传统的宣传方式外,应当选择更加便捷有效的途径。应当充分利用墙报、黑板报、报纸、电视、广播、局域网等形式,开辟法律援助专栏,宣讲法律援助知识,加深戒毒人员对法律援助知识的认识,知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通过对戒毒人员开展宣传教育,一方面让这一群体普遍了解法律援助制度,使其懂得运用法律维权,让法律援助日益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宣传也能让戒毒人员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其的关注和关怀,便于其融入社会。
(四)培养人才,完善法律援助队伍机制。随着戒毒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建立壮大一支法治素质过硬、法律业务精湛的法律援助队伍迫在眉睫。其一,从便于监督管理、保持法律援助制度的稳定性出发,鼓励民警通过自学的方式,积极参加法律专业的在职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发掘培养更多民警获得法律资格从业证书,壮大所内公职律师队伍。其二,加强民警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准确定位民警在法律援助中应当起到的作用,在教育矫治戒毒人员的基础工作之上,推动民警积极参与非诉法律援助。通过邀请专家、学者来所授课,组织普法教育、参观见学、业务培训等方式,提升民警法治素养和知法、懂法、用法水平,提高民警解疑答惑、定纷止争、疏通情绪的能力,以便更好地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当中,从而更好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场所安全、社会稳定。其三,建立一支具有戒毒特色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借助社会力量,从社会层面挖掘法律专家学者、高校人才,弥补戒毒场所法律专业人员不足问题,让更多的志愿者参与戒毒场所法律援助事业。
(五)创新作为,探索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方式方法。摒弃原有的单纯以提供法律咨询为主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创新思路举措,开展形式更加丰富的法援手段。例如:建立健全与当地法律援助部门的沟通机制;强化资源利用意识,通过定期召开法律援助工作会等多种手段和方式,不断完善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功能;强化拓宽意识,与当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合作,邀请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来所帮教,不断丰富法律援助工作的内容和形式解答法律问题,进行“参谋”,提供建议;联合社区戒毒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法律援助信箱,拓宽法律援助渠道;对不涉及戒毒人员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实效性不强的问题集中解答;参与调解事项,所内公职律师积极充当第三者进行调解,建立一个能够使戒毒人员和纠纷对方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提出解决建议,促使当事人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化解双方纠纷;代写法律文书,为戒毒人员讲清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进行转递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开展人权保障方面的援助,如在戒毒期间隐私权的保护、劳动获得报酬权利的保护、回归社会后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保护等。
(六)强化考核,激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积极性。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每年度由所党委对各大队、部门的法律援助服务情况进行量化考核,量化项目包括执法监督、权益保障、法律宣传、权利救济等方面。考核结果直接与各部门年度评优挂钩,与部门主要领导绩效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发挥考核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