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落实戒毒场所教育戒治工作任务,提升戒毒工作水平,实现戒毒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
一、戒毒场所法治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戒毒场所法治建设,是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基本职责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它依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实施,由代表国家执法的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执行,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但又带有明显的戒治康复性特点,这是与其他执法行为突出的区别所在。既然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执法行为,作为实施这种行为的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机关理应承担起法治建设参与者和推动者的双重责任。
(二)加强戒毒场所法治建设,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题中之意
推进戒毒场所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方略、大布局中统筹推进,这也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行政戒毒机关的主业主责是安全教育戒治戒毒人员,推进戒毒场所法治建设,就是要自觉坚持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规范各项内部管理,优化教育戒治职能,形成更加公正规范、向上向善的法治场所文化,让戒毒人员充分体验正义公平、规范文明、和谐稳定,全面提升教育戒治质量,并将教育戒治成果延伸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总体安全稳定。
(三)加强戒毒场所法治建设,是保障戒毒人员人权的有效举措
戒毒人员作为特殊的公民群体,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始终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贯穿于戒毒人员教育戒治工作全过程。因此,加快戒毒场所法治建设步伐,实现依法治所,就要不断规范各项执法活动,切实依法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包括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培养他们的就业谋生技能等方面,全方位、多领域显示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四)加强戒毒场所法治建设,是全国统一戒毒模式提质升级的必要选项
法治化水平的高低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从探索走向成熟的标志。近年来,全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立法精神都在积极探索戒毒工作新模式,但不管哪种模式,由于从法律依据上同出一源,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作为一种执法行为,基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统一性、严肃性要求,全国统一戒毒模式的提出和提质升级是大势所趋。而这种模式要进一步发展,进一步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评判就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将这种经实践检验成功的模式上升为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高度固定下来,建设法治场所才有利于推进戒毒工作由转型向定型、由定型向高质量阶段发展。
二、戒毒场所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建设的思想理念还存在差距
推进戒毒工作法治建设关键是在全体民警中树立正确的法治观。由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处在探索发展的特殊时期,各种新方法新举措层出不穷,在推进场所法治建设上民警中难免会存在着一些片面认识。一方面,对为什么要推进戒毒工作法治建设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场所法治是老调重弹,以前依法治所也喊了多年,现在也没有新的实质内容,在戒毒场所开不开展法治建设无所谓,把法治建设与探索科学戒毒人为地割裂开来,对新形势下提高戒毒工作法治化水平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对如何推进戒毒场所法治建设存在模糊认识。认为法治建设是宣传的需要,建一些制度而已,尤其是部分领导对戒毒工作法治建设研究不够,不知从何下手,有的只是浮在学习和讨论的层面,没有实际的规划和动作,口号响、行动少,结合实际对法治建设的推进缺少科学系统的思考。
(二)执法队伍素质能力参差不齐
以某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例,2020年全所警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为76%,年龄层次以中年为主。受年龄构成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存在凭借以往工作经验固化不前、对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不熟练等现象。戒毒所一方面面临着警察新老交替断层的局面,一方面又迫切需要更多专业人才来满足队伍建设需求和实现戒毒工作创新发展。另外,受管理权限、职位级别等制约和奖励机制不健全或缺失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警察难以提拔晋升和交流轮岗,影响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 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一是检察监督权无相关立法保障。当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禁毒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监督并无明确规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各劳教场所的检察监督机构也相应撤离,以致强制隔离戒毒处于法律监督的边缘区域。近年来,部分省市在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方面做了有益探索与大量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证明,对强制隔离戒毒实施检察监督有利于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合法、公正和廉洁。二是戒毒人员死亡善后处置无明文规定。目前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善后处置在法律层面上至今无明确的规定,死亡善后赔偿金额不等。一旦发生戒毒人员自杀或病死等所内死亡后,一些家属可能索要高额赔偿,处置难度大,社会影响也较大,严重影响场所正常工作的开展。
(四)各省制度、标准不统一
当前,我国各地禁毒戒毒执法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主要依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基本覆盖了戒毒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但各省市在工作实践中对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又进行了具体细化,形成了主要框架相同、具体细节不同的制度和标准,且还面临着种种新的困难和挑战。例如,随着依法依规应收尽收专项工作的开展,收治的病残戒毒人员越来越多,对于这类人群的管理以及具体执法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制度出台。
三、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加强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坚持依法治所应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之意,必须强化制度体系建设,深化戒毒执法监督,切实提高法治治理能力,坚决维护和扞卫法律尊严,优化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发展环境。
(一)强化顶层设计
出台意见,不断完善明确法治戒毒所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具体细节,打造完备的制度、高效的执法、健全依法管理、严密的法治监督、有力的法治保障“五个工作体系”,包括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戒毒执法程序、加强合法性审查、推行所务公开等内容。提出法治戒毒所“1+1”特色目标,“一个网格”指建成三纵(党委决策科学化、部门工作程序化、警察执法规范化)、三横(执法标准具体化、队伍建设专业化、监督保障全面化)的法治戒毒所;“一个结合”指将法治戒毒所建设与规范运行本所建立的戒毒工作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结合,以建设法治戒毒所为目标,以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为基本方法。
(二)健全制度体系
系统梳理2013年转型戒毒工作以来的制度,有效上级文件、所内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度,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规范所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批准、发布、备案、清理等程序,实行统一登记、编号、颁布“三统一”,提升文件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依据统一戒毒模式基本框架,建立四级戒毒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支持性文件、工作记录,确保制度有效衔接、功能互补,有效防止“制度打架”的问题。
(三)提升管理法治化水平
强化目标管理理念,科学设置戒毒所、各部门及各项具体工作“三级目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坚持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合法性审查,将决策风险关口前移。制定和完善《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重点审查决策主体是否适格、决策权限是否法定、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内容是否主动公开等。对诊断评估、戒毒模式变更、所外就医、探视、单独管理、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等重要执法事项开展合法性审查,强化执法监督。实现戒毒所、职能部门及警察个人三级权责法定化,明确戒毒所权责清单,完善全所部门权责清单及岗位说明书,有效规避和防止超限执法。
(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涵盖重要执法环节的《执法操作指南》,印制《基础材料填写规范》,对涉及戒毒人员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等合法性权益的执法活动实行全过程视频记录。妥善处理戒毒人员合理诉求,及时转送戒毒人员复议、申诉、控告、个人信件等材料,建立必要的救济制度,开展法律援助,戒毒人员话语权、人格权、健康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五)完善执法监督体系
强化执法公开,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及《监督考核办法》,在机关办公楼、管戒区、探访室设立执法公开栏。强化内部监督,切实发挥纪委和监察部门职能,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在各支部设立廉洁执法监督员,加大对“三重一大”及重要执法活动等方面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场所开放日、举办家属学校相关活动等,打通戒毒执法和社会监督对接的“最后一公里”。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戒毒警察作为执法的主体,必须从根本上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戒毒警察队伍的法治素养和执法水平。一是转变思想,要人人树立法治观念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充分认识戒毒人员三重身份(违法者、病人、受害者)的特殊性,尊重并保障戒毒人员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二是加强学习,全面提升警察法律意识。以上率下,坚持党委中心组织集体学习法律法规制度,各科室、大队民警每月结合工作实际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坚持用法律武装头脑,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三是规范执法,增强民警依法履职、公正执法的责任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向戒毒人员及其家属扎实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以情动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形成执法讲依据、工作讲程序、办事讲责任的良好风气。
综上所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作为国家禁毒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是依法治国的一个“窗口”,建设法治戒毒场所,有效提升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向更高层次的法治化水平迈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