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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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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管理
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困境的对策研究   
2021-07-05 22:26:21 来自:江西省戒毒局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目前,我国禁毒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难题尤为突出,也是困扰禁毒工作的的关键性的问题,对病残人员的收治存在认识上不统一,收治场所的建设不规范和标准不统一,依法收治常态化也没形成等问题。我们有必要从病残吸毒人员的危害性、现状,收治必要性进行分析,通过解决收治场所、医疗保障、安全风险和法治等收治困境,逐步形成依法、科学、合理的收治,从而对于挽救吸毒人员、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病残吸毒人员戒毒失控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危害性
  
  (一)对个人的危害
  
  吸毒人员在我国的定位就是违法者、病人和受害者,而病残吸毒人员作为病人更显得突出。但是目前大多数执行机构都会因为吸毒人员身体健康条件的原因,做出拒收决定,行政拘留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有时会得不到执行;作为病人和受害者,病残吸毒人员是毒品的入侵者,长期吸食毒品会导致身体免疫力差,所患疾病难以痊愈,劳动能力差,就业难,久而久之会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抛弃。
  
  (二)对社会的危害
  
  病残吸毒人员失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非常大,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一是病残吸毒人员中有传染病患者,比如性病、肝炎、艾滋病患者,因缺乏约束,传染源得不到有效的管控,传染给其他人员的概率和风险就明显增大;二是对社会治安的威胁。病残吸毒人员就业率低,没有生活经济来源,他们常常会通过偷盗、诈骗、抢劫等刑事违法行为来获取钱财,这样必然会给社会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二、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困境的形成原因
  
  病残吸毒人员具有其特殊性,他们既是受害人,也是违法者,更重要是病人,他们既应受到强制性的惩治,又应当被给予合理适当的医疗救助,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但目前全国各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现状,仅有国家禁毒办、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做到应收尽收,可是效力层级较低,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执行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也很难将上述制度完全落实。反观造成目前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不明确
  
  首先是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医疗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目前仅有国家禁毒办、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做到应收尽收,但是病残吸毒人员在所内医疗无法保障其疾病能得到好的治疗或者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时,所外治疗是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延伸还是专门的医疗机构,法律地位不清晰,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还有病残吸毒人员法定的收治程序不明确,所要涉及到每一步的认定上,如疾病到怎样程度为病残人员,疾病的认定如何达到所外就医,操作上没有明确规范程序。
  
  (二)场所建设不健全
  
  当前,全国各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病残人员的场所建设的标准不相一致,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甚至也存在没有收治场所。我国大多数强制隔离戒毒所大都是从劳教场所一直转变而来,场所建设方面根本没有独立的病残收治场所,有也只有场所内分隔一小块做收治场所,更少有独立的病残收治医院。医疗软件也严重不足,不能满足给病残人员开展治疗的需要,其中关键是医务人员的不足。
  
  (三)安全风险难把控
  
  病残收治场所主要收治的对象为吸毒人员,为社会危害潜伏极大的人员,他们中很有可能患有艾滋病、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所有管理人员面对他们时,大都具有畏难情绪,不想去面对他们,担心可能被他们的疾病所传染,也担心会遭受他们的突然袭击。在这样的困境下,我们的安防措施达不到标准,安全风险不能完全把控到位,由此也间接阻碍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
  
  (四)各种保障不到位
  
  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异常庞杂,要涉及多项制度的落实,包括严重疾病的认定、所外就医、协作机制、收治程序、经费保障等,目前尚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各项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或解释说明,缺乏具体的执行依据,保障工作不到位,病残人员的医疗治疗费用,特别资金方面很难保障。
  
  三、解决病残吸毒人员戒毒收治困境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为强制隔离戒毒所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目前有关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法律层面的操作细则,导致执法机关不愿意收治、不敢收治。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敢于执法,愿意执法,国家在立法层面要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提高可操作性,为强制隔离戒毒所营造良好的执法环,让执法部门愿意执法、放心执法、敢于执法。
  
  (二)建立专区,为强制隔离戒毒所打造专门病残收治区
  
  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收治难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戒毒硬件和软件条件的支持。它们分别是指戒毒场所相关医疗设备设施和专业的戒毒民警和医务人员。病残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和又是病人,这就要求“毒瘾戒断”和“疾病诊疗”必须同时进行,双管齐下。鉴于资金投入比较大和便于集中管理的原因,建议建立专门的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应对病残吸毒人员的日常戒毒工作以及一般疾病的诊疗工作。
  
  (三)分类管理,甄别病残吸毒人员的病情区别对待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分类。分类:一是针对身患艾滋病的吸毒人员,一定要做好心理安抚工作,特别要消除歧视,禁吸戒毒工作与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要紧密结合。二是身患除艾滋病外的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吸毒人员,比如结核病、性病患者,对这类传染性疾病的病残人员,对他们最好有分区或设立隔离病房进行单独戒毒治疗。三是患有精神疾病,特别是处于反复发作的精神病人,要长期做好控制病情,同时做好包挟管。四是其他疾病的戒毒人员,特别是老弱病残吸毒人员,要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分类建档,分批分次收戒。就分级来说,需要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病情识别,分级管理。比如根据病情、案情将病人划分为红色、黄色和蓝色形成“三色”管理模式。早在2007年云南省盈江县、瑞丽市针对老弱病残吸毒人员就分别成立了“老弱病残吸贩人员关爱中心”和“老弱病残吸毒人员康复关爱中心”,对老弱病残吸毒人员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分类建档,分批分次,全部收戒,学习、劳动方面要区别对待。
  
  (四)转变思维,提高执法民警对病残人员的管控能力
  
  戒毒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性的工作,管理人员要有多方面的知识,包括管理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而现在我们普通民警,专业技术人员少,粗暴管理已不适应对病残人员管理,我们民警就要转变执法理念,对病残吸毒人员要有正确的认知和关怀之情,同时也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丰富其羽翼,使管理民警由“看守型”向“矫治型”转变。
  
  (五)多方协作,开辟病残吸毒人员救治“绿色通道”
  
  由于大多戒毒所医疗条件所限,特别是医疗软件方面,尤其是医务人员不足、技术有限,不能及时病残吸毒人员提供医学诊疗,建议建立专门医院以及加强与资质条件好的医院协商合作,争取开通病残吸毒人员的救治“绿色通道”。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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