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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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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管理
病残戒毒人员管理和医疗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8-21 22:50:05 来自: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 作者:梁兵 李杰 周长城 曾飞 王晓钦 付发兵 阅读量:1
  病残戒毒人员作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收治的一类特殊群体,对其管理矫治是戒毒场所工作的一大难点。随着吸食毒品种类的多样化,戒毒人员的老龄化,带病戒毒、带残戒毒现象日渐突出,病残戒毒人员在强戒所已占有相当比例。按照国家禁毒委、司法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四川省戒毒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四川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从2015年1月起开始大批量收治病残戒毒人员,以“收得下、管得住、不想跑、戒治好”为工作目标,针对病残戒毒人员管理和医疗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和实践“医管结合、以医促管”的病残戒毒人员医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病残戒毒人员概念及分类
  
  (一)病残戒毒人员的概念
  
  按照《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的定义,病残吸毒人员所指“患有艾滋病、心脏病、尿毒症、传染病等严重疾病和吞食异物自伤自残的吸毒成瘾严重人员”。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多年的收治经验,病残戒毒人员是指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久治不愈,或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器官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不能正常参加学习、康复训练、习艺劳动或其他戒治活动的戒毒人员。
  
  (二)病残戒毒人员分类
  
  一是躯体疾病类。吸毒多年,“毒瘀”沉积引起多种躯体并发症。常见:急性蜂窝织炎、皮下脓肿、感染性心内膜炎、高血压、各种类型的心律失常、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周围神经炎、静脉炎等,以及由于吸毒人员共用针头注射毒品,感染艾滋病、乙肝、丙肝、肺结核、梅毒等传染病。
  
  二是精神疾病类。常见吸食新型毒品引起的精神类疾病,如:苯丙胺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等。
  
  三是自伤自残类。此类人员在公安机关抓捕前,为逃避强制戒毒措施,人为吞食异物,送至戒毒场所时异物仍未排除。常见异物为吞食铁丝、钢钉、锯条、牙刷,往胸部拍钢针等。
  
  四是躯体残疾类。此类人员在强制戒毒前就存在先天或者后天躯体残疾情况。
  
  二、病残戒毒人员收治现状及戒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管理和医疗问题
  
  (一)病残戒毒人员收治现状
  
  截止2016年8月底,新华强戒所在册强戒人员5225名,按照病残戒毒人员定义划分,因病戒毒人员410名,占7.85%;因残戒毒人员78名,占1.5%。年龄结构大多在25-55岁之间,吸毒时间6-20年。
  
  (二)病残戒毒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法律支撑不够。《禁毒法》施行以来,与之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却迟迟未制定,公安和司法戒毒工作缺乏衔接,加之大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从劳教场所转型而来,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法律支撑主要为《戒毒条例》,与场所实际不符,故各戒毒场所按照自身管理工作实际而制定了相应规章制度,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如司法部戒毒局出台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对待戒毒人员一视同仁,只要达到诊断评估要求硬件和软件指标即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但公安部却在关于诊断评估的规范性文件中作出“二进宫”以上、外省籍戒毒人员不在此列,即使表现再好,也不予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2、民警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定位不准。表现为部份民警在对病残戒毒人员管理工作中,视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为“烫手山芋”,平时凭哄、唬应付,不会管、不大胆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3、病残戒毒人员以维权看病为借口顶撞、要挟民警,不服管教。在病残戒毒人员日常管理过程中,一些病残戒毒人员高举“病残免死金牌”,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病人,不承认自己是害人者、违法者,拒不接受戒毒矫治,对管教民警的管理和命令不予理睬,不遵守所规队纪。更有些病残戒毒人员要挟民警,扬言在所期间有病不给及时看,导致病情在加重,出所要找主管警官和强戒所“打官司”等等。
  
  4、病残戒毒人员相互配合、共同欺骗,博取同情,逃避戒治。病残戒毒人员在戒治过程中易“抱团”,相互配合,相互掩护。如病残戒毒人员曾某某,入所体检时记录为“左前臂缺如”,在管教巡查和医生查房过程中反复诉“左手痛,晚上痛的睡不着觉,希望睡前能发止痛药”,其同舍戒毒人员杨某某此时会“帮腔”:每晚上他都在床上呻吟,翻来覆去不睡觉。但通过监控发现,二人在寝室夜间安静休息,并无上述现象。目的旨在夸大病情,博取同情,骗取止痛药物。
  
  5、病残戒毒人员因精神致幻、躯体病痛而发生自伤自残行为。此类风险存在于两类人群,一类是吸食新型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人员,其自伤自残行为的发生往往无预见性,后果严重。另一类是因长期病痛导致心理障碍。一些病残戒毒人员因长期吸毒,基础疾病多,往往又伴有亲情缺失,基本无探视会见和通讯邮汇。如戒毒人员张某某,吸食冰毒被家属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两年,他长期有高血压病,戒治过程家属未曾探望,连续7天拒绝进食,给予鼻饲及心理疏导后,其解释为“就是想通过绝食达到死亡目的,让家属后悔”。
  
  (三)病残戒毒人员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场所整体医疗水平滞后。一是医疗设备保障滞后。近几年来,在省戒毒管理局的统筹安排下,新强戒华所部分医疗设备得到一定程度更新,但仍不能满足目前戒毒人员基数大,病残比例高的现实局面。如常用设备B超为黑白多普勒,心电图机灵敏度差,“三大常规”检查结果等待时间长等,很多设备已使用近10年,属地方医疗机构淘汰产品。
  
  二是医疗人员不足,专业化建设不够。体现在:①收容戒毒人员多,加之医院技能拓展,除门诊、住院部工作外,医疗人员还负责医疗戒护区新收容学员体检、日常监测、健康评估、医疗戒毒等工作。同时,由于管教警力紧张,医疗人员还被充实到管教岗位,导致医疗力量薄弱,队伍思想波动大。②专业人才引进力度不够。新华强戒所医院目前有医护和医技人员29人,其中,医生11人,护士11人,检验科2人,放射科1人,B超和心电1人,胃镜1人(护士兼职),药剂科3人。以医生为例,目前大专8人,本科3人,其中主治医师6人,医师3人,助理医师2人。缺乏精神科、传染科、全科等专科资质。医生平均年龄45岁,近两年将陆续退休2人,且未引进新的医技人才,导致年龄失衡,工作断代。若按照一级医院标准,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医务人员,该所目前床位60张,至少应配备52名医务人员,故目前还差23名医务人员。③专业知识更新不够。戒毒场所医疗机构由于环境限制,与地方医疗机构交流少,知识接受被动,导致医疗队伍在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时循规蹈矩,在处理危、重症时“蹑手蹑脚”,甚至束手无策。
  
  2、病残戒毒人员病情复杂。长期滥用阿片类药物及苯丙胺类物质可造成躯体不同程度的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引起多种疾病和并发症,多表现为慢性、迁延性、多病种同时发作。面对一个人数众多且普遍体弱多病的戒毒群体,医疗人员每天面临着处理内科、外科、传染科、精神科、皮肤科等多系统疾病。危、急、重疾病也呈现高发趋势。2015年,新华强戒所戒毒人员4500人左右,医院门诊量达23070人次,住院及留院观察810人次,其中危重症抢救15人次,转外院28人次,精神异常48人次,医疗戒毒35人次,无因病出现所内死亡。护理上注射9781人次,输液4783人次。医技X光透视6468人次,心电检测714人次,B超检测3075人次,“三大常规”检测1824人次,生化检测906人次,HIV初筛3143人次,HIV初筛阳性173人次。药剂科取处方22092张,金额达672261.20元,上述数据随着戒毒人员收治增加,还会大幅度攀升。
  
  3、病残戒毒人员心理负担重。部分病残戒毒人员认为自身长期吸毒、健康状况差,对生活失去信心,因缺乏正规医学心理疏导,表现为拒医、抗医,对医疗工作开展带来新的挑战。
  
  4、医疗纠纷处理难。当前全国禁毒、戒毒工作对戒毒人员的处理总原则为“应收尽收”,各戒毒场所收治人数不断上升,因病提出变更执行及所外就医要求更加严格,给各场所管理和医疗带来巨大压力。据统计,新华强戒所2014年在册戒毒人员3600余人,因病提出变更执行及所外就医为120人;2015年,在册戒毒人员4500余人,因病提出变更执行及所外就医却只有99人次。戒毒人员基数增加,而因病变更执行及所外就医比例确在下降。尽管场所医疗机构尽最大努力予以治疗,甚至到外院检查、治疗,但由此带来的医疗纠纷也在不断增加。例如,2016年初,成都籍病残戒毒人员尹某某,因所外长期吸食冰毒,入所后反复出现精神行为异常,经某三级甲等医院精神科会诊后诊断为“苯丙胺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长期在所部医院住院治疗,并先后到该三级甲等医院会诊3次,效果明显,期间,家属探视后对场所给予的积极治疗非常满意。治疗约3个月左右,患者突然出现大吵、大闹以及行为异常等精神症状,被立即送往该三级甲等医院治疗,在该院诊断室突然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该院诊断为“猝死(长期滥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家属对此不能理解,连续一周聚众违堵戒毒场所及医院,并请所谓的媒体进行曝光,认为“有病就该放人、强戒所拖延病情致死亡等”,要求赔偿60万。在当地公安配合和医院反复解释下,家属予以理解,此事得以妥善处理,但由此给场所正常工作的开展和场所形象带来巨大影响。
  
  四、病残戒毒人员管理和医疗工作对策
  
  如何做好病残戒毒人员管理和医疗工作,要切实立足于制度和队伍建设,分类管理,严管厚爱,保障物资供应,多管齐下,医管结合,以医促管。
  
  (一)病残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对策
  
  1、加强制度和专管队伍建设。完善病残戒毒人员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戒毒条例》《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等,制定《病残戒毒人员收治标准》《病残戒毒人员健康评估标准》《病残戒毒人员管理工作规范》等。同时,病残戒毒人员在管理、教育、医疗上较一般戒毒人员要求更高,需要打造一支医管结合的专管队伍,专管队伍成员包括管教民警、医生、护士和心理咨询师。
  
  2、严格管理,规范矫治。一是在日常管理中让戒毒人员要有明确身份意识,不搞特殊身份,强调戒毒人员违法性。收治入所后,首先是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让其明白吸毒行为违法性和危害性,进一步强化病残戒毒人员身份意识、角色意识,端正戒毒态度,努力消除对戒毒场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牢固树立接受戒毒矫治思想,积极投入戒治。
  
  二是强化直接管理,严格落实“十个亲自”。民警要亲自安排病残戒毒人员的生活、就医、学习等,同时严格落实互监组和定置定位管理制度,强化戒毒人员集体督促监控。
  
  三是完善硬件设施,对病残大队应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设立适应病残戒毒人员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设施。如为病残戒毒人员配备防滑扶手、坐式马桶、轮椅、洗衣机等生活设备。
  
  3、以人为本,全力保障生活物资。大多病残戒毒人员属于“三无”人员无探视接见、无信件往来,无经济来源,此时的戒毒场所既是家也是医院,在这里他们需要得到的是家的关怀、医院的治疗,帮助他们摆脱毒瘾,恢复体魄,重回社会。对这类人员要想方设法与家属取得联系,增加会见次数,让家庭关爱、亲情戒治在病残戒毒人员身上切实发挥作用。
  
  同时,病残人员管理不能做“无米之炊”,除了充分的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外,生卫物资保障应放首位,较一般戒毒人员要适当调整和提高生卫物质标准、伙食标准和饮食结构,如适当提高日用品发放频率和质量,在保证其吃熟、吃热、吃得卫生、吃够标准的前提下,场所营养师要根据季节变化和病残戒毒人员身体状况,每月科学安排伙食,合理调剂伙食结构,最大限度满足病残戒毒人员营养需要。
  
  4、科学认定,习艺戒治。对有生活自理能力且能参加习艺戒治的,但又“小病大养”拒绝习艺的戒毒人员,应请劳动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对其劳动能力、身体状况作全面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参加力所能及的习艺戒治,使其学到一门终身受益的手艺,为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二)病残戒毒人员医疗工作对策
  
  1、因时因地,加强医院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强人才培养和知识更新。除通过“公招”,甚至“特招”等方式引进人才,充实队伍外,我们要打破封闭思维,通过与地方医院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地方医院的人才和技术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定期选送各类卫生技术人才到该院进修、学习。学习过程中重点放在精神科、心血管科、急诊科、传染病科等专业。定期聘请专家讲课、坐诊、查房、制定治疗方案,学习、借鉴他们先进临床经验,从而建设一支高素质、业务精的专业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学员身心健康。
  
  二是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利用设备优势,为医生提供准确的检查结果。场所医疗机构要扩大医疗经费预算,从戒毒医疗的基本需求出发,参照卫生部《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按照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通过逐年争取财政支持,多方筹措资金,对需购置配备的医疗器械、设备,按轻重缓急逐一排序,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招标、统一采购,逐步解决场所医疗功能设施装备落后的问题。首先保证各所医务所具备一般性疾病就诊就医条件,再争取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最终使各医务所符合《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
  
  三是充分利用地方医院信息优势,不断更新戒毒场所医护人员思维。当今社会信息技术突飞猛进,而戒毒场所因工作性质决定,唯一的信息交流平台即是局域网,隔绝了与外界交流的机会,相对封闭。因此,戒毒场所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地方医院的信息优势,加强与地方医院信息网络部门联系,及时接收并贯彻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传达的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好医疗行为。了解前沿医学,更新、拓展临床思维。
  
  四是充分利用和借鉴地方医院先进管理模式,切实体现文明执法和优质服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肩负着文明执法、防病治病、脱出毒瘾等多重任务,因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又非单一的医疗机构。一定程度上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管理更加专业化、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我们应充分利用、借鉴地方协作医院先进管理模式,通过邀请地方协作医院管理人员和职能科室定期指导等方式,理顺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疗操作规范、护理制度、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等,确保医疗工作的规范运行。
  
  2、分类管理,规范化治疗。一是对艾滋病、肝炎、肺结核、性病、精神行为异常类等传染性疾病的戒毒人员,由设立单独隔离病房进行单独隔离,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规范治疗。
  
  二是对身体残疾,确实无法完成强制隔离戒毒各项任务,但生活尚能自理,不符合变更社区戒毒条件的戒毒人员集中管理,注重躯体功能康复锻炼,边治边练边矫治。
  
  三是根据治疗效果明显、身体恢复顺利的戒毒人员,经健康评估合格后,分散到各大队,参与正常习艺矫治。
  
  3、畅通转院、出所绿色通道。目前,新华强戒所医院是两家地方三级甲等医院辅导医院,已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建立转院绿色通道。遇危、急、重症,要求医护人员5分钟到达现场处置,因条件限制无法处置的,半小时内转上述两家医院,入院后不挂号、不预交费用,直接进行治疗,为抢救生病戒毒人员生命赢得时间。对确有潜在生命危险的戒毒人员,应畅通出所绿色通道,尽快办理变更执行和所外就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4、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规范医疗纠纷处置,引导走法律途径解决,杜绝家属一切“以死要挟、漫天要价”行为。一旦发生病残戒毒人员因病正常死亡,一方面要做好举证倒置,以入所体检,原始的就医、诊断、救治记录和病例,值班记录等为原始依据,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引导家属走正常程序,进行妥善合理处理;另一方面要杜绝“拿钱了事,息事宁人”,对死者家属可以给予适当人道援助,但不超过相关部门规定数额。此外,还要坚决杜绝一些造谣、传谣行为,避免媒体炒作,影响场所的执法形象和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
  
  3、《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4、《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
  
  5、四川天府戒毒网  《对老病残强戒人员的矫治对策探索》  刘松 宋建 邓泽江 蒲云华;
  
  6、中国司法  2015(2):83-86 《病残戒毒人员分层管理模式探索与思考》   陈玉海;
  
  7、《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病残成因现实表现及防治对策探讨》 温子义。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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