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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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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管理
建立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制度
2016-09-18 21:37:09 来自:蚌埠检察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较长时间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笔者认为,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制度势在必行。
  
  一、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禁毒法、《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在规定戒毒人员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他们依法获得康复治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及申诉、检举、控告等权益。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实施法律监督,有利于保障戒毒人员康复治疗、生活卫生、劳动休息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保障执法活动规范开展的需要。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活动中,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别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从保证程序正当性角度而言,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变更、执行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可有效避免有关机关随意作出、变更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以及在接受、管理、治疗中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三、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活动中,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以及表扬、嘉奖等奖励手段,类似于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制度和行政奖励措施。此类公权力在具体行使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容易被滥用。检察机关对此进行监督有助于遏制权力寻租,对强制隔离戒毒中的执法人员贿赂、渎职行为追究法律责任,通过对不当执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形式预防职务犯罪。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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