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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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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管理
浅析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具备的条件
戒毒所管理
2009-01-09 07:57:32 来自:学海无涯的博客 作者: 阅读量:1

  按照《禁毒法》规定,我国将原有的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劳教戒毒两大强制戒毒资源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是为了保证戒毒效果,依法将戒毒人员隔离在一个专门的治疗场所内,在与毒品隔绝的环境下进行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相反,对于需要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同样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强制隔离戒毒机关贯彻“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综合矫治、科学戒毒、关怀救助”的原则,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禁毒法》规定,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这就为我们探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具备的条件给予了一个法律的界定,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吸毒者是“病人、违法者、受害者”,强调其“就业、入学等不受到岐视”,显示出我国在“如何对待吸毒者”的问题上由最初强调对吸毒者的惩罚,转变为“治疗”为主,同时对吸毒者的“治疗”又与医院单纯对病人的“治疗”是有明显地区别。

    为此,笔者认为要真正达到戒毒的目的,切实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必须首先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个是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硬件设施;一个是有一支过硬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一、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必须具备必要的硬件设施

    因为原来强制戒毒的机构包括公安机关主管的强制戒毒所和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劳教所。两者的收治对象不同,前者的收治对象是首次发现的吸毒成瘾者,后者的收治对象是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者;两者的期限也不同,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6个月,最长可延至1年,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最长可延长1年。两者的工作侧重点不同,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侧重吸毒人员生理脱毒,劳动教养机关侧重吸毒人员心理脱毒,因此,两者所需要的硬件设施就有所不同,现在的强制隔离戒毒机关融合了两者所有工作任务,无论是由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也好,还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也罢,都必须整合原有的基础设施,添加更加完备的设备,才有可能确保吸毒人员得到“科学戒治”,达到真正戒毒的目的。

  (一)机构设置完备。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应下设戒毒研究指导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开展临床治疗、吸毒的预防、吸毒问题的流行病学调查、戒毒技术和药物的研究工作。医疗、化验等一线临床科室应配备经戒毒业务专业培训的医疗队伍,确保能够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和对并发症、潜伏疾病进行治疗;设立心理矫治中心,建立“八室”,配置电脑、桌椅、沙发及各种设施,配备专职的心理咨询及心理矫治人员,有利于戒毒人员摆脱心理上对毒品的依赖;建立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场所护卫等科室负责戒毒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二)全封闭的戒毒环境。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必须实行全封闭、严格的管理,杜绝毒品的流入,并应美化所内环境,使戒毒者有一个良好的戒毒环境。

  (三)完备的医疗设备。戒毒是比较特殊的一项医学专业,戒毒人员的合并性疾病较多,为实现全封闭的治疗,应尽可能配备现代化的医疗设备,如X光机、毒品检测仪、酶标仪、心电图机、B超等,应设常规生化检验、毒品检验、性病和艾滋病检验室,进行临床辅助检查。

  (四)先进的监控和通讯设施。为观察戒毒人员的日常活动和行为表现,及时发现和制止其不良反应和不良行为,所内应配备电视监控系统,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现代化通讯工具。

  (五)完备的康复设施。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内应设置康乐健身设施,配备健身器材,并有足够的场地供戒毒人员进行体育锻炼,以促使其康复。

  二、一支过硬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和“严管、重教、挽救”的戒毒工作方针,坚持人道主义精神,做到严而有度,宽而不纵,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针对戒毒人员的特点实行管理,形成适合强制隔离戒毒需要的管理模式。为此,就必须要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才有可能确保戒毒人员成功地戒除“毒瘾”及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一)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劳教所经过几十载的风风雨雨,尤其是通过对戒毒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方法,特别是甘肃戒毒“四期九段”模式实施以来,更是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劳教人员彻底戒除生理和心理毒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培养出了一大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较强业务能力的管教民警队伍,同时,经过多次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岗位练兵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活动等一系列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活动,锻造出了一支能够坚守公平正义原则,坚持公开公正执法的司法行政队伍,确保了劳教场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以后,能够立即投入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管理队伍,为确保吸毒人员的成功戒毒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持。

  (二)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所谓专业技术人才,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无非是两类人才:一类是专业的医务人员;一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心理咨询及矫治人员。

  1、专业的医务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由于是对原来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戒毒所有职能的合并与担负,因此,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短时间内解除生理上对毒品的依赖,就必须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拥有一支业务熟悉、技术全面、经验丰富的医疗卫生工作者。司法部《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了“革命化、正规化和专业化”的建设目标,并要求在“十一五”时期内,“民警专业、知识结构更加合理,法律、监所管理、教育学、心理学、信息工程、医学等核心专业人员的比例达到70%,其中心理学专业不低于8%;有利于改善知识专业结构、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政策机制更加完善。”目前,就我所民警队伍实际情况而言,各项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与司法部《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了“革命化、正规化和专业化”的建设目标相去甚远,这就为将要承担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产生了诸多的制约因素,如果不尽快解决,就无法确保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得到高效的戒毒治疗。

  2、具有一定资质的心理咨询和矫治人员。目前,我所具有一定资质非专业的心理咨询及矫治人员不足10名,还没有正规的心理学专业人才,这难免会影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彻底解除心理上对毒品的依赖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就要求上级机关尽快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在每年的公务员招录工作中,将心理学专业人才作为首选条件,或者适当放宽其他条件,大量引进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人才,解决我们这一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要求我所积极开展工作,将现在正在从事劳教人员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的工作人员,分批次外出参加省内外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培训和参观学习,使其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搞好现有的劳教人员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工作,更是为我们即将开展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彻底解除其心理上对毒品的依赖工作奠定基础,也是为确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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