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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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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医疗卫生管理工作研究
戒毒所管理
2008-12-16 08:24:58 来自:葛大德 作者:江苏矫治网 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禁毒法》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可依法实施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措施,劳教机关依法承担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职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对吸毒成瘾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人员予以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的一种教育和医疗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主要职责是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劳教机关承担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后,应该严格按照《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和运用已经建立起的劳动教养医疗卫生管理工作方法和经验,努力学习掌握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客观规律,不断探索和建立具有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特色的医疗卫生管理工作模式。

  一、强制隔离戒毒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医疗管理工作离不开戒毒医疗机构,笔者认为,戒毒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履行戒毒工作职责,具有戒毒医疗业务资质,专门从事戒毒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也就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医院。《禁毒法》第36条明确规定,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45条也作出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规定。

  按照以上规定,戒毒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必须具备5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二是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三是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五是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对照以上5个要求,其核心内容是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医疗管理工作必须符合机构设置的规定条件,得到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配备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说到底,就是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医疗工作首先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目前,我省劳教场所医疗机构共有医技人员198人,其中执业医师81人,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32人,具备了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条件。经我局与省卫生厅积极协调,省卫生厅已经于2008年9月16日批复,同意我省5个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医疗机构内增设戒毒诊疗项目,依法取得了开展戒毒诊疗资质的行政许可,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治疗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强制隔离戒毒医疗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管理工作,根据《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此我们设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范围。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机构的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应设有依法履行戒毒工作职责、具有戒毒医疗业务资质、专门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医院。强制隔离戒毒所医院应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必需的医疗器械和设备,配有符合规定条件,具有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所医院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体检、脱毒治疗和急性戒断症状的处置;二是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危重伤病的急救、处置,办理所外就医疾病的检查认定;三是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卫生防疫、传染病防治管理;四是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

  三、强制隔离戒毒医疗管理工作的内容

    强制隔离戒毒医疗卫生管理工作主要承担有收治体检、脱毒治疗、就诊就医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卫生防疫管理、职业暴露的防护、健康档案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收治体检。收治体检是强制隔离戒毒医疗管理工作的首要内容,负责对新收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体状况进行健康检查。主要应进行以下程序:一是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的项目和内容逐项进行检查,不得缺项漏检;二是在收治体检过程中,医务人员应认真记录体检情况和体检结果,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纹身、疤痕等身体的明显特征,要进行翔实的记载,并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三是收治体检结束后,应将体检表归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个人健康档案。特别要关注的方面还应该有,对新收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在3个月内实行全员艾滋病检测;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般由女性医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必须由男性医务人员检查的,应有一名女性医务人员在场;由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投送的,投送交接时应附有艾滋病检测情况报告;经收治体检发现不符合收治条件的,应按程序规定办理不予收治手续后予以退回。以上这些问题,应结合不同情况正确予以处理。

  (二)脱毒治疗。脱毒治疗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的第一阶段,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断毒的情况下,通过药物或者非药物的治疗方法,减轻或消除患者的急性戒断症状,安全顺利地过度到康复阶段。

  脱毒治疗阶段应重点考虑对急性脱毒戒断症状的处置。急性脱毒戒断症状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断毒后,往往会伴有不同程度的戒断症状,从而对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甚至会危及生命。一是要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吸毒史,戒断症状以及体征,确定每个人不同的毒瘾轻重等级制定脱毒治疗规范,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断症状进行处置。对中度以上的应安置到脱毒治疗区,轻度的可直接安置到康复区。二是要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由当班医师拟定脱毒治疗方案,下达书面医嘱,进行脱毒治疗。急性脱毒戒断症状严重的,护理人员应立即报告当班医师处理。危重的应立即送急救室抢救,不得延误。必要时可请专家会诊,需转院治疗的,应该坚持就近原则。抢救工作结束后,应该召开病例讨论会,总结经验,提高抢救技术。三是开展脱毒治疗应设有脱毒治疗专区,区内设有抢救室,室内配备有急救药品柜、急救床(约束床)、氧气瓶、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落地式血压器、吸引器,以及抢救时所必需的喉镜、气管插管、三腔管等;新收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毒治疗时间以1个月为宜,前20天为脱毒治疗期,后10天为恢复期;四是应建立有应急医疗小组,并制定有完善的应急预案,随时应付紧急情况的发生。五是对大批收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组织足够的医务人员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症状分类,一般情况简单处理后按照治疗方案进行妥善安置,危重的立即进行抢救。

  (三)就诊就医管理。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就诊就医管理制度,保证患有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能够及时得到医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病就诊就医,一般应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在大中队及时安排,并指定管理人员带领就诊就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就诊就医时,负责带领的管理人员应维护好现场秩序,并对候诊、挂号、检查、化验、取药、治疗等就诊全过程实行有效监控,不得脱管失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病需在本所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医师开具住院证,并由带领的管理人员办理住院人员交接手续。入院时,大中队应向医院介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基本情况,病愈出院时,医院应及时反馈住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疾病诊治情况、思想状况和表现。因病住院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必须服从医务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治疗,不得违反所规所纪和医院的管理规章制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医院不具备诊治条件的,应及时转诊或转院治疗。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按规定办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院还应建立定期巡回医疗制度,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四)药品的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院必须加强对药品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严格相关使用程序和发放手续。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使用的药品限于脱毒治疗、疾病治疗和疾病预防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使用药品必须是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诊治后,由医师开具处方并按规定配取。具有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登记备案后,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并将签名留样于药房。麻醉、精神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发放。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处方的书写,不得超量超范围开具处方;应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使用药品的管理。大中队应设立药柜或药箱,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领取的药品实行集中保管,不允许个人保管药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就医后配发的药品,一律由管理人员按照医嘱发放,监督服用。

  (五)卫生防疫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各项卫生防疫工作。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卫生防疫管理制度,严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结合强制隔离戒毒实际,利用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卫生防疫和防病治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管理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加强所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切实搞好疫情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严格入所体检,防止传染病的流入;针对不同季节、不同传染病的流行特点,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做到依法、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加强传染源的控制,及时隔离治疗传染病人,做好疫点的消杀处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整治和内务卫生;加强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防所内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六)职业暴露的防护。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加强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艾滋病防护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重点是强化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实际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在管理和医疗工作中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时,应当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及时准确处置;如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应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和地方疾控部门报告。

  (七)健康档案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档案,应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机构在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体检和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影象、化验、检验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急诊、外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以及入所体检表、性病检测、毒瘾检测、脱毒治疗、定期专项健康检查的资料和记录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应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机构制作、书写强制隔离戒人员健康档案,应按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做到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达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要求;健康档案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机构统一集中保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解除后,存入本人档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住院病历按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统一保管;严格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档案,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档案;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档案的,应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领导批准。

  随着《禁毒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戒毒措施实行的逐步到位,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正常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医疗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将日显突出。如何从劳动教养医疗卫生管理工作的角色迅速转变为强制隔离戒毒医疗卫生管理的执行者,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研究,寻找出最佳模式,更好地为强制隔离戒毒矫治工作服务。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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