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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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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管理
浅谈改善戒毒所财政困境的方法
戒毒所管理
2007-09-04 10:39:52 来自:黄晓克 作者: 阅读量:1

  我国,毒品问题自80年代沉渣泛起,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毒品祸害正像瘟疫一样在各地泛滥,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随着禁毒专项活动打击力度的增大,收治的戒毒人员虽然数量上大幅度增加,但各地戒毒所收费情况却不乐观。象我所,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单位,各类开支均以收取的戒毒费为主。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戒毒人员在戒毒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家属承担。戒毒人员确实无力交纳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强制戒毒所拟定预算计划,报请当地财政部门解决。但实际当中由于以下几个原因,造成戒毒费很难或无法收取:

  1、戒毒者大部分无业,且家人下岗或待业,无其他经济来源,根本无能力交纳昂贵的戒毒费。

  2、初吸戒毒人员家属可能会交纳戒毒费,但多次戒毒无效后,家人逐渐丧失信心,不愿跟戒毒人员再有任何联系,当然也不愿交戒毒费了。

  3、吸毒人员为吸毒变志了一切有价值的东西,根本没有任何积蓄可言,也只能拖欠或拒交戒毒费。

  吸毒人员家属作为毒品的受害者之一,在承受家人吸毒给她们带来的各项损失外,还须支付吸毒人员的戒毒费。当这部分交不起来时,只能增加戒毒所和政府的压力,特别是戒毒所为了收取戒毒费,对探视进行限制,却不被吸毒人员家属所理解,后勤保障极为困难。据统计自1995年我市开展禁毒工作以来,市县两级(不包括乡镇)财政先后投入5000多万元用于戒毒所建设、禁毒宣传、抓戒破案等禁毒工作,但瘾君子仍在“灰飞烟来”中共挥霍了15亿元人民币巨额(据抽样调查测算)。面对这些,不由感慨万千,吸毒人员作为肇事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再增加家属和社会的负担,故笔者提议靠戒毒人员推动戒毒所运所,让戒毒人员自己养活自己,做到“以劳补所、以劳兴所,以劳补所”.根据我所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从建立长效的自愿戒毒机制、进一步推行劳动康复的管理模式及在所收戒容量允许的范围内劳教人员就地消化等方面加以改善。

  一、建立长效的自愿戒毒机制

  作为一个大型所,我所拥有优秀的医务人员和管教队伍、一流的硬件设施、良好的戒毒环境,有能力承担自愿戒毒这一业务。但历年收治自愿戒毒的形势却不乐观,2001年收治157人,2002年收治122人,而象昆明戒毒所等大所一年内却收治自愿戒毒人员800人左右。相对照查找原因主要是我所在自愿戒毒方面的各项制度还不成熟,宣传力度不够,自愿与戒毒场所没有明显分开且是经常变动的等。

  但我所实行自愿戒毒的前景却很乐观。假如按照国际通行的计算方法即一个公开吸毒者周围就有4-5个隐性吸毒者,以我所2002年收治戒毒人员2546人为例,那么隐性吸毒者至少有10184人。这部分吸毒人员可能为了以下各个原因来自愿戒毒:A、认识到吸毒到危害,真心想戒除毒瘾;B、为了控制躯体症状,即戒断症状;C、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D、本人主观不情愿,被家人、朋友强制扭送;E、没有毒资来源,身体情况很差,吸毒已经造成了某些并发症。这充分说明了社会上有广泛的自愿戒毒群,而自愿戒毒一般先交费再戒毒,收费方面比较稳定,在财政方面可以形成很好的补充。

  因此我所有必要建立长效的自愿模式,为自愿戒毒人员提供宽松的戒毒康复之路。在收费方面可以安排几个档次,档次高的提供的居住环境也好些,可以吸引部分有经济能力而跑到外地去戒毒的吸毒人员;档次低的虽然相比较居住环境差些,但治疗药物、服务质量方面却不打折扣,这仍有利于是经济能力差些的人来戒毒。在场所方面应实行与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分开管理,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自愿戒毒场所,避免交叉感染。在管理方面应实行半封闭式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奖惩措施,针对吸毒人员的特点进行药物脱瘾、心理治疗、军事训练、法制教育等,纠正其不良行为,帮助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在服务方面尽可能提供自愿人员所需的各类生活用品,改善治疗方法,安排好他们的饮食起居,关心他们的戒断症状,及时向家属传递他们的恢复情况。同时管理人员要明确自愿人员虽是自愿来戒毒相比较强制戒毒人员享有一定的自由度,但戒毒要求,目的却是一样,不能丝毫放松管理,警惕违禁品流入。

  二、进一步推行劳动康复的管理模式

  目前我所对戒毒人员实行单一的管理模式,从吸毒人员是违法人员的思维方式出发,强制、封闭、被动式的管理,戒毒人员通过3至6个月的强制戒毒,出所后由社区、基层组织进行帮教,巩固戒断成果;如出现复吸则依法报送劳动教养。当中虽有组织戒毒人员进行劳动,但没有稳定的货源和固定的劳动场所,只是家庭作坊式的在病房内或会议室搞些简单的加工。

  面对我所财政方面的困境和毒品犯罪迅速漫延的现状,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云南省公安厅推行的作法:对吸毒人员收戒方式由“外循环”向“内循环”转变的作法,大力推行戒毒工作劳动康复的管理模式,将收戒及劳动康复时间延长一年,全员收戒吸毒人员,努力实现社会面上无吸毒人员的目标,从而有效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我所可以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的规定,用科学方法对吸毒者之尿液和血液检验分析鉴定,根据受毒之轻、重程度,将吸毒未成瘾与成瘾者分开,对未成瘾者可以根据决定书决定的期限进行戒毒,对成瘾者则报批延长半年,增加劳动康复期限,以更多的时间来提高戒断巩固的质量。吸毒未成瘾者是指一次或数次吸食毒品,毒害较轻,戒毒较易。而成瘾者,是指多次吸食或注射毒品,其体内血液含有较多毒素,戒除较为困难。用这一方法可以避免部分未成瘾者因交叉感染越戒越坏,也可以使成瘾者通过劳动逐渐产生荣誉感和责任心,在工作中出现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行为,树立重新走向生活的信心和决心,养成热爱劳动、自食其力的良好习惯。

  要进一步扩大劳动模式,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帮助下加大经费投入,使我所有必需的物质条件,能提供固定、集中的劳动场所和劳动设备,对各分队戒毒人员的劳动进行统一的管理。统一集中的劳动有利管教管理,也有利于工具等违禁品的监管及防止出现戒毒人员逃避劳动现象。其次是必须有稳定的供应需求和充足的货源,科学的安排戒毒人员的工作量,避免做一天休息几天、连续加班、没脱瘾就加生产量等现象。

  扩大康复劳动,既可以使戒毒人员掌握一门劳动技能为其回归社会、自食其力打下良好的基础,又可以解决其中戒毒期间基本生活费用严重不足的困难;而且从根本上可以减轻戒毒人员的家庭负担和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工作的满意度,也可实现戒毒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各项劳动所得除支付戒毒人员伙食等日用开销外,还可以购买设备、作为专项费用加大禁毒宣传。

  三、在所收戒容量允许的范围内复吸人员就地消化

  复吸人员一律实行劳动教养,这是对复吸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2001年我所办理出所2330人,其中劳教出所628人,占27%;2002年办理出所2982人,其中劳教出所1051人,占34%;2003年至今办理出所719人,其中劳教出所263人,占38%。劳教出所人员逐年呈上升趋势,这部分戒毒人员家属一般不来交纳戒毒费,形成财政方面的主要难点。在不能收取这部人戒毒费的同时,收取投劳费都很困难。以2003年至今为例,我所共组织劳教人员投送温州、金华、杭州等地四个劳教所18次,共399人,收取投劳费201人;未交投劳费198人,几乎占一半。我所还须为此组织警力组织投劳护送、办理各类手序、支付大量的投劳费用。特别是复吸人员因吸毒时间久感染各类疾病被退劳或复查时,还须无偿安排治疗检查。这不仅增加戒毒所财政的困难,而且也加大管教的工作量,一旦收到劳教书,20天之天就须送劳教,而且现在复吸量这么大、投劳场所分散、路途远,每周基本上都有一次劳教,管教人员疲于应付劳教事务,自然影响了正常的管理秩序。

  因此笔者提议对劳教期限较短的劳教人员在所收容量允许的情况下就地消化。因为我所二分队作为专门收治复吸人员的分队,在管理复吸人员方面已有一定的经验,而且我所目前收容量还未曾达到,完全有能力吸收一部分劳教期限较短的人员就地执行劳教。就地执行劳教可以避免劳教投送途中、体检过程吕各类可能出现的事故,也节省了警力和各类投劳费用,更为重要的是这部劳教人员期限相比较较长且固定,可以对康复劳动模式的推行进行很好的补充。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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