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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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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管理
浅议我省戒毒所发生事故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戒毒所管理
2007-07-21 09:42:10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刘远宏 阅读量:1

    强制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是公安监管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开展禁吸戒毒工作的重要阵地。加强对戒毒所的管理,确保戒毒所的安全,是公安监所工作面临的永恒主题。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戒毒所的管理教育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戒毒效果,既是打好“禁毒人民战争”, 促进禁毒事业的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本身职责所在。本人从事戒毒所业务指导工作多年,发现戒毒所在软、硬件建设方面都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到禁毒收戒工作的有效开展,而且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声誉。笔者参与过多起戒毒所安全事故的查处,对此深有感触。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戒毒所发生事故的特点、原因以及预防事故的应对措施等方面谈些个人的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事故特点

    目前,我省登记在册吸毒人数、戒毒床位数和年均收戒人数以及月均在所戒毒人数均居全国之首,禁吸戒毒任务十分繁重。我省公安强制戒毒所积极推进“禁毒03工程”和全国部署开展的禁吸戒毒专项行动,在开展管理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规范化建设逐步走上正轨,各类事故也呈逐年下降趋势。毋庸讳言,虽然各类事故逐年下降,但事故的绝对数在公安机关管理的各种监管场所中属最多,戒毒人员集体脱逃和相互殴打致死或致伤残等重大事故未能杜绝。据统计,2001年以来全省先后有31间戒毒所发生各类事故49起、199人。综合分析这些事故情况表明,我省戒毒所发生事故具有五个明显特点:

    一是脱逃事故突出。5年来,共发生戒毒人员脱逃事故26起176人。脱逃起数和人数分别占事故总数的53%和88.4%,其中5人以上的集体脱逃有15起149人,一次性脱逃10人以上的重大集体脱逃事故有8起104人。

    二是非正常上班时间为事故多发时段。大多数事故都发生在晚上深夜、凌晨、中午或节假日等时间段。因为在这些时间段里,往往存在自然环境利于掩护、在戒毒所的警力少、值班人员易疲劳等因素。如2002年“五?一” 节放假期间,我省连续发生3起重大集体脱逃事故,其中当年5月6日凌晨某市戒毒所一次脱逃17人。

    三是有相当部分殴打致死事故与劳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有关。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戒毒人员打死戒毒人员的事故13起13人,其中有6起与劳动生产有关,占46%。主要是打人凶手以新入所人员或体弱人员劳动生产速度慢、完不成任务或劳动产品不合格等为理由,收工后殴打教训对方导致死亡。这些事故的发生与戒毒所劳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方法简单,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随意下达劳动任务,造成戒毒人员超时间、超强度劳动有关。另外,利用戒毒人员来管理戒毒人员,甚至形成“牢头狱霸”也有一定的关系。
 
    四是事故分布相对集中且在部分单位重复发生。2001年以来,在全省31间戒毒所发生的49起事故中,同一间所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有11间。其中发生3起事故和4起事故的各有2间所,个别所甚至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重大事故。说明有些戒毒所管理松驰、整改不力。

    五是事故主谋以复吸人员居多。按规定,复吸者应一律送劳教,但有的地方没有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将部分复吸人员滞留在戒毒所。这些人员因复吸被多次送强制戒毒,自恃熟悉戒毒所管理规定和环境,充当老大,常常对抗管教,制造事端,为逃避劳教而自残、自伤、策划逃跑或充当打手欺负打骂其他人员。从已发事故调查情况看,绝大多数事故与复吸者有关。如2005年我省发生的“1?9”事故和“2?22”事故的凶手、主谋都是复吸人员。

    二、事故原因

    我省戒毒所发生的这些事故带有相当大的普遍性,危害严重,教训也十分深刻。究其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民警素质与工作不相适应,工作责任心不强。一些民警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或一味依赖、相信戒毒所的硬件设施,认为门上有锁,门外有墙,窗户有防护网,戒毒人员在所内是逃不出、跑不掉的,因而在工作中放松了看管。我省某市戒毒所2005年1月9日发生的戒毒人员打死戒毒人员事故,与我们的民警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有一定关系。如值班时离开监管岗位去干其他事情,对被监管人员失管失控,一些执法行为也交由被监管人员去实施。整个事故过程经历了几个小时,凶手背着被打人员上下楼两次,都经过值班室,值班民警均一无所知。

    (二)执法不严,随意性大。有些戒毒所在办理延长戒毒期限、提前出所或限期所外戒毒等事项时与收费挂钩,存在“不交钱不办事、交了钱乱办事”的现象。对交不起戒毒费或不交戒毒费的戒毒人员随意办理延长戒毒期限,留所劳动搞创收,名义上是因毒瘾未戒断而延期,实际上是对没交戒毒费人员的一种变相处罚;对有钱交的戒毒人员随意办提前出所或所外戒毒。还有就是不给药物治疗戒毒,天天安排劳动,而且是超时间劳动,没有任何文体活动和其他教育活动,戒毒期满就放人。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强制戒毒工作规定,也在不同程度上引发了戒毒人员的对抗情绪。
 
    (三)管理制度不落实。关于戒毒所的管理工作,公安部颁发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和《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等法规,对入所、安全检查、脱毒过渡、看病、劳动、活动等各个环节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但有的戒毒所自行其是,制度形同虚设。例如让戒毒人员管理戒毒人员,违反24小时值班巡视制度,脱岗、坐岗,或巡视不认真细致,有问题也不能发现;或擅自进入戒毒室;有的民警与戒毒人员没有实行面对面的管理,劳动生产时也没有民警在现场管理等等。这些违规行为的存在,是导致戒毒所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我省某市戒毒所2005年“2?22”事故中,几项主要的管理制度均没有落实。对新入所人员没有进行必要的谈话;平时的谈话教育也是流于形式,无法掌握戒毒人员的思想动态;使用戒毒人员充当“拐棍”管理其他戒毒人员,甚至是由“轮值员”对新入所人员代为训话,回答问题不满意的,轻者被骂,重者被打。内部管理秩序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四)警力严重不足。戒毒所警力配备不足是我省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公安部《戒毒所管理办法》和省编委的有关规定,全省目前使用的71间戒毒所应配备民警2520人,但目前实有民警1507人,缺编率达40.1%。由于警力严重不足,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只能应付值班,大量的管理教育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不少工作交由没有执法权的临时工、保安员代劳,非警务人员代替执法的情况较为普遍,严重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工作效果,危害戒毒所安全。
 
    (五)缺医少药问题突出。据统计,全省戒毒所按规定标准应配备医护人员492名,目前实有医护人员378名,缺额114名。71间戒毒所中持有省药监局核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简称“购买戒毒药品许可证”)的仅有40间,仅占总数的56.3%;有戒毒药品的69间,但大部分只是辅助性的戒毒药物,而不是正规的管制性戒毒药品;使用戒毒药品进行脱毒治疗的戒毒人数也只占入所戒毒总人数的58%,其余均是没有使用戒毒药物的“干戒”,少数所“干戒”率高达80%。缺医少药的情况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也是导致戒毒效果不佳以及发生伤亡事故的原因之一。

    (六)基础设施落后。在2003年3月“禁毒03工程”启动以前,我省多数戒毒所存在设计容量拥挤,设施简陋,通风、采光条件差,缺乏医疗设备和药物等问题,远远适应不了繁重戒毒任务的需要,甚至直接引发安全事故。“禁毒03工程”实施以来,全省戒毒所硬件建设有了明显改善,但仍有相当部分戒毒所缺乏必要的医疗设备、监控系统和交通工具等,给安全工作带来隐患。

    三、应对措施

    为了进一步强化戒毒所的安全管理,推动强制戒毒工作的深入发展,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我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队伍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为戒毒所配足配强领导班子,充实警力,提高整体管理水平,是做好戒毒工作的重要保证。应着重从三个方面落实:一是充实警力。根据我省编委《关于各级禁毒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粤机编〔2004〕3号)规定,各戒毒所按不少于月均在戒人数的7%配备民警,所需人员从现有民警中抽调解决,不足部分可根据省下达招录计划向社会公开招录。个别地方公安专项编制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市编委专项向省编委申请。因此,现有戒毒所民警达不到标准的所在地公安机关,要用足用好省编委的政策,尽量将责任心强、执法水平较高、年富力强的民警充实到戒毒工作岗位上来,以缓解警力严重不足的状况。二是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凡是新调入戒毒所工作的民警,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在上岗后还要经常性地定期组织他们进行业务学习。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毒品常识、医学、心理学等等与戒毒工作有关的知识,以便适应戒毒工作的需要。三是落实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是确保监所安全的关键,而制度的落实关键又在于人。因此,必须要有以队伍促管理,以管理要安全的意识。要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实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确保戒毒所安全工作层层抓落实和责任到人,已有相关规定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民警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狠抓落实,赏罚分明。要对照等级化管理标准,以等级评定为杠杆,以签订责任书为手段,对戒毒所管理的各项工作内容进行量化细化,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把队伍管理、工作规范到监督制约的目标管理落实到每个岗位,将责任逐级分解到全体民警,并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安全份量的轻重逐级设定分值,按月实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作为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评先评优、公务员考核、警衔晋升和岗位培训挂起钩来,以此调动民警的积极性,激发民警的责任感,保证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确保监所安全稳定。

    (二)落实稽查制度,排除安全隐患。为了加强对包括戒毒所在内的公安监管场所的检查和督导,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监所管理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公安监管场所的稽查制度十分必要。实施这一制度,使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依据规定,随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监所进行稽查,必要时将邀请督察部门参与稽查或开展现场督察,并视稽查情况填发《整改通知书》。监管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针对《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对于妨碍或拒绝稽查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稽查监管场所人员有权建议纪检、督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实践证明,公安监管场所实行稽查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是安全防事故的行之有效措施之一。各地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加大稽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发挥稽查制度对监所管理的监督和促进作用,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着力督促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堵塞各种安全隐患和漏洞,提高监所保障安全的能力。通过采取稽查或其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将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强化民警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随着禁毒工作形势的发展,当前戒毒场所越来越面临着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的新情况。强化民警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是确保监所安全的关键所在,应着重从三个方面抓落实:首先,密切掌握戒毒人员思想动态,掌握预警性信息。戒毒人员都是吸毒成瘾者,他们心态不平衡,自制能力差,抵触情绪大,常以自杀、自残、自伤、逃跑、打架闹事等来对抗管教和治疗,给管理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如果管教民警对戒毒人员的思想活动和行为表现不能随时掌握,特别是对一些有计划、有预谋的行为不能及时掌握,势必会给戒毒所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摸清戒毒人员的思想动态及问题症结所在,及时给予妥善处理,对于保障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戒毒人员心理变化形式经常表现为:佯装打架、没病装病、不吃不睡、痛哭流涕、沉默寡言等。对此,民警必须提高警惕,善于察言观色,见微知著。戒毒人员心理动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如:同戒毒室内其他人员反馈、安全信息员提供、个别谈话中索取、办案人员提供、家属会见中搜集及民警观察等。要严格执行值班纪律,密切观察其思想行为表现,将所了解的情况及时与其他管教人员沟通,做到有的放矢,以便采取相应对策,稳定戒毒室内秩序,防止发生意外,确保安全。其次,定期召开所情分析会,抓好民警的安全教育,增强民警安全责任意识。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让每一位民警对戒毒所最近时间内的安全工作重点、戒毒人员中的重点对象,安全隐患等有可能引发事故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做到个个心中有数,必须定期召开所情分析会,特殊情况下还要随时召开。所领导要组织民警认真分析所内戒毒工作的基本情况,面临的主要安全问题以及有可能引发事故的突出矛盾,同时要着重指出在下一阶段安全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一位民警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民警的安全意识。第三,自行开展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戒毒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经常自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围墙有无破损,围墙警戒线内有无堆积杂物,报警和安全设施是否正常,生活劳动场所是否有不安全因素,戒毒所院内和通道是否有可供戒毒人员利用的不安全物品;经常检查戒毒室的门窗、防逃网、墙壁、床铺、照明、消防与报警装置等设备是否破损、松动,是否完备、有效。发现漏洞或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以保证所内安全设施完好及正常运转。与此同时还必须经常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认真落实值班巡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通过对基础设施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或其他危害戒毒所安全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工作制度。一是要强化戒毒人员的行为规范,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戒毒所的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特点的需要,不断总结经验,落实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管理方针,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积极为戒毒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戒毒环境。严格管理,就是要以军事化管理的方式,室外进行队列训练,在室内要求整齐划一,严格作息时间,严格组织纪律,规范戒毒人员的行为规范,培养戒毒人员良好的生活习惯。要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一天的活动。组织课堂教育和自学,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安排适度的生产劳动等,使他们精神得到放松,思想上得到反思和认识自我,增强戒毒的自觉性,在严肃活泼的氛围中远离毒品,纠正不良习惯,促进心理康复。二是要对戒毒人员的表现情况实行量化考核。为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戒毒所应根据戒毒期限长短不同的特点,制定出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对戒毒人员的脱毒治疗、康复劳动、行为规范、揭发犯罪等方面实行全面考核,每月公开公布考核分数,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根据戒毒人员考核积分,给予适当奖励或减免部分伙食费,改变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管理教育奖罚不分,效果不明显的被动局面。三是要切实加强劳动生产的管理。劳动是促使戒毒人员身心康复的有效辅助手段。开展劳动康复,必须坚持以促进戒毒人员身心康复为目的,注重培养戒毒人员的“一技之长”,尽可能为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要根据戒毒人员身体状况,选择劳动强度适宜、安全性高的项目,必须设立专用劳动工场,努力做到“七个不准”:不准强迫新入所脱毒期不满15天的戒毒人员参加劳动;不准开展危险性高、劳动强度大的项目;不准在环境恶劣的地方或戒毒室内开展劳动生产;不准由戒毒人员管理戒毒人员劳动;每日劳动时间一律不准超过6小时;不准为因交不起戒毒费的戒毒人员办理延期戒毒留所劳动;更不准为因交了戒毒费的戒毒人员办理提前出所或所外戒毒。彻底纠正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和侵犯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的做法。要特别注意的是,组织戒毒人员生产劳动期间必须有足够的民警在现场参加管理,进一步加强劳动康复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康复的规章制度,切实保障戒毒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依法查处强迫劳动以及体罚、殴打等严重侵犯戒毒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五)建立戒毒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带来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长期以来,收费难、收取率低、依靠收费难以维持戒毒所正常运作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严重制约强制戒毒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在全国带有普遍性,广东也不例外。因此,避免戒毒所为了生存而违反规定,甚至于由此引发各类事故,必须建立戒毒经费保障长效机制,这样,强制戒毒工作才能有效开展,发展才有后劲。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经费不足所带来的众多问题,自2003年实施“禁毒03工程”以来,我省将全省每年所需戒毒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成效显著,安全事故明显下降。笔者现将我省在这方面的做法作简单介绍,仅供参考。

    根据《广东省“禁毒03工程”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省公安厅与省财政厅先后联合下发文件,就戒毒所日常管理戒毒经费、修缮经费、扩建范围、扩建规模、投资标准、经费补助标准、范围和方法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从2003年起将在所强制戒毒人员的治疗生活费和场所修缮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从此建立了公安强制戒毒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戒毒人员医疗、生活费。欠发达地区强制戒毒人员医疗生活费,按月均在所戒毒人数每人每天10元标准计算,并按3∶3∶4比例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为保证省财政能及时按标准下拨戒毒人员的医疗生活费,省公安厅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省戒毒所每年月均在戒人数,每年年初将按上年度月均在所戒毒人数编制本年度各级财政应补助经费的预算向省财政提出申请,每年3月省财政应承担补助的经费下拨各地。为确保地方各级财政及时落实应承担的强制戒毒人员医疗、生活费,从2004年开始,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还商定,每年都要根据上年度实际月均在所戒毒人数核拨经费,并每年3月下旬联合下发通知,确保当年经费按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是落实戒毒所修缮经费。为准确掌握各地戒毒场所需要修缮的情况,省公安厅每年派出专人前往申请补助的单位,对各地提出的修缮项目和经费预算进行现场核实,根据核实的详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提出全省修缮经费补助方案向省财政厅提出下拨申请函。享受省财政修缮费补贴的单位主要是现有场所设计容量足够不需扩建、但功能不齐设施简陋,改造维修后可长期使用的戒毒所。

    三是落实戒毒场所建设经费。为从根本上解决戒严毒床位不足和设施简陋的问题,省禁毒委规定登记在册吸毒人数1000名以上的市县区可以成立戒毒所,并确定现有戒毒床位达不到登记在册吸毒人数三分之一的,建议报请当地政府立项新建、迁建或扩建,设计容量(床位数)不得少于登记在册吸毒人数的三分之一。省财政补助建设费标准,用登记在册吸毒人数的三分之一数字再减去现有戒毒床位数得出应扩容量数,按照应扩容数每张床位补助9000元,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地方财政承担。珠三角发达地区需要建设戒毒所的市县区,也要按不少于登记在册吸毒人数的三分之一要求进行设计,所需建设经费全部由当地财政承担。在全面加大戒毒场所建设力度的同时,为了解决设施设备严重缺乏的问题,利用中央禁毒补助专款,及时向省财政申请安排配套资金,为欠发达地区强制戒所购置安装监控设备和配备交通工具。

    有了基本的经费保障,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的禁吸戒毒工作的开展。不仅大大改变了过去哪种容量不足和设施简陋的落后状况,为全面推动我省戒毒所硬件建设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为戒毒所增强了保障安全防范事故的能力。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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