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戒毒资源 > 戒毒所管理 > 正文
戒毒所管理
浅谈新形势下强制戒毒所管理工作的定位
戒毒所管理
2007-07-08 16:44:47 来自: 作者:王彩云 沈洪仕 阅读量:1

    随着1987年12月兰州市强制戒毒所成立,拉开了新中国强制戒毒工作的序幕后,我国强制戒毒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形式繁多到统一规范、从内容单一到功能齐全的发展历程。目前,全国不仅有600余家强制戒毒所,而且还按照公安部强制戒毒所有关等级评定标准,考核评定出了一大批等级化强制戒毒所,各项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化;现已累计收治强制戒毒人员200余万人次,为禁吸戒毒工作和维护社会治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近年来,由于居高不下的复吸率和不断加剧的毒品危害,使社会各界、专家学者、人民群众、有志之士和吸毒人员及其家属倍感关注戒毒工作;党和政府更是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支持戒毒工作的发展;我作为一名强制戒毒所的工作人员既感到了肩负的责任和巨大的压力,同时又深感鼓舞和振奋。与时俱进,从新审视强制戒毒所管理工作的定位;深入挖潜,最大限度地发挥强制戒毒所职能;“有效降低复吸率、尽快提高戒毒效果”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要求,更应作为强制戒毒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根本目标。根据形势需要调整强制戒毒所管理工作定位,实现这一根本目标已势在必行,为此,我仅以本文对强制戒毒所管理工作定位调整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毒品成瘾性本质

    一直以来,绝大多数人普遍认为吸毒成瘾是吸毒人员自堕落、意志力薄弱造成的,因此,人们对吸毒者均有不同程度的防范排斥心理,甚至是歧视,给吸毒者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但是近年来,随着医学科技的日益进步和发展,并通过国内外一些权威机构的研究和证实,毒品成瘾性的本质特征是吸毒者体内的多巴胺、内啡呔或去甲肾上腺素等化学物质的产生受到抑制,必须使用毒品来进行代偿或补偿,从而来获取快感和免除停药后戒断反应的痛苦。因此,研究机构普遍认为毒品成瘾是毒品与机体相互作用引起的一系列身体和心理的改变,它是一种反复性发作的脑部疾病,它的具体表现为:强烈的用药渴求感,不能控制的用药行为,停用或减量后严重的戒断症状,明显的耐受性,使剂量越用越大,对其他任何事情失去兴趣,明知已受到损害,仍无法摆脱,继续用药。鉴于吸毒成瘾的上述本质特征,作为戒毒工作者,必须以一种谨慎、严谨、科学的态度来重新认识和界定吸毒人员。

    二、复吸率居高原因

    (一)毒品本身原因

    从前面吸毒成瘾的本质特征可以看出:毒品本身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和痛苦的戒断感,对毒品的心理渴求度常人一般难以体会。早在《禁毒史鉴》一书中曾记载,一名医生不信毒品有那么大的威力,就尝试吸毒,以为完全可以通过个人意志力摆脱毒品,结果即使用铁链拴住自己也无济于事。还有一位多次戒毒的吸毒人员说:“你们没有吸过毒,根本无法了解和体会吸毒者对毒品的强烈的心理渴求!”可见,毒品的魔力有多大。

    (二)毒友交往

    吸毒者染毒、吸毒往往与交友圈密切相关,毒友也是导致复吸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据我所调查,复吸人员大都在第一次戒毒出所后重又回到自己的小活动“圈子”,毒友间交往密切,由于经不住毒友诱惑而再次吸毒。以我所2005年中复吸原因抽样调查情况看,因此类原因而复吸的占到了85.7%。

    (三)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是戒毒成果能否得到巩固的关键因素。据我所多年来对出所戒毒人员的跟踪回访,凡家庭经济较好、家庭成员素质较高的,往往复吸率相对较低;而家庭破裂、经济条件差、文化素质低或对子女过分溺爱等家庭,复吸率往往较高。如,我市有一单亲家庭的母亲为减轻儿子戒断反应的痛苦,主动联系毒贩购买毒品,供其儿子吸食,最终自己也走上了贩毒的犯罪道路,受到了法律制裁。

    (四)社会因素

    社会是导致复吸的又一重要因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转型,下岗、失业增多,就业压力、工作压力等不断增大,加之地下毒品市场多头渗入,购买、获取毒品相对容易,因此使更多的人以吸毒来寻求解脱,从而进入“吸毒—复吸—劳教—再复吸—再劳教”的循环怪圈。

    三、戒毒工作的误区

    强制戒毒所作为承担对吸毒人员生理脱毒、心理矫治、康复训练、道德法制教育职能的专门场所,是当前我国开展禁吸戒毒工作的主要“战场”和重要手段,作为从事戒毒工作的一员,我们既要客观地看到戒毒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同时更要理性地分析、研判戒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误区,从而能更加充分地认清戒毒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回顾近20年来的强制戒毒工作与普遍居高的戒毒复吸率,笔者认为除了毒品本身固有的成瘾性外,戒毒工作也误区重重:

    误区一,重监所安全,轻戒毒主业。

    监所安全是任何一个监管场所的生命线和不变的主题。作为行政关押场所的强制戒毒所也理所当然地把安全工作作为第一主业。公安部早在2001年的《关于强制戒毒所事故、重大事件分类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及今年部、省、局相继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工作的决定》等文件中,均明确规定了强制戒毒所的事故种类、大小和相应的处理规定,安全工作已提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各地强制戒毒所相继发生各类集体脱逃、闹监冲监、自杀自伤等重大恶性事故,戒毒所的安全形势更是日益严峻,几乎达到了民警谈“事故”色变的程度;而且,当前戒毒所的工作职能也不仅仅停留在对一般吸毒人员的单纯戒毒工作上;全国绝大多数戒毒所在完成戒毒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大量戒毒转劳教、转刑拘、转逮捕等涉案人员的脱毒、羁押任务。从我所近两年涉案重口人员羁押脱毒情况看,目前羁押人员中贩毒数量、恶性程度高、重特大案件比例日益增高。戒毒所承担的安全职能也日益增加,在安全工作上投入了大量警力和精力。因而,在此严峻的安全形势下,一些民警无暇顾及戒毒所的主业,甚至个别民警也不愿意主动深入地钻研戒毒工作,“不求有功,只求平安”思想突出。管理教育、康复训练仅停留在较低水平;技能培训、跟踪帮教、人性化管理更是举步维艰。在此情况下,戒毒人员往往感受不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教育挽救,甚至与管教民警产生对立对抗,以致于造成恶性循环,有悖与戒毒所的建所初衷。

    误区二,重生理脱毒,轻心理矫治。

    从对戒毒工作的定义上讲,完整的戒毒过程包括心理脱毒、身体康复、回归社会三个环节,是一项十分严谨、科学的社会系统工程。生理脱毒工作仅仅是整个戒毒过程的最初始阶段,一般的戒毒医疗机构均能通过药物在15—30天内完成生理脱毒过程。而体能康复、回归社会、重塑健康人格等必须通过大量的后续工作来完成。心理矫治工作将在后续消除毒品羁延症状、再造健康人格、巩固戒毒效果、重新回归社会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戒毒所由于缺乏资金、设备、专业人员等,根本无法对戒毒人员开展积极有效的心理矫治工作,或者仅停留于口头上;有的戒毒所甚至还没有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的思想意识;戒毒工作只是在生理脱毒阶段的低层次水平徘徊,严重影响了戒毒成效的巩固。

    误区三,重劳动康复,轻技能培训。

    一些强制戒毒所把劳动康复简单地理解或等同于体能康复的概念,把劳动康复作为唯一的康复性工作措施,而忽视了对戒毒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戒毒成效。当然劳动可以改变戒毒人员懒散的不良习惯,培养劳动观念,并可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但如果把劳动作为唯一的康复性手段,戒毒所也就成了劳动改造场所,戒毒人员势必会产生消极怠工、对抗对立等思想情绪,既不利于管理安全,又达不到康复锻炼的目 的,效果往往适得其反。

    误区四,重所内干预,轻跟踪帮教。

    前面讲到,完整的戒毒过程应该包括三个环节,而且环环相扣。跟踪帮教工作是确保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巩固戒毒治疗效果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工作中,跟踪回访工作往往不能与社区帮教力量有机整合,势单力薄,不能融入社会监管监控体系之中,与社会帮教力量造成脱节。当前,全社会都在开展无毒社区创建工作,戒毒人员出所后列入社区帮教工作之中,但帮教仅停留在做一下尿检等低层次水平上,不能为戒毒人员提供有效的、必须的生理、心理指导和帮助,效果一般。强制戒毒所在构建社区共同帮教体系中应该进一步发挥作用。

    误区五,重公安业务学习、轻戒毒知识培训。

    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均在开展全员岗位练兵、技能比武,通过训练,也确实增强了民警的政治、身体和公安业务素质,对做好公安工作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但是,强制戒毒工作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开展近二十年来,还没有统一的学习培训教材供戒毒民警学习、参考和借鉴。造成戒毒民警队伍素质发展极不平衡,或只懂公安业务、或只懂医疗业务,而两者兼备的能胜任戒毒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对有效开展戒毒工作,提高戒毒成效起到了相当大的制约。

     四、戒毒效果应是戒毒工作的根本目标

    “有效降低复吸率,尽快提高戒毒效果”是检验戒毒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作为从事戒毒工作的专门的强制戒毒场所,必须明确确立这一工作目标,在时间、经费、人员、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当前禁毒工作的需要。

    (一)要强化法律保障,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出台专门的禁毒法律,并就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1、强制戒毒时间必须明确。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高不超过一年。但根据近年来戒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权威机构的论证,一个完整的戒毒过程至少需要3年时间,远远长于目前的戒毒期限;同时国内外一些权威机构通过动物实验证明:实验动物在间隔6个月后,毒品戒断反应的症状和对毒品的渴求感最为强烈。我们目前的戒毒期限一般为6个月,极不利于戒毒成效的巩固。同时在这么短的戒毒期限内,戒毒人员的心理矫治、技能培训工作也无法有效开展。因此,建议在新法律中对强制戒毒期限适当延长,至少需1—3年。

     2、对涉案人员羁押脱毒期限必须明确。虽然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已办理刑事拘留、逮捕手续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收容教育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确需在强制戒毒所进行生理脱毒治疗的,由看守所和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强制戒毒所治疗。治疗期间的监护工作由原监管场所派人承担,生理脱毒后立即押送回原监管场所。但在实际操作中,此类人员长时间在所内羁押,牵涉了戒毒所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影响了对其他普通戒毒人员的正常戒毒工作的开展。一般认为,急性脱毒期在7—15天内完成,建议新法律对此类人员的羁押脱毒时间予以规定。建议羁押脱毒时间为15—30天,便于戒毒所专门开辟羁押脱毒监区,实行集中管理,既不影响正常戒毒业务开展,又相对确保涉案羁押脱毒人员的管理安全。

    3、对戒毒所事故分类标准和处理的力度进行调整。特别是对于发生在普通戒毒人员方面的各类事故,在处理上适当予以放宽,缓解民警安全压力过重的思想包袱,便于民警放开手脚、轻装上阵开展工作。

    (二)落实戒毒所保障工作

    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家属承担。但现实情况是吸毒已使吸毒者家徒四壁,给家庭造成极大负担,绝大多数戒毒人员及家属无力承担戒毒费用。戒毒所经费严重短缺,已影响和制约戒毒所发展。而且,据统计,吸毒导致每年2000亿资金的耗费,吸毒造成了巨额的财政损失,而且吸毒所造成的偷盗、卖淫、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更是无法估量。不论从哪一方面来讲,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对戒毒所的财政投入。一方面可以改善戒毒人员所内基本生活条件,提高主动戒毒的自觉性;另一方面,通过提高民警福利待遇,增强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要快落实戒毒所人员编制,增加警力,缓解警力紧张等实际困难。

    (三)把心理矫治工作贯穿于强制戒毒各项业务工作的始终

    要加强对戒毒所内民警及医务工作者的心理矫治知识方面的学习培训,提高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从而因人而宜,制定一系列个性化的管理、教育、体能康复、跟踪帮教等戒毒工作措施,矫治和再造戒毒人员的健康人格,提高戒毒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适时调整管理模式,把普通戒毒人员与涉案羁押脱毒人员分区域收治管理

    要在确保涉案人员安全脱毒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向普通戒毒人员转移,把现有的管理治疗、教育、康复训练、培训等各项工作措施毫不打折扣地运用到普通戒毒人员身上去,使他们真切感受到人文的关怀,规范的管理、丰富文体活动和充实的戒毒生活,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良苦用心和真心挽救,有效提高戒毒的主动性。

    (五)建立康复基地,作为后续跟踪帮教的纽带和平台

    在戒毒工作中,经常碰到家属问到:戒毒期满后,能否让其子女在戒毒所内多呆上1—2年,以彻底巩固效果,降低复吸。事实也确实如此,如何让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是一个不容忽视和十分重要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监管,极易导致复吸。为此,建议利用戒毒所现有的场地资源,在所内建立康复基地,作为回归社会、跟踪帮教的平台和纽带。戒毒人员出所前可以提出申请,也可由家属提出,经戒毒所审核同意后,签定参加康复训练基地的协议书,时间可为6个月到2年,也可适当延长。在康复训练基地可以从事种植、养殖、技工等康复劳动,发给相应劳动报酬;并可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到基地开展戒毒方面的讲座,增强戒毒信心;同时也可以邀请社区帮教力量提前介入帮教工作;根据戒毒人员技能特长和康复劳动表现,联系安排就业,为成功回归社会打下基础。

    (六)加强戒毒民警队伍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如何调动和发挥民警工作主动性和最大潜力是确保戒毒工作成功的关键。因此,必须把加强民警队伍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放在突出位置。一方面要加强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增强做好戒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加强公安和戒毒双重业务的培训,打造具有既懂管理又懂业务的复合型戒毒人才,为实现戒毒所的工作目标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总之,“降低复吸率,尽快提高戒毒效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笔者仅从强制戒毒工作的角度分析了当前戒毒工作存在的误区和今后进一步做好强制戒毒工作设想,许多观点纯属个人之言,不当之处,望予以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