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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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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管理
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初探
戒毒所管理
2007-07-08 10:35:00 来自:宁波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 作者:周国其 阅读量:1

    摘要: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是加强禁吸戒毒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戒毒工作社会化的重要环节。目前,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还处在创办阶段,规模小、基础差、自愿戒毒人员少,但其独特的优势十分明显,方向无疑是正确的。所以,探索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的模式是同行们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就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的形势、优势和模式问题阐述一、二。
    关键词:自愿戒毒 形势分析 优势何在 模式设计

1 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的形势
    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是戒毒形势发展的使然。公安部《关于认真执行〈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51号)规定,强制戒毒所在做好强制戒毒人员管理、教育、治疗工作的同时,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这一规定,为强制戒毒所拓展戒毒业务指明了出路,但是并没有引起各地强制戒毒所的重视,因此,多数强制戒毒所没有开办此项业务。2004年,省公安厅专门召开会议并行文要求,在全省公安强制戒毒所内开辟专门的自愿戒毒区,收治自愿戒毒人员。由此可见,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以我们宁波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自愿戒毒区的发展形势为例,自愿戒毒呈现出以下特点:
    1.1 自愿戒毒人员逐年递增。我所于2001年开办自愿戒毒业务,当年收治自愿戒毒人员17人,以后逐年增多,2002年,收治自愿戒毒人员196人,其中1名是美籍华人;2003年,收治自愿戒毒人员511人;2004年,收治自愿戒毒人员651人,如果不是受条件限制,收戒数量肯定还要多。去年以来,自愿戒毒区基本处于饱和状态,要自戒先挂号,不等上10天半个月,轮不到进自戒区。自愿戒毒的形势发展之快出乎我们意料,所以,我所于2004年年末动工,新建自愿戒毒区,投资200万元,建筑面积近2000平方米,独立建筑,便于管理,以适应自戒发展的需要。
    1.2 自愿戒毒群体相对稳定。近四年来的自愿戒毒运作,形成了宁波公安戒毒所的自愿戒毒群体。由于自愿戒毒人员有选择戒毒场所的权利,所以,只要对其有某种吸引力,自愿戒毒人员就会慕名而来,并且以自己的切身体会带进其他自愿戒毒人员,这样就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且多数是圈内之人。从地域上分析,自愿戒毒群体明显有余姚、慈溪、宁波老三区及其它地区之分。这些自愿戒毒人员一旦认定在这里戒毒好,就不到别的地方去了,即使没有床位等上几天,他也要到这里来戒毒,戒毒群体比较稳定。
    1.3 自愿戒毒目的不尽相同。自愿戒毒人员各有各的目的,有的因家庭父母、丈夫或妻子劝说而戒毒,有的是因自己在外面毒瘾大、吸毒量大、经济上支撑不下去而戒毒,有的是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打击锋芒而戒毒,想摆脱毒品之害而戒毒的人也有,但为数不多。多数人是把自愿戒毒场所当作缓冲地带,戒了吸,吸了戒,往复循环,多次戒毒。
    1.4 自愿戒毒人员的自戒愿望比较迫切。多数吸毒人员想戒毒、难戒毒,自戒是他们的最佳选择。他们对强制戒毒不理解,认为吸毒是用自己钱、吸自己的毒,对他人没有危害,为什么要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而且强制戒毒及劳教,在个人的政治上留下了污点。自古以来,法不治众。吸毒的人这么多,一律采取强制手段并不是明智之举。温家宝总理视吸毒人员为病人,对待部分吸毒病人还是引导其自愿戒毒为好。
    1.5 自愿戒毒的作用显而易见。据有关资料表明,至2004年年底统计,我国登记造册的吸毒人员79.1万人,实际数字还要多,而全国强制戒毒所只有14万张床位,即使满员收戒,大量的吸毒人员还是流散在社会上,毒品市场仍然活跃。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为大量流散在社会上的吸毒人员提供对症治疗,帮助他们缓解、戒除毒瘾,给予其更多的人文关怀,能够减少毒品需求,萎缩毒品市场,巩固戒断率,形成吸少贩少引发社会问题少的禁毒工作良性循环,推进"无毒社区"建设,把吸毒问题控制在始发阶段,消失在萌芽之中。

2 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的优势
   
目前,自愿戒毒业务多由卫生机构所设,也有强制戒毒所开设的自愿戒毒区。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是近年刚刚提到议事日程上的,还没有引起有识之士的足够重视,所以没有下大力气加以推动。其实,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的优势明显,是其它机构开办自愿戒毒业务所无法替代的,它的优势可以归纳为"五个有利":
    2.1 有利于坚决贯彻国家禁毒委对禁吸戒毒的战略决策。坚持"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以"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为戒毒目标,以"禁毒执法、禁吸戒毒、宣传教育"为禁毒战场,打一场三年为期的禁毒人民战争,是国家禁毒委对禁毒斗争的战略决策。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实行强制戒毒与自愿戒毒"两手抓",可以在各级禁毒委的统一领导下,坚决、及时地贯彻执行禁吸戒毒的战略决策,有计划地整合戒毒资源,畅通戒毒信息,提高戒毒质量,配合禁毒人民战争顺利推进。近几年来,浙江省杭、宁、温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以来,自愿戒毒人员一年比一年多,社会信誉一年比一年好,从而说明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大有作为。
    2.2 有利于对自愿戒毒人员的管理。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的行政监管场所,实行封闭式的规范化、法制化、人性化管理模式基本符合对自愿戒毒区的管理。当然,在内部管理模式上需要创新,使之既区别于其它自愿戒毒机构、又区别于强制戒毒机构,创新更有利于自愿戒毒的内部管理模式。但从总体上看,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可以避免在自愿戒毒期间的吸毒及毒品交易现象的发生,可以避免工作人员与戒毒人员矛盾的发生,有利于维护自愿戒毒秩序。
    2.3 有利于自愿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强制戒毒所对强制戒毒人员虽然也施以药戒,但普遍存在药量偏少,疗程偏短,采用干戒的方式不在少数,在戒毒方法和用药上,医生处于主导地位。而一般自愿戒毒机构则采用系统的美沙酮替代疗法或亚冬眠剥夺意识等疗法,戒毒人员用药的剂量及疗程的长短,常以病人的意愿为标准。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可以避免上述两种倾向,提高戒毒人员的治疗依从性,采取科学的中西药物治疗戒毒,提高戒断率,减少复吸率。
    2.4 有利于自愿戒毒人员的生活和教育。强制戒毒,顾名思义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戒毒人员的生活空间受到一定的约束,每日必须接受包括军训、劳动、教育在内的严格作息制度,通讯、接见等生活空间受到严格的限制。社会上办的自愿戒毒机构,又以招睐戒毒人员为目的,对戒毒人员百般迁就,不仅来去自由,而且还享有"上帝"般的待遇。强制戒毒所开设的自愿戒毒区不设军训、劳动等项目,代之以体能锻炼器具和文娱设施,供戒毒人员自娱自乐,伙食实行点菜制,通讯、会客和其他活动空间较大,但不能影响他人戒毒。自愿戒毒人员入所时必须与自愿戒毒区签订戒毒协议,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工作人员适时对戒毒人员进行个别教育,使其享受到自愿戒毒的"自由",又体会到自己是在戒毒治疗之中,而不是来戒毒所"享福"的。
    2.5 有利于减轻自愿戒毒人员的经济负担。由于强制戒毒所的基础设施、医疗设备投资和正式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地方财政支出,所以,对自愿戒毒人员只收取一定的戒毒费和生活费,收费相对较低。毋庸讳言,很多医疗机构对自愿戒毒这块"业务"趋之若鹜,是看重了自愿戒毒的经济利益,收费标准较高,无钱缴费的难以跨进自愿戒毒的大门。

3 强制戒毒所自愿戒毒区的模式
   
强制戒毒所接收自愿戒毒人员是一项新业务,是禁吸戒毒实行"两条腿"走路的必然途径。鉴于目前全国各地自愿戒毒机构不规范、不统一,戒毒人员越来越多的问题,有必要以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为依据,借助于强制戒毒所办所的成功经验及人、财、物优势,在强制戒毒所建立一种更为科学、合理、规范、统一、有效的新型自愿戒毒模式。其基本框架设想为,以地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为基础,建立自愿戒毒康复中心,由强制戒毒所所长兼任中心主任,民警担任辅导员,医务人员向社会招收,戒毒经费和生活费由戒毒人员负担,基础设施投资及戒毒科研等经费由国家专项经费补助和地方财政承担。自愿戒毒康复中心按照依法、规范、科学、文明的管理原则,实行强制管理、自愿戒毒。
    3.1 依法管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吸毒是违法行为。有毒必禁,吸毒必戒。强制戒毒与自愿戒毒的区别,在于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还是没有被抓获的吸毒成瘾人员,前者是被动戒毒,后者是主动戒毒,但二者吸毒成瘾的违法性质都是一样的。为此,建议出台相应的法规,规定自愿戒毒的最短戒毒时间和最长康复时间,对在自愿戒毒期内偷吸、夹带毒品及毒品交易等违法行为者,要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戒毒及其他强制措施。自愿戒毒康复中心与强制戒毒区分别设立,独门出入,对外实行全封闭管理,由保安人员负责中心安全。自愿戒毒人员入中心戒毒时需与中心签订自愿戒毒协议,"约法三章",保证遵纪守法,保证服从管理,保证配合治疗,违者取消自愿戒毒资格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2 规范管理。自愿戒毒人员自恃身份"特殊",加上有的自愿戒毒机构怕失去"客源"而刻意迎奉,从而使自愿戒毒人员获得超越常规的"自由",导致少数自愿戒毒人员有恃无恐,违法违规,夹带毒品企图偷吸,指令医生用药,稍不如意,即起哄斗殴等。强制戒毒所自愿戒毒康复中心应按照公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接收自愿戒毒人员和治疗、卫生、生活、教育、安全、出所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要求自愿戒毒人员人人遵守。同时,明确医生、护士、保安、辅导员的职责、纪律,做到规范管理、规范治疗、规范教育、规范生活,从而达到真正的戒毒目的。
    3.3 科学管理。海洛因依赖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病,这一观点目前已被国内外多数学者所认同。吸毒是违法的,但吸毒者也是一种病人。自愿戒毒康复中心要采取一种既不同于强制戒毒又不同于社会上办的自愿戒毒机构的科学管理模式。由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创办的自愿戒毒康复中心,收治自愿来的戒毒人员、社区干部、派出所民警结对帮教的戒毒人员、直系亲属送来的戒毒人员、外籍自愿戒毒人员等。自愿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准外出戒毒区、不准与吸毒圈里的人发生联系、不准从事与无益于戒毒的一切活动;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服从辅导人员教育,服从医务人员治疗;允许亲人会见,允许在区内进行文体活动,允许与所外关系人通信,简称为"三不准三服从三允许",目的是为了增强自愿戒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4 文明管理。文明管理主要体现在人性化治疗、教育和生活。自愿戒毒康复中心要创造医院式、学校式、家庭式的戒毒环境,工作人员对自愿戒毒人员精心治疗、耐心教育、热心服务。中心保护自愿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戒毒人员不打骂、不侮辱人格、不收戒毒人员的"红包"及礼物,自愿戒毒人员的戒毒隐情不对外公开,为自愿戒毒人员保守个人"秘密"。自愿戒毒康复中心实行"医教并举"的方法,享受家庭式的服务,使自愿戒毒人员走上健康之路。
    总之,强制戒毒所开办自愿戒毒业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远离毒品的一条健康之路。强制戒毒所大力发展自愿戒毒业务,必将是戒毒事业的又一"亮点"工程,其前景看好,前途光明。发展自愿戒毒也是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类的一件好事。既然是好事,我们就要把好事办好。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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