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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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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机构
国家禁毒委组建背景
2010-09-21 20:18:48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在人民政权管辖地区,就多次发布了禁绝烟毒的法规条令。1931年5月19日发布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第九章共6条规定了鸦片罪。明确规定:“制造鸦片烟或贩卖或意图贩卖而私藏或自苏区外贩运者,处死刑至三等有期徒刑。”“开设馆舍,供人吸鸦片者”和“意图制造鸦片而栽种罂粟者,均处“死刑至三等有期徒刑。”

  抗日战争时期,为抵制日寇的对华毒化政策,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于1939年2月发布了《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指出:“播种罂粟,病国害民,早已悬为严禁,惟自敌寇进犯以来,厉行毒化政策,到处强迫播种。若不严加禁绝,将见生产日减,毒氛日炽,影响抗战殊非浅鲜,今再重申禁令,彻底肃清……”。其他根据地也颁布禁烟命令和办法。抗战胜利后解放战争时期,烟毒犯罪活动并未完全停止,一些地区还在蔓延。1946年8月辽吉区行政公署公布了《禁毒禁烟条例》,对种植鸦片,制造海洛因、吗啡等烈性麻醉制剂,以及贩运鸦片五百两以上者均处以死刑;对贩运与供应烈性毒品者,处以无期或死刑。《条例》对打击当时新解放区严重的烟毒巳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面对百废待兴的新生共和国,非常重视根治毒品的禁毒工作。党和政府深深地认识到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曾经历了烟毒的深重苦难,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决不能再让烟毒肆行无忌,祸国殃民,必须坚决铲除各种毒品犯罪活动。

  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就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指出:“从本禁令颁布之日起,全国各地不许再有贩运、制造及售卖烟土毒品情事,犯罪者不论何人,除没收其烟土毒品外,还须从严治罪”。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同人民团体进行广泛的禁烟禁毒宣传,动员人民起来一致行动”。“各级人民政府为使禁烟禁毒工作进行顺利,得设禁毒委员会。该会由政府、民政、公安部门及各人民团体派员组织,民政部门负组织之责。要求:“在军事已完全结束地区,从1950年春起应禁绝种烟,在军事尚未完全结束地区,军事一经结束,立即禁绝种烟,尤应注意在播种之间认真执行。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如有种烟者应斟酌当地实际情况来采取慎重措施,有步骤地进行禁种。”同年9月12日,内务部发布《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

  1950年11月12日,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的通令》,统一管理全国医药及科学研究用的麻醉药品,要求公私机构或个人持有麻醉药品都必须登记。1952年5月21日,政务院再次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要求禁毒禁烟运动“要深入到邮政、海关、公安(包括边防)、司法、税务、交通、铁路、航运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工人、职员中,深入到城市的工人和居民中,使犯罪分子无法隐藏。”在毒比较普遍的地区,政府(或军事委员会),按照政务院《通令》要求根据本地区烟毒情况,于1950—1952年间,制定了相应的禁止烟毒的法令条例。如西南军政委员会1950年7月,12月先后颁布了《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为进一步解决我国少数的吸毒者,1952年12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工作指示》,使新中国禁烟禁毒的群众运动开展得轰轰烈烈,专门机关的禁毒斗争与依靠群众紧密结合,有力地打击了各种烟毒罪犯,戒断了绝大多数烟民的烟瘾,使其成为康复自新、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者。种植、制造、贩运、吸食毒品的丑恶现象在我国基本消失。被国际上赞誉为“无毒国”。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也失去存在意义,予以撤销。

  60年代中期文革以后到70年代末,虽因各种原因,烟毒这一毒症又死灰复燃,在一些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现了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制造、吸食鸦片的情况,但涉及面小,毒情不重。我国七九刑法典仅规定一条,即第171条对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事业的逐步深入,对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日渐频繁,在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大力促进了国民经济飞跃发展的同时,资产阶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思想乘虚而入,加之,一段时间我们教育工作的失误,精神文明建设的滞后,在国际毒品犯罪活动的渗透和诱惑下,国内毒品犯罪迅即沉渣泛起,不断呈上升趋势,出现了50年代禁毒运动后从未有过的严重情况。毒品犯罪,尤其是走私,贩卖毒品的案件迅速增加。

  1983~1990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毒品案件18457件。全国毒品案件1989年上升20.73%,1990年又上升57.77%件。据权威机构统计,1991~1995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分别是:14.8万、25万、38万和52万。毒祸肆虐似滔天洪流,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毒化了社会风气,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党和国家80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就接连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坚决查禁毒品,并把打击毒品犯罪始终作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重点。江泽民同志也强调指出“现在不把贩毒、吸毒问题解决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涉及中华民族兴亡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

  为了适应同毒品犯罪做斗争的形势要求,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1982年,作为我国毒品重灾区和反毒前沿的云南成立了省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由于毒情的日趋扩散蔓延,为加大全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提高禁毒、防毒、拒毒、反毒的工作成效,1990年11月3日,国务院第72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对内称国家禁毒工作领导小组。

  此后各省市、自治区、及地(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也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相继设立地方各级禁毒委员会(即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委员会是各级党委、政府抓禁毒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它担负着打击毒品犯罪,严格执行禁毒法律法规、有关禁毒行政管理、禁毒宣传教育等涉及各个行业、部门的统筹协调工作,保障各项禁毒工作协调有序,富有成效地进行,研究制定开展和加强禁毒工作的重要政策、意见及措施,组织协调禁毒工作重大行动的开展,重要举措的落实。了解各地毒情基本情况、特点和规律。禁毒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包括公、检、法、司、海关、卫生、医药、工商、民政、财政、农业、林业、化工、文教、工青妇等机关部门组织。禁毒委员会设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名,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设付组长若干人。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依托,负责禁毒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和文件政策起草工作。禁毒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在党委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协调布署对毒品违法犯罪的预防打击,确定禁毒斗争的方针、目标,开展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集中全社各行业、部门团体、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力量,遏制吸食、制造、贩卖毒品等丑恶现象在我国的迅速蔓延发挥了积极的巨大作用。

  同时,还必须在今后的禁毒斗争中不断总结完善,加强禁毒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基础业务、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理顺禁毒委员会与各级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业务工作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科学可行的、规范化的工作衔接模式,以利于发挥其相互间的互补效应。积极有效的将禁毒斗争推向纵深发展。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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