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余杭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自愿非列管成瘾物质人员
首页 > 当前位置:>戒毒资源 > 资料综合 > 正文
资料综合
易制毒化学品≠制毒物品
2026-06-09 09:58:35 来自:关税关贸合规研究 作者:廖佳 阅读量:1
  易制毒化学品,听起来很专业,但你可能每天都在接触——丙酮、甲苯、盐酸、硫酸,这些在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的化学品,实际上都属于“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原料和化学配剂。”制毒物品“则是指“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二者看上去相似,实践中也极易混淆。运输、携带、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几乎均被评价为“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但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将二者等同,存在将不应以刑法评价的行为泛化为刑法打击范围的情况。
 
  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说明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要点。
 
  一、“易制毒化学品“与”制毒物品“的区别与联系
 
  (一)二者的概念来源
 
  易制毒化学品最早指《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管制的22种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外经贸管发1997第258号)将这一概念扩大到包括“经常或容易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物质”。
 
  2005年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延续了这一概念,并将其进行分类管理,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如1-苯基-2-丙酮、胡椒醛等;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苯乙酸、醋酸酐、甲苯、丙酮、硫酸等常见工业原料。
 
  截至2026年6月6日,共有47种化学品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此外,针对特定的国家(美国、墨西哥、加拿大、缅甸、老挝、阿富汗),还有专门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管控范围与普适性的《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存在区别。
 
  制毒物品的概念则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现行定义和范围主要依据是《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指“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二)二者的主要区别
 
  易制毒化学品是行政法领域的概念,代表了一类需要特殊监管的物质类别,属于中性词,强调对风险物质本身的管控。
 
  行政法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特征,无论物质是否实际用于制毒,只要违反行政法规的许可、备案等规定,就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分类管理和许可、备案制度,通过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报告和监督检查等机制,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全流程监管。旨在通过"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制度,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而制毒物品则是刑法领域的概念,具有否定性评价色彩,代表了一种需要刑事打击的犯罪对象,其定义范围着重强调"用于制造毒品"的用途要求,具有动态性和扩展性,强调对非法用途的打击,而不是对某一物项本身的管理。
 
  刑事司法对制毒物品的管制具有特定性和条件性特征,只有当物质被用于制造毒品且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等其他《刑法》规定的判定标准条件时,才可能构成犯罪。
 
  (三)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直接联系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9〕33号)第一条第一款:
 
  “本意见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易制毒化学品列出了可被用于制造毒品的特定化学品范围,将这些列管化学品用于制造毒品时,其就属于“制毒物品”,但单纯的在易制毒化学品列管范围不足以认定,其属于“制毒物品”。
 
  二、司法案例认定情况
 
  案例一:(2019)云29刑初96号
 
  主要案件事实:被告人出资借用他人边民证,以运输鞋子等日用品为由报关出境前往缅甸,在其向海关申报通关过程中,海关在其驾驶的货车中查获50桶易制毒化学品1-苯基-1-丙酮;其后,在其关联的物流仓库查获10桶易制毒化学品1-苯基-1-丙酮,总计净重12.1345吨。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走私国家管制的二类制毒物品1-苯基-1-丙酮,达12.1345吨,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案例二:(2014)孟刑初字第3号
 
  主要案件事实:被告人刘某购买三氯甲烷欲走私至缅甸贩卖,货车欲走私至缅甸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260桶三氯甲烷,净重10.088吨。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走私制毒物品出境贩卖,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
 
  案例三:(2019)云31刑终83号
 
  主要案件事实:罗某通过物流将丙酮混合液运往境外,在准备偷渡出境交货时被公安边防支队侦查员抓获。当场查获64桶含有制毒物品丙酮的混合液,经称量,净重10129千克。经鉴定,所检的丙酮混合液中丙酮含量为79%至86%不等,乙酸乙酯含量为12%至20%不等。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罪论处”。
 
  本案中,在案证据虽未能证明涉案的丙酮混合液将用于制毒,但各被告人实施上述行为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无证据证实涉案丙酮混合液确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
 
  故原判认定被告非法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丙酮混合液10129千克,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与法律适用辨析
 
  实践中司法部门在认定运输、携带、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时,几乎均以公通字〔2009〕33号的链接条款作为依据,将“易制毒化学品”与“制毒物品”等同评价。
 
  司法部门的论证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不区分二者的概念区别,直接将“易制毒化学品“等同于”制毒物品“,如案例一和二中观点。
 
  二是区分二者的概念,但将证明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责任,放在了被告方。且以没有取得行政环节的审批和备案作为推断产品不是合法用途的论据。如案例三中的观点。
 
  公通字〔2009〕33号第一条第二款,将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等5种行为解释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简化了入罪条件,便利了办案人员的认定。
 
  但“制毒物品”强调“用于制造毒品"的用途要求,重点是对非法用途的打击,而不是对某一物项本身的管理。
 
  这一解释和前述司法观点存在扩大法条原意,混淆“易制毒化学品”与“制毒物品”概念,泛化刑事认定的情况。
 
  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违反的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应依据该条例的罚则进行处理;如果前述行为是为了“制造毒品”,才有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可能性。
 
  四、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合规建议
 
  虽然从立法目的的角度看,现行司法实践将运输、携带、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评价为“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存在泛刑事化的情况,但对于企业经营而言,严格遵守行政、刑事法律制度的各项规定,合规经营,方能平稳发展。
 
  (一)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全流程内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保存相关记录及许可证复印件。
 
  特别是严格审核境外买家资质、购买产品用途等,避免因出口产品用途变化而导致的违规。
 
  建立化学品公司经营产品的完整清单,识别其中哪些属于第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如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中任一比例高于40%的货物等)的,还需标注成分含量。
 
  针对美国、墨西哥、加拿大、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的国家,在全品类清单之外,还需增加单独的区域管理商品清单。
 
  (二)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自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和特定国家管理目录会不定期调整。特定国家目录中包含氯化铵、乙醇(即酒精)、氯化钾等多种生活中常见的商品。
 
  企业需摈弃惯性思维,持续关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主管部门政策变化,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比自身产品,进行合规管理。
 
  (三)提前申领许可证
 
  在出口前,先向商务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需注意的是,是否需要申领许可证判断的依据是出口的化学品是否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而不是出口时申报的商品编号是否有提交许可证件要求。
 
  比如,含硫酸超过40%的化学品混合物,其归入的商品编号可能未要求申报时提交许可证,但也需要申领许可证,并在出口申报时向海关报送。
 
  (四)及时进行专业咨询
 
  在企业内部对相关制度理解不够清晰或准确时,建议及时咨询律师等第三方专业人员,提前做好合规方案和异常应对预案。
 
  在出现海关稽查、核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案件时,建议第一时间联系专业海关事务律师,在前端介入,争取更好的结果。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