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戒毒资源 > 资料综合 > 正文
资料综合
“易制毒化学品”经历了怎样的演变?
2023-07-08 21:22:38 来自:中国禁毒报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易制毒化学品是禁毒学学科中的重要概念。其含义是什么,经历了怎样的演变?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表达易制毒化学品意思的最早记载见于西南军政委员会1950年公布的《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各药商所出卖可资制造白面、金丹、唆唆、吗啡或其他类似之毒品原料存货(例如非那西汀、氯化乙胺、氯化铔、退热冰、咖啡因、乳糖、氢氧化锌、氢氧化钠、醋酸、无水醋酸即沃水、炭酸钠、冰醋酸、醋酸钠,及其他醋酸盐类)……”该条例没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一词,却表达了相关的意思。“可资制造……毒品原料”是对其本质特征的解释,并列举了13种化学品和一类化学品(醋酸盐类)。
  
  1990年颁布的《云南省严格管理四种特殊化学物品的规定》规定:“为了加强对可供制造毒品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氯化铵(以下称四种特殊化学物品)的管理……”该规定关于“特殊化学物品”的解释由“抽象+列举”两部分组成,抽象部分以“可供制造毒品的”体现“可制毒性”;列举部分举例了4种化学品。1997年通过的《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易制毒的特殊化学物品……是指本条例附件所列举的,可供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该规定不仅明确了“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概念的内涵(“可供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体现了“可制麻精药品性”),还明确了其外延(“本条例附件所列举的”)。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关于“易制毒化学品”一词的最早记载出自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1997年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系指《公约》中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见清单)以及经常或容易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物质。”该规定采用判断句的形式对“易制毒化学品”下定义,其定义方式是“列举+抽象”,在列举部分中,以附表《联合国管制的22种易制毒化学品清单》做举例;在抽象部分中,以“易制麻精药品性”(据“经常或容易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推断)作为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要素。
  
  1998年通过的《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本条例实行严格管理的容易被用于非法生产毒品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品。”该条例以“易制毒性”(据“容易被用于非法生产毒品的”推断)作为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要素,并在文末以附表的形式列管了28种化学品。1999年颁布的《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物品,是指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黄素和其他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该办法使用的词是“易制毒化学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有一字之差。其采用了“列举+抽象”的定义方式,在列举部分中,举例了4种化学品;在抽象部分中,以“可制毒性”(据“可用于制造毒品的”推断)作为易制毒化学物品的定义要素。该办法使用的“属概念”不再是“物品”或“化学品”,而是“化学原料和配剂”。这为后来将易制毒化学物品分为原料、配剂奠定了理论基础。
  
  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没有直接对“易制毒化学品”下定义,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释义暗含在法条文字中。该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可见,该条例以附表的形式明确了易制毒化学品概念的范围,以“可制毒性”(据“可以用于制毒的”推断)作为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要素。2018年修订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相关的规定同上。
  
  综上分析,历史上,“特殊化学物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易制毒化学物品”等词语先后表达过易制毒化学品的意思,但使用至今的是“易制毒化学品”。该词简单、易懂,且带有“毒”字,足以引起大众的警觉。“可制毒性”或“易制毒性”是易制毒化学品的核心定义要素。
  
(作者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副教授)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