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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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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综合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回应青少年毒品问题专责小组报告的立场书
禁毒资料
2009-09-25 09:10:39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1 引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的“青少年毒品问题专责小组”早前(2008年11月11日)发出报告书(下称‘报告’),提出一系列建议,以遏止青少年吸食精神毒品的情况,建议包括:验毒、感化、加重刑罚、打击跨境滥药、加强研究、教育及复康治疗等,当中最具争议性的为立法强制验毒及自愿毒品测试的建议。由于两项建议对个人私隐侵害极为严重,本会强烈反对有关建议,以下主要从目的、法理及实际运作三方面,分述反对理由:

  2 未能达致预防吸毒的目的

  首先,根据报告建议(见第7章),毒品测试的目的主要为监察和遏阻、及早介入、预防吸毒、调查及防止罪行。然而,毒品测试根本未能阻止吸毒者放弃吸毒的习惯。事实上,吸毒行为的成因众多,不少涉及个人心理成长、家庭关系、朋辈因素等等,绝不会因为有被强制验毒的风险而不尝试吸毒;相反,报告认为在朋辈提供毒品时,当事人或可藉毒品测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想法未免过于天真且不切实际。

  美国在毒品测试的研究可供借镜。早于2003年,密西根大学向1998至2001年全美国76,000学生进行研究,发现一刀切式向所有学生毒品测试,并未能阻吓学生吸食毒品,毒品测试亦不能对学生建立毒品有危险性的观念构成任何实际帮助。2007年美国儿科学院滥用药物委员会及学校卫生局发表的研究报告亦指出,全面向中学生推行毒品测试,根本并不可以阻遏吸食毒品。不少专家及学者亦认为,毒品测试的打击吸毒作用成疑:

  “关注儿童及青少年的社工,均认为毒品测试弊多于利……让儿童及青少年远离毒品及酒类饮料的最有效方法,是依据科学化的研究,大力推行滥用毒品的预防计划。”---美国全国社工协会总干事ElizabethJ.Clark

  “社会大众不要随便亦认同校园毒品测试是预防青少年滥用毒品的有效手段……尽管毒品测试已日趋普及,由于其涉及极多技术上的问题,测试的成效尚未证实。”---美国波士顿儿童医院青少年滥用药物研究中心主任Dr.JohnR.Knight

  由此可见,所谓强制毒品测试能有助预防吸毒的基本假设根本不能成立。

  3 侵犯个人私隐且无理据

  3.1 强制毒品测试严重侵害个人私隐

  没有人怀疑毒品对吸毒者构成的祸害,惟强制毒品测试却未能在个人私隐与打击毒品的公众利益上达致平衡。香港奉行普通法制度,在普通法制度下,私隐可被界定为一个人因为不希望他人知道他的过去和现在的经历和行动以及他对将来的打算而出现的境况。另外,《欧洲人权公约》第8(1)条规定:“人人可以享有私生活、家庭生活、居宅及通信受尊重的权利。”第8条所提供的保障,主旨在于确保每一个人在与其他人交往方面的人格得以在不受外界干涉的情况下发展。欧洲人权法庭认为不可能亦不必就“私生活”这个概念给予一个详尽的定义,但其判决显示私生活受尊重的权利涵盖以下范围:

  (a)在没有外界干涉的情况下过生活的权利;

  (b)男女的识别及姓名;

  (c)性取向及性生活;

  (d)身体及精神(或心理)健全;

  (e)资料保密的权利;

  (f)关于一个人的私生活的资料的记录、发放和储存;

  (g)拥有个人身分的权利和有个人发展的权利;及

  (h)与其他人及外界建立和发展关系的权利。

  虽然《基本法》并无明文提及私隐权,但是《基本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第二十九条补充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把保障范围由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扩阔至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或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若在没有涉嫌人士的同意而进行强制毒品测试,以确定他曾否吸毒,无疑是不适切地侵害其私隐权,损害当事人有维护人格尊严和保持身体不受侵犯的基本人权。

  此外,现行法例亦强调对个人私隐的保障。《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亦规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袭(arbitraryorunlawfulinterferencewithhisprivacy),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换言之,任何涉及侵扰个人私隐的行为,必须是合理(reasonable)和合法(lawful),两者缺一不可;若政府或公民的行为属合理但缺乏不合法,或属合法却不合理,亦属违法地损害个人私隐的权利。

  专责小组在报告书中援引美国最高法院在2002年6月的裁决,以说明校方对参与竞争性的课外活动的学生进行毒品测试乃属合理(reasonable)行为,目的是指出校园毒品测试的法理基础。然而,该案并没有裁定:

  (a)所有学校必须向所有参与竞争性课外活动的学生进行毒品测试;

  (b)校方向其他参与非竞争性课外活动的学生进行毒品测试属合宪;

  (c)校方向低年级学生进行毒品测试属合宪;

  (d)尿液测试以外的毒品测试属合宪。

  反之,在2008年3月,华盛顿州的最高法院,便裁定校方在没有合理怀疑下,要求所有参与体育课外活动的学生进行尿液测试的规定,属违反该州的宪法,裁定该测试缺乏法律依据(withoutauthorityoflaw)。换言之,只有在合理(reasonable)和合法(lawful)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毒品测试。

  3.2 强制测试损害不使自己入罪的权利

  此外,本会认为利用权力强制个别人士进行毒品测试,并以所得结果作为针对该人某项刑事控罪的证据,很可能会损害该人不使自己入罪的权利(rightnottoincriminateoneself)。《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一条在有关被控告或判定犯有刑事罪的人的权利部份,便列明审判被控刑事罪时,被告一律有权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包括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

  若执法机关有权强制毒品测试,这便剥夺公民不使自己入罪的权利。报告指出,类似的强制权力有立法先例可援,例如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在指定的情况下,一名司机可被要求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可用作证据。然而,有关强制测试必须符合多项要求,只有在极罕有的情况下方可以进行,包括:

  (1)警务人员有合理怀疑有人驾驶汽车时体内有酒精、或该人涉及交通意外,或该车辆移动时犯了交通罪行;

  (2)当事人没有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作呼气测试或提供样本。

  从法例规定可见,虽然执法机关可强制测试,惟只有在极严格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再者,酒后驾驶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对其他驾车人士、行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均构成莫大影响,在权衡后果对他人影响的严重性后,才引入强制测试作为最后的调查方法。反观个人有否吸食毒品主要是影响个人,因此两者不可同日而喻,不应引入强制毒品测试。因此,有关年龄界限及分级介入架构的讨论亦属不必要。

  3.3 合理怀疑定义不清晰

  报告书中建议引入合理怀疑(reasonablesuspicion)标准,容让执法机关行使毒品测试的权力,然而,文件亦未有仔细定义合理怀疑标准,亦未有订出合理怀疑的具体情况,令人担心日后执法部门会有意或无意地滥用了毒品测试的权力。举例来说:若警方在的士高场内地上发现有摇头丸,并以在场人士有否摇头作为是否施行毒品测试的准则,纵使部份人士因跟随音乐拍子而摇头,所有场内人士均需接受毒品测试。因此,此等合理怀疑标准可谓极不清晰,容让政府滥权及损害市民个人私隐。

  3.4 强制毒品测试助长滥用警权

  小组在文件中强调,就是推行强制毒品测试,目的不在于方便检控或扩大执法权以惩处犯事者,而在于加强及早介入和使吸毒者康复,说法令人怀疑。因为小组在报告中亦同意,根据其他地方经验显示,香港特区政府有必要施加某程度的强迫性和阻吓(见第7.45段),亦表示在现行法例下,执法人员难以证明某人管有弃掉的毒品或曾经吸食毒品(见第7.28段)。报告并指出纵使《危险药物条例》订明,吸食危险药物即属犯罪,惟现时很多毒品都以小丸形式吞咽,相对于海洛英以吸入烟雾或注射方式吸食,发现前者会困难很多。正因如此,现时很难搜集到足够证据以证实吸毒行为。(见第7.17段)。

  事实上,现时警方并没有普遍抽查测试公民体内样本的法定权力。一如报告书指出,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9C条,获授权的警务人员虽可从触犯严重可逮捕罪行(包括吸食危险药物)的疑犯身上收取非体内样本(例如指甲、唾液和毛发),不过,要令法庭信纳疑犯确曾触犯与吸食危险药物有关的罪行,有关的非体内样本的证据价值一般较低,反映有关权力对打击毒品罪行的必要性不高。再者,现行法例也必需当事人同意(如疑犯未成年,则须取得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并获得法庭授权,方可在疑犯身上收取尿液样本。若执政者不需任何法庭授权便可自行决定施以毒品测试,在权力缺乏适当制约下,有关权力极易被滥用,对青少年的个人私隐构成不必要的侵害。

  再者,纵使法例容许执法人员在不须要该人同意下,要求医生或护士检查某人的体腔,有关权力的行使亦需由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或海关人员,在具有理由怀疑该人实际管有该条例所指的可予扣押物件,才可施行这项权力。若纯粹怀疑某人曾吸食危险药物,并不足以援引这项权力。现行法例施行如此严格的规定,目的亦是避免执法机关权力过大,在纯粹怀疑下便强行搜查个人的身体,以防在缺乏完善制衡下侵害个人私隐。

  3.5 有违儿童享有的自决权

  纵然父母同意子女接受毒品测试,仅代表可合法地进行毒品测试,然而,这并不代表校方或执法机关有充分的法定权力进行测试。纵使学生家长签署同意书同意其子女参与毒品测试计划,若其子女不愿意,无疑是不道德地侵犯他人私隐。

  《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也亦定明:“…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既然法律也承认不同年龄的儿童,他们或有能力决定自己的利益,若儿童已届成年且心智成熟,倘使其拒绝进行毒品测试,似乎施行强制或所谓父母监护人同意下进行测试缺乏充份法理依据,极有可能面临司法复核而被裁定违法。

  4 测试计划实际执行问题重重

  4.1 自愿毒品测试计划非自愿

  此外,报告亦建议可参考本港部份国际学校的经验,在校园内施行自愿毒品测试计划。校方可要求学生家长签署同意书,让校方随时以随机或其他方式抽选学生进行毒品测试。本会认为所谓自愿名不符实,因为若校方推出自愿毒品测试计划,不愿意参与计划的学生家长或学童便有机会被标签为极有可能吸毒的问题学童,校方亦可能对该学童存有更大的戒心或怀疑,结果所谓自愿实变成强制,亦强化社会对吸毒者的负面标签,导致真正有吸毒习惯的青少年不敢主动求助,亦损害校园的和平友爱学习气氛。

  4.2 对校园构成负面影响、标签滥用毒品学生

  由于校园毒品测试计划主要由校内的老师或专职人员负责,教师成为了学生的监察者,师生关系会比以往变得紧张,这样不仅破坏师生彼此的信任关系,更令学生显得尴尬及抗拒。事实上,师生信任关系对滥用毒品的学生表达他们的毒品困扰极为重要,若老师成为如打击毒品的警察,实无助有效地处理学生吸毒问题。更甚者,部份学生为逃避毒品测试,甚至利用各种方式避开测试(例如:测试前逃学旷课等)。此外,被测试呈阳性反映的学生,或会在校园内被标签(label)成为有问题份子,因此遭受排挤或歧视。

  4.3 测试费用昂贵且浪费资源

  此外,毒品测试费用极为昂贵,但成效却令人存疑。以美国为例,研究发现校园毒品测试计划用于每名学生的平均成本达320多港元(42美元),这金额只计算首次测试,仍未包括往后的定期检测。事实上,毒品测试的成本远远高于用于校园毒品预防教育及辅导服务。美国俄亥俄州(Ohio)曾就校园毒品测试计划进行成本分析,发现校园毒品测试计划每校需耗费3,5000美元,全年进行了1,473次校园毒品测试,当中发现11个样本呈阳性反应,平均毒品测试成本每名学生达24美元,相反,聘用滥用毒品辅导人员只需32,000美元,能为全校3,581名高中校内学生提供预防教育计划,用于预防教育的每名学生成本亦仅18美元,成效之高显然易见。

  4.4 测试或现误差、变相惩罚无辜学生

  事实上,很多毒品测试纵使出现阳性反应,但亦可能基于错误的情况。以尿液测试为例,服用可待因(codeine)(一种采自鸦片的镇痛止咳剂)会在测试海洛英(heroin)时出现阳性反应、进食含有罂粟种子(poppyseeds)的食品会在测试鸦片剂(opiates)时出现阳性反应。错误的毒品测试令无辜学生被附上不必要的标签,令他们因毒品测试遭受不必要的心理压力。为避免错误的测试,学校或要求学生在毒品测试前及早申报他们服用其用药物的情况,然而,此举已不必要地进一步侵害学童的私隐,更令大大增加校方处理学童服用药物的个人资料之行政负担。

  4.5 测试或导致不可预计的恶果

  毒品种类繁多,纵使推行毒品测试,亦未能真正杜绝青少年吸食毒品的问题。由于吸毒的成因主要涉及学童个人心理及家庭关系,若问题根源未得以正视,学童最终只会利用不同方式逃避毒品测试。例如:他们或会选择服用较难察觉的、藏留于人体时间较短的毒品(如MDMA(合成迷幻药)、吸入气剂等)。由于酒精类饮料较难于察觉,青少年甚至改为酗酒以解心瘾所需,甚至有服食漂白水的情况。部份青少年甚至想出千方百计逃避毒品测试,例如把头发和体毛全剃光,以避开毛发毒品测试。

  5 结语

  专责小组在报告中提出多项措施对抗吸食毒品的问题,大部份建议均值得公众参考。然而,在涉及强制或自愿的毒品测试上,有关建议均未能照顾个人私隐、儿童权利,在执行上亦产生极大负面影响。要有效处理青少年吸食毒品问题,公共政策的重点应集中在制订预防及教育策略。学校应将侧重点放在教育学生,亦非担任执法者的角色去监督他们。

  本会认为,处理青少年滥用毒品的最有效方法,是引入全面的预防及复康服务计划,具体工作包括: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及投入校园生活、将配合现实生活的毒品教育引入校内课程中、提供适切的滥用毒品辅导服务,以及举办讲座或工作坊,以鼓励家长积极关心学童吸食毒品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校方及家庭应加强与子女的联系,建立彼此互信及尊重的关系,相信应有助识别有滥用毒品的青少年,并预防青少年堕入毒网。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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