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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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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综合
马武云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禁毒资料
2009-09-18 07:30:04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马伍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马伍云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本案被告人马伍云,并查阅了本案全部的卷宗材料,尤其是通过出席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伍云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并实施了以贩卖为目的买入毒品的行为或者卖出毒品的行为。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马伍云没有实施卖出毒品的行为,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被告人马伍云是否实施了以贩卖为目的的买入毒品的行为。

  对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指控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实被告人马伍云在明知毒品的情况下实施了买入毒品的行为,指控被告人马伍云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马伍云被查获的毒品是否是现款购买的?从本案的卷宗证据可以清楚地证实,被告人马伍云并无支付过222克的毒资是可以确认的,这不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印证这一点,而且也没有从金应祥和刘汉中处查获马伍云支付的毒资的其他证据,也就是说,被告人马伍云不曾实施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毒品犯罪。

  其次,排除了现款交易购买毒品的可能,那么,被告人马伍云是否有赊钱购买毒品的可能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被告人马伍云是向金应祥购买还是向刘汉中购买,购买的数量是多少,价格是多少,什么时候向谁支付毒资等等毒品犯罪的关键问题就一定要有充分的、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关于这些关键的细节,被告人刘汉中的供述中并无交待,只有被告人金应祥的供述一口咬定他是介绍买卖的中间人。因此,被告人马伍云是否买入毒品这一点上,只有被告人金应祥的多次供述。

  但辩护人认为,金印祥的供述是不足采信的。因为金应祥作为同案犯,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加上他曾经因为毒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他自己也供述正在缓刑期,再犯就是罪上加罪,他的供述推卸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同时,金应祥的前后供述在毒品价格这一关键问题上也是自相矛盾的:他的第一次供述(卷宗210页)清楚地说到:“刘汉中跟我讲要85,我跟马伍云说的就是85元一克,马伍云没有说什么”,但他的第六次供述(卷宗第223页)却是:“在我把毒品交给马伍云时,我对他说价格是90元钱1克”,对于在价格这样关键问题上都自矛盾的供述有多少真实性可言;同时,作为再犯,他的反侦查的经验和意识都比一般人要强。现有的能够证实被告人马伍云赊钱购买毒品的主观方面的直接证据只有金应祥的供述,显然属于孤证,而且这一孤证又是同案犯的前后有严重矛盾的供述,因此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

  再次,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刘汉中与被告人金应祥早就认识,而马伍云与刘汉中从未见过面,按照金应祥的供述,他自己仅是起一个居间介绍的作用,也就是说,刘汉中将毒品赊给马伍云,这根本不符合情理。因为,在本案中,马伍云从金应祥处取走的毒品有222克,价值在2万元以上,这么大价值的毒品赊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刘汉中难道不怕以后收不到毒资;再说,根据金应祥的供述,当时刘汉中与金应祥都不知道交给马伍云的毒品数量有多少,而让马伍云自己去称,这显然太相信马伍云了,难道刘汉中不怕马伍云事后不认账吗?

  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伍云贩卖毒品,至少在毒品交易的数量、毒资交付的时间、毒品交易的价格等方面缺少足够的证据,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之间尚不能排除被告人刘汉中将毒品卖给金应祥,而金应祥因为还要留下处理枪的问题,所以先通知马伍云到现场将毒品转移的这种可能,所以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马伍云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转移毒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转移毒赃罪定罪处罚

  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伍云的行为只是将本案的极少部分毒品转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伍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49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转移毒赃罪。同时,作为被告人马伍云来说,他主观上并不知道被告人金应祥交给自己的毒品的数量有多少克,实际上数量有多少连金应祥自己也不知道,因此,让被告人马伍云完全承担转移222克毒品的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因为,马伍云自己根本无法控制毒品的数量。对此,辩护人也请求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三、酌情情节

  被告人马伍云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同时,本案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已大大降低,对此请求合议庭能酌情考虑。

  上述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慎考虑并加以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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