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戒毒资源 > 资料综合 > 正文
资料综合
付某运输毒品案件辩护词
禁毒资料
2009-09-01 07:14:41 来自: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 作者: 阅读量:1

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付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付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本案被告人付X,并查阅了本案全部的卷宗材料,尤其是通过出席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X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付X实施犯罪时刚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付X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本案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X受他人邀约、指使和利用,系本案从犯

  经庭审查明:本案就全案来说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犯罪,与单个个人运输毒品的案件不同,应当区别主犯和从犯。被告人赵志国利用付X作为未成年人涉世不深、是非判断能力较弱的弱点,对被告人付X进行高额报酬的利诱,并邀约付X来到昆明,被告人付X的行动完全受被告人赵志国等人的控制和安排,来昆明的所有费用也均由被告人赵志国负责,到昆明后,在什么时间吞食毒品、吞食多少毒品、什么时间回北京均由赵志国一手安排,并由被告人刘铁楠负责对被告人付X进行押运,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付X实际上完全成了被告人赵志国雇用的“人体运毒工具”,辩护人认为,在全案中,被告人付X仅仅在整个案件中起一个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付X系本案从犯。

  四、被告人付X有自首情节

  庭审查明,经工作关系举报,侦查人员得知有人已经吞食毒品准备乘坐飞机离开昆明前往北京,但具体是谁吞服了毒品工作关系并不知情,由此侦查人员决定在机场布控查缉。当侦查人员对被告人付X进行盘问时,被告人付X即坦白交待自己体内藏有毒品准备运往北京(见卷宗《现场盘问记录》)。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付X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即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付X有自首情节。对此,辩护人请求法庭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付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其他酌情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被告人付X无前科,系初犯。无论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付X均能如实供述,有很好的认罪态度,其本人也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有很好的悔罪意愿。同时本案毒品已被侦查机关全部缴获,未流入社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辩护人请求法庭予以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付瑶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本案从犯,有自首情节,并有酌情从轻的情节,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付X减轻处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