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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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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综合
《禁毒法》不是对劳教戒毒的全面否定
争鸣与交流
2009-05-13 08:20:44 来自:肖斌 作者:江苏戒毒网 阅读量:1

  “《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的最后两天,伴随着冷冽的寒风,这样一条消息迅速在全国各大报刊、网站传播、转载。与此同时,在2007年12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滕伟的一翻发言、介绍,也被新闻媒体以最快的速度推介到全国,尤其是他的这样一句讲话:“法律实施后就没有劳动教养戒毒了”,更是被无数的人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进行解读。有一家国内著名的大报,以《禁毒法率先废劳动教养》为题,也进行了自己的解读。

  《禁毒法》真的就废除了劳动教养吗?《禁毒法》中对有关劳动戒毒的问题到底讲了些什么?有兴趣的人在问,劳教民警也在问。本人作为一名普通的劳教所基层民警,愿意按照我个人的肤浅理解,来谈谈自己对这些问题的一点认识。

  1、一个是空白,一个是尴尬

  先来看2组数据:(1)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63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5.62万名,缴获海洛因5.79吨、鸦片1.69吨、冰毒5.95吨、摇头丸45.41万粒、氯胺酮1.79吨。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47290人。(2)2007年1月至11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5万多起,比去年同期上升18%;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6万多名,比去年同期上升17%。

  这2组由公安部公布的数据,告诉我们这样一个基本事实:近两年国家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毒品犯罪还是呈现快速上升的态势。为什么会这样呢?我认为其中一个主要因素就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打”非常重视,但对“戒”相对轻视照成的。这种“轻视”又主要表现在社区戒毒和劳教戒毒这两块。

  对“社区戒毒”,有网友发言说:“社区戒毒根本是纸上谈兵,吸毒人员连缉毒干警都不怕,他们还怕谁?”这位网友说出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我国的社区戒毒,还在“纸上谈兵”阶段。不说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从湖南来看,我所知道的株洲市,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一没钱二没权三没人,各种杂七杂八的工作数不胜数,“两劳人员”的帮教都顾不上,何来社区戒毒?株洲在湖南而言,除开省会长沙,还算是大城市,它的状况是这样,就更不要说县一级了。也许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社区戒毒这两年的确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但就全国范围而言,社区戒毒这一块一直是空缺的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再看劳教戒毒。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劳教场所开始收容吸毒成瘾人员。有关数据显示,劳教场所每年新收吸毒型劳教人员7万,到2007年累计收容了72万。面对吸毒人员的“两难一高”:戒断巩固难、回归社会难、复吸率高的问题,在戒毒的四种形式: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自愿戒毒、美沙酮维持治疗中,劳教戒毒因具有戒毒期限较长(1——3年)、教育矫治措施完善、环境良好等优势,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和社会的大力支持,其作为“禁毒教育基地”的独特作用,将在禁毒人民战争中日益凸显其价值。关于劳教禁毒的指导性法律文件主要有:1991年七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强制戒毒办法》,以及2003年司法部颁布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劳教戒毒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社会上对它并不看好,近几年关于取消劳动教养的议论,从来没有停止过。这种社会整体上的不看好,呼唤一部新的法律赶快出台,正名也好,大改革也好,时间上越早,就对中国禁毒人民战争越有好处。毕竟十几年的劳教戒毒,取得的宝贵经验是其他戒毒所无法代替的。

  2、“戒”字当头,劳教戒毒理念贯穿《禁毒法》

  《禁毒法》首先对长期处于空白状态的社区戒毒作了大量篇幅的规定,在第四章“戒毒措施”的规定中,涉及“社区”的字样占了25处,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社区戒毒将进入一个又好又快的发展期,从而促使全国戒毒形势发生好的转变。

  与社区戒毒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禁毒法》全文无一处提到“劳教戒毒”,这就使很多人相信,禁毒法抛废了劳教戒毒。没有了劳教戒毒,劳教场所就不能收容吸毒型劳教人员;而劳教场所目前收容的劳教人员中,大部分又是吸毒型劳教人员,有人据此认为,《禁毒法》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这样理解,有它的道理,但以劳教民警的眼光来看,却有不同的意见。《禁毒法》不提“劳教戒毒”,是因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法》所替代,“劳教”一词也将被“违法行为矫治对象”一词所代替。我们知道,这几年来,新制定一部法律来代替《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成为了上下共识,因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和发展。有关这方面的最新消息,《人民网》2008年1月12日有个报道,题目就叫《为改革劳教制度人大正研究起草违法行为矫治法》。虽然《禁毒法》没有提到“劳教戒毒”,但在这部以“戒”字当头的法律中,我们却能够看到劳教戒毒理念贯穿、融会于其中。

  首先,《禁毒法》在第三十一条提到:“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我们知道,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就是六个字:“教育、感化、挽救”,教育和感化是手段,挽救是目的。这个方针自1981年提出至今,没有发生过改变,因为事实证明,这是一条符合实际情况、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行之有效、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基本理念的方针。教育职能是劳教场所最根本的职能,不管劳动教养制度如何改革,几乎都可以肯定,教育职能的作用只会得到加强而绝不会被削弱。《禁毒法》里面的“戒”,在说明“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之外,特别强调“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应当看作对50年劳动教养制度好的方面的充分肯定,而非否定。

  第二,《禁毒法》把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这两种措施合并为一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有人认为,这说明劳教戒毒被取消了,今后只有公安一家的“强戒”。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关于以前“强戒”的相关知识。这方面的法律文书,一个是1991年七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一个是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强制戒毒办法》。不管是公安或者劳教,两家制定的部令,根据的都是这两个文书。但《禁毒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这就是说,到了2008年6月1日,不管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禁毒的决定》,还是根据这个决定制定的国务院的《关于强制戒毒办法》,还是公安部2000年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或者司法部2003年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一并被取消了。劳教戒毒相对于自愿戒毒而言属于强制戒毒的一种,公安的“强戒”期限为3到6个月,《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最长可以延长一年,这与劳教的期限基本吻合,也是对劳教戒毒取得了实效的另一种肯定而非否定。

  第三,《禁毒法》在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特别是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我们知道,劳动教养机关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而且是司法机关中直接、全面与戒毒接触的部门,如果劳动教养进行大变革,则必然需要一个新的、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机关来完成第五十条的规定,否则第五十条怎么讲得通呢?如果说劳教制度必将变革,那么这一条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劳教戒毒的信心和支持。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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