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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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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综合
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禁毒资料
2008-07-15 09:19:30 来自:赵律师工作室 作者: 阅读量:1

    审判长、审判员:

  天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与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基本没有异议,仅从量刑方面发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整个卷宗材料足以说明,被告人在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实施本案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朋友义气左右而误入歧途。试想,如果被告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获取暴利,那么他绝不会为“到重庆后给一些钱”这张空头支票而冒险。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被告人实际上是被毒贩利用了的一个受害者,为此,他已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酌情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归案以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对此,起诉书已给予充分肯定。一方面,这很好地印证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能够幡然悔悟;另一方面,在公诉机关所举出的证据材料中,能说明被告人实施运输毒品行为的,仅有被告人自己的6次供述。其余证据材料中,毒品称量记录、刑事照片、《毒化鉴定书》、售票员和乘客的证言以及车票只能证明被告人携带340克毒品海洛因于2005年12月30日乘坐贵B32628号卧铺客车。而“小马”是否真有其人?毒品的真正来源?毒品收货人是谁?被告人到重庆后小马怎么和他联系?等诸多关键环节均无法证明。是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才使本案得以按运输毒品罪侦查终结,进入审判程序。如果被告人不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运送毒品,那么公诉机关就只能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轻罪指控!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些特殊情形,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认罪与证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甚至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认罪是被告人承认犯罪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表现。在本案中,被告人自归案以来直到今天的庭审,始终承认自己犯罪,应认定其认罪态度好;而证明犯罪则是控方应承担的诉讼责任,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被告人已经具备某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根本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在本案中,上述诸多关键环节(从实质上影响到本案定罪)至今无法证明,其责任不在于被告人,更不能因此而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打折扣,否则,无异于把认罪态度等同于“自证其罪”,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显然是相背离的。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尽可能给予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  致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天生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赵贤龙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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