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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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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综合
某市吸、贩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问题的现状及防控对策
禁毒综述
2007-07-08 10:28:01 来自: 作者:龚万国 庞广众 李全章 阅读量:1
    十堰市临近武汉、西安、重庆、襄樊等大中城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交通状况的不断改善,我市以其较强的综合势力和区域优势,已成为鄂、豫、川、陕、渝交界地的经济文化中心。受国内外毒情影响,吸贩毒品问题随着人、财、物的大流动同时出现。其势头较为凶猛。除海洛因、鸦片外,近年来,在我市城区娱乐场所又出现吸食、贩卖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并诱发出影响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刑事案件,引起了我市党委、政府和市局党委的高度重视。要求迅速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我市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全城的称号。
    一、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及其危害
    苯丙胺类毒品,又称安非他明,其主要化学成份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摇头丸(MDMA)是冰毒的衍生物,是致幻型苯丙胺类兴奋剂的统称。氯胺酮,俗称K粉,属于其他合成类的新型毒品,吸食者常将其与摇头丸合用。苯丙胺类兴奋剂具有强烈的中枢兴奋作用,心理依赖性极强,滥用者会处于强烈兴奋状态,使用过量会产生急性中毒,出现精神混乱、性欲亢进、偏执性幻觉,还会产生自杀或杀人倾向,诱发治安、刑事案件。有资料介绍一男子吸食“冰毒”后出现亢奋状态,驾车连续撞死撞伤数人后车毁人亡。此外,滥用摇头丸等毒品可出现心血管疾病症状、肠胃功能障碍,严重的可产生脑出血、昏迷致死。慢性中毒可造成丙胺类精神病,还会发生肝炎、细菌性心内膜炎、败血症、性病、艾滋病等滥用感染合并症。专家预测,此类毒品因见效快、药效持续时间长而蔓延速度极快,并会逐步取代鸦片、海洛因、大麻等20世纪常用毒品,成为21世纪全球范围滥用最广泛的毒品。
    二、我市吸、贩“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问题现状:
    由于“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的毒性作用,服食此类毒品主要反映在歌舞娱乐场所。据调查,我市城区滚石迪厅、天上人间演艺厅、玫瑰之约酒吧、都市风情酒吧均存在吸食、贩卖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问题。吸食者以到此寻乐的社会闲散青少年居多。吸食后在强烈的音乐刺激下疯狂的扭动身体、摇晃不止到极限。毒瘾发作不顾一切的宣泄,时常由此引发色情活动和斗殴伤人等刑事、治安案件。2004年2月5日23时许,我队在六堰一酒店内将从滚石迪厅外出饮酒的涉嫌吸贩摇头丸、K粉的陈合斌、张智深、刘宝峰、董日升、阮尚斌等十余人抓获,消除了置安隐患,收缴管制刀具三把。
    据调查,“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的消费群体以年轻无业人员居多:在职业结构上。绝大多数为无固定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且部分为涉黑、涉恶人员;在年龄结构上。18—30岁左右的摄食人员占全部摄食者的比率在95%以上;在文化结构上。呈“两极分化”,以较高文化层次(大专以上)和低文化层次(高中以下)人员为主;在性别结构上,男、女比率较为接近。
    “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在我市地下贩卖、分销网络已经初步形成. “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进入我市的主要来源地是武汉、襄樊、广州等,一般是一些在外沾染上这些毒品的人员或欲通过贩卖摇头丸谋取暴利的不法人员通过公路、铁路以及随身携带的方式流入我市. 其分销方式:一是毒贩往往一开始免费提供给一些没有服用过“摇头丸” 等苯丙胺类毒品的人.使其尝到“甜头”后再诱使其购买,购买者在结伙跳舞时又给其他人分享,由此来扩大“摇头丸” 等苯丙胺类毒品吸食群体;其二是毒贩往往在娱乐场所的吧台、厕所等暗地中观察,长时间物色推销对象,待确认无异常后上前兜售.我市张湾区的车城大市场舞厅、滚石迪吧,在2002年以前即偶有吸食摇头丸现象,2003年城区的天上人间等几所大型娱乐城的开业,也进一步刺激了新型毒品时常的蔓延。目前,在我市迪厅内“摇头丸”价格一般在80至100元/片.K粉价格在60至80元/支.
    三、 打击吸贩“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群众对“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的认识不足.虽然这几年我市大力开展了毒品预防教育,但一方面预防教育主要集中于海洛因、可卡因、大麻、鸦片等传统毒品上,对“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新型毒品的预防教育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群众对毒品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成瘾性较强的毒品上,对成瘾性较差的“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还没有形成普遍认识,对“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对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知之甚少.大多数人只知道海洛因等成瘾性较强的是毒品,只有少部分人知道“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是毒品.
    对娱乐场所毒品问题的管理机制还不健全.从公安机关内部分工上看,娱乐场所由治安部门管理, 禁毒部门对娱乐场所内一些毒品问题,从打击整治到预防宣传教育,没有一个健全的工作机制,使对娱乐场所毒品问题的管理形成相对空白.与治安部门的信息交流不够,使娱乐场所的阵地控制较为薄弱.
    对娱乐场所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娱乐场所“黄”“毒”问题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从某种意义上说, “毒”祸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不比“黄”祸轻,甚至比“黄”祸还要严重。一些娱乐场所既是毒品的交易市场,又是吸毒人员的聚众吸毒场所,一旦蔓延成风,必将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败坏社会风气,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摇头丸” 等苯丙胺类毒品吸食队伍一旦扩大,必将导致贩毒活动的猖獗、造成毒品泛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而一段时间以来,对娱乐场所的清理整治主要集中在于“黄”,侧重于打击卖淫嫖娼,对“毒”的现象却有所忽略,没有集中力量治理过“毒”.
    四、对吸、贩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现象的防范、打击对策建议
为严厉打击公共娱乐场所吸食贩卖“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抑制其蔓延发展的势头,建议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 大力开展预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防毒、拒毒意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宣传“摇头丸” 等苯丙胺类毒品危害,尤其是在广大青少年中普及有关预防“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知识.对于有吸食,贩卖“摇头丸” 等苯丙胺类毒品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暴光,教育群众.
    (二) 充分认识新型毒品的危害,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地修改补充完善现行涉及禁毒的法律法规。借鉴有关省市的经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娱乐场所禁毒的法律规定,采取“一次性死亡法”等措施加大对容留、提供吸食苯丙胺类毒品的娱乐场所的处罚力度。
    (三) 实行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联合对娱乐场所办证年审制度,与业主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加强管理。 对公安部门已经谈过话的、经多次通知而业主不出面谈话的娱乐场所,仍然出现集众吸食苯丙胺类毒品的娱乐场所,公安、文化、工商部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予以重处。 
    (四) 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监督和阵地控制,严厉打击公共娱乐场所吸贩毒活动.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禁毒部门应把打击整治公共娱乐场所毒品问题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常抓不懈.治安部门在实施管理监督中,对娱乐场所核发的安全合格证标准要明确有关吸贩毒的内容,列入日常检查和年检范围;与所有娱乐场所签订禁毒责任书,定期召集迪厅,迪吧等娱乐场所法人代表、经理会议,宣传有关禁毒法律,法规核“摇头丸” 等苯丙胺类毒品的知识,并责令娱乐场所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禁址吸食毒品的警示标牌,缉毒队伍应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阵地控制,建立健全情报网络,提高我发现和打击娱乐场所吸贩毒活动能力:对凡存在吸贩毒现象的文化娱乐场所,应立即对其停业整顿,对知情不报的娱乐场所业主,依照法律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
    (五) 对吸食“摇头丸” 等苯丙胺类毒品的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戒毒与吸食海洛因的吸毒人员区别对待,分开戒毒,不宜与海洛因吸毒人员一同管理.在戒毒期间以教育为主,开办学习班,增强他们对“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危害的认识,培养他们良好的生活方式.
    (六) 在全市娱乐场所集中开展打击以吸贩“摇头丸” 等苯丙胺类毒品违法犯罪为主的扫“毒”专项行动.各警种协同作战,抓住娱乐场所易于发生“摇头丸” 等苯丙胺类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精心组织,认真经营,集中力量破获一批吸贩毒案件,打击取缔“摇头丸”消费市场,净化十堰娱乐市场,震慑毒品违法犯罪. 
    苯丙胺类毒品将是本世纪流行毒品,其危害与其它毒品一样也是多方面的,同样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面对苯丙胺类毒品的侵害,我们要根据新情况采取新的有效措施,努力遏制住苯丙胺类毒品在我市蔓延的势头,使禁毒工作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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