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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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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综合
山西省禁毒协会章程
禁毒资料
2007-09-25 17:55:00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团结和带动全省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力量,协助各级禁毒委员会和公安禁毒部门,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增进禁毒工作协作交流,加强禁毒理论研究和毒情调研,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成立本协会,名称是山西省禁毒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SHANXI NARCOTICS CONTROL ASSOCIATION 缩写:SXNCA。

  第二条 本会由山西省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在山西省禁毒委员会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行政挂靠山西省公安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组织管理局。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山西省禁毒条例》为依据,以“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和有关禁毒政策为工作指南。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山西省公安厅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大力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任务,动员和团结全社会一切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团体、单位和个人加入本会,扩大影响,壮大力量。

  (二)组织会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形成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大打禁毒人民战争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我省最终禁绝毒品危害的目标作出贡献。

  (三)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活动,提高禁毒工作的社会化程度。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禁毒协作交流,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禁吸戒毒工作的新模式。

  (五)开展禁毒理论研究和毒情调查,为禁毒部门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六)积极参与群众性禁毒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同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

  (七)动员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为本会募集资金或实物。

  (八)组织、培训、管理青年禁毒志愿者,分层次、分步骤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宣传和吸毒人员帮教工作。

  (九)表彰、奖励在群众性禁毒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社会团体和模范个人。

  (十)承担省禁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社会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省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农村,愿意为我省禁毒工作尽力,履行本会章程和决议,可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

  (二)全省一切达到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个人,自愿入会,履行本会章程和决议,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统一制发个人会员会员证、单位会员证及牌匾。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有关会议,阅读本会的文件,接受本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行使选举权、表决权,有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全省禁毒工作有建议权和倡议权;

  (四)受本会指派,有外出考察权和深入社会调查权;

  (五)对本会经费的使用有质询权,本会理事会办公室有义务做出明确答复;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事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禁毒工作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牌匾,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被判刑、劳教或有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予以开除。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指导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按对本会工作发挥作用及贡献大小进行民主选举,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形势和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向社会募集;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银行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实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以外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会徽由理事会评定审议后决定。

  第四十七条 会员证由本会设计制作,会员证的封面颜色为 色,正面上方印制本会会徽,下面印烫金“会员证”字样。单位会员牌匾的样式同个人会员会员证。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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