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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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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角”毒品形势的变化与国际禁毒合作
2011-01-04 22:38:43 来自:云南省社科院东南亚研究所 作者:刘稚 阅读量:1

“金三角”次区域的国际禁毒合作

  金三角毒品形势的变化发展向周边国家和国际组织提出了加强国际禁毒合作的紧迫任务。其原因一是金三角地区经济极其落后,政治上四分五裂,格局错综复杂,必须借助国际合作的力量来推动、支持有关国家和当地政府切实开展禁毒工作。缅北地区是金三角毒品主产区,这里长期以来活动着多支民族地方武装,虽然它们80年代末以来相继与缅政府达成了和平协议,但其拥兵自重、割据一方的情况并无改变,在政治、经济、军事上仍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以毒养军、以军护毒是其沿袭几十年的老传统,要使它们愿意禁毒,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帮助其建立新的经济基础。二是在毒品问题国际化、全球化的形势下,禁毒工作也必须国际化。禁毒是毒品生产国、过境国、消费国的共同任务,单靠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是搞不好的,必须坚持广泛参与、责任共担原则,加强国际合作、区域合作。

  中国政府积极支持和促进联合国倡导的次区域禁毒合作活动。1991年5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北京主办第一次中国、泰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高级官员会议,商讨开展次区域禁毒多边合作的设想。1992年6月,中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在缅甸仰光签署了《禁毒谅解备忘录》,确定在次区域禁毒合作中保持高级别接触。1993年10月,中、缅、老、泰和联合国禁毒署在北京召开第一次次区域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并签署了《次区域禁毒行动计划》。1999年中国政府又派代表出席在日本和老挝召开的次区域部长级会议,继续积极推动次区域禁毒合作。自1996年以来,中国还相继与缅甸、老挝建立了边境地区缉毒执法合作联络官制度。

  中国政府尽自己的力量,积极帮助周边国家开展禁毒工作。从1990年起,中国云南省通过技术援助、农业支援、发展旅游业和边境贸易等多种形式,主动帮助缅甸北部和老挝北部传统罂粟种植区开展替代发展工作,到2000年底替代种植面积已达113万多公顷,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该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助于减轻金三角毒品对国际社会的威胁。中国在境外开展的替代种植、替代发展工作得到了邻国政府和人民的赞赏,并受到联合国禁毒署的重视和好评。

  90年代以来,缅甸、老挝、越南、柬埔寨、泰国等国逐渐建立和加强了双边、多边和区域性的国际禁毒合作,签署了一系列的协定。从1994年起,越南、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及联合国禁毒署定期在这些国家轮流召开“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签署国高级官员会议”,主要讨论、制定、检查联合禁毒规划中的问题及规划执行情况并互通禁毒情报。1999年5月,湄公河小区域六国(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泰国和中国)抵制跨境毒品走私会议在老挝万象召开,会议就各国间的禁毒合作问题达成协议并发表了《万象声明》,声明强调:湄公河小区域六国决心在禁毒工作上进行更有成效的合作,以履行联合国第20届大会特别会议关于在2008年减少世界毒品供应的决议。在1999年7月举行的东盟外长会议讨论了有关打击贩毒等跨国犯罪活动的问题,签署了《东盟无毒品联合宣言》,宣布东盟成员国将通过多种途径,争取在2020年消除各成员国的毒品生产、加工、贩卖和使用,充分发挥地区反毒机制的作用,加强打击毒品走私方面的区域性合作。金三角次区域的国际禁毒合作已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从今后发展趋势来看,金三角次区域的国际禁毒合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加强。

  1、确立国际禁毒合作的基本原则。2000年10月11日,中国代表团团长、国务委员罗干在泰国曼谷召开的国际禁毒会议上提出了禁毒国际合作需遵循的四原则:(1)必须以各国政府为主体。各国政府应对禁毒负有首要责任,毒品生产国、过境国和消费国都是毒品的受害国,各国应根据各自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禁毒工作。(2)必须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指导。各国应相互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禁毒努力,确保共同受益。(3)必须坚持非政治化、非歧视性原则。与毒品作斗争是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任何国家都不应将禁毒问题政治化,也不应采取歧视性做法。(4)必须提倡全社会广泛参与。禁毒工作涉及许多领域,应综合治理,在执法、替代种植、康复和预防教育等领域加强协调和配合①。

  以上原则反映了中国在国际禁毒合作中的一贯立场,也应成为金三角次区域国际禁毒合作的基本原则。

  2、在目前已达成的区域性禁毒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尽快缔结区域性禁毒公约。为切实开展区域性国际禁毒合作,有必要在金三角毒品生产国和周边国家间订立新的全方位的禁毒公约,将有关区域性合作禁毒的性质由过去的以意向性承诺为主,转变为签约国必须以国家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的公约,从而使签约国在禁毒方面能遵守共同的标准,禁毒职责受法律约束从而使其得以认真遵守执行,在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物资到位、技术到位、核查工作到位等方面明确划定各自国家所应承担的职责、义务,以保证联合禁毒计划能落到实处。将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公开化,主动争取美、欧、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共同参与,从而使其能在资金、物力、技术等方面承担必要的责任和义务,使地区性禁毒工作真正成为一项“国际事务”。

  3、引入亚行合作机制,将金三角次区域的禁毒和替代发展纳入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范畴。贫穷落后是金三角毒源地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因素,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实施全方位的经济开发和替代发展,为这一地区的人民另辟一条生路。因此,促进毒源地经济的替代发展是金三角次区域国际禁毒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1998年召开的亚行次区域第八次部长级会议已正式将禁毒和替代发展列为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新领域,为在金三角地区开展国际禁毒合作引入了新的合作机制。但目前在已确定的100多个优先项目中还没有替代发展方面的项目,而且由于区域内各国在经济、社会、政策、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如果缺乏相互协调配合,国际合作推进毒源地替代发展的工作就很难展开。今后,在设计、确定新的优先项目时,应列入一批替代发展方面的项目,由亚行为优先项目提供资金和吸引其他机构及私人的投资等方面给予援助。同时,应尽快在次区域框架内建立禁毒和替代发展的合作协调机构,通过协调及早解决边境经济带、保税区、减免税、货物车辆出入境管理、市场相互开放、扶持价格和市场价格等在替代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保证相关项目的立项和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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