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毒品使用的法律很复杂,但有三项主要法案规范了英国的可用性。这些是1971年《药物滥用法》;2016年《精神活性物质法》;以及1968年《药品法》。
政府统计数据显示,在截至2023年3月的一年中,警察部队记录了178,639起毒品犯罪。皇家检察院表示:“药物滥用损害了太多人的健康和福祉。“有许多不同的刑事犯罪限制了有害物质的供应和使用。拥有、供应和生产受管制药物是违法的。进口或出口毒品,或允许你的场所用于毒品生产也是违法的。”
1971年《药物滥用法》
这项法案是药物供应法规中最广为人知的,旨在防止某些药物的非医疗用途。出于这个原因,它控制了目前没有医疗用途的药物。这些被称为“受控”药物。该法律定义了一系列犯罪,包括:非法供应;供应、进口或出口的意图和非法生产。该法案将毒品分为三类——A类、B类和C类。
A类-可卡因、海洛因、吗啡、羟考酮、芬太尼、MDMA(“摇頭丸”)、甲基苯丙胺、LSD、DMT、梅斯卡林提取物和迷幻药(神奇蘑菇)。
B类-苯丙胺、巴比妥类、大麻和大麻树脂。
C类-GHB;曲马多;卡西酮;和合成代谢类固醇。
根据该法案,处罚是最严厉的。最高刑期因犯罪性质而异。它们也因药物的危害程度而异。A类药物的供应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持有可判处七年监禁。B类最高可获得14年,外加供应罚款,而拥有可获得5年和罚款。C类药物供应也可能导致最高14年的刑期,而持有的可能为两年。
2016年精神活性物质法
该法案在同年1月获得皇家批准后于2016年5月生效。行为:将生产、供应、提供供应、故意供应、在拘留场所拥有、进口或出口精神活性物质;即任何供人类消费的能够产生精神活性作用的物质都定为犯罪。最高刑期为7年监禁将食品、酒精、烟草、尼古丁、咖啡因和医疗产品等合法物质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以及继续受1971年《药物滥用法》的监管的受管制药物根据该法,将医疗保健活动和批准的科学研究免于犯罪,理由是从事此类活动的人在工作中有合法使用精神活性物质的需要包括民事制裁的规定——禁止通知、房地通知、禁止令和房地令(违反2项命令将构成刑事犯罪)——使警察和地方当局能够在适当情况下对精神活性物质的供应采取分级回应提供阻止和搜查人员、车辆和船只的权力,根据逮捕令进入和搜查场所,以及扣押和销毁精神活性物质生产者和供应商可以收到长达三年的通知或订单。违反命令是刑事犯罪,可处以最高两年的监禁、无限期罚款或两者兼而有之。
1968年《药品法》
该法规管理药品的制造和供应,将医疗药品分为三类。仅限处方药是最受限制的,这意味着只有由医生提供,它们才能由药剂师出售或提供。
药用药品无需处方即可销售,只能由药剂师出售,而一般销售清单药品可以由任何商店出售。然而,有广告、标签和生产限制。《药品法》的执行很少影响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