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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毒品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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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6 15:46:25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作 者: 高英东  

    关键词: 美国社会文化

  书 名: 美国对毒品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成果形式: 论文

  出版社: 《社会》2000年11期   

    出版时间: 2000-11-1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面临毒品大规模泛滥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开始依法长期禁毒的国家。美国国会于1914年通过了对毒品实施管制的《哈里森法》。此后的40多年间,吸毒虽一直是美国众多社会问题中的一个,但其基本上只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贫民区中的问题。19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出现了大规模的嬉皮士运动,这一思潮开始将毒品推向全社会。到里根政府当政的80年代初,美国的吸毒者已高达3000多万人。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毒品市场和最大的毒品消费国。80年代中期,吸毒给美国工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已达年260亿美元左右。毒品泛滥不仅给美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引起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美国,每年都有近百万人因吸毒、贩毒或与毒品问题有关的犯罪而被捕入狱。吸毒者为获得毒品而倾家荡产、杀人越货的案件屡见不鲜。面对如此严重的毒品问题,美国政府不得不于70年代起开始大举禁毒。1981年,联邦政府正式宣布;"向毒品开战"(war on drug)。此后的历届政府均多次强调要在禁毒、扫毒方面有所作为并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行动。过去20多年来,尽管美国政府为充当"国际警察"的角色以及为了其自身的政治、经济图谋,在禁毒行动中屡有不光彩的表现,但在打击国内毒品犯罪行为清剿和国际贩毒集团、在摧毁和堵塞毒品的流通渠道以及消灭街头贩毒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成绩。据美国司法部1997年提供的数字,1985-1996年间,仅可卡因的使用者就减少了400多万人。目前,美国的吸毒状况已呈定、缓和状态。本文将着重对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过去几十年中所制定的各项主要禁毒法律、法规作一具体介绍,并就美国的禁毒机构、禁毒计划和措施以及其具体效果等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美国法律中关于毒品犯罪的具体规定

  美国是一个很大的毒品消费国,因而美国也制定了许多禁毒法律,以同形形色色的毒品犯罪作斗争。在创立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世界法制体系方面,美国作出了重大贡献,如《1912年海牙鸦片公约》的制定,美国即起了关键作用。该公约是第一个旨在将鸦片和海洛因限制于医药和科学目的的综合性条约。1914年12月17日,美国制定了最早的联邦禁毒法律《哈里森麻醉品法》,该法于1915年3月1日生效,规定对经营麻醉品的商人实行注册登记,并且规定在无药方配制情况下使用毒品是非法行为。从该法生效之日起,鸦片和海洛因的出售便受到了控制,只有根据医生的书面处方才可以出售,但美国有些学者认为该法律存在着以下。缺陷,即它并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吸毒者通过医生开处方的合法途径来获得毒品。1919年,最高法院规定,在毒品成瘾者没有疾病时,医务人员给其使用麻醉品是犯罪行为。1970年,美国又制定了控制毒品的最基本的联邦法律--《全面预防和控制滥用毒品法》,其中将药物分为5类,主要有两类毒品,如海洛因、大麻、可卡因、鸦片等受刑事法律管制,非法贩卖、持有这些毒品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为了打击走私毒品犯罪活动,1986年通过了《反毒品走私法》,该法规定,船舶进入美国港口时,一旦发现船体的任何部位有毒品,船舶所有人及船长应自动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船舶当事人证明,无论是船舶所有人还是经营人、船长、引水员或对货载清单负责任的雇员,在尽职后仍无法知道船体上载有毒品的。美国大多数州都通过了《控制药物法),其中对于毒品犯罪规定了比联邦毒品法更为严厉的刑罚。但对于有关大麻毒品的犯罪,有些州规定了非常轻的刑罚。各州的非刑事法规对于毒品犯罪大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加利福尼亚州健康与安全法规定,与毒品有关的罪名如下:(1)占有;(2)为销售而占有;(3)运输、销售、传递;(4)销售海洛因、专门规定可并处5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5)成年人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毒品活动;(6)销售伪造的毒品;(7)种植;(8)占有吸毒用具;(9)开设或经营吸毒场所;(10)伪造毒品处方;(11)吸毒。这些罪名基本上包含了生产型、交易型、持有型、消费型毒品的犯罪。

  1970年制定1976年修正的美国统一的禁毒法律是《全面预防瑚控制滥用毒品法》,其中有关毒品犯罪的主要内容有:

  分为5种类型的毒品:I类包括极易被滥用且有极大危险性,医学上也不用的毒品,如海洛因;II类包括极易被滥用但医学上有用处药品,如鸦片等;III类包括I、II类不易被滥用,在医学上有用的药品,如安非他明等;IV类是指易被滥用的,可能性较III类更小,滥用后导致有限的药物依赖,医学上有用的药品,如巴比妥、苯巴比妥;V类是指那些与w类药物相比更少可能被滥用,人体对之产生较有限依赖性的药物,如每100毫升中含200毫克可卡因的药物。

  关于毒品犯罪的具体法律规定:

  (A)非法制造、分发、提供违禁药品或非法持有意欲制造、分发、提供的违禁药品的;生产、分发、提供假冒毒品的,如属I、II类,处15年以下监禁,并处或单处2.5万美元罚金。属毒品犯罪重犯的,处30年以下监禁,并处或单处5万美元以下罚金):对于上述犯罪人,如犯有前科的;除施以刑期外,还将施以6年以上特殊假释;没有前科的,除适用刑期外,还将施以3年以上特殊假释。犯(A)罪行,如属III类毒品,处5年以下监禁,并处或单处1.5万美元罚金。属毒品犯罪重犯的,处10年以下监禁,并处或单处3万美元以下罚金。犯这一法定刑内的毒品罪,如有前科,除执行刑期外,将施以4年以上特殊假释;如无前科,除执行刑期外,将施以2年以上特殊假释。犯(A)罪行,如属IV类毒品,处3年以下监禁,并处或单处1万美元的罚金。如属毒品犯罪重犯的,处6年以下监禁,并处或单处2万美元罚金。犯这一法定刑内的毒品罪,如有前科,除执行刑期外,将施以2年以上的特殊假释;如无前科,除执行刑期外,将施以4年以上的特殊假释。犯(A)罪行,如属V类毒品,处1年以下监禁,并处或单处5000美元的罚金。如属毒品犯罪重犯的,处2年以下监禁并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

  1919年7月31日美国国内税收专员丹尼尔*C*罗珀提出:"相当明确,在任何普通的吸毒案件中都要有适当的治疗,只要持续进行治疗,吸毒者可以戒掉毒品并恢复身体健康"。对于这一规则,国内有些税收机构认为是绝对禁止给吸毒者治疗用的麻醉品治疗,另一些机构则认为允许合法使用麻醉品治疗。1919年,美国约有44个麻醉品诊所建立,大量的吸毒者可以在这些诊所里获取海洛因、吗啡、可卡因和其他毒品。美国政府1923年2月10日强迫关闭当时被认为开办最好的诊所路易斯安纳州的威廉斯博士诊所,此后,美国禁止通过医疗途径给吸毒者提供毒品。1919年《哈里森麻醉品法》以及1924年的修正案并未禁止在医学上可以使用海洛因,1956年12月18日,国会通过法律,宣布海洛因为违禁品,在医学上禁止使用。1970年10月27日全面禁止海洛因的法律生效,其中包括滥用药品综合预防与控制法。对于大麻在医学上能否使用,存在较大的争议,阿拉斯加州的最高法院1975年宣布,根据州宪法,公民有权在自家土地上种植和拥有大麻。俄列冈州提出一项议案,据该议案任何18岁以上的人为个人使用而种植和拥有大麻在该州不认为是犯罪,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对各州立法进行制约,控制毒品犯罪,如联邦政府通过的《联邦公路拨款法》修正案,要求各州在1991一1992年,两年间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将违反任何一项毒品法规者处以吊销执照6个月的处罚,吸大麻者亦在处罚之列,拒绝实行这一立法的州将从1993年10月1日起的9个月中失去5%的联邦公路拨款。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综合犯罪控制法》,规定只要将部分财产和土地用于种植大麻,就可以全部予以没收。为了打击与毒品犯罪有关的犯罪企业,美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如《参与诈骗和腐化组织法》、《犯罪企业法》、《毒品滥用、预防和控制综合法》、《银行保密法》、《受控物品法》、《综合犯罪控制法》、《洗钱控制法》等。《参与诈骗和腐化组织法》规定对任何具有诈骗等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企业"严加惩处,防止非法企业和合法企业混搅在一起。只要证明两者发生过两次"混搅"的事实,即可认定前者为"参与诈骗企业",后者为"腐化企业"。《犯罪企业法》旨在打击由一名组织者和五名以上毒品犯罪者成立的企业。两项法令都规定对有罪者判处长期监禁和没收财产。据《受控物品法》和《综合犯罪控制法》规定,即使没有对行为人定罪亦可以没收财产,鉴于定罪需要"毫无疑问"的罪证,这些法规规定,可根据"相对证据"没收财产。这就是说,如果证据的份量虽不足以定罪,但足以使法庭作出"可能"有罪的结论,就仍可以据此没收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在第一次"可能犯罪"时,即可扣留其所有财产。这样旨在防止个人和组织将犯罪收益转移到朋友、家人或其他财产代理人手中。①《银行保密法》要求银行向执法部门通报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或者每年多于10万美元的系列交易以控制非法组织的逃避措施。1990年,美国又通过一项新的禁止麻醉品法案,法案包括判处麻醉品杀人犯以死刑,以及在社会福利方面对麻醉品犯罪进行广泛限制等严厉内容。

  根据1979年美国刑法典改革法案提要,对于买卖数额巨大的海洛因或PCP(比平均每剂用量高10万倍)依照对买卖大量大麻的处罚规定,加重了刑罚。对单纯占有100克以上海洛因,被认为是比单纯占有其他毒品更为严重的犯罪,根据1988年美国反毒议案,对贩毒集团头目可以判处死刑;此外纽约州征收毒民罚金规定,毒犯一旦被控诉,可罚款1万一10万美元。纽约州1973年通过的法律还规定凡证明交易毒品或拥有毒品有罪的人将受长期监禁;出售1盎司或拥有2盎司麻醉品的最低刑为15年至25年州监狱的监禁。对于吸毒者可以处1万美元以下罚款,法官有权剥夺吸毒者享有联邦政府提供的大多数福利待遇。此外,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50.5条中还规定了公然酩酊、乱用药物罪。根据法律,本罪是指,行为人出于医疗以外的目的,摄取酒精饮料、麻醉药或其他药物,致使在公共场所显示受影响到足以危害自己或他人的身体或财产或使附近的人感到不安的程度的状态,即构成犯罪。犯本条之罪,行为人在过去一年之内,二次受该罪之有罪认定时,系属微罪,在其他场合则属违反秩序行为。

  二、美国的禁毒组织和具体工作

  美国毒品管制政策办公室。是美国最重要的反毒决策单位,是直接隶属总统指挥的机构,首长是内阁成员。该办公室主要拟定具体的反毒策略。美国联邦缉毒署源自1915年。财政部杂务部门为执行1914年制定的哈里森行动条款的稽核工作,配置了162位岁人稽核人员。1920年,财政部内部又增设禁酒执行单位,1927年成为独立的行政单位,1930年联邦麻药署成立,隶属财政部。1968年又与司法部所属的食品药物滥用控制局合并为危险药物与麻药署。1973年美国为统合各相关缉毒单位,将海关毒届调查单位与危险药品与麻药署合并成今天的美国联邦缉毒署。美国联邦缉毒署1994年员工总人数总计7311人,调查员人数为3629人,年度预算为7.22亿美元。美国联邦缉毒署的主要职责如下:(1)侦查、侦办州际或国际性的违反《药物管制法》毒犯。(2)掌管全国麻醉药品情资系统,以收集、分析、制订策略及行动情资,并与联邦、州、地方及外国对等机构合作。(3)查扣、没收源自或追及至或意图供非法贩卖毒品的资产,执行《管制物质法案》条款中,对合法产制之管制药物其有关制造、贩卖、调剂等事宜。(4)与联邦、各州和地方执法官员,相互协调合作缉毒事宜;对非地方或联邦管辖权所及或毒品情资,促成跨州或国际间协力调查合作。(5)协调并与其他联邦、各州、地方及外国政府执法机构间合作,通过非执法方式如消灭毒作物、农作物种植替代及协训外国政府执法官员等,以抑制毒品在美国市场流通。(6)全力协调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协力促成国际合作管制毒品工作。

  Eipaso情报中心。它设在美国与墨西哥边界的德州城市(Eipaso Intelligence Center。简称EPIC),统合各反毒执法机构之人员、设备、资讯体系,并藉由情报收集、监视作业、策略运用、研究分析等分工,提供给正在办案的缉毒人员。其中包括与各国、各州及地方缉毒机构的情报交流,其目的在提升与各国及美国国内备级缉毒机构之合作品质及整体缉毒策略之精进。EPIC由15个机构联合组成:美国联邦缉毒署(DEA);美国移民归化局(Ins);海关(USCS);美国海岸防卫队(VSCG);烟酒武器局(ATF);联邦航空总署(FAA);联邦司法警察(VSMS);联邦调查局(FBI);国税局(IRS);美国秘勤局(VSSS);国务院(DOS);美国内政部(DOI);中央情报局(CIA)、国防情报局(DIA)、国防部(DOD)。此外,还有美国50个州、波多黎各、维京群岛、关岛、哥伦比亚特区、美国林务部门、国家海事渔业单位、监狱局以及国防部所属的TITF、JTF等都是它的联合单位。EHIC除了毒品情报收集、监控、策略研析等任务外,因该中心与政府各部门之通讯、资讯体系相互联结,因此在通过联邦政府规定及一定检测程序之下,其情报资讯查询还包括以下各项:毒品运送;非法移民。包括外国人走私、伪造文书嫌疑、外国刑事犯、谎报美国公民声明;FAA资讯包括飞行船、器、航空器拥有者;逃犯;失窃试阅、车辆、飞行器和船;国外入境的私人飞机;流通、没人之货币;其他询问(基于各参与机关有利害关系之程式)。

  美国联邦司法警察。美国联邦警察局于1789年由第一届国会,依据司法法案设计的联邦司法制度所成立,迄今已有206年的历史,是美国最大的执法机构,主要任务有:维护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包括司法安全、证人保护、囚犯安全防护等;侦查与逮捕逃犯。即负责追捕包括从缉毒局脱逃的囚犯、从监禁处脱逃的人犯及联邦法庭下令逮捕的对象;资产没收与管理,联邦警察在法庭命令下管理并没收其与联邦调查局、缉毒局、移民局没收的资产,并进行洗钱调查工作,珠宝、汽车、汽艇、飞机、房屋、牧场、经营中的企业、公寓等都包含在此范围内,它被称为"国家资产没收计划",是打击毒品犯罪最有效的利器;特别行动部分,主要包括:(1)特别行动组:即受过特殊训练的部队,主要处理高度威胁及紧急事件。(2)空中行动组:主要任务是运输每年逾千名的囚犯与特别行动组的组员及其他联邦警察机构成员。(3)飞弹运送安全护卫组:主要任务是协助国防部及空军执行敏感的巡弋飞弹基地间的运输任务。

  纽约特别缉毒办公室。它是于1971年针对当时日趋严重的禁药问题,依据《纽约州司法机关组织法》第462章第5条B项177款而设立。特别办公室在纽约市的5个郡同时拥有针对禁药重罪的司法权及调查权。

  毒品法庭。美国若干地区(如加州、纽约州、密苏里州、佛罗里达州)经由议会许可,于法院中特设毒品法庭,凡初犯而持有、运输贩卖、制造情节轻微的嫌疑犯,可经毒品法庭裁定接受长期戒治的保安处分,而不受通常程序的起诉、审判,其中戒治成效良好有据者,免除其刑。被告若不能完成戒治计划,检察官得予以起诉,法官仍依通常刑事诉讼程序判罪处刑。

  三、美国的禁毒措施

  除了加强力量,查禁毒品犯罪并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外,美国还采取了拒毒、戒毒等的防范与治疗措施,形成禁毒、拒毒、戒毒等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措施。

  (一)美国的禁毒措施

  1.减少对毒品的需求

  减少人们对毒品的需求,药物滥用问题便可减少,因此,预防个人和团体吸毒,是整个预防政策的前提,美国是世界上毒品需求最多的地方,所以毒品才从世界各地源源流入,美国政府认识到完全阻止毒品进入美国已不可能,因而修正反毒政策,投注较多的资金与人力在宣传教育的拒毒措施上。主要方法有:(1)预防青少年饮酒。大学生、高中生及初中生的酒瘾是滥用毒品的先声,所以美国政府预防青少年饮酒是防止滥用药物中重要的一环,卫生福利部、教育部、交通部与财政部等政府单位,都将预防青少年滥用酒精当成施政中重要项目。(2)创造安全无药物的学校环境。为此,美国政府通过安全且无药物的学校及社区环境法。(3)社区合作缉毒。主要构想有两个:一是社区取向警察服务计划,即在社区居民的协助参与(提供线索与情报)下,警方尽力找出社区内的药物滥用者、运毒或贩毒地点与网络等,此外警方也提供危机处理服务;二是药物滥用防制教育计划。即由警方派员向各中小学校学生进行反毒宣导,告知毒品危害、如何处理生活压力等以避免使用毒品。(4)社区居民组成反毒联盟,并通过举办郊游、各种竞赛、娱乐活动等进行反毒宣传。(5)创造元药物的工作环境。为此,美国政府在药物管制政策办公室下设一小组,包括联邦及州政府人员,倡导雇主采取兔予药物的工作环境计划;提供相关的知识给雇主,使员工不吸食毒品;提供施行良好而有效的计划范本给雇主参考;(6)美国黑人男性自发计划。因美国黑人男性犯罪及吸毒率们高,故美国政府试图借举办系列会议讨论并解决黑人犯罪与吸毒问题,通过黑人男性的亲身参与,可望收到减其用药的效果。(7)国家服务计划。号召美国青年投注心力为社区邻里及有需要之人服务。(8)预防研究计划。即针对不同群体采取多管齐下的预防措施,如药物教育、媒体宣导、家庭教育等多管齐下,以预防毒品犯罪。

  2.DARE计划及社区警察计划

  美国的药物滥用防制计划(Dn1g Abuse Resistance Education简称DARE)是一项由警察担任,进入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反毒宣导的计划,最先在洛杉矶市倡办,后全美仿效推行。此项计划的宣传对象是中、小学生,所用教材除文字部分,尚配有生动的漫画,以吸引学童,整套课程为期17周。此项计划成功与否在于负责宣导的警察是否有热诚,专业素养及沟通技巧等,所以对警察加强这方面的训练相当重要。

  社区警察(Community policing)制度。即警察与社区充分结合,定期举行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告知社区内治安上的漏洞,贩毒者的藏身处、社区内毒品交易地点等,以供警察加强巡检;由于社区居民了解社区内状况最深,故由其提供有关信息供警察作为执行任务上的参考,将可发挥最大功效。

  3.教育子女远离毒品

  即教导子女防范毒品的知识措施,向毒品说不。美国卫生福利部药物滥用预防办公室出版了父母亲指导手册,以帮助家庭中对吸用毒品的预防。

  4.员工尿检措施

  为美国当前拒毒措施的重点之一,源于1986年9月15日里根政府颁布行政命令一一联邦职员药物测试第12564号。配合药物预防政策,促使拥有最多员工的联邦政府和所属机构能上行下效,以身作则。测试者一经证实是吸毒者则有两条路可行,一为接受戒毒治疗;二为解雇或不录用。

  5.净化广告宣传

  净化非法药物资讯的工作包括:消除不实商业广告,查禁有关药物的色情和暴力影片、杂志和广播等,减少增加药物需求的诱因。净化工作的步骤有二个,一是预防,即制止资讯接收者获得诱人吸毒的资讯。二是教育,即提供资讯接收者获得某些反毒的资讯和技巧。

  (二)美国的戒毒措施

  美国有85%以上犯人是因为毒品犯罪被捕,据有关机构统计,有85%的罪犯在离开监狱之前并未接受适当的治疗,因而出狱后有2/3的受刑人会为吸毒资金而再犯罪。为了阻止毒品犯罪,美国制定了:

  1."远离计划"(staying out)

  "远离计划"(staying out)是一个美国监狱内以治疗社区为基础的毒品成瘾者戒治计划,是美国政府为了下层吸毒犯所设计的毒瘾治疗计划模型。此计划创办于l977年,有77%以上的成功率。它分为导向阶段、主要治疗阶段、重返阶段三个阶段。并分为四个步骤。一是确定受刑人参加计划的意愿;二是调运阶段;三是强化治疗,四是假释委员会的审核。据言,参加"远离计划"的受刑人80%转变为有生产力的纳说人,其对戒治毒瘾的贡献,多年来受到社会各界的赞扬与肯定。

  2.唤醒计划

  这是一项由马利兰州乔治王子郡矫治中心提供给药物滥用者的处遇项同。这项计划包括90天的住宿处遇,及一年的继续监督观察,由一组受过特殊训练的药物滥用处遇从业人员及矫治安全官负责监督,目的是使参与戒治者复归社会后能成为有用的人。

  四、美国对毒品犯罪的惩治

  (一)加强立法体系

  为了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美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反毒品犯罪法律,如《哈里森麻醉品法》、《全面预防和控制滥用毒品法》、《反毒品走私法》等,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与惩治毒品犯罪密切相关的法律,逐渐形成一个相辅相成的惩治毒品犯罪的法律体系,如《联邦公路拨款法》、《参与诈骗和腐化组织法》、《犯罪企业法》、《银行保密法》、《受控物品法》、《洗钱控制法》等,这些配套法律的颁行对于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制定于1986年的《洗钱控制法》即是《反毒品滥用法》的一部分,它禁止明知地实施或试图实施涉及特定非法行为所得的金融交易。这部法律与《银行保密法》中的报告与记录保存条款相互结合,在遏制洗钱行为上起了重要作用。《洗钱控制法》的刑事部分被汇编人《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第1956和1957节中,规定了4种洗钱犯罪,对于洗钱犯罪,法定最高刑为50万美元罚金或20年监禁,或两者并罚。《银行保密法》授权美国财政部长规定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记录之保存与报告的程序,这些报告和记录对于执法机关鉴别从事非法活动,发现洗钱犯罪、毒品犯罪等具有极重要价值,如果不遵守该法,就要受到民事与刑事的双重制裁。但该法中关于只就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交易报告的规定为洗钱者留下了漏洞,许多交易变换成不超过1万美元的数笔交易而逃避了法律的惩罚。《美国联邦税法》中要求任何自然人在贸易或商务过程中一次或多次交易中收受到的现金超过l万美元的,必须填写一份报告并说明交易的来源与性质。199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一项旨在制止银行把毒贩"洗"过的黑钱转移到国外的法案,法案授权有关当局可撤销违法银行的执照,或取消它们的联邦存款保险。法案还规定永远禁止那些犯过非法存款转移的银行职员再度受雇于任何金融机构。这些法律规定堵死了贩运者通过合法企业和金融机构为转移不义之财而进行洗钱的机会。美国国会还通过防止非法制作者获得毒品前体的法律进行禁毒。1993年2月,美国政府根据管制物品法增加了对卡西酮和2,5一二甲氧基一4一溴安非他明的管制措施。为了防止用麻黄素非法制造甲基安非他明,美国加强了有关的法规,1993年制定了国内化学品管制法,该法已于1994年生效。随着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经验的积累,美国的禁毒法律亦会越来越完善、健全。

  (二)加强国际合作

  毒品犯罪的国际化、网络化是当今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毒品生产和贩运已在全世界形成强大的地下网络,势力所及达72个国家和地区,从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到毒品的制造、加工、贩运、消费已形成一个"国际化"体系。毒品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毒品犹如"世界瘟疫"困扰着整个世界,同毒品犯罪作斗争,被欧洲人称之为"第三次世界大战",要有效地同毒品犯罪作斗争,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通力合作才能收到显着的效果。"1990年二月,美国、哥伦比亚、玻利维亚、秘鲁四国在哥伦比亚海滨城市卡塔赫纳签署了严厉控制毒品的生产、加工、交易和消费的《卡塔赫纳声明》,该声明指出,四国不仅在打击吸毒、贩卖、生产、运输毒品的各个环节上进行合作,而且将把经济贸易合作同扫毒联系起来。这一声明,表明美洲国家的反毒品斗争已从过去的各自为战走上了地区和国际合作的道路。"①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在加强国际合作,提供情报信息,打击毒品犯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是根据国际条约建立于60年以前的一个麻醉品管制机构的继承者。麻管局的职责是"应努力限制麻醉品的种植、生产、制造和使用,其数量刚好满足医疗和科学的需要"并"确保此种用途能够获得供应"。"防止麻醉品的非法种植、生产、制造、贩运和使用"。麻管局与各国政府合作并不断与他们保持对话,从而促进条约中各项目标的实现,对话的方式是举行定期协商或通过与各有关国家政府协议安排的特别工作团。1991年6月,经社理事会核准了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禁毒署)执行主任代表秘书长并与麻管局合作制定的修订安排。麻管局与禁毒署以及其他与麻醉品管制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其中不仅包括经社理事会及其所屑的麻醉药品委员会,而且还包括联合国有关的专门机构,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并且与联合国系统外的机构,尤其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进行合作。由于麻管局同美国及其他国家的主管当局直接联络,使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破获了大量毒品犯罪。美国在打击贩毒和洗钱活动中也与许多国家保持着密切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关系。在设法减少供应方面,该国还与秘鲁和玻利维亚签订了双边协定。此外,与墨西哥和加勒比海各国的合作也得到了加强,特别是在针对空中和海上贩毒活动采取联合管制行动方面。

  (三)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

  毒品犯罪多是有组织的犯罪,具有集团性、国际性、诡秘性等特点,因而要侦破毒品犯罪并非一件易事。为了成功地侦破毒品犯罪,必须有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侦缉策略和方法。目前常用的侦查毒品犯罪的手段有控制下交付,即由侦查机关对毒品犯罪的交易场所、毒品、人员进行秘密监控,欲擒故纵,最后一网打尽,破获全案的一种侦查手段。"卧底警察"内线侦察也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利用高科技手段,如电子设备,对进出境人员和物品进行监测也是一个可行的方法。此外,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训练和使用能嗅出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等毒品气味的专业缉毒犬,一些国家还训练了猪、猫勋、蝴蝶等动物和昆虫,大大提高了走私贩毒犯罪案件的侦破率。美国各地警察机关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如在芝加哥,市警察局街头毒品侦缉处总结出了登门查问的方法。实践证明,此方法效果颇佳。所谓登门查问,就是指毒品侦缉队在接到居民或巡警的报告,怀疑某住房内有非法毒品活动时,前往敲门询问住户或房东的方法。此方法得到了群众的大力支持并藉此方法的成功率达80%。西弗吉尼亚:致房东函。西弗吉尼取州警察局的汤姆*科克上尉警官采取了给房东写信的方法与街头毒品犯罪作斗争。他的具体做法是:向其房屋有被非法使用嫌疑的房东投寄警告函,告知房东在其房屋内怀疑有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并解释现行的有关没收不动产方面的法律。最后警告房东,如果再允许违法犯罪行为在其房屋内发生,那么,该房屋将被充公。这一方法的实践效果非常好。许多房东应函前来与警方合作。新奥尔良:从药剂师人手。路易斯安娜州新奥尔良警察局毒品侦缉队采取了反处方欺诈行动,即从药剂师人手,通过药剂师严格控制麻醉品和发现毒贩。此举给非法从事医用麻醉品交易的毒贩以沉重的打击。费兰迪纳比奇:统一行动。弗罗里达州的费兰迪纳比奇警方与有关部门联手发起并实施了一项名曰"统一行动"的联合计划、依此计划,设有两人小组两个和一名协调员,均装备防弹马夹、拍立得照相机、防暴枪、显眼的黑色制服等。小组成员要接受访问市民、车辆盘查、搜查、以及为提高这些措施有效性的技巧等项目的训练。在统一行动前,进行了大量的化装侦察,摸清了有关毒贩的活动方法及其同伙等方面的情报,掌握了大量的人头线索。这些线索连同警方的报告、提请逮捕宣誓书、图片资料等一起编人拘捕档案,以便统一行动时能快速、准确地将嫌疑犯缉获。拥有资料详尽的拘捕档案和装备精良的街头毒品侦缉小组在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后,开始了统一行动。首先对贩毒分子进行搜捕。因情报准确,搜捕效率很高。其次,进行车辆盘查,发现违禁品或其他非法物品,即予以扣押。再次,借车辆盘查之机,对涉嫌贩毒的摩托车骑手进行拍照。侦缉小组在采取行动时,总是出其不意,倘若今天用此方法,明天便会改用其它方法。在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费兰迪纳比奇警方着眼于提高工作效率,使打击贩毒活动取得了显着成效。①

  (四)标、本兼治、预防为主

  美国的第三个国家禁毒战略已于1991年1月31日提交国会,这项战略依据的根本原则是个人责任,其目标是通过实行减少供应与减少需求相结合的方案来减少吸毒现象。在打击吸毒的行动中同时在各个方面施加压力,塞源截流进行预防,同时在短期内开展执法活动以及对吸毒者进行治疗。同时,政府还注重禁毒宣传教育,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揭露毒品的危害,表扬戒毒成功的人,使人们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美国社区一级还出现了自发禁毒活动,参加者十分广泛,包括社区、商界、宗教机构的领袖以及学校、医疗单位和政法部门的主管人员,通过这种自发的禁毒活动,人们对非法滥用毒品的看法和态度有了明显的改变,这类禁毒运动正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兴起。为了解决减少非法药物供应和需求的问题,美国最近通过了一项新的药物管制战略,包括四个主要部分。该战略的重点是通过促进治疗,确保学校不发生药物滥用问题,针对中学毕业班学生药物滥用比例不断增加的现象,采取措施并帮助社区打击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和药物滥用现象,减少长年吸毒者的数量,国会还通过了关于治疗长年吸毒者的新的犯罪问题法案。

  参考文献:

  (1) Foreign Affairs January/February 1998,p.110-126; May/June 1999 p.82-98.,

  (2) Drug and Society (Published by The Haworth Press, Inc.),Volume 12, Numbers 1/2 1998.p.39-61.

  (3)USA Today, May 21, 1997.

  (4)吴国清:禁毒风云,北京出版社,1998版,第123-139页。

  (5)廖振华:世界禁毒行动,汕头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168-206页。

  (6)康树华:犯罪热点透视,群众出版社,1997版,第280-296页。

  (7)姜佐宁:毒品的危害与防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版,第3-9页

  (8)汤家麟:当代国际禁毒风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版,66-88页。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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