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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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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史、戒毒史
新中国三年禁毒运动的回顾与启示
2013-04-04 23:18:07 来自:学术探索 作者:高巍 阅读量:1

  1838年9月,林则徐上书道光皇帝,不无忧患地指出:“当鸦片未盛行之时,吸食者不过害及其身……迨流毒于天下,则为害甚巨,法当从严。若犹泄泄视之,实是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兴思至此,能无股栗。”〔1〕(P104)历史的吊诡在于,三十六后的1874年2月,林则徐却一改慷慨激昂之辞,表示:“鄙意亦以内地栽种罂粟,于事无妨。所恨者,内地之民嗜洋烟而不嗜土烟。”〔2〕(P433)当鸦片战争的硝烟散尽,当历史的车轮风雨不惊走过,留下的只是林则徐在1838年所言的那句“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淡忘的却是英雄迟暮时的徘徊、犹豫、踌躇。这种踌躇和徘徊正是清末禁毒战略从激越归于困顿的苍凉写实。
  
  自虎门销烟迄于今,或禁或弛、或激进或宽缓,或悲愤或淡定,我国的禁毒战略总是以林则徐“流毒于天下,则为害甚巨,法当从严”的言论为理论原点和情绪基础的。但是,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各种禁毒战略并未能实现中国大地上毒品的根绝,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三年运动式禁毒人民战争,实现了毒品禁绝的神话,并基本持续到“文革”结束。在毒品滥用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的今天,有必要回顾和反思建国初期三年禁绝毒品的历程,探究其成功的内在机制,以期服务于现今的禁毒政策制定和完善。
  
  一、三年禁绝毒品运动的过程与举措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毒品形势非常严峻。据有学者初步统计,其时全国吸食鸦片等毒品的烟民大致有2000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4%。〔3〕(P103)以鸦片的主产区西南地区为例,仅云南省罂粟种植面积即占可耕地的20-30%,云南省的吸毒人员超过20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5%。其中,省会昆明市烟馆林立,约有1670家,烟贩6968人,吸毒者5万余人。贵州省吸食鸦片者达30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1%。省会贵阳有烟馆1000余家,遵义也有400多家。人口仅万余人的贵州省镇远县有毒贩700余人,其中贩运大烟一百两左右者571人,百两至千两者200余人,万两以上者也有20余人。〔4〕(P295)概而言之,建国之初的毒品形势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一是罂粟种植遍布全国,从业人员众多;二是对于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比较淡漠,缺乏强有力的道德共识;三是毒品吸食人数居高不下,毒品贩运规模空前。
  
  1.号角吹响
  
  正是基于巩固政权、禁绝毒品的迫切需要,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以下简称《通令》),旗帜鲜明地制定全面禁毒的政策和措施。《通令》从毒品严重的危害性和严峻的毒品形势入手,指出:“自帝国主义侵略我国,强迫输入鸦片,危害我国已百有余年。由于买办的官僚军阀的反动统治,与其荒淫无耻的腐烂生活,对于烟毒,不但不禁止反而强迫种植,尤其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下,曾有计划的实行毒化中国,因此戕杀人民生命,损耗人民财产,不可胜数。”〔5〕(P354)以此为基础,《通令》规定了几个方面的具体禁毒措施。
  
  第一,设立禁毒专门机构、调动全民参与禁毒。《通令》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同人民团体,做广泛的禁烟禁毒宣传,动员人民起来一致行动。第二条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禁烟禁毒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民政、公安部门、相关人民团体派员组成,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
  
  第二,从严打击毒品种植、贩运、制造、售卖行为。《通令》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自1950年起在已解放的地区全面禁绝罂粟种植,未解放的地区一旦战争结束立即禁绝种植罂粟。另外,自《通令》颁布之日起,对于烟土毒品的贩运、制造、售卖行为一律从严定罪,并没收烟土毒品。对于散存于民间的烟土毒品,规定必须限期收缴。按期缴出毒品者,可酌情进行补偿,逾期仍未缴出毒品者,则按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定罪处罚。
  
  第三,惩办与矫治结合解决吸毒问题。《通令》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必须限期向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并定期戒除,对于拒绝登记和逾期不戒除者进行处罚。同时,由各级政府卫生部门配置戒毒药品、宣传戒毒戒烟药方,并对贫苦吸毒者免费或减价治疗。在毒品比较猖獗的城市,由政府设立戒烟所进行戒毒治疗。
  
  第四,禁毒宣传与禁毒立法双管齐下。《通令》第八条规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辖省、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结合《通令》精神和方针,制定更为详细具体的查禁办法和明确的禁绝种、吸日期。同时,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和《通令》宣传。
  
  在《通令》发布后,全国各地禁毒运动全面、高效展开,深入贯彻全面禁毒的战略。其一,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情况相继颁布了具体的禁毒条例或办法。如1950年7月西南军政委员会制定《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西南区禁绝毒品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政府不采取低价收购或抵缴税赋的办法,不为种烟户寻找出路;政府明令封闭烟馆,没收其房屋及烟具、毒品,如查有秘密烟馆,则予以严惩,最高可处以死刑;与剿匪结合,严禁运输毒品;因人数甚巨,对于吸毒者暂不实行强制戒毒、拘捕、监禁,而主要采用劝其自动禁绝的方法;对于种植罂粟面积过大而形成灾荒的地区,可酌情采取生产救灾方法,适当贷与粮食,保证新收归还。〔5〕(P299)其二,通过《通令》的深入持续宣传和从严从快的惩罚机制,查办了一大批重大毒品案件,有效压制了毒品犯罪猖獗的势头。至1952年上半年止,查禁毒品运动效果明显。据对华北、东北、华东、西北四大行政区的不完全统计,缴获的各种毒品折合鸦片计2447万余两,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部分内地的偏僻地区有零星罂粟种植外,全国范围内的罂粟种植基本消失。〔6〕(P225)通过两年的禁毒运动,毒品贩运、制造、吸食、售卖行为得到有效的控制,毒品种植几乎销声匿迹。
  
  2.决战来临
  
  经过两年的全面禁毒斗争,已使毒品泛滥的状况有了根本性的改观,但1950年至1952年初的禁毒并没有实现根绝毒品的目标。因为,开国之初,百废待兴,有限财力、人力和物力主要用于肃清国民党残余力量和夯实执政基础,不可能举全国之力根绝毒品。在某些地方政权控制比较薄弱或比较偏远的地区,毒品吸食、贩运行为仍时有发生。正因为毒品的全面禁绝尚未实现,兼之一些贩毒集团试图拉拢腐蚀国家干部作掩护,编织地下贩毒网络继续毒品贩运,为从根本上禁绝毒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切实保护人民健康,防止毒患死灰复燃,1952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强调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集中的、彻底的扫除毒患的运动,务必将一切毒贩肃清。明确指出这次运动的基本指导方针为:严厉惩办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具体政策是对制造者、集体大量贩毒者从严,个别少量贩毒者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拒不坦白者从严,彻底坦白者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对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只要彻底坦白、诚心悔过、检举立功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强调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斗争的积极性进行这场禁毒运动。〔7〕(P39)1952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批准了公安部提交的《关于开展全国规模的禁毒运动的报告》,决定分三个阶段开展此次禁毒运动:第一期为“大破案”阶段,集中力量先逮捕、审讯一批证据充分、意义重大的毒品罪犯;第二期为“继续深入和铺开其他重点”阶段,主要是乘胜追击,深挖线索,扩大战果;第三期为“追捕漏网毒犯和处理结束工作”阶段,主要是歼灭残余的毒贩。1952年8月10日,全国1202个禁毒重点部门和区域同时进入大破案阶段,在近50天的时间里,查获毒犯近37万人。其中,判处刑罚33786人,释放3534人,缴获毒品近400万两。
  
  三个阶段的禁毒运动持续半年左右,至1952年年底全面结束。经此次半年的全面、深入整肃,我国大陆几无毒品贩运、制造等问题,为三十年的无毒国奇迹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1952年1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又发布了《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指示》,把禁毒重点从打击城市贩运转向吸毒者的改造和矫治,以期从根源上巩固禁毒成果。中央政府决定拨出专款100亿元,用于救济特别贫困的吸毒者,另拨290亿元作为研制戒毒药品的专门经费。对吸毒的人,规定限期自动戒绝与强制戒毒相结合。能够在家里自行戒除的,限期自行戒除;少数烟瘾大、年老有病的,可以送往医院进行戒治;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免费提供戒毒治疗。在毒源基本切断后,通过三年的戒毒专项工作,全国2000多万名吸毒者成功戒除了吸毒的恶习。
  
  二、三年禁绝毒品运动的经验
  
  借鉴与现实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毒品问题在我国死灰复燃,并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而日趋严峻,我国政府正视毒品问题的复杂性,准确把握毒品犯罪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坚持不懈的禁毒运动,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是,毒品问题在社会层面、文化层面、制度层面牵涉诸多因素,很难在短期内实现毒品的全面禁绝。此外,我国现行的禁毒政策和方针是否完全科学有效,也需要进一步检验和反思。纵观中国近现代史,只有新中国三年禁毒运动实现了毒品在我国境内的禁绝,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大的样本意义,也为当代禁毒斗争和实践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经验和启示。
  
  1.特殊历史条件下的闭关锁国政策杜绝了毒品的境外输入
  
  自英国侵略者的坚船利炮洞开了古老中国故步自封的国门,中国社会长期处于政府控制力衰微或割据分裂的状态,无法有效的实现进出口贸易的有效管制,尤其对边疆地区缺乏强大的控制力,这就在事实上导致了边境地区的无政府状态或地方政府割据状态。因此,对于国外的毒品输入并不能通过严格的边境管理和走私行为的打击予以控制。新中国成立于复杂险峻的国际形势之中,外有强敌虎视眈眈,内有敌对势力蠢蠢欲动,相邻诸国或摇旗不定,或有虎狼之心。在此种险恶的国内、国际形势下,新中国选择了事实上的闭关锁国政策,奉行亲苏的单边主义,抵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交往,坚持独立自主的建设和发展之路。无论是国家层面的国际交流,还是个体、社会组织层面的国际交往,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严格的限制。
  
  就个体和社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来看,新中国建国之初几乎陷于停顿。其一,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工商业的国有化,同时也取消了多种经济组织形式,使个体参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基础性条件不再具备,自然不存在个人参与国际贸易、国际交往的必要性;其二,社会组织或企业通过公有制改造后事实上受国家的控制和支配,在单边主义的政策导向下,并无独立自主追求利益最大化、参与国际竞争的可能性;其三,新中国成立之初,毗邻中国最大的境外毒源地——金三角地区也因为有国民党残部进入而成为重要的军事斗争前沿,西南边境地区也因此处于军事封锁状态。正如有学者所言:“1950年4月国民党残部进入缅甸,控制了缅甸掸帮北部和泰缅边境地区,组建了‘云南反共救国军游击总指挥部’,不断对我国云南边境地区进行袭扰、破坏,云南省西南边境地区成了对敌斗争的前线。为了更好地开展对敌斗争,所有通往境外的通道都有重兵把守,而且村民也被组织起来,日夜巡逻、站岗、放哨,边境处于军事封锁状态,这在客观上也切断了毒品流入我国的通道。”〔8〕(P85-86)因此,个人和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可能性和必要性的缺失事实上为堵截毒品输入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撑,也使边境管制的有效运行具有可行性,兼之对最大境外毒源地毗邻地区的军事封锁,从根本上阻击和遏制了境外输入毒品行为的发生。
  
  2.严刑峻法与确定不移的禁毒政策
  
  (1)严厉的惩罚措施
  
  建国之初,出于稳定政局和军事斗争的需要,我国事实上采取了军管政策,对待毒品犯罪行为实施“零容忍”的从重、从快惩罚模式。如1950年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即强调,在禁令颁布之日起,对于全国范围内贩运、制造、售卖烟土等毒品的行为,除没收烟土毒品外,还必须从严治罪。在中央关于禁毒的通令发布后,各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严峻的毒品犯罪惩罚标准。如东北人民政府在1950年10月13日颁发的《东北区禁烟禁毒贯彻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各地现有存藏、运输、贩卖或制造烟毒品者各级人民政府应一律严厉查案,并没收烟毒用具及烟毒,将人犯送法院惩办。”1952年2月9日又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烟毒及其他毒品的命令》,进一步强调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指出:“各地关卡及军政公安人员,应严密检查烟贩毒贩,各界人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如查获、检举有据者,不论贩运者为何人,一律送交人民法院,严惩不贷。”〔4〕(P307)这种严厉的惩罚有效地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
  
  (2)注重毒品犯罪惩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
  
  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方面与刑罚的严厉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刑罚的及时性与确定性有关。但是在法制健全的时期,严厉性与及时性和确定性往往是一种紧张甚至是对立的状态。在建国初期,执政基础尚不稳定,兼之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无法在短时间内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时期的严刑峻法与从快从重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手段。尽管无法在严格意义上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依法打击毒品犯罪,但是却为打击毒品犯罪、禁绝毒品提供了更大的刑罚发动和选择空间,提高了刑罚适用的效率,通过从快、从重的运动式执法路径,有助于迅速遏制毒品泛滥的严峻形势。另外,为了避免部分地区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195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下达指示,要求处理毒贩时必须废止专科或并科罚金的方法,对于毒品犯罪行为人不得以罚代刑。这就在刑罚适用上保证了适用的平等性与高效性,避免了刑罚适用随意性带来的司法不公和禁毒的不彻底性,确保严厉禁毒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此外,建国初期为确保禁毒斗争的深入和有效,注重刑罚适用的确定性,坚决抵制毒品对于执法人员和党政干部的侵蚀,在制度上保障了禁毒政策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如1951年2月6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重申禁毒命令》规定:“(一)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均不得在国内外买卖毒品,违者受国家法律处分。(二)所有机关、部队、团体旧存毒品,一律无价交由当地财委转送中央财政部保管(或由大行政区财政部暂代保管,听候处理),不得隐瞒不交,违者受国家纪律处分。部队旧存毒品可交军委总后勤部转送中央财政部处理。”〔4〕(P324)同时,结合“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从严惩处为毒品犯罪人员提供便利、帮助的党政干部。如时任公安部长的罗瑞卿曾针对执法人员参与、庇护毒贩的现象批示:“不管是禁烟局的还是公安局的均应送法院分别判罪。”1952年一年间,全国机关内共发现参与、帮助毒贩的工作人员12958人,均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由于新中国政权对于自身的严格约束,使贩毒人员无法通过腐蚀和拉拢党政干部获取贩运毒品的便利,并最终减少和遏制了毒品犯罪行为的发生。
  
  3.全民参与、全国动员禁毒
  
  在建国之初,因为建国前历届政府控制力有限以及毒品亚文化的深入人心,社会大众对于禁绝毒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尚未形成明确的共识,表现在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对中央政府禁毒的决心持怀疑态度、对毒品犯罪分子持同情态度等。针对上述分歧性的认识,新中国采取了全民参与、全国动员的宣传、揭发、参与式禁毒模式,通过宣传统一禁毒的认识,揭发贩毒行为纵深推进禁毒运动,积极组织人民的多种方式参与建立禁绝毒品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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