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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史、戒毒史
清末广东禁烟运动与中英外交争执
毒品与禁毒史话
2009-03-06 08:11:45 来自:王宏斌 作者:近代中国研究 阅读量:1

  内容提要:如同全国各地一样,清末广东禁烟运动开展得轰轰烈烈,很有成效。在外国鸦片利益集团的极力怂恿下,英国公使和驻广州领事对于广东推行的旨在限制鸦片销路的“牌照捐”章程横加指责,中国官员为了捍卫国家禁烟主权据理加以反驳。在这场鲜为人知的外交斗争中,英国外交官代表着邪恶,中国外交官代表着正义,斗争的结局是,力量胜于雄辩,邪恶压迫正义,清廷外务部在英国外交官要挟下被迫接受了撤销鸦片“牌照捐”条款。

  关键词:鸦片 牌照捐 禁烟 广东 中英外交 许珏

  清末禁毒是新政时期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件大事。笔者在《清末新政时期的禁烟运动》(《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一文中,比较全面地介绍了这次禁烟运动的起因与经过,在论及1911年春天中英禁烟条件谈判时指出,英国外交官在鸦片利益集团的极力怂恿下,曾经以广东征收鸦片“牌照捐”为借口,多次向清廷提出交涉,试图破坏中国禁烟运动的顺利开展。由于当时搜集到的外交资料不足,未能详细描述、分析这场斗争的具体经过和性质。1998年笔者在中山大学图书馆看到《复庵遗集》,其中有7卷禁烟公牍,对于这场鲜为人知的外交争端才有了比较完整的认识。现在又有机会阅读到英国外交部的大量档案资料[1],将中英文原始文件加以对比研究,对于这场外交斗争起因和性质,终于可以进行全面评析了。

  一、广东“牌照捐”的内部酝酿

  众所周知,广东鸦片烟毒泛滥最早,并且一直是毒害的重灾区。1906年,一项官方统计说,广东本年度消费的外国鸦片为19204担,土产鸦片8075担,自产鸦片约有500担。考虑到还有相当数量的走私品,每年该省消费的中外鸦片至少有30000担。由于广东土产鸦片无多,清末禁毒的重点只能是禁吸。又由于广东消费的鸦片主要来自国外,如何对待外国鸦片便成为禁烟的焦点问题。此外,由于庚子赔款分摊给广东的数额每年为白银200万两,度支部三令五申要求如数解缴。于额征之外每年加征200万两,即使对于比较富庶的广东来说,也是相当困难的。

  在日益高涨的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和民族主义精神促进下,同全国各地一样,广东地方官员在各界群众支持和监督下,于1907年下令关闭了所有鸦片烟馆。但是,毒瘾乃是痼疾,一纸命令显然无法根除患者对鸦片烟毒的躯体与心理依赖。公开的吸毒场所被取缔了,秘密的地下烟馆犹如毒菌一样到处孳生蔓延。1908年3月,《中英禁烟条件》签订,在清廷的严令督促下全国各地陆续掀起禁烟运动高潮。就在这一年的冬天,长期在中国驻外使馆供职的许珏以道员资格再次被分发到广东,担任禁烟总局会办[2],实际主持全省禁烟事宜。

  许珏(1843—1916),字静山,号复庵,江苏无锡人。光绪八年中举,1884年随张荫桓出使美国、西班牙、秘鲁等国,办理华工各案交涉事宜。1889年,以参赞资格随薛福成出使英国、法国、意大利和比利时,在英国得知许多议员并不赞成英国强行向中国输入鸦片的政策,认为中国的自强机会在于彻底禁止鸦片。1895年再以参赞资格随杨儒出使美洲。三随使节,先后以同知保充知府,加盐运使衔。1899年他在家乡休假时出面组织了由乡绅领导的戒烟局,“欲以数书生之志力,就百里之地倡之”,试图把这种群众性的自觉戒毒运动由局部推广到全国。在实践中他感觉到这种方案困难重重,以无锡与金匮二县来说,城乡烟馆多达2000余家,一馆一年增添成瘾患者不止10人,“是有二千余家之烟馆即岁添二万吸烟之人”[3],而两县戒烟局设立之后,一月所戒多不过数百人,一年合计不过数千人。戒除鸦片烟瘾的人数远远赶不上新吸成瘾者,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1901年许珏以道员资格被分发广东,负责筹饷公所事宜,主张“寓禁于征”,对进口鸦片加重烟膏捐,因英国领事抗议而罢。1903年,加二品顶戴,再次出使意大利,差满而归。1908年,仍以道员资格被派到广东办理全省禁烟总稽查事宜。

  (一)《广东全省禁烟事宜章程》的拟订与实施。长期以来,许珏对于毒品在中国的严重危害有着清醒的认识,所以他一到任就调阅了全省的禁烟卷宗,迅速拟订了禁烟入手办法。在他看来,广东土产鸦片无多,禁止栽种不难做到,“应整顿者,只在贩卖、吸食两项而已”。督抚衙门很快就批准了这个“禁烟入手办法”,并且下令成立了广东全省禁烟总局。

  1909年2月禁烟总局成立后,立即根据1906年9月清政府政务处颁布的《禁烟章程》和1908年5月民政部与度支部共同拟订的《稽核禁烟章程》精神,拟订了《广东全省禁烟事宜章程》。这个章程共有6条:(1)广东种植罂粟不多,1908年已经下令全部禁种,此后应责成地方州县认真查勘,发现私种,立即派遣兵勇拔除,同时将栽种的田主、佃丁枷责示众,种植罂粟田亩追契充公。禁烟总局不时派员密查,发现查禁不力州县,“详请撤参,以儆效尤”。(2)以半年为一期,定期清查鸦片烟土各商店,鼓励兼营他业,尽早停止鸦片生意。发现违章店铺,立即吊销营业牌照。(3)部定吸食牌照制度烦琐,发售混乱,此后应简化程序,除年老或患痼疾者之外,其他领牌之人应当填明戒断时间,以便日后按册稽查。届期未能戒断烟瘾者,“有职者斥革,无职者注名烟籍”。(4)鸦片烟馆已经严令禁止,而仍有秘密开设者,他们之所以敢于违法牟利,“半由各署差役得贿包庇,地方官查究不力”。此后,各署内如再有秘密开设鸦片烟馆者,一经派员查出,即将该管正佐各官分别记过、撤任,以示惩儆。(5)地方绅士为一乡之望,应以身作则,设立戒烟分会,协助警局扫除鸦片烟毒。(6)各地研制戒烟丸散,不得掺入吗啡等烈性毒品。[4]

  总的来说,这个禁烟章程比政务处、民政部制订的章程更加严厉和具体。如前所说,广东禁烟的主要任务是禁吸,而禁吸毒品的唯一有效办法就是彻底断绝来源。要遏断来源,就必须彻底限制外国鸦片销路。不从根本上限制外国鸦片输入,广东禁毒很难取得实效。在《广东全省禁烟事宜章程》实施半年后,许珏已感到实际作用不大。他说,禁烟总局成立以来,“局用所费已及万金,课其成绩不过查验断瘾职官六十余员,及封闭开灯烟馆二百余间而已,此于通省禁烟全局并无大益。”[5]

  许珏不肯坐视这种实际效果不大的局面持续下去。他认为禁毒好比与强盗打仗,对于不同的对象应当采取不同的策略。“大抵种烟、贩烟譬犹依贼为利者也,吸烟者则被贼胁虏之人也。吾于为贼胁虏之人当力拔而拯出之。内地种烟、贩烟萑苻啸聚之类也,发号施令以解散之,足矣。外洋贩烟,疆场(埸)侵掠之寇也,宜坚壁清野以力拒之。”[6]这就是他所说的“禁烟扼要办法”。简而言之,就是通过缩短戒毒期限和“限制销路”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毒品的社会需求,借以抵制外国鸦片继续输入。这种观点与道光时期黄爵滋等人的“重治吸食”主张有些近似。世界禁毒历史证明,“限制销路”尽管不是最佳的禁毒方案,但具有遏制毒品泛滥的积极作用。

  广东禁烟无法取得重要进展,使许珏感到焦虑不安,他当然知道“遏断来源”是最有效的禁烟方法,只是由于中英鸦片条约的限制,他无法提出像林则徐那样的强硬措施,只好重提前人所谓“寓禁于征”的方案,希望由此限制鸦片销路。“一言禁贩洋药,则事涉外交。土药则关系练兵经费,于遏断来源一层殊不易言,惟有限制销路一层尚可因地制宜,妥筹办法。”[7]

  (二)鸦片烟膏加价的内部讨论。1909年7月,许珏正式提出“寓禁于征”的“烟膏加价”方案。他说:“查省、港烟价相悬太殊,港价每膏一两银二两五钱;省价每两仅一两有余。若骤令抬价过高,恐多阻碍。现拟半年加价一次,每两熟膏每次加价银五钱,俟三次加足,于原价外计,每两实加银一两五钱,与港烟价值相埒,均取之购膏吸户,于膏店牌费毫无出入。所加之银,以八成归官,二成津贴商人……且此由英领事译送港督来函而起,自无虑外人阻挠。”[8]这里的“港督来函”,指的是7月5日两广总督张人骏札行禁烟总局的一件外交公文。香港总督的信件是由英国驻广州总领事杰弥逊( James William Jamieson)转交的。大意是,省、港两地鸦片价格过于悬殊,希望广州把鸦片烟膏价格抬高到与香港同等水平,以防鸦片从广州走私倒灌香港,“庶彼此禁烟可收实效”[9]。许珏对此信以为真,以为实施“烟膏加价”,既可以弥补正在减少的鸦片税厘,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解决添设戒烟所造成的经费困难;既符合政务处、民政部、度支部禁烟章程的有关规定,又与英国驻广州领事和香港总督来函的思路一致,不用担心英国外交官的干涉。“一举而数善备,于禁烟前途大有裨益”。[10]

  实施“烟膏加价”方案的具体措施是成立“官督商办”性质的“稽征公司”。许珏赋予“官督商办”的含义是:“清查贩卖实数非假手商人莫由悉其底里,惟权必操之于官;商人仍须听官指挥,庶不蹈广东向来商包积习。”[11]按照禁烟总局的最初设想,首先饬令最有实力的鸦片商敬信堂承办“稽征公司”,如果该商推托不办,即令各鸦片店共同推举承办者;如果各鸦片店仍不愿承办,那就从外地招商。加价后的主要利益采取“八成归官,二成归商”的分配方案。广州鸦片商会感到获利不大,他们不愿配合,“一味支吾,并屡次抗传不到”。禁烟总局不得不改变分配比例为“官得六成,商得四成”,港商许景新等人表示愿意承办。

  这样,摆在两广总督桌面上的就有三种方案:一是善后局已经推行的“膏牌费”,征收的对象是鸦片店售出的熟鸦片膏。具体方案是,承包商按销售的鸦片烟膏价值抽收,价值银一两,抽牌费四分,统计全省1908年抽收合计“只有192070余两”;二是度支部要求推广的“牌照捐”,对象包括所有零售的生熟鸦片。按吸烟牌照,每购生鸦片一两,捐钱40文;买熟膏一两,捐钱60文。“是每担共收捐钱一百二十四千文,折合目前银价约得库平银八十两”。按1908年广东消费中外鸦片27940担计算,应收捐银2235200两;三是禁烟总局提出的“烟膏加价”,对象是鸦片烟膏店的所有加工成的熟鸦片膏,方式是官督商办,一切经费均由商认,所收加价,官得六成,商得四成。“现定烟膏一两收取加价银三钱六分……计每土一担煮膏一千两,应收加价银三百六十两,除去商费四成,官得加价银二百六十两。如按两万担销数计算,应岁收银四百三十二万两。”[12]

  上述三种办法,都是强调“寓禁于征”,而征收的数额十分悬殊。禁烟总局的“烟膏加价”办法最为简捷,也最为诱人。就其流弊与问题来说,善后局的“膏牌费”单征鸦片烟膏而不及零售的生鸦片,且商人包办,志在牟利,缺乏官方有效监督,透漏较为严重;度支部要求征收的“牌照捐”依赖于严密的牌照制度,由于吸烟牌照发售烦琐,变化较大,查验不易,所报又多不实,也难于有效征收;禁烟总局的“烟膏加价”根据的是海关的洋药进口数和统税局的土药行销数,由鸦片行店批发商代为抽收,即使小有出入,不至于相差太悬殊。代收制也符合特殊行业的惯例,1885年的“鸦片税厘并征”中的“厘”就是一种由海关代征的内地税。问题在于,“烟膏加价”征收的对象是鸦片店已经购入而尚未完全售出的鸦片。鸦片店批量购入的生鸦片,可能立即加工成鸦片烟膏用于零售,也可能整包或整箱暂时存放起来。对于这些鸦片征收“烟膏加价”可能会因“尚未拆包”等原因引起外交争执。

  1909年10月10日,两广总督张人骏将禁烟总局拟订的“烟膏加价”方案与商人许景新所拟章程一同批交到本省民政使司和善后局核议。善后局不同意许景新所拟章程,认为“于外交、内政均有窒碍难行之处”。12月27日,新任两广总督袁树勋札令“毋庸再议”。许珏看完民政使司和善后局的意见,认为从公文上看,这两个部门只是不同意许景新的章程,并没有直接否定“烟膏加价”方案。因此,他于1910年1月6日上书两广总督袁树勋,详细申述实施“烟膏加价”和成立稽征公司的基本理由。他说,“烟膏加价”方案经过前任总督张人骏批准,商人许景新所拟章程也经过藩、学、臬、运四司讨论,都说可行,而现在善后局又指驳阻挠,不可理解。他接着指出,善后局所指外交、内政窒碍之处模糊不清,不够实事求是。他强调说,“烟膏加价”方案是从江苏学来的,既然苏州能够推行顺利,没有受到外国干涉,广东当然也可以实施。再说,即使引起外交干涉,我们也有完全可以据理力争的条约根据。

  许珏重新修订了《康和稽征公司简明章程》,略谓,稽征公司暂定开办3年,征收的烟膏加价主要用于抵补鸦片税厘。“每熟膏一两抽加价银三钱六分,洋膏土膏一律并征”。以南海、番禺两县为试点,烟膏商应交纳5万元担保费,成功后再推广到全省各地。“省外各府厅州县各商分认开办一处,即交一处担保银两”。所征加价费不可预先确定,只能尽收尽解,每3个月一结。分配比例再次调整为“八成归官,二成归商”。根据海关和内地关卡册报,禁烟局、巡警道和康和公司协力稽查,防止透漏。公司在城镇设立煮烟公所,无论发售及自行吸食,均需到所煮烟,任何人不得私自煎熬鸦片烟膏。“此项加价原为实行禁烟,以冀销数日减”。[13]

  两广总督袁树勋采纳了许珏的意见,但为了更稳妥起见,他要求禁烟总局按照度支部“牌照捐”办法,重新拟订章程,迅速开办。批文明确否定了善后局的方案,“度支部原奏既声明不得再有别项征收名目,所有善后局原办膏牌应限年底截止。”[14]长官一锤敲定,官方内部争议遂告平息。

  (三)“牌照捐”章程的拟订与修改。许珏接到总督的批文,立即派遣禁烟委员华蔺到江苏调查征收情况,抄录全部章程和办法。当时江苏征收的“牌照捐”有两种办法:苏州按膏抽收,每膏一两加抽至300文;江宁(南京)则是“责成市土公行在批发时按数代收”。综合江宁、苏州征收“牌照捐”办法,广东禁烟总局重新拟订了章程。《牌照捐简明章程》共有8条,基本内容是:广州“牌照捐”由本市20余家鸦片商店代为经理,在发售鸦片烟膏时按数代为抽收,由禁烟总局派员稽查。广东省由于缺少制钱,通行银元,所以,每鸦片烟膏一两收银元三毫。所收牌照捐八成归官,二成归商。鸦片行店代理禁烟总局抽收“牌照捐”,“非有担保不足以资信用”,合计应交纳15万元。收回善后局所发牌照,一律更换新牌照。所收捐款,由各土店存储银行,每10日将收数报告一次。除了禁烟总局提存一部分作为禁烟办公经费外,其余按季上缴藩库。把这个章程与《康和稽征公司简明章程》相比,可以看出二者精神一致,内容大同小异。

  《牌照捐简明章程》尚在讨论之中就遭到中外鸦片贩子的激烈反对和英国外交官的质疑,为了稳妥起见,禁烟总局于1910年6月4日将该章程详细厘订为20条,更名为《广东全省禁烟总局筹办推广牌照捐章程》。第1、2条强调广东禁烟采取“寓禁于征”的宗旨,熟鸦片膏每两抽银3毫,“此项捐款用意在禁而不在征”;第3条说明采取官办的方法,易于产生贪污流弊,“不若责成商人代收代缴”;第4条说明洋药在拆包之后抽收零售税捐是符合《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的有关规定的,现在采取征收鸦片烟膏的办法,洋药、土药一律对待;第5条说明为了防止透漏,责成鸦片行店商人发给膏店、吸户煮膏凭单,“即由给予凭单之店按照所煮膏数代收代缴”;第6条指出商人代收此项捐款,既有担保之责,又有催收之劳,“现拟将收到此项款以八成归公,以二成归商”;第7—20条,详细规定商人代理征收“牌照捐”的权限和义务,以及禁烟总局的稽查责任。[15]这个章程与《牌照捐简明章程》相比,精神基本一致,权限与职责则规定的更为明确。

  二、“牌照捐”的推行与中英外交争执

  (一)英国鸦片商与外交官的看法。广东禁烟总局的《牌照捐简明章程》尚在讨论之中就引起了英国鸦片商的注意。他们声称:“这种关于税收的传说正在使加尔各答的鸦片价格下跌”[16],要求本国政府代表出面干涉。在鸦片贩子的活动下,香港商会也出面抗议广东“牌照捐”的推行,声称“这项新税违犯了1885年的《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第2、3、5款,实际上是对未拆包的生鸦片在已纳进口税厘之后,在通商口岸与消费地之间又增抽的一项税收。”[17]

  外国鸦片商的意见很快引起了英国驻广州总领事杰弥逊的注意,他仔细研究了有关条约和章程,不过在他看来,《牌照捐简明章程》既适用于洋药也适应于土药,并不存在歧视性条款。他致信英国驻北京使馆说:“我冒昧地认为,只要这项税收没有差别地对待洋药和土药,就没有违背《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的精神。”[18]因此表示不打算出面干涉。香港商会、鸦片商人与广州领事的意见先后到达北京英国使馆,参事麻穆勒(Max Muller)的最初反应也是“土药必须相应地增加税收”,他希望得到英国外交部的明确训令后再进一步采取行动。事实上,英国印度部、外交部最初也认为,“如果土药的税收不相应地增加,那么,中国政府现在打算将每箱洋药的110两税银提高到两倍的计划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基于这种看法,英国外交部只是一般性地要求驻华代表保护本国鸦片商人的利益,并于6月8日训令麻穆勒:“你应该在《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所保护的权利没有变化的假设下继续行动,并根据这个要求指示广州领事。”[19]

  6月7日,《广东全省禁烟总局筹办推广牌照捐章程》正式实施,英国鸦片商人一片喧哗。他们叫嚷说:“我们认为这项税收是违背烟台条约的。并且,鸦片贸易的影响对于印度财政和英国商人都是非常大的。”每箱帕特拿(Patna)鸦片4月份在印度的拍卖价格是3700卢比,5月份降为3100卢比,6月份只有2200卢比。印度鸦片市场拍卖价格的下跌,在这些毒品贩子看来,是由于广东宣布实施“牌照捐”造成的。鸦片贩子们说:“我们请求女王陛下政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取消这项违背条约的税收,并且我们认为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广东省当局赔偿因违背条约而给我们造成的损失。”他们还说,“牌照捐”征收的对象表面上是鸦片烟膏,实际上则是生鸦片,因为是生鸦片批发商承担了这项税捐的征收任务。他们对于广州总领事杰弥逊的态度表示强烈不满,向英国外交部官员告状说:“广州总领事总是按照中国当局希望的那样考虑这项税收,并且拒绝向广东省当局提出任何抗议。”[20]

  就在“牌照捐”在广州开始实施当天,广州总领事接见了英国鸦片公司(Messrs. E. D. Sassoon and Co.)的一位代表,双方围绕着广东“牌照捐”章程进行了一番争论。而后杰弥逊向英国北京使馆汇报说,广东的“牌照捐”既然是按照鸦片烟膏的实际重量来征收的,显然是征之于鸦片烟膏店,并从吸食者那里得到补偿。根据《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只要洋药与土药的烟膏税收是相同的,就符合条约规定的非歧视性原则,外交抗议就没有合适的理由。在他看来,“只要洋药与土药同样对待,在禁绝吸食鸦片这件事情上中国政府可以自由采取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21]由此可见,杰弥逊的看法在“牌照捐”实施初期尚无明显变化。

  英国使馆参事麻穆勒在仔细研究了《广东全省禁烟总局筹办推广牌照捐章程》之后,也感到外交抗议缺乏正当理由。对于前3条,他觉得无可置喙,而后逐条分析说:“第4条可以解释为垄断,因为进口商只能卖给那些持有广荣元公所许可证的商人。但是,首先我要指出,这些可得到许可证的商人的人数是没有限制的。其次,公使馆难以区分领有许可证的鸦片行商与鸦片烟膏店商人的权限,对于是否发出抗议使人感到疑惑……因此我在给中国外务部的条陈中避开了垄断这个问题。第5条在我看来是不便反对的。但第6条却提供了抗议的理由,由于它在通商口岸向外国鸦片加征重税,因而破坏了《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关于洋药加征税厘问题,您一定记得1908年底到1909年初朱尔典先生与(中国)外务部之间发生的争执。外务部认为,洋药在海关交纳税厘之后,无论是在通商口岸还是在内地,一经拆包之后,如同土药一样,中国有权向这些散装洋药征税。朱尔典先生则回答说,《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规定洋药在交纳税厘之后,在通商口岸可以免交其他所有税项,并且说他在实践中一直坚持这一惯例。然而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承认他们错了。于是这个问题就被搁置起来了。现在我们的抗议有了合法理由,尽管我们以前曾经指出,在实际上使洋药免除加征膏捐有些困难。就我个人判断,抗议第7-14条没有合理的理由。尽管第12条似乎有一些被用来抱怨加征生鸦片的迹象。”[22]通过上面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外交官抗议广东推行“牌照捐”既缺乏条约依据又缺乏正当的理由。他们找来找去,只有第6条可以通过条约中“内地”一词的语义模糊来作为抗议的借口。事实上在这一问题上他们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现在试问谁能把通商口岸城市排除在中国“内地”之外?英国外交官尽管没有找到合适的抗议理由,他们还是决定采取强词夺理的办法来对抗中国政府。

  (二)“牌照捐”是否符合《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的规定。英国鸦片商人的意见得到了“他们政府的支持”[23]。1910年5月4日,英国驻广州总领事致函两广总督袁树勋,声称近来广东禁烟总局开办的“烟膏新捐”,据说委托给经营鸦片最大的商家广荣元公所负责征收,因此请贵部堂提醒禁烟总局注意《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该专条明文规定不得歧视洋药,还规定已纳进口税厘的洋药,货包未经拆开,在通商口岸不准增加税收。如有违背,本总领事自当驳阻。”[24]不久,总督衙门又接到杰弥逊的第二封信,认为“此次抽捐既为熟鸦片烟膏而设,似应向鸦片烟膏店家抽取”,不应以经营生鸦片行商为对象。这两封信提出了三个问题:“牌照捐”是洋药与土药并抽还是单抽洋药?征收的对象是经营生鸦片的批发商还是熟鸦片膏店的商人?不知是否了解未经拆包的外国鸦片在通商口岸享有不再纳税的特权?

  两广总督袁树勋立即将杰弥逊的信件批交禁烟总局处理。许珏针对杰弥逊提出的问题,分别回答说,按照度支部的要求抽收“牌照捐”,“不论洋土药,每膏一两均抽银三毫”。之所以要求鸦片行商代为抽取,主要是为了防止透漏。“因膏店与吸户散处各乡,最易走漏。故于发给购土牌照时,即令认交捐银矣。”这既不是“货包未经拆开即行增抽”,也不是向生鸦片商家征收,并未违背《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的规定。[25]至于委派广荣元和其安泰两家商店代收“牌照捐”,是由于这两家平日销售鸦片数量最多。此次抽取“牌照捐”的对象当然是熟鸦片烟膏,而非生鸦片。最后,许珏在公文末尾提醒两广总督说,禁烟总局要求中国商人协助禁烟,纯属中国内政,外国人不得妄加干涉。他希望在禁烟问题上官方改变过去那种一味妥协退让的软弱立场,要求据理力争,捍卫国家权益。

  从3月到5月,禁烟总局的《牌照捐简明章程》经历了总督衙门、外务部、度支部的往返几番公文旅行之后,由最初的8条增加到20条,获得了度支部的批准。6月7日广荣元等鸦片商店开始代收禁烟总局的“牌照捐”。几天后,英国驻华使馆参事麻穆勒得到汇报,立即跑到清廷外务部抗议说:“广东现行鸦片新捐,有每洋药一两于提出关栈时征银3钱的说法。按照‘烟台条约’的规定,洋药每百斤完纳税厘110两。如果照此办理,则每百斤须另外交纳500两白银。请按约章税则办理。”[26]这虽然只是一般性的外交咨询,也引起了外务部官员的高度重视,6月9日他们向两广总督衙门拍发了“佳电”,要求查明电复。

  许珏奉命答复,他首先针对麻穆勒对事实的错误表述,以外交辞令尖锐批驳说:“本局现在筹办者,乃系遵奉部章之牌照捐,并非加征洋药税银,亦无所谓现行鸦片新捐及每洋药一两征银三钱之事。”至于是否遵守约章问题,他更是胸有成竹地说,本局在起草章程时,就仔细研究过《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早已知悉洋药必须拆包零卖之后方可抽收税捐的条款,所以,章程明确规定征收的对象是熟鸦片烟膏,而非未经拆包的生鸦片;洋药、土药同样对待,完全符合非歧视性原则。许珏的复电正在翻译准备发出时,又接到外务部18日“巧电”。电文一面催促广东尽快答复“佳电”,同时抄录了英国使馆新近发出的带有威胁性的话语。“英使又称:‘广东膏捐章程致令每箱洋药暗受三百元之损,并限令各铺将洋药三日内熬化成膏,违背约章。若任该省如此妄为,印政府必不肯照原议再行递减。’”[27]

  为此,许珏又起草了一份呈文。他首先声明,征收鸦片“牌照捐”完全是中国的内政,洋药土药一律办理,并无歧视,外国人不应干涉。接着,他明确指出,规定各鸦片烟膏店将洋药于三日内熬化成膏,用意在于防止商人在禁烟特别时期囤积居奇。“此次办理牌照捐,欲防偷漏,不得不先清其源。清源之法,首以破除商人囤积为第一要义,故特限令各铺于购土三日后将洋土药熬化成膏……约章固未载有洋药既入中国商人之手,不准中国限令各铺将洋药于三日内熬化成膏之明文。既无此不准之明文,则此举即不为违约。”[28]最后,他希望外务部在禁烟问题上应当积极抗争,不必惧怕英国公使的恫吓。许珏的答复条理明晰,逻辑严密,合情合理。

  许珏的呈文由总督衙门电达北京后,外务部于7月4日通知了英国使馆参事麻穆勒。两广总督的复电明确说明“牌照捐”征收的是熟鸦片烟膏,而不是生鸦片;洋药、土药一律征收,并无歧视性对待;只要遵守章程任何商人都可以经营鸦片生意,因而也“不存在任何垄断情事”[29]。但是,英国外交官在鸦片利益集团的操纵下,为了延长外国毒品在华贸易时间,他们继续以强词夺理的方法,试图阻扰中国禁烟运动的顺利开展。一方面麻穆勒不时跑到外务部反复进行口头抗议,另一方面命令广州总领事杰弥逊设法“驳阻”。在广东“牌照捐”问题上,杰弥逊对于章程和条约的理解本来基本符合实际,他并不打算出面干涉。但接到使馆的训令后,杰弥逊还是按照麻穆勒的观点,向两广总督发出了抗议。他首先声明他的抗议是按照使馆的指令发出的,然后列出三个问题:第一,“按照《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规定,鸦片在通商口岸完纳税厘之后,只有在拆包之后运销内地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方可加征与土药同等的税收。在通商口岸消费的生熟鸦片必须排除在牌照捐之外。”[30]这句话的逻辑推理是,“牌照捐”的征收只适宜于中国“内地”,而广州是“通商口岸”,不是中国的“内地”,所以在广州不应征收“牌照捐”。这纯属“白马非马”之类的诡辩。第二,中国官员令鸦片烟膏店在三日内将购买的生鸦片熬成熟膏,而后抽取“牌照捐”的做法,与购买时加抽没有什么区别,这等于是对生鸦片征税。第三,广荣元商行兼营鸦片生意,赋予其收税的权利,近似垄断性质。他要求两广总督将章程内凡违背《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者,迅速予以撤销。[31]

  许珏接到两广总督批交的英国领事来函,认为这是“横生枝节”,不值一驳,继续坚持抽收“牌照捐”属于中国内政的基本原则,但在策略上做了一些变通,将原来章程规定的限三日熬成烟膏后抽捐的时间稍予展缓,改为十日。至于广荣元公所承办“牌照捐”一事,许珏解释说,并非垄断,因为章程明确规定,广荣元要联络各家商号承办,并无不准其他行栈参与承办字样。许珏的复电到达北京后,英国外交官找不到继续发难的理由,最初认为“煮膏十日期限已属通融,与英商似无妨碍”。而以英国商人对此意见仍然很大为由,继续坚持要求粤督与英国广州领事妥善了结。

  于是,外务部7月28日“勘电”要求广东方面寻找一个所谓“禁烟与售土两不相妨”的两全之策。本来“禁烟与售土”就是一对此消彼长、互相妨碍、无法兼容的矛盾事物,外务部逻辑上的如此严重混乱只能从清廷所扮演的尴尬角色中求解。这份电报经过总督衙门,于8月10日转交给禁烟总局。许珏立即看到了外务部公文中存在的逻辑错误,他对外务部官员的软弱立场和无能感到强烈不满。他直接批评说:“禁烟既已实行,吸食之人数日见其少,则售土之销数自随以日减,此固相因之理,似难求两不相妨之术中立于其间。倘任令售土如故,尚何禁烟之足云!故禁烟之功令愈严,则妨碍于售土愈甚,势所必至。”[32]他痛斥英国鸦片商人的罪恶行径,质问这些毒品贩子:既然你们拥有那么多的资本,为什么不可以改变一下业务?明知鸦片害人,为什么要千方百计贩卖毒品?[33]

  以上双方争论的主要观点是,英国外交官硬说“牌照捐”征收的对象是生鸦片,违犯了条约规定,广荣元公所代收“牌照捐”就是垄断鸦片销售。中国官员据理反驳,认为“牌照捐”征收的对象是熟鸦片膏,洋药土药同样对待,并没有违背非歧视性原则;为了防止透漏采用了代收制,广荣元公所代收“牌照捐”并未排斥其他行店;中国政府有权取缔任何违反章程的鸦片行商的营业执照。

  这些争论内容涉及《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有关规定,条约第3条说:“凡有此等运货凭单之洋药运往内地之际,如货包未经拆开及包上之海关印封、记号、号码均未擦损、私改,即无须再完税捐等项。”第5条是,“中国国家应许此等货包在行销洋药地方开拆者,如有应纳税捐等项,或当时所征,或日后所设,或有明收,或由暗取,均不得较土药所纳税捐格外加增,亦不得别立税课。”[34]这两条的涵义是明确的。前一条对整箱鸦片不再纳税的必备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未经拆包”,二是必须“持有运货凭单”,三是海关封记必须完好无损。后一条的意思也很明确,即中国政府对于拆包之后的外国鸦片可以随时随地征收税捐,惟一的限制是同土药一样对待。双方是非曲直,判若黑白。

  (三)“加税停捐”的外交诱饵。英国外交官对于广东禁烟章程的说三道四,未能阻止禁烟总局推行“牌照捐”。7月30日,麻穆勒非常沮丧地说:“女王陛下政府驻广州领事和我反对实施新的鸦片章程的声明都没有起作用。”[35]就在这一天,英国外交部致电麻穆勒,要求他针对《广东全省禁烟总局筹办推广牌照捐章程》的第6条等规定继续进行交涉,同时考虑到强词夺理的口舌之争很难改变中国官员的看法,指示北京使馆采用软硬兼施的手段向清朝政府施加压力,“如果你认为会产生比较好的效果,你可以暗示中国政府,如果他们仍然坚持现在妨碍鸦片贸易的立场,那么,英国政府不得不认为这是废止有关条约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中国政府撤消了该章程,并保证完全遵守条约义务,那么,英国政府准备同意增加进口税。”[36]

  8月1日,麻穆勒按照指令向中国外务部发出照会,他一方面要求中国尽快撤消“牌照捐”章程,另一方面又利诱说:“中国政府若肯将该章程撤消,则英国政府将允许增加进口统税。”附加条件则是,广东停止“牌照捐”后方可进行讨论。[37]这明明是个阴险的外交陷阱,而外务部禁不住进口税大幅度增加的利诱,于8月14日电令广东暂停“牌照捐”,并要求查明每年统计收入数额,准备与英国公使就此进行外交谈判。两广总督衙门认为,征收“牌照捐”是以征为禁,外务部接受英国加税的建议也是以征为禁,“办法不同,而用意则一”,要求禁烟总局就“抽膏”与“加税”两个问题切实研究。[38]

  在广东禁烟总局内部讨论时,禁烟稽查处非常详细地分析了停止“牌照捐”,加征鸦片进口税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按照外务部要求,他们首先回答说,广东“牌照捐”加价分为十期,开办伊始,每熟膏一两先抽银三毫,以后陆续递加,至每两熟膏除原价外抽银5元。以每两加价三毫计,每箱鸦片100斤熬成熟膏后应为960两,合计抽银288元左右,1909年广东进口的外国鸦片18500余箱,总计“应收捐银四百四十余万元”(此处计算有失误,实数为5328000元——引者)。“牌照捐”以后还可按期增加,而鸦片进口税一旦确定,将很难改变。接着,从捍卫国家主权角度着重分析说,抽收“牌照捐”是我国的内政,可以自由加价。如果撤销了“牌照捐”,签订新的鸦片税厘条约,将使内政变成外交,处处要受条约限制,国家主权将会因此受到严重伤害。进而指出,增加鸦片进口关税可能是英国使馆故意设置的外交陷阱。中国若同意加收关税,自己撤销“牌照捐”,很可能授人以口实,坐实其加收鸦片税收之嫌。最后一针见血地说:“英使之用心不特永欲畅销其洋土于中国,吸我国民之金钱,直欲破坏我国禁烟政策,以图他日藉口之地步耳。在洋人居心叵测,外交阴险,以利饵人本为惯技。而我断不可不加研究,致遂其诡谋。”许珏完全同意稽查处的这种意见,明确告诫外务部,万万不可掉进英国人设置的外交陷阱。

  (四)是“苛待”还是正当的禁烟措施。英国外交官不愿看到广东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限制外国鸦片的销路。新的抗议不再是“牌照捐”该不该抽收,也不是抽收的具体方法了,而是极力寻找其中有无所谓歧视性的规定。在他们看来,勒令吸食者在指定的行店购买鸦片烟膏便是一种不能容忍的对洋药的“苛待”行为,勒令违章的鸦片烟膏店停止营业就是实行“垄断”。所以,他们要求撤消“牌照捐”章程,撤消广荣元的代征权。许珏接到广东巡抚衙门转交的外交公文后,据理驳斥说,吸食者只准在领有许可证的鸦片店购买烟膏,这是政务处、民政部章程明文规定的。广东之所以有此规定,是因为从前吸食者手持烟牌,可以随意到各店购买鸦片烟膏,以致一日之间往往一个牌照可以重复使用多次。吸食者除了自己吸食外,兼供他人借牌购烟吸毒。而鸦片店又藉此招徕吸食者,兜售毒品,“特定此条,以示限制而便稽查。”至于“有膏店数家均为牌照内所不列者”,是因为这些行店违犯了章程,已经被勒令停业,改营其他生意。英国领事所说广荣元公所串通某某膏店欲为垄断之计,纯属臆测。最后,他一针见血地指出,英国领事是“有意干涉我内政,侵夺我权限”[39]。

  英国外交官认为规定吸食者定点购买鸦片烟膏属于“歧视”,取缔部分烟膏店营业是一种“垄断”,这些指责全部超出了条约范围,完全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中国官员认为指定吸户定点购烟与取缔部分烟膏店的营业权均属正常的禁烟措施,并不存在“歧视”和“垄断”,这些观点无论从道义上讲还是从条约规定来看,都是无可辩驳的。

  从上述情况来看,围绕着广东推行“牌照捐”禁烟办法,中英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外交争论。由于许珏坚决主张禁烟,并具体负责全省禁烟事宜,他深入研究了中外约章中关于鸦片的条文,利用自己的外交知识,针对英国外交官蓄意干涉和破坏中国禁烟的行为,有理有节地进行了坚决斗争。广东禁烟总局在许珏主持下,为了彻底禁止鸦片烟毒,一方面与英国鸦片势力做坚决的斗争,另一方面同全国步调一致,加紧了各项查禁活动。1909年进口广东的外国鸦片有18332担,由于推行“牌照捐”,使鸦片价格大幅度上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鸦片的销路。1910年,较前一年“减少一万一千余担,计收捐款银圆一百零八万四千余元”[40]。广东的禁烟成绩应当说还是相当明显的。

  三、“加税停捐”的北京外交谈判

  1911年2月7日,正当许珏满怀信心设法消灭广东鸦片烟毒之时,他突然接到被调离禁烟总局的命令,要他到地方自治筹办处当差。这显然不是许珏个人的志愿,他立即以自己素未讲求宪政不能胜任新职为理由,当面向新任两广总督张鸣岐表达了他“蓄志十年,未便灰心一旦”的强烈去毒愿望[41]。对此,张表示可以理解,但仍要求他到地方自治筹办处当差,所谓“委屈成全”方案不过是允许他到差后可以请假而已。许珏的离任原因是一个谜,我们不知道究竟是因为内部权利重新分配的结果还是受到了某种压力。如果是后者,最大的可能来自外务部。因为这时外务部就输入鸦片问题正与英国公使进行谈判。清末,对外妥协性成为政府机构的普遍特征,尤其是外务部的抗争总是缺乏应有的力度。如前所说,英国驻华使领馆对于广东禁烟措施强烈不满,多次就“牌照捐”问题与清廷或两广总督衙门交涉,而许珏总是据理力争,坚持推行“牌照捐”。对于许珏这种坚决态度,外务部官员非但不予理解和支持,反而认为这些争执“无关扼要”,多次电令广东另拟妥协办法,“以免交涉纷起,有碍大局”。这种妥协性与许珏的抗争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许珏尽管离开了禁烟总局,但他不愿离开禁烟事业。在征得张鸣岐同意后,许珏以回籍休假为名,打算赴江苏联络,共同坚持推行“牌照捐”。个人的力量终归是有限的,我们不知道许珏在江苏的活动情况如何,即使有一些成果,也没有实际作用了。因为,清廷外务部正在英国外交官的压迫下,准备接受一项“不得已”的条款。

  1910年夏天,《中英禁烟条件》规定的三年实验期限即将届满,中国禁烟业已取得巨大成绩,英国政府应当承认中国禁烟的诚意和成绩,履行条约规定的有关义务,继续限制印度鸦片对中国的输入。按照国际外交惯例,就禁烟问题中英双方代表应当通过外交磋商进一步确定相互承担的责任和义务。7月9日,为了新的谈判,根据英国外交部的训令,驻北京使馆参事麻穆勒向中国外务部送交了一份备忘录,指出中英禁烟合作是否继续延长,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在禁止鸦片生产方面必须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由英方派人调查确认方可。(2)英国鸦片商人在中国通商口岸的自由贸易不得被干扰,并且不得强制减少这些批发商的人数。[41]后来,又向外务部发出照会,要求中国政府取消广东的“牌照捐”。强调只有在取消“牌照捐”的情况下,英国政府才愿意考虑中国政府任何提高鸦片进口税的建议。这样,英国政府就为中英合作禁止鸦片输入设立了几重障碍。

  清朝外务部最初认为,1908年签订的“禁烟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三年实验期满后的自动延期,因而中英之间没有必要进行谈判,这种看法也是不正确的。不过,外务部很快就发现了这个问题,立即予以纠正。7月25日,外务部的一份备忘录送到了英国使馆。这份备忘录指出,中国将设法防止一切外国鸦片走私输入,同意就延长合作禁烟时间进行谈判,决定派遣右丞刘玉麟负责禁烟谈判事宜。[42]

  9月28日,刘玉麟向麻穆勒递交了一份书面建议,略谓:为了削减印度鸦片对中国的输入而缔结的“禁烟条件”,在三年实验期满之后,顺延的时间应当是七年,而不是三年。如果中国政府不履行禁绝鸦片的义务,英国政府有权抗议。为了防止走私,中国政府将利用1908年“禁烟条件”给予的条款,派人驻扎加尔各答监督鸦片拍卖和打包,并给运销中国的鸦片箱盖章和发放准运证。海关只允许持有准运证和盖章的鸦片箱进入中国。[43]

  同一天,英国使馆参事麻穆勒开列出谈判基本方案和要挟条件,一方面以备忘录的形式递交给清朝外务部,另一方面以电报发往伦敦,请求英国外交部训令。这份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分为两项:第一项,英国政府根据以下3个条件,准备继续执行1908年确定的印度鸦片10年递减输入计划,到1917年结束。(1)中国必须相应地减少鸦片的年产量。(2)现在的计划确定之后,中国应该废除各省当局在任何通商口岸对印度鸦片大宗贸易限制的章程,并保证在1917年以前不再征收其它税捐,在这些口岸也不强制削减印度鸦片商的人数。(3)相应地和积极地增加土药税收之前,不可随便增加洋药的税厘。在土药相应增加情况下,英国政府准备同意增加洋药统税。中国方面履行前一条件(1)的失败,或者违背后两个条件(2)(3),英国政府有权宣布终止这项计划。第二项,英国政府同意中国向印度加尔各答派遣一名官员监督鸦片的拍卖和打包,条件是他无权干涉鸦片交易和运输事宜。从1911年开始,每年继续递减5100箱;每箱鸦片在装船之前,由印度政府发放一张出口许可证;凡是向中国出口的鸦片,出口证应送交中国监督官员加以确认和盖章,并在中国监督官员在场情况下,由印度官员盖章密封。中国政府保证,如此密封并持有许可证的鸦片可以输入到任何口岸;这些鸦片在海关交纳税厘之后,无论在任何通商口岸都应免纳其他税项。[44]

  此后,中英双方围绕着上述内容进行谈判。先是中国谈判代表提出向进口鸦片征收30%的税收方案,被英国谈判代表拒绝。后来,外务部根据社会各界的呼吁,提出在已经禁绝鸦片种植的省区洋药应当停止输入。英国谈判代表不便拒绝这个合理要求,勉强同意其他地区可以提前结束洋药的运销时间,但坚持广州和上海两个通商口岸只能到1917年期满才能停止。中国代表最后接受了这个苛刻的附加条件。

  根据英国外交部的命令,天津总领事谢立山(Alexander Hosie)到鸦片主要产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报告确认中国禁种罂粟成效显著。1911年春天,英国政府看到中国坚决反对鸦片的运动,看到这个运动不仅在中国国内得到了广泛支持,而且也得到了国际的广泛同情,深感继续维持既往的鸦片政策是“越来越困难”[45]。虽然如此,英国公使朱尔典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威胁中国外务部官员说,如果不终止广州的“牌照捐”,他就不签署任何协议。[46]在这种情况下,外务部被迫表示中国愿意撤消各省关于外国鸦片的捐税,英国代表这才答应续订禁烟办法,最终于1911年5月8日在北京签订了新的《中英禁烟条件》。

  该“条件”共有10条,主要内容是:承认中国禁种成效显著,答应继续履行条约义务,设法逐年限制印度鸦片出口数量;同意按照土药统一征收税厘比例,相应提高洋药税厘标准,每担鸦片为白银350两;撤销广东征收的“牌照捐”。第7条规定:“此项条件准行后,起征新定税厘并征时,中国应将各省宪所有在广东等省近准行于印药大宗贸易之各项限制及征收各他项税捐立即消除。《烟台续增专条》现仍施行,自不应另行设立此等限制及他(项)税捐。又言明,印度生土,如厘税并征一次完清后,在所进之口岸内,全行免其输纳他项税捐。若查得以上二节中所载有不照行之处,则英国政府可将此次所订条件或暂行停止,或即行作废。惟中国政府为禁绝吸烟及整顿稽查烟土零卖事宜,凡所已经颁布之法令,不得因以上条款致其效力稍受阻抑。”[47]这一条款共有4层含义:(1)撤销广东等省对于洋药加征的“牌照捐”以及运销过程中的一切限制办法。(2)除洋药税厘并征之外,在通商口岸免除其他一切洋药税厘,也就是说,对于零售的洋药,也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税厘。(3)中国政府过去颁布的法令中,凡是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自动失效。(4)英国有单方面废止该“条件”的权力。条文虽然确认了英国公使和领事关于《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的曲解,但这不是正确与错误的真实判断。国际条约通常只是强国力量的显示,弱国外交的屈从。

  参与谈判的外务部官员对于英国公使“最注重”的内容自然非常清楚。他们在奏折中汇报说:“近年各省自禁烟以来,办理牌照等捐,于土膏两项未尽分晰。英使以为有违《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迭来抗论交涉,几无虚日。查该‘续增专条’只言洋药未经拆包无须再完税捐,若收捐于熬土成膏之后,原不在该约范围以内。至牌照捐本所以稽核吸户,亦与条约无涉。无如各省办捐辄就土计膏,以期简便。故英使于此续议所最注重者,必须将广东等省对于洋药大宗贸易之各项限制及征收各捐立即消除,情愿增加进口税厘,以免种种捐项之苛烦。”[48]在英国强权外交压力之下,他们知道,不答应英国关于撤销广东省“牌照捐”的要求,“此次条件决难成议”。更重要的是关于印度鸦片递减的条约一旦取消,“恐于禁烟大局殊多妨碍,不得已而议加税”。[49]既然是“不得已”,那么,对于清廷来说便是被迫接受。所以,新的《中英禁烟条件》的签订对于英国来说是强权意志的体现,对于中国来说则是外交上的又一次弱势屈从。

  4月下旬,中英禁烟谈判进入最后阶段,许珏正好因事在北京逗留,他得知英国公使继续坚持“加税停捐”的条件后感到非常气愤,立即上书外务部,详细分析了“加税停捐”的危害。第一,国家一方面停止土药统税,另一方面又加征洋药税厘,禁烟政策自相矛盾;第二,既然同意加征洋药税厘,不便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洋药运销,不能有效禁运,禁吸何从谈起;第三,加征洋药税厘之后,此后中国任何抽捐措施,都将受到批评,“我必受其束缚”;第四,依靠洋药税厘补充财政收入,不过是饮鸩止渴;第五,加征洋药税厘不能有效阻止洋药进口。所以,“有此五害,则加税之约万不可订。”[50]在他看来,加征税捐必须有利于禁烟,而不能妨碍禁烟;为禁烟可以加税,为加税不可以放松禁毒。许珏的上书活动未能产生实际作用,未能阻止《中英禁烟条件》的签订。对于英国外交压力造成的结果,做为当事人,许珏目睹身受,自然终身不能忘怀,他此后又多次写了《禁烟最近刍议》,批评英国在禁烟问题上的霸道行径。无论许珏在政治上多么保守,而在禁烟问题上他的活动应当给予积极评价。在此,我想借用英国驻广州总领事杰弥逊的话,给许珏一个历史的定位。

  1910年8月18日,关于鸦片问题中英两国在广州的两位主要对手(许珏与杰弥逊)在英国领事馆进行了一次会谈。事后杰弥逊对于许珏在禁烟问题上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做了这样的描述:“许珏是一个脾气有点暴躁的老绅士,并且有一定游历欧洲的外交经验。他非常热心于反对鸦片的运动,并且表示,他既然接受了帝国禁绝鸦片的命令,就要彻底消灭它。他认为他有权向中国人手中的鸦片烟膏征税,任何间接的条约义务都不能影响他。”[51]就杰弥逊来说,他尽管对于中国的禁烟运动有一定同情,尽管对于《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和广东“牌照捐”章程也有基本正确的看法,但作为英国外交官他又必须按照上司的训令曲解这些文件的精神,一次次向广东当局发出抗议。思想与行动相互矛盾,人物的社会二重性显得格外突出。

  四、结语

  清末新政时期广东禁烟运动在许珏的主持下,针对中外鸦片运销和吸食等各个环节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鸦片的销路,从而影响了中外鸦片势力的利益。他们相互勾结在一起,制造种种借口和事端,千方百计地破坏中国正义的禁烟运动,要求英国外交官出面干涉。英国领事、公使不顾世界人民对于毒品贸易的强烈谴责,代表邪恶的毒品利益集团一次次向中国政府发难,他们忽而抗议广东禁烟总局推行“牌照捐”的措施,忽而指责“牌照捐”的内容,忽而攻击中国官员的查禁活动,“抗论交涉,几无虚日”,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英国商人的毒品利益,设法延长毒品贸易时间。因此可以说,迫于国际国内反对毒品的强大社会舆论压力,英国政府的鸦片政策在20世纪初年尽管有所调整,但并未立即放弃毒品贸易的巨大利益,并不甘心退出中国的毒品市场,并未彻底改变其强行贩卖毒品的本质。许珏等中国官员站在正义的禁烟立场上,为了维护中国的禁烟主权,针对英国外交官的蛮横干涉和无理取闹,进行了坚决反击,反复揭露了英国外交官的罪恶阴谋。1911年5月8日签订的《中英禁烟条件》,同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所有关于鸦片贸易的条约或条款一样,均属不平等条约,中国的主权又一次受到践踏。正义的事业遭受羞辱,邪恶的贸易得到了强权保护,英国政府在中国毒品贸易史上始终扮演的是一个可耻的角色。另外,由于资料所限,笔者在《禁毒史鉴》一书中评述新政时期全国禁烟运动时,曾经认为广东“在清末禁烟运动中未起重要作用”,这话应当予以纠正。现在应当肯定,在历次中国反对外国毒品贸易斗争中,广东由于受害最深,始终起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本文所使用的英国外交部档案资料系由山东师范大学郭大松教授、田海林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张志勇同志提供,谨此致谢。

  [2]广东禁烟以民政使司、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和巡警道首席官员为总办。

  [3]《与旅京同乡诸君拟试办本籍禁烟书》(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许珏:《复庵遗集》卷7“禁烟牍存”1,中山大学图书馆藏,出版时间不详,现有台湾成文出版社影印本(《清末民初史料》第49种),页2。

  [4]《详督院拟定全省禁烟事宜章程请核准立案》(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九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页3-6。

  [5]《上护院说帖筹议禁烟扼要办法》(宣统元年六月初六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页6。

  [6]《上护院说帖筹议禁烟扼要办法》(宣统元年六月初六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页6。

  [7]《禀督院请招商设立稽征公司》(宣统元年九月十六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页10。

  [8]《上护院说帖请开办烟膏加价》(宣统元年六月初七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页8。

  [9][10]《禀督院请招商设立稽征公司》(宣统元年八月十二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页9。

  [11][12]《禀督院详陈烟膏加价并无流弊》(宣统元年九月十六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页13。

  [13]《上督院禀另拟烟膏加价章程》(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复庵遗集》卷10“禁烟牍存”4,页18—19。

  [14]《详督院开办牌照捐并拟订简明章程》(宣统二年二月十五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页1。

  [15]《广东省禁烟总局筹办推广牌照捐章程》,《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页23—27。

  [16] Sir Edward Gree to Max Muller,23 May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41.Vol. 1 ,1910-1911, (Wimington ,Delaware:Scholarly Resources Inc. 1974), P.66.

  [17] Mr. Max Muller to Sir Edward Grey,31 May 1910,The Opium trade,1910-1941.Vol. 1 ,1910-1911, P.77.

  [18] Consul-General Jamieson to Mr.max Muller,11 May 1910,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1 ,1910-1911, P.80.

  [19] Sir Edward Grey to Mr.Max Muller,8 June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1 ,1910-1911, P.69.

  [20] Messrs. E. Sassoon and Co. to Foreign Office,14 June 1910,The Opium trade,1910-1941.Vol. 1 ,1910-1911, P.73.

  [21]Mr. Max Muller to Sir Edward Grey,24 June 1910,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2 ,1910-1911, P.23.

  [22] Mr. Max Muller to Sir Edward Grey,24 June 1910,The Opium trade,1910-1941.Vol. 2 ,1910-1911, P.22.

  [23]张富强等编译:《广州现代化历程:粤海关十年报告(1882-1941)》广州出版社1993年版,第86页。

  [24] Consul-General Jamieson to Acting Governor-Genral Yuan, 3 May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41.Vol. 1 ,1910-1911, P.82.

  [25]《呈复督院声明牌照捐与条约并无违碍》(宣统二年五月十一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页2。

  [26]这段译文摘自外务部给两广总督的咨文,在英国外交部档案中没有查阅到它的原文,但麻穆勒在致英国外交部的电文中提到了它的内容。参见《呈复督院详陈办理牌照捐原委并声明并无包揽违约情事》(宣统二年五月十二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页6。Sir Edward Grey to Mr. Max Muller,8 june 1910,The Opium trade,1910-1941.Vol. 1 ,1910-1911, P.69.

  [27]这段文字摘自外务部给两广总督的咨文,英国外交部档案中也没有保留原件,而在1910年6月11日《麻穆勒电致爱德华德·格瑞爵士》中提及了这次口头抗议内容。Mr. Max Muller to Sir Edward Grey,11 June 1910,The Opium trade,1910-1941.Vol. 1 ,1910-1911, P.P.72-73.

  [28]《再呈复督院声明牌照捐并不违约并请电部商减洋药进口》(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页8。

  [29] Mr. Max Muller to Sir Edward Grey, 11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2 ,1910-1911, P.16.

  [30] Consul-General Jamieson to Acting Governor-Genral of the Liang Kuang, 25 June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2 ,1910-1911, P.58.

  [31]《呈都院英领抗阻牌照捐妥议驳复并变通办理》(宣统二年六月初五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页9。

  [32][33]《呈复督院请电外部勿听英使浮词阻碍烟禁》(宣统二年七月初六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页11。

  [34]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71—472页。

  [35] Mr. Max Muller to Sir Edward Grey,30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2 ,1910-1911, P.83.

  [36] Sir Edward Grey to Mr. Max Muller, 30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2 ,1910-1911, P.51.

  [37] Mr. Max Muller to Prince Ching, 1 August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2 ,1910-1911, P.87.

  [38]《呈复督院加税停捐有碍烟禁请电外部驳复英使》(宣统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页14—16。《上兼院禀英领事干预禁烟内政请据情驳复》(宣统二年十二月初一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页37—38。

  [39]《上外务部说帖陈洋药加税停捐利害》(宣统三年四月初一日),《复庵遗集》卷12“禁烟牍存”6,页1。

  [40]《上督院禀交卸禁烟局差并请赴江苏将牌照捐联络开办》(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五日),《复庵遗集》卷11“禁烟牍存”5,页40。

  [41]Memorandum to the Wai-wu Pu, 9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2 ,1910-1911, P.56.

  [42]Memorandum to the Wai-wu Pu, 9 July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2 ,1910-1911, P.56.

  [43]Sir Edward Grey to Mr. Max Muller, 29 SePtember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2 ,1910-1911, P.104.

  [44]Mr. Max Muller to Sir Edward Grey, 29 September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2 ,1910-1911, P.104.

  [45] Foreign Office to China Association, 21 April 1910,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3 ,1910-1911, P.112.

  [46] 朱尔典向中国谈判代表说:“如果不终止广州正在进行的令人讨厌的行动,我不会签署任何协议。” Sir J. 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 28 February 1911, 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3 ,1910-1911, P.79.

  [47]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712页。

  [48] 许同莘等编:《宣统条约》,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537页。

  [49]许同莘等编:《宣统条约》,第541页。

  [50]《上外务部说帖详陈洋药加税停捐利害》(宣统三年四月初一日),《复庵遗集》卷12“禁烟牍存”6,页1—2。

  [51] Consul-General Jamieson to Mr.max Muller, 18 Auust 1910, The Opium trade,1910-1941. Vol. 2 ,1910-1911, P.101.

  作者小传

  王宏斌,男,1954年生,河南省洛阳市人。先后就学于河南大学历史系、中山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历史文化学院院长、河北省史学会副会长等职务。一直从事中国近代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出版的历史学著作有:《晚清货币比价研究》、《近代中国价值尺度与鸦片问题》、 《禁毒史鉴》、《日本侵华毒品政策五十年》、《清代前期海防:思想与制度》、《晚清海防思想与制度研究》,在《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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