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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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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史、戒毒史
马步芳与鸦片
毒品与禁毒史话
2008-06-05 06:45:45 来自:北京禁毒在线 作者:刘晓春 阅读量:1

  民国以来直到全国解放前,中国各地盘踞着大大小小的军阀。即便国民党在南京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政权,但很多地方势力仍旧存在,直至解放战争取得全面胜利,这些地方武装割据集团才退出历史舞台。

  这些地方军阀,为了一己私利,常常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或发动战争或欺压百姓,在政治上是反动的;这些军阀,很多为了筹措军费而强迫民众种植罂粟,公开制造贩卖鸦片及其他毒品,直接破坏或阻碍了给我国的禁烟禁毒;这些军阀,有一些表面上禁毒,但暗中鼓励毒品买卖,从中获利。对这些反动军阀的一些欺骗性行为,我们必须有清楚的认识。但同时,这些人中也有一些确实采取过一些禁毒措施,在某一时间段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毒品的危害。对此,我们也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加以认识。

  马步芳是在1936年就任青海省代主席的。在此之前,他的父亲马麒早在1912年就曾任“西宁总兵”,后又任省主席;叔父马麟也当过青海省主席,因此马家统治青海时间比较长,马步芳是典型的地方军阀。

  马步芳上台伊始,即表示要禁烟。说“禁烟为先主席”(指其父马麒)之始谋,林文忠公之遗范和蒋委员长之训示”,将“厉行禁烟”列为“六大中心工作”之一。他说:“本人就职以来,对于实行禁烟,颇具决心。查鸦片之危害,在中国已有二百余年之久,清时林则徐,曾痛言其害,以为中国鸦片不禁,十年以后,不但无可筹之饷,亦且无可练之兵。惜以各地贪官,因为个人打算,于是为抽税而种烟,为种烟而害民,此种恶政,实可痛心。此次本省厉行禁烟,望大家应本此禁令,自爱自重,对于禁烟,务须特别注意,极力禁绝。”(《马代主席讲演集?第一分册》)

  马步芳不仅表示了禁烟的态度,也有所行动。他将“青海省禁烟总局”改组为“青海省禁烟委员会”,自兼委员长。并饬令各县实行禁烟宣传,并派视导委员到各县“督导”。

  1943年(民国三十二年)由禁烟委员会起草了禁烟法规,规定如下:

  一,犯种植鸦片罪者将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

  二,犯有走私鸦片出入青海罪者处以死刑或终身监禁,最低限度是关押10年监狱;

  三,走私鸦片500两以上者处以死刑,私贩鸦片入省200两以下者处以终生监禁;

  四,贩卖鸦片500两以下的罪犯处以无期徒刑;

  五,吸鸦片的罪犯,初犯处以6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徒刑,再犯判3年以下徒刑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三次以上的罪犯处死刑,发现从事吸食或买卖鸦片达25年以上的罪犯也处以死刑,并且没收其财产。

  从上面颁布的法令上看,确实是够严厉的。然而,还有更严厉的:1946年,凡是吸鸦片的将被“就地正法”。(《青海民国日报》1946年5月15日第2版)

  马步芳不仅表示了禁烟的态度,颁布了法令,也确实采取过一些实际的行动。他令各县政府定期举行禁烟宣传会,还派“视导委员”11人,分赴各县督导禁烟工作。这就是当时有名的“全省烟毒大检查”。此次大检查共查获各类烟具900余副,烟土1700余两,将其中的一少部分集中在西宁小教场、大什字当众焚毁。不久又进行第二次烟毒大检查,查获吸毒犯280人,烟贩3人。1943年,马步芳又一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烟毒大查。仅西宁地区所查获的烟贩(包括吸食者)就有四五百人,罚款总数达银币十余万元,同时没收大烟土2000余斤。

  与其他地方军阀有所区别的是,马步芳的“大检查”不仅仅是摆摆样子而已。比如1943年10月的大检查,就很有些突然性。他在凌晨三四点钟的时刻,突然命令省干部训练团、省保安处、省田粮管理处的公务人员,以及西宁女子师范等校的职员和学生在省政府紧急集合,共有1000多人,编成二十几个“禁烟检查组”,由省建设厅长马禄担任总检查官。出发前,马步芳对他们曾说:“这次大检查,一定要严肃认真,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命令,既要普遍检查居民住户,也要一律深入到各机关、团体、商号等的家属院进行检查。本主席的公馆,也允许你们进去呢。”各检查组分头出发后,马又召集省级党政负责人,组成“监察组”,对上述各组的活动进行监视,并向他汇报情况。这次检查连续不断地搞了整整两天两夜。

  此外,对于吸毒人员的戒毒,马步芳也有一套办法:设立“烟民教戒所”,让吸毒人员在里面戒毒,除了一切费用由被教戒的烟民自己负担外,这些人还要参加“义务劳动”。这种“戒毒”方式,当然不可能有真正的效果。

  马步芳在青海的禁毒,受到国民党政府的肯定,青海被称为“禁烟模范省”。我们可以认为,尽管马步芳的禁毒肯定是不彻底的,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欺骗性,但也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毒品在青海的蔓延。同时,比较其他地方的军阀如宁夏的马鸿逵等,马步芳在禁毒方面有他积极的一面。

  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作为一名军阀的马步芳,是不可能真正禁绝毒品的。利用鸦片获利这一军阀的“共性”,同样在马步芳的身上有所体现。比如1943年“烟毒大查”时没收的2000余斤大烟土,马步芳就没有销毁,而是命令他的骑五军运到新疆销售了。

  马步芳一方面禁烟,另一方面又在做着鸦片生意。他指使亲信在西北收购鸦片,贩运到平、天一带销售,获取暴利;1940年,马步芳成立了青藏商务联合办事处,并在拉萨、上海、天津、兰州等地设有经理处,鸦片也是销售的商品之一;他还在“青海禁烟委员会”之下,附设“戒烟售药分销处”。名义上是出售禁烟药品,实则是“官膏局”制成的大烟膏,以此掩人耳目,获取取利润,用于他的财政、军费开支。

  总之,马步芳在青海曾经推行过积极的禁烟政策是事实,利用烟毒筹措资金同样也是事实。这种两面性,可以说是当时军阀们在禁烟禁毒方面的一个共同特点。仅就马步芳本人而言,他在禁烟方面应该是功大于过的。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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