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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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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史、戒毒史
从民国档案看北平的禁烟禁毒
毒品与禁毒史话
2007-07-08 19:14:55 来自: 作者:黄 仪 方立霏 阅读量:1
    北京在民国时期(1912年1月1日至1949年1月31日)的37年间,一直笼罩在烟风毒雾之中。从目前保存在北京市档案馆的大量档案和有关资料来看,民国中央政府并不是不禁烟,北平地方政府也不是不禁毒。只不过,在一道道禁令下达、一个个禁烟办法公布之后,仍然是烟也未禁,毒也未绝。烟毒未禁绝的原因,除其药物依赖性较强外,还有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笔者谨将民国时期北平的禁烟禁毒有关史料,提供给研究禁毒工作的专家学者参考。

1 禁烟禁毒的有关措施
   
北平当局在民国时期的37年里,先后设立了禁烟禁毒的专门领导机构,执行中央政府的禁烟禁毒法规,并拟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和办法,进行了大规模的禁烟禁毒宣传活动。
1.1 禁烟禁毒专门机构
    北平特别市禁烟处。1928年9月成立,由当时的公安局长赵以宽兼处长,社会局长赵正平、卫生局长黄子方兼副处长。但不到一年,于1929年7月,禁烟处被裁撤, 所管禁烟事务由公安局办理[1] 。 
北平市禁烟委员会。1935年7月26日成立,聘请热心禁烟的公正士绅方枢、夏循垲、汤铁樵、孔昭炎、孙葆王容、孙培基、袁毓麟等7人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下设两课,各课各设主任1人,课员及助理员若干人。主要负责禁种禁吸的督促考核,协助缉私及处理禁毒人犯案件考查,戒烟戒毒院所的经费筹划与支配,办理禁烟禁吸人员奖惩的审议,禁烟及没收毒犯财产一切收支的稽核以及推行禁令的设计,禁种禁吸宣传文告、插画的拟订和审查,禁烟文件和议案报告的编拟等工作[2]。
北平市禁烟联合办公处。1947年4月3日成立。联合办公处由北平市政府及所属民政局、警察局、卫生局、教育局等有关局处组织,市长兼主任,民政局长兼副主任。下设行政、查缉、戒验、宣传四组,各设组长一人。行政组由民政局派员为组长,主要负责选拟章则计划及公布政令、禁烟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庶务出纳、收缴烟毒品的保管和解送、督导各自治人员办理禁政和考核、各区保甲的纵横联保连坐、禁烟协会的指导监督、烟毒总检举和查获毒品奖励等事项;查缉组由警察局派员为组长,主要负责办理市郊城门汽车火车飞机及其他交通线的烟毒检查、市区烟毒的经常检查和查获案件的解送等事项;戒验组由卫生局派员为组长,主要负责烟毒瘾调验、烟毒品及抵瘾药品的化验、配制戒烟戒毒药品等事项;宣传组由教育局派员为组长,主要负责发动社会团体以及学校教员学生的禁烟宣传劝导、制贴各街坊牌楼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禁烟标语及文告、刊布及广播禁烟法令与新闻等事项。禁烟联合办公处每两星期召集各禁烟有关机关汇报一次,并邀请内政部禁烟特派员办公处派员莅会指导[2]。
    北平烟毒戒除所。1934年9月成立。戒毒所规定初次入所者在出所时在右臂刺一个“十”字,如以后再犯,捕获有十字者即行枪决。同时为戒除者提供劳役场所,劳役4个星期,以利戒除。1946年1月,北平当局又在各自治区域中心地点,分别设立烟毒戒除所11处,专为贫苦烟民免费施戒,并负责烟毒调验责任,它们是:东郊、西郊、南郊、北郊、外一、外二、外三、外四、内三、内四、内六烟毒戒除所;另指定各公私立医院18处,负责办理烟民自费施戒事宜,它们分别是:市立第一、第三、第四医院,市立肺病疗养院,崇德、小峰、同德、人人、卢永春、百揆、东华、顺天、柏林、永和、半施、普济、白氏、鼓楼等18个医院。此外还设立烟民戒除管训所一处。据1946年2月10日统计,北平市政府烟毒戒除所施戒烟民1097名,公私医院534名,共计1631名[3] 。
1.2 禁烟禁毒有关法规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现代史上颁布禁烟禁毒法规最多的一个时期,中央政府先后共颁布了46个禁烟法规和各种办法。北平市政府还曾在1935年将有关法规汇集成《禁烟法规汇编》,辑录了《禁烟实施办法》、《派员查禁种烟办法》、《查禁种烟注意事项》、《厉行查禁麻醉毒品取缔土膏行店章程》、《严禁种烟取缔采办边省产土章程》、《厉行戒烟取缔吸户章程》、《限期办理吸户登记办法》、《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禁烟委员会总会组织规程》、《各省市禁烟委员会及县分会组织通则》和《北平市禁烟委员会组织规程》。
    除中央颁布的法规外,北平市政府依照有关法令,参酌地方实际情形,还暂行拟定了一些单行法规。1935年11月21日拟定的《修正吸食烈性毒品人犯实施劳役办法》十分有创意,它规定烟民凡是入烟毒戒除所戒毒出所后,均需在指定的劳役所内劳役满4个星期,并且辅以精神讲话,使烟民从生理上、心理上进一步脱毒,巩固戒毒效果。这一办法得到中央政府的嘉许,并令推行全国。1945至1947年间,北平市政府又拟定了7个单行法规:《北平市烟毒检查人员须知》、《北平市烟民登记须知》、《北平市肃清烟毒调验规则》(1945年4月5日)、《北平市禁烟禁毒暂行办法》(1946年1月30日)、《北平市烟毒检查实施办法》(1946年2月12日)、《北平市烟毒戒除所管训人员须知》、《北平市肃清纵横连带处罚暂行办法》(1947年6月21日),并依照法规办法的要求,统一规定制发了“北平市烟民戒除证明书格式”、“北平市烟毒调验证明书格式”、“北平市烟民登记证格式”、“北平市禁烟禁毒切结格式”,可以说,无所不包,应有尽有。
1.3 禁烟禁毒宣传
    最为广泛和持久的禁烟禁毒宣传要数每年一度的“六三”纪念活动。1929年5月27日,禁烟委员会向国民政府提出,以每年的6月3日即林则徐虎门销烟日为禁烟纪念日。 “六三”纪念日当天,各地都要举行各种纪念活动以宣传禁烟禁毒,其中主要有宣读林则徐禁烟誓言、孙中山禁毒遗训,宣告禁烟禁毒形势、查缉烟案毒犯情况,劝导民众戒烟拒毒,并当场销毁一批烟土、烟具,宣判甚至处决一批人犯。到场参加活动的一般有政界首脑、警察公安司法机关、各界群众团体、禁烟协会和国联派来的美英等国特派监督官员。
    “六三”纪念办法颁布的当年,1929年6月1日,时任北平特别市市长何其巩给社会局的训令曰:“奉国民政府令,定六月三日为禁烟纪念日,兹将纪念办法简要奉告:是日应由各省、市、县政府召集各界举行纪念典礼,报告林公事略,并一律悬旗一日以资纪念。……”6月3日,“六三”纪念大会举行,北平地方法院当场焚毁截止到1928年12月31日收缴的烟土。[4]
    此外,贴布告、出书刊、挂标语也是较为普遍使用的禁烟禁毒宣传手段。1928年12月30日,北平特别市禁烟处会同公安局一起制发了关于禁售戒烟成药的布告,布告曰:“查鸦片流毒,害至深远,国府迭经严令查禁在案。惟是吸户戒烟往往不顾利害,购服市售戒烟成药,不知此项药品类多以麻醉药剂参杂其中,以至烟瘾未除又增药瘾,长此以往,禁绝无期。……为此布告闾市商民人等一体知悉,自布告后,除由医院或医生于必要时得开配药方为戒烟目的之药剂外,无论医院或医生及其它药商以戒烟目的而制为成药者,一律禁止发售,如仍阳奉阴违发售此项药者,定即严惩不贷。”[4]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北平市政府发动了一次大型的禁烟禁毒宣传活动。1月,制作了布告1000份,告市民书50 000份,纸印标语10 000份,布幕标语23幅,小型标语10 000张,分别在全市各牌楼、城门、电车、娱乐场所及其他通衢要道、公私场所张贴或悬挂;在各报章上刊登禁烟新闻和法规,在电台广播禁烟消息,在电影院放映禁烟标语,拍摄禁烟宣传影片在各电影院放映;由各中小学生组织禁烟宣传队分区讲演等等。3月,又印制了第二次告市民书50 000份挨家挨户散发,并在北平电台广播至29日,还印制小型标语20 000份张贴各公共场所。在这份第二次告民众书─《北平市政府为禁绝烟毒限期将届再告本市民众书》的最后,赫然印着:“1、制卖运藏烟毒品的死刑!2、为人打吗啡或开烟馆的死刑!3、打吗啡吸毒品的死刑!4、吸鸦片烟的五年徒刑!5、戒鸦片烟后再吸的死刑!6、收藏烟具或吗啡器具的十年徒刑!”十分触目惊心![3]    
    除了对社会大众的禁烟禁毒宣传外,北平市政府当局还对入烟毒戒除所戒毒及入劳役所劳役的烟民进行宣传。在戒毒所,工作人员将烟民戒毒前后对比鲜明的照片及吸毒致死和被枪毙的毒犯的照片张贴在戒毒所内和烟民宿舍,辅之以劝导警诫标语,以督促烟民戒毒。在劳役所,每天安排工余时间进行专门的精神讲话,内容包括禁烟法规解释、毒品的危害、人生的意义及悔悟自新等,力求给烟民以教育和警醒,使他们出所后不再吸食,重新做人,真正达到戒毒的目的。
    另外,北平当局还焚毁了大量的烟土和毒品,查获了许多的吸烟贩毒案,处理了一些烟犯毒犯。尽管如此,北平的吸烟贩毒情形仍然十分猖獗。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1945年10月20日,北平市民马仲三给当时的北平市长熊斌写了一封信,信中痛陈鸦片的危害,曰:“查鸦片一事已逾百年,流毒殊深,人所共知。我同胞被其害者不堪胜数。倾家荡产、当妻卖子、流亡沟渠,比比皆是。”并对禁政评论曰:“昔前禁烟,空喊高调,混水捞鱼,颇不乏人,致此一误再误,蔓延遍地。自“九一八”至“七七事变”以来,屈指十数有年,我沦陷区为害较昔尤甚,在铁蹄蹂躏下,我平市无道德之辈设立烟膏店,烟馆到处皆有,最令人痛心。”[5]该信件现仍保留在官方的档案中。

2 烟毒未能禁绝的原因分析 
    民国政府在北平禁烟37年,由于时禁时停,时松时紧,直到北平和平解放,也未能事竟全功。究其原因,包含了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和毒品诸多方面。
2.1 民国时期历届政府禁烟均带有“寓禁于征”的因素,“一面禁烟,一面抽税”,北平的禁烟也不例外。1927年北京地方政府建立京兆全区禁烟善后总局,在全区设分局34处,其任务是搜刮烟税,规定吸食者每月按等第缴纳烟灯捐2—10元。[6]1938年6月, 日军占领下的北平伪政权甚至公然在市政会议上讨论决定开办灯捐,每灯月收费10元,至少以三盏计算,多设者按盏增收。[7]政府当局一方面舍不得鸦片的巨额税利,一方面又要维持禁烟的表象,政治和经济利益的驱使,才是国民政府禁烟禁毒的要害。
2.2 民国时期整个国家一直没有实现真正的统一和独立,地方军阀、租界及    伪满洲国的存在严重妨碍了禁烟运动的开展。尽管中央政府仍表面上维持着禁烟政策,但实际上禁烟只成为政治的装饰品。边省地区、地方军阀控制区域的烟毒一直无法肃清,并成为罂粟广为种植的地区。上海、天津等地租界一直就是鸦片毒品的大交易所,烟毒渊薮之地。到了日军入侵,建立伪满洲国,更是把整个东北变成了鸦片之乡,蒙疆烟土肆行全国,尤其对北平危害极大,那时北平的烈性毒品皆是日人所为,且数量巨大。
2.3 吏治腐败严重阻碍了禁烟法令的执行,官吏、毒犯狼狈为奸。1935年3月在全国禁烟委员会印制的《全国禁烟宣传小册》上,辑录了这样一条消息“知法犯法官吏殷焕然被枪决”。殷焕然,时任北平市内二区署长,他将“该署历次抄获之烈性毒品,私自掉换,勾通阜内南顺城街牛八宝住宅的定户,其绰号叫‘活阎王’的毒犯,秘密出售,被市府发觉,盗换的毒品价值二三十万之巨,以警务高级长官而有此知法犯法行为,市长袁良十分震怒,电请蒋介石,以援引禁毒法规处殷焕然死刑。”[2]但这样的案件在整个禁烟过程中实在不多见,不是没有,而是不能像这样被处理。多数知法犯法官吏不是上下包庇,就是瞒天过海,不知有多少被缴获的烟土转眼之间又被出售。
2.4 日军毒化政策火上浇油,葬送了禁烟成果,掀起新的吸毒狂潮。北平原来白面(即海洛因)已十分严重,日军占领后,首先将毒犯全部释放,贩毒因此大兴。北平还设有土膏公会、土店、土膏行这3种系列组织,土膏公会专事贩运与所谓的配给,土店则专事售卖烟土,土膏行则专事售烟与开设烟馆,凡吸烟者,均发给烟民执照,凡烟民可视作“良民”。 1939年3月, 北平烟馆已达500多家,吗啡、 海洛因、可卡因和红丸随处可见, 在北平的“每一条大街陋巷,都有日人开设的‘白面房子’、‘毒品制造厂’与‘烟馆’, 公开贩卖海洛因、鸦片、红丸、吗啡一类的烈性毒品,供烟民吸食,以实现其险恶的‘毒化政策’。”[6]以致抗日战争结束时,北平成为全国烈性毒品祸害最烈的地方。
2.5 社会风气败坏,民族精神萎顿,滋长吸毒的土壤。北平达官贵人多,他们腐化奢靡,生活浮华,无聊空虚,追求毒品的刺激;下层贫苦人民衣食无着,生活困苦,借鸦片烟麻醉自己。民国时期战乱频仍,国家孱弱,受外乱欺凌,民众思想苦闷,找不到摆脱落后和出路。这种绝望、无奈的心态与鸦片一拍即合。又由于缺乏科学知识,许多人使用鸦片的镇痛麻醉作用来医病,一旦成瘾,又难于自拔,再加上毒品所特有的心理、生理上的双重依赖性,即使戒毒,社会问题、生活问题没有解决,复吸的比率相当高,禁绝难度相当大。
民国时期的禁烟禁毒,既禁不了种,也禁不了贩,当然也禁不了吸,历次禁烟运动均告失败。

3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档案馆, 编.北平历届市政府市政会议决议录.北京: 中国档案出版社, 1998. 22.
2马模贞, 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8.1088-1383.
3刘 苏, 选编.1946年北平市政府禁烟工作报告(续).北京档案史料, 1996, 1: 26-42.
4王 勇, 艾 琦, 张 燕, 等,选编.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北平禁烟史料一组.北京档案史料, 1997, 4: 10-16.
5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 档号J1-2-214.
6苏智良, 著.中国毒品史.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 249-415.
7北京市档案馆,编.北平历届市政府市政会议决议录.北京: 中国档案出版社, 1998. 402.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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