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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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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瘾认定
124例吸毒成瘾认定结果分析与体会
2016-01-18 16:30:19 来自: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 作者:张闵 阅读量:1

  我院自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共认定吸毒人员124例。吸毒人员年龄16-53岁,平均33.97±4.78岁。吸毒时间1周—22年,中位数为2.4年。其中男性108例(87.1%),女性16例(12.9%)。海洛因滥用43例(34.7%),新型毒品滥用68例(54.8%) ,合并用药(使用两类或以上毒品的)13例(10.5%) 。

  公安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及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其中相关材料包括:被人定人身份信息、询问笔录、现场尿检报告。对于不承认吸毒史人员,必须要有家属或密切接触者的证言、证词。对于极少数不配合尿检人员,要求到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毒品成分分析。

  结果显示,吸毒人员以男性为主体,吸毒种类呈多元化,但毒品滥用的种类仍然以海洛因、冰毒为主。海洛因滥用43例,25例出现戒断症状,新型毒品滥用68例,无一例出现戒断症状。7例未成瘾均是新型毒品滥用病例。见表1。被抓获人员为了逃避处罚,往往不承认吸毒或只承认吸过一次,故意隐瞒吸毒时间、频率和剂量,抓获后坚决否认有戒断症状的居多。加上吸毒史缺乏,不同毒品躯体依赖性、精神依赖性的不同,故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存在滥用、耐受和依赖。被认定人不配合采集病史,这给认定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办法》中明确指出:证明其使用毒品后有暴力、自伤自残、危害社会等行为的证据,证明其既往吸毒史或戒断症状的证言证词等,都可作为认定成瘾的证据。公安机关通常会有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带来鉴定,受委托医疗机构就有能力或使用仪器检测证明其吸毒成瘾,往往会忽视搜集其他证据材料,也就是前文提到的旁证和家属的证言证词。

  不论是何种毒品,在体内都存在一个代谢的过程,一旦体内达不到有效血药浓度,患者就会出现戒断反应,通常2-3天是高峰期。尤其是传统毒品依赖者最明显。以海洛因为例,一般在停药后8-12小时开始出现戒断症状,48-72小时达到高峰。所以如果在最后一次服药8小时内或72小时后来认定,患者的戒断症状往往不明显,影响成瘾认定结果。新型毒品则不同,与传统毒品相比,主要是精神依赖性,躯体依赖不明显,很难发现有戒断症状。从结果中发现,海洛因滥用43例,25例出现戒断症状,新毒品滥用68例,无一例出现戒断症状。而戒断症状是成瘾认定的一重要依据,再加上被认定人不配合采集病史,这给认定工作带来极大困难。部分新型毒品滥用者出现幻觉、妄想、意识障碍、伤人等症状,但绝大部分在停止吸食2-3天后即可消失。故新型毒品的认定应越早越好。

  根据吸毒成瘾办法要求,医务人员需对吸毒者的病史、戒断症状、精神、心理状况等做出正确的判断,而这部分人正如前文所述,其配合程度有限,这需要从事这项工作的医务人员要有高超医疗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经验。

  吸毒者一旦成瘾,就很难戒除。但并不意味只要接触毒品就会成瘾,它是人体对某种药物滥用、耐受、依赖并逐渐强化的过程。尽管所有毒品的成瘾性极强,但绝不能说一次吸毒就必然成瘾,还要考虑所吸毒品的种类、吸食的剂量、吸毒时间、频率等因素。《办法》明确规定吸毒与吸毒成瘾具有不同概念属性,吸毒成瘾是反复吸毒必然导致的结果,是因反复吸毒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

  公安部1998 年《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中将吸毒成瘾定为“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尿液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 纳洛酮) 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从批复可以看出,只要有证据证明有吸毒行为就可认定吸毒成瘾,并直接由公安机关作出认定和处罚。这的确为严厉打击吸毒行为提供了便利,但这有违医学科学规律。吸毒者“违法”的标签被无限强化,而“病人”、“受害者”的身份却被无限弱化。在实际工作中,因一次吸毒被查获但尚未成瘾的人不在少数。对此类人员一味打击,不仅在其人生中留下污点,也容易使其背负心理包袱,对吸毒者有失公允,对其以后生活造成诸多不便。而且这个成瘾标准只是相当于部门规章解释,没有从法律的角度确定。而《办法》由公安部与卫生部联合制定,明确了吸毒人员的“慢性复发性脑病病人”身份,将“有戒断症状或吸毒史”规定为吸毒成瘾认定的标准之一。这是与以往的不同点,说明《办法》遵循了吸毒成瘾的医学规律。同时,《办法》规定受委托的认定机构必须是公安和卫生部门指定的具有戒毒医疗资质的机构。避免出现公安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尴尬,吸毒人员的人权得到充分保障,体现出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如何对毒品的依赖程度、戒断症状等成瘾指标进行量化和认定,目前有一定技术困难,在《办法》中没有体现。主要依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苯丙胺类以及氯胺酮类药物滥用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都是参照ICD-10 药物依赖诊断标准执行的,另外医学界还有两个诊断标准: DSM-Ⅳ和CCMD-3。上述的三个标准无一例外都需要了解吸毒史,对认定对象的主观依从性和配合程度要求很高。然而被认定者为了逃避处罚,不承认吸毒事实、不会主动交代吸毒史者占大多数。尤其是新型毒品,戒断症状、体征均不明显,给认定带来很大难度。目前我们主要依靠公安机关采集相关证人证言来解决这一难题,尤其是家属的证言。但在认定过程中发现,存在主观影响因素较多,科学、严谨性有所欠缺。很多吸毒人员与家人关系都势与水火,家属都巴不得将其强戒,可能会故意将其表现说的很严重,对结果认定还是有一定影响。如果在目前基础上,加上一些能客观、精确反应其吸毒过程的证据。例如在国外很多国家,毛发分析已成为毒品检测的常规操作,并已得到了法庭的承认、采纳。没有一种常用的生物检材如血、尿、胆汁等可提供像毛发一样长程的用药信息。毛发具有取样方便、毒品稳定、可检测时限长、反映摄毒长程信息的特点。也就意味毛发检测能反映出被检测者在数月到数年的长时期内是否滥用过毒品,并可对吸毒史的过程进行分析监测。这样既可佐证调查材料的真实性,保证认定结果的科学、严谨性,还能有效防止吸毒者隐瞒病史逃避处罚。

  首先,吸毒成瘾是一个复杂的医学课题,需要丰富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只是在认定有困难的时候,才会委托第三方认定,而其余的都是自行做出认定,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如此。试问一个没有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不具备戒毒医疗资质的外专业人士,仅仅通过短期简单的培训,如何能够判定吸毒者是否成瘾。这明显不符合医学规律以及制定本《办法》的初衷。其次,《办法》第七、八条中明确将吸毒“前科”作为判定成瘾和严重成瘾的一重要依据,个人认为值得商讨。我们在认定过程中曾出现此情形: 被认定人李某,男,28岁,因涉嫌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3年前曾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14天。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成瘾认定,本人不服,送来我院进行吸毒成瘾认定,来院后经详细检查,患者无戒断症状,精神、情绪等无异常,本人承认此次吸毒行为,但无证据表明其在过去3 年内有多次吸毒史以及因为吸毒导致情绪、性格、认知功能的改变,不符合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标准,最终认定其吸毒未成瘾。从此病例中可以看出,吸毒者已经3年未再复吸,不能因为发现1 次吸毒就认为患者成瘾,正如前文所说,吸毒与吸毒成瘾是两个不同概念。同理,不能因为患者有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史,就认为其吸毒成瘾严重。《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出台,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标致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说明国家对待吸毒人员时,注重保护其合法权益,科学戒毒。但其中仍存在一些瑕疵,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发现并逐步完善。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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