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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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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检测
浅谈《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实施对检测工作的新挑战
2010-03-15 08:40:54 来自:南京栖霞分局刑警大队 作者:张俊杰 潘斗超 阅读量:1

   公安部于2009年7月28日通过了《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从检测样本的采集、送检、检测等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我们在从事吸毒检测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程序规定,避免工作被动。通过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学习,结合本辖区尿检实际情况谈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对被检测人员样本采集有明显改变。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检测样本可以为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此规定表明,我们要改变以往单一提取尿液的采集方法,有条件要采集被检测人员的血液或者毛发进行检验,特别是要进行实验室检验、复检的。

  第二,对样本采集方法及保存有新的要求。现今进行吸毒检测时基本都采集尿液进行检测板检测。从检测的方法来看,采集尿液运用胶体金法,相对快速、简便,故今后的检测尿液还是占到绝大部分。采集后,我们现今只将尿样保存于一个瓶中,检测后保存一个月后销毁。新规定第八条规定“……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需将阳性尿液分存于A、B两个瓶中,并将保存期延长至两个月,这是考虑到被检测人可能提出实验室检测甚至复检。对于尿样瓶,需由采集人及被采集人共同签字,这样才能确保送检样本的合法性。这方面本辖区工作的较好,每个送检的尿液样本均有被检测人及民警的签字,并注明采集时间。

  第三,检测方法有新的改革。根据程序规定,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对照该规定,我们现今从事的检测工作均为现场检测,包括分局技术室的检测。分局技术室近三年来共进行了337份尿液的检测,均未进行实验室检测。从1月1日起,被检测人员对现场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实验室检测,公安机关同意的,应将A样本送检。被检测人员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提出实验室复检,公安机关同意的,应将B样本送检。需要注意的是,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检的机构应为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于我们南京来说,应为刑侦局理化室。

  现今,涉毒人员主要吸食海洛因、冰毒和K粉这三类毒品,其阳性结果分别表述为吗啡类阳性、甲基苯丙胺阳性和氯胺酮阳性。2007年以来,分局技术室检测的上述三类呈阳性的尿液分别为103份、159份和65份,其中氯胺酮相对较少,特别是2009年,氯胺酮只有4份。吸食海洛因者尿中检出吗啡一般不超过72小时,吸食甲基苯丙胺者检出时间相对较短,一般24小时已排出70%以上。所以考虑到被检测人员可能会提出实验室检测、复检,应及早采集,并将检测结果尽快告知被检测人。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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